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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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課;如查有影射、夾帶情事,貨罰入官,至或欲将該貨運出外國,亦應一律聲禀海關監督驗明,發給存票一紙,他日不論進口、出口之貨,均可持作已納稅饷之據。
至于外國所産糧食,大西洋國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禁阻。
三十六、大清國各口收稅官員,凡有嚴防偷漏之法,均應相度機宜,随時便宜設法辦理,以杜弊端。
三十七、凡約内載明大西洋國商民何者當罰、何者充公入官等項,均系歸于大清國充公,與别國無涉。
三十八、大西洋國貨物,在通商不論何口,既已按例輸納進口正稅,倘欲自入内地販運者,應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其在内地買土貨販運出口,或前赴長江各口,或欲運往外國,亦俱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
大清國各關書役人等如有不遵條例詐取規費者,由大清國照例究治。
倘有多收稅饷查明實系誤收者,由大清國随時酌辦。
三十九、通商各口分設浮椿、号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四十、稅貨銀兩,由大西洋國商人交官設銀号,或紋銀,或洋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四十一、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以昭劃一。
四十二、大西洋國船隻,衹準在通商各口處所出入貿易。
除第十九款所議未能防範之事外,如有在别處沿海地方入口或私行買賣者,即将船貨一并入官。
四十三、凡船隻由通商各口前往别口并澳門地方,該船主禀明海關監督給發執照,自是日起,以四閱月為期,毋庸輸納船鈔。
四十四、大西洋國商船,如查有涉走私情弊,即将該走私之貨,無論何項、何價,全數查抄入官,仍俟該商船賬目清楚後,嚴行驅逐,不準在港口貿易。
四十五、大清國大西洋國交犯一節,除中國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門地方潛匿者,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即由澳門總督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外,其通商各口岸,有犯罪華民逃匿大西洋國寓所及船上者,一經中國地方官照會領事官,即行查獲交出;其大西洋國犯罪之人有逃匿中國地方者,一經大西洋國官員照會中國地方官,亦即查獲交出,均不得遲延袒庇。
四十六、此次新定稅則并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于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四十七、在大清國地方,所有大西洋國屬民互控案件,不論人、産,皆歸大西洋國官審辦。
四十八、大清國人如有欺淩擾害大西洋國人者,由大西洋國官知照大清國地方官,按大清國律例自行懲辦。
大西洋國人如有欺淩擾害大清國人者,亦由大清國官知照大西洋國領事官,按大西洋國律例懲辦。
四十九、大清國人有欠大西洋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避者,中國官必須認真嚴行查拿,如果系賬據确鑿、力能賠繳者,務須追繳。
大西洋國人有欠大清國人債務不償者,大西洋國領事官亦一體追繳。
但不論是何情形,兩國均不保償民人欠項。
五十、大西洋國人每有赴訴地方官,其禀呈皆由領事官轉遞,領事官即将禀内情詞,查核适理妥當,随即轉遞,否則更正,或發還。
大清國人有禀赴領事官呈遞,亦先報地方官,一體辦理。
五十一、大西洋國民人如有控告大清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遞禀,領事官查核其情節,須力為勸和息訟。
大清國民人如有赴領事官衙門控告大西洋國人者,領事官亦應查核其情節,力為勸息。
若有不能勸息者,應由大清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各按本國之律例,公平訊斷。
五十二、天主聖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全獲保護;其安分無過者,大清國官不得苛待禁阻。
五十三、各國議立和約原系漢、洋文字,惟因欲防嗣後有辯論之處,茲查英國文字,中、外人多熟悉,是以此次所定之和約以及本和約所附之專約,均以中國文、大西洋國文暨英國文三國文字譯出、繕寫、畫押六紙,每國文字二紙,均屬同意。
倘遇有大西洋國文與中國文有未妥協之處,則以英文解明所有之疑。
五十四、所有現議定之和約并所附之專約,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禦筆批準,則在天津彼此即早互換後,再行刊刻通行,使兩國官民鹹知遵守。
現經兩國欽差大臣将英文、漢文、西洋文條約章程各二份,校對無訛,親筆畫押,钤用關防,以昭信守。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 大清國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 大西洋國特派欽差駐紮中國便宜行事大臣羅
至于外國所産糧食,大西洋國裝載進口,未經起卸,仍欲運赴他處,概無禁阻。
三十六、大清國各口收稅官員,凡有嚴防偷漏之法,均應相度機宜,随時便宜設法辦理,以杜弊端。
三十七、凡約内載明大西洋國商民何者當罰、何者充公入官等項,均系歸于大清國充公,與别國無涉。
三十八、大西洋國貨物,在通商不論何口,既已按例輸納進口正稅,倘欲自入内地販運者,應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其在内地買土貨販運出口,或前赴長江各口,或欲運往外國,亦俱照各國現定章程辦理。
大清國各關書役人等如有不遵條例詐取規費者,由大清國照例究治。
倘有多收稅饷查明實系誤收者,由大清國随時酌辦。
三十九、通商各口分設浮椿、号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四十、稅貨銀兩,由大西洋國商人交官設銀号,或紋銀,或洋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四十一、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以昭劃一。
四十二、大西洋國船隻,衹準在通商各口處所出入貿易。
除第十九款所議未能防範之事外,如有在别處沿海地方入口或私行買賣者,即将船貨一并入官。
四十三、凡船隻由通商各口前往别口并澳門地方,該船主禀明海關監督給發執照,自是日起,以四閱月為期,毋庸輸納船鈔。
四十四、大西洋國商船,如查有涉走私情弊,即将該走私之貨,無論何項、何價,全數查抄入官,仍俟該商船賬目清楚後,嚴行驅逐,不準在港口貿易。
四