辛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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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
今諸國駐守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将以後所述之上谕頒行布告: 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七月初六日上谕,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屬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責,如複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叙用,亦不得開脫,别給獎叙(附件十六)。
以上谕旨,現于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條約内,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
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重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
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暨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
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
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幹涉者出資。
該局員差并權責及進款之詳細各節,皆于後附文件内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谕内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
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觐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内述明(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牍,均系以法文為憑。
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足适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将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随行。
是以諸國全權大臣現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于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并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于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
今将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中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份。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在北京定立 上谕: (國寶)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旨,奕劻、李鴻章電悉,覽,所奏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欽此。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谕旨,醇親王載沣,著授為頭等專使大臣,前赴大德國敬謹将命,前内閣侍讀學士張翼,副都統蔭昌,均著随同前往,參贊一切,欽此。
照覆事:本年五月初三日接準貴大臣照稱:“和議總綱第一款載明,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處所樹立銘志之碑一節,章京瑞良、候選道聯芳,奉派辦理。
該章京等早經向本署開商,議及此碑應如何做法。
屢商議間,又稱願在被害處所用大理石樹立牌坊一座,東西寬滿崇文門大街,因材料難于轉運,做工多需時日,又設别法,将他處現有之牌樓移至被害處所樹立,或立一新牌樓,或挪用舊有者,均應聽候本國裁奪。
本大臣當經電詢本國國家意向。
茲奉回谕,德國大皇帝意旨親裁,仍應新設牌坊一座,足滿街衢等因,自應剀切請迅速妥辦,以便立刻興工。
”等因前來。
本王大臣當即劄饬該章京等遵照辦理。
據報“已于五月初十日開工,先築地基,其開山鑿石,轉運料件,在均須時日,惟有督饬工人,盡力妥速辦理。
”等語。
除饬将全工随時禀商外,相應照複貴大臣查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初七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 京師自五月以來,拳匪倡亂,開釁友邦。
現經奕劻、李鴻章與各國使臣在京議和大綱草約業已畫押。
追思肇禍之始,實由諸王大臣昏謬無知,嚣張跋扈,深信邪術,挾制朝廷,于剿辦拳匪之谕,抗不遵行,反縱信拳匪,妄行攻戰,以緻邪焰大張,聚數萬匪徒于肘腋之下,勢不可遏。
複主令鹵莽将卒,圍攻使館,竟至數月之間,釀成奇禍,社稷阽危,陵廟震驚,地方蹂躏,生民塗炭,朕與皇太後危險情形,不堪言狀,至今痛心疾首,悲憤交深。
是諸王大臣信邪縱匪,上危宗社,下禍黎元,自問當得何罪。
前經兩降谕旨,尚覺法輕情重,不足蔽辜,應再分别等差,加以懲處。
已革莊親王載勳,縱容拳匪,圍攻使館,擅出違約告示,又輕信匪言,枉殺多命,實屬愚暴冥頑,著賜令自盡,派署左都禦史葛寶華前往監視。
已革端郡王載漪,倡率諸王貝勒,輕信拳匪,妄言主戰,至肇釁端,罪實難辭;降調輔國公載瀾,随同載勳,妄出違約告示,咎亦應得,著革去爵職;惟念俱屬懿親,特予加恩,均著發往新疆,永遠監禁,先行派員看管。
已革巡撫毓賢,前在山東巡撫任内,妄信拳匪邪術,至京為之揄揚,以至諸王大臣受其煽惑,及在山西巡撫任内,複戕害教士、教民多命,尤屬昏謬兇殘,罪魁禍首,前已遣發新疆,計行抵甘肅,著傳旨即行正法,并派按察使何福堃監視行刑。
前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袒庇拳匪,釀成巨禍,并會出違約告示,本應置之重典,惟現已病故,著追奪原官,即行革職。
革職留任甘肅提督董福祥,統兵入衛,紀律不嚴,又不谙交涉,率意鹵莽,雖圍攻使館,系由該革王等指使,究難辭咎,本應重懲,姑念在甘肅素著勞績,回漢悅服,格外從寬,著即行革職。
降調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于載勳擅出違約告示,曾經阻止,情尚可原,惟未能力争,究難辭咎,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
革職留任刑部尚書趙舒翹,平日尚無嫉視外交之意,前查辦拳匪,亦無庇縱之詞,惟究屬草率贻誤,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
英年、趙舒翹均著先在陝西省監禁。
大學士徐桐,降調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殉難身故,為贻人口實,均著革職并将恤典撤銷。
經此次降旨以後,凡我友邦,當共諒拳匪肇禍,實由禍首激迫而成,決非朝廷本意,朕懲辦禍首諸人,并無輕縱,即天下臣民,亦曉然于此案之關系重大也。
欽此。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 禮部尚書啟秀、前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著先行革職,著奕劻、李鴻章查明所犯确據,即行奏明,從嚴懲辦。
欽此。
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内閣奉上谕: 此案禍首諸臣,昨已降旨,分别嚴行懲辦。
茲據奕劻、李鴻章電奏,按照各國全權大臣照會,尚須加重,懇請酌奪等語。
除載勳已賜令自盡,毓賢已饬即行正法,均各派員前往監視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罪名,惟念誼屬懿親,特予加恩發往極邊新疆,永遠監禁,即日派員押解起程。
剛毅情罪較重,應定為斬立決,業經病故,免其置議。
英年、趙舒翹昨已定為斬監候,著即賜令自盡,派陝西巡撫岑春煊前往監視。
啟秀、徐承煜,各國指稱力庇拳匪,專與洋人為難,昨已革職,著奕劻、李鴻章照會各國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監視。
徐桐輕信拳匪,贻誤大局,李秉衡好為高論,固執釀禍,均應定為斬監候,惟念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恤典,應免再議。
至首禍諸人,所犯罪狀,已于前旨内逐一明白聲叙矣。
欽此。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 本年五月間拳匪倡亂,勢日鸱張,朝廷以剿撫兩難,疊次召見臣工,以期折衷一是。
乃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内閣學士聯元、太常寺卿袁昶,經朕一再垂詢,詞意均涉兩可,而首禍諸臣,遂乘機誣陷,交章參劾,以緻身罹重辟。
惟念徐用儀等宣力有年,平日辦理交涉事件,亦能和衷,尚著勞勚,應即加恩,徐用儀、立山、許景澄、聯元、袁昶均著開複原官,該部知道。
欽此。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内閣奉上谕: 本日奕劻、李鴻章具奏,各國議定,滋事地方停止文武考試各五年一折,據稱順天、太原地方鄉試,仍應停止;其單開山西省之太原府、忻州、太谷縣、大同府、汾州府、孝義縣、曲沃縣、大甯縣、河津縣、嶽陽縣、朔平府、文水縣、壽陽縣、平陽府、長子縣、高平縣、澤州府、隰州、蒲縣、绛州、歸化城、綏遠城;河南省之南陽府、光州;浙江省之衢州府;直隸省之北京、順天府、保定府、永清縣、天津府、順德府、望都縣、獲鹿縣、新安縣、通州、武邑縣、景州、灤平縣;東三省之盛京、甲子廠、連山、徐慶街、北林子、呼蘭城;陝西省之甯羌州;湖南省之衡州府等地方,均應停止文武考試五年。
著各該省督撫、學政,遵照辦理,出示曉谕。
欽此。
五月初三日接準西安軍機處東電内開:奉旨:“戶部右侍郎那桐著賞給頭品頂戴,授為專使大臣,前往大日本國敬謹将命。
欽此。
”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初四日 京都左近被污渎之諸國墳茔清單: 英國墳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諸國分應自主,常留兵隊,分保使館。
第八款 大清國國家應允将大沽炮台及有礙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台,一律削平,現已設法照辦。
第九款 按照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正月十六日,即中曆上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文内後附之條款,中國國家應允,由諸國分應主辦,會同酌定數處,留兵駐守,以保京師至海通道無斷絕之虞。
今諸國駐守之處系:黃村、郎坊、楊村、天津、軍糧城、塘沽、蘆台、唐山、灤州、昌黎、秦王島、山海關。
第十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兩年之久,在各府、廳、州、縣,将以後所述之上谕頒行布告: 一、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永禁或設或入與諸國仇敵之會,違者皆斬(附件十五)。
二、西曆本年二月十三、二十一、四月二十九、八月十九等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本年正月初三、三月十一、七月初六等日上谕一道,犯罪之人如何懲辦之處,均一一載明。
三、西曆本年八月十九日,即中曆七月初六日上谕,以諸國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鎮,停止文、武各等考試。
四、西曆本年二月初一日,即中曆上年十二月十三日上谕,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屬境内,均有保平安之責,如複滋傷害諸國人民之事,或再有違約之行,必須立時彈壓懲辦,否則該管之員,即行革職,永不叙用,亦不得開脫,别給獎叙(附件十六)。
以上谕旨,現于中國全境漸次張貼。
第十一款 大清國國家允定,将通商行船各條約内,諸國視為應行商改之處,及有關通商各他事宜,均行議商,以期妥善簡易。
現按照第六款賠償事宜,約定中國國家應允,襄辦改善北河、黃浦兩水路,其襄辦各節如左: 一、北河改善河道,在一千八百九十八年,會同中國國家所興各工,近由諸國派員重修,一俟治理天津事務交還之後,即可由中國國家派員與諸國所派之員會辦,中國國家應付海關銀每年六萬兩,以養其工。
二、現設立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
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暨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
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
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幹涉者出資。
該局員差并權責及進款之詳細各節,皆于後附文件内列明(附件十七)。
第十二款 西曆本年七月二十四日,即中曆六月初九日,降旨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按照諸國酌定,改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此上谕内已簡派外務部各王大臣矣(附件十八)。
且變通諸國欽差大臣觐見禮節,均已商定,由中國全權大臣屢次照會在案,此照會在後附之節略内述明(附件十九)。
茲特為議明,以上所述各語及後附諸國全權大臣所發之文牍,均系以法文為憑。
大清國國家既如此,按以上所述西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足适諸國之意妥辦,則中國願将一千九百年夏間變亂所生之局勢完結,諸國亦照允随行。
是以諸國全權大臣現奉各本國政府之命,代為聲明,除第七款所述之防守使館兵隊外,諸國兵隊即于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十七日,即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五日,全由京城撤退,并除第九款所述各處外,亦于西曆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二日,即中曆光緒二十七年八月初十日,由直隸省撤退。
今将以上條款繕定同文十二分,均由諸國、中國全權大臣畫押,諸國全權大臣各存一分,中國全權大臣收存一份。
一千九百零一年九月初七日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在北京定立 上谕: (國寶)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奉旨,奕劻、李鴻章電悉,覽,所奏十二條大綱,應即照允,欽此。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谕旨,醇親王載沣,著授為頭等專使大臣,前赴大德國敬謹将命,前内閣侍讀學士張翼,副都統蔭昌,均著随同前往,參贊一切,欽此。
照覆事:本年五月初三日接準貴大臣照稱:“和議總綱第一款載明,原任德國克大臣被害處所樹立銘志之碑一節,章京瑞良、候選道聯芳,奉派辦理。
該章京等早經向本署開商,議及此碑應如何做法。
屢商議間,又稱願在被害處所用大理石樹立牌坊一座,東西寬滿崇文門大街,因材料難于轉運,做工多需時日,又設别法,将他處現有之牌樓移至被害處所樹立,或立一新牌樓,或挪用舊有者,均應聽候本國裁奪。
本大臣當經電詢本國國家意向。
茲奉回谕,德國大皇帝意旨親裁,仍應新設牌坊一座,足滿街衢等因,自應剀切請迅速妥辦,以便立刻興工。
”等因前來。
本王大臣當即劄饬該章京等遵照辦理。
據報“已于五月初十日開工,先築地基,其開山鑿石,轉運料件,在均須時日,惟有督饬工人,盡力妥速辦理。
”等語。
除饬将全工随時禀商外,相應照複貴大臣查照可也。
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六月初七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 京師自五月以來,拳匪倡亂,開釁友邦。
現經奕劻、李鴻章與各國使臣在京議和大綱草約業已畫押。
追思肇禍之始,實由諸王大臣昏謬無知,嚣張跋扈,深信邪術,挾制朝廷,于剿辦拳匪之谕,抗不遵行,反縱信拳匪,妄行攻戰,以緻邪焰大張,聚數萬匪徒于肘腋之下,勢不可遏。
複主令鹵莽将卒,圍攻使館,竟至數月之間,釀成奇禍,社稷阽危,陵廟震驚,地方蹂躏,生民塗炭,朕與皇太後危險情形,不堪言狀,至今痛心疾首,悲憤交深。
是諸王大臣信邪縱匪,上危宗社,下禍黎元,自問當得何罪。
前經兩降谕旨,尚覺法輕情重,不足蔽辜,應再分别等差,加以懲處。
已革莊親王載勳,縱容拳匪,圍攻使館,擅出違約告示,又輕信匪言,枉殺多命,實屬愚暴冥頑,著賜令自盡,派署左都禦史葛寶華前往監視。
已革端郡王載漪,倡率諸王貝勒,輕信拳匪,妄言主戰,至肇釁端,罪實難辭;降調輔國公載瀾,随同載勳,妄出違約告示,咎亦應得,著革去爵職;惟念俱屬懿親,特予加恩,均著發往新疆,永遠監禁,先行派員看管。
已革巡撫毓賢,前在山東巡撫任内,妄信拳匪邪術,至京為之揄揚,以至諸王大臣受其煽惑,及在山西巡撫任内,複戕害教士、教民多命,尤屬昏謬兇殘,罪魁禍首,前已遣發新疆,計行抵甘肅,著傳旨即行正法,并派按察使何福堃監視行刑。
前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剛毅,袒庇拳匪,釀成巨禍,并會出違約告示,本應置之重典,惟現已病故,著追奪原官,即行革職。
革職留任甘肅提督董福祥,統兵入衛,紀律不嚴,又不谙交涉,率意鹵莽,雖圍攻使館,系由該革王等指使,究難辭咎,本應重懲,姑念在甘肅素著勞績,回漢悅服,格外從寬,著即行革職。
降調都察院左都禦史英年,于載勳擅出違約告示,曾經阻止,情尚可原,惟未能力争,究難辭咎,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
革職留任刑部尚書趙舒翹,平日尚無嫉視外交之意,前查辦拳匪,亦無庇縱之詞,惟究屬草率贻誤,著加恩革職,定為斬監候罪名。
英年、趙舒翹均著先在陝西省監禁。
大學士徐桐,降調前四川總督李秉衡,均已殉難身故,為贻人口實,均著革職并将恤典撤銷。
經此次降旨以後,凡我友邦,當共諒拳匪肇禍,實由禍首激迫而成,決非朝廷本意,朕懲辦禍首諸人,并無輕縱,即天下臣民,亦曉然于此案之關系重大也。
欽此。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 禮部尚書啟秀、前刑部左侍郎徐承煜,均著先行革職,著奕劻、李鴻章查明所犯确據,即行奏明,從嚴懲辦。
欽此。
光緒二十七年正月初三日内閣奉上谕: 此案禍首諸臣,昨已降旨,分别嚴行懲辦。
茲據奕劻、李鴻章電奏,按照各國全權大臣照會,尚須加重,懇請酌奪等語。
除載勳已賜令自盡,毓賢已饬即行正法,均各派員前往監視外,載漪、載瀾均定為斬監候罪名,惟念誼屬懿親,特予加恩發往極邊新疆,永遠監禁,即日派員押解起程。
剛毅情罪較重,應定為斬立決,業經病故,免其置議。
英年、趙舒翹昨已定為斬監候,著即賜令自盡,派陝西巡撫岑春煊前往監視。
啟秀、徐承煜,各國指稱力庇拳匪,專與洋人為難,昨已革職,著奕劻、李鴻章照會各國交回,即行正法,派刑部堂官監視。
徐桐輕信拳匪,贻誤大局,李秉衡好為高論,固執釀禍,均應定為斬監候,惟念臨難自盡,業經革職,撤銷恤典,應免再議。
至首禍諸人,所犯罪狀,已于前旨内逐一明白聲叙矣。
欽此。
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 本年五月間拳匪倡亂,勢日鸱張,朝廷以剿撫兩難,疊次召見臣工,以期折衷一是。
乃兵部尚書徐用儀、戶部尚書立山、吏部左侍郎許景澄、内閣學士聯元、太常寺卿袁昶,經朕一再垂詢,詞意均涉兩可,而首禍諸臣,遂乘機誣陷,交章參劾,以緻身罹重辟。
惟念徐用儀等宣力有年,平日辦理交涉事件,亦能和衷,尚著勞勚,應即加恩,徐用儀、立山、許景澄、聯元、袁昶均著開複原官,該部知道。
欽此。
光緒二十七年七月初六日内閣奉上谕: 本日奕劻、李鴻章具奏,各國議定,滋事地方停止文武考試各五年一折,據稱順天、太原地方鄉試,仍應停止;其單開山西省之太原府、忻州、太谷縣、大同府、汾州府、孝義縣、曲沃縣、大甯縣、河津縣、嶽陽縣、朔平府、文水縣、壽陽縣、平陽府、長子縣、高平縣、澤州府、隰州、蒲縣、绛州、歸化城、綏遠城;河南省之南陽府、光州;浙江省之衢州府;直隸省之北京、順天府、保定府、永清縣、天津府、順德府、望都縣、獲鹿縣、新安縣、通州、武邑縣、景州、灤平縣;東三省之盛京、甲子廠、連山、徐慶街、北林子、呼蘭城;陝西省之甯羌州;湖南省之衡州府等地方,均應停止文武考試五年。
著各該省督撫、學政,遵照辦理,出示曉谕。
欽此。
五月初三日接準西安軍機處東電内開:奉旨:“戶部右侍郎那桐著賞給頭品頂戴,授為專使大臣,前往大日本國敬謹将命。
欽此。
”應照會貴大臣,請煩查照,須至照會者。
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初四日 京都左近被污渎之諸國墳茔清單: 英國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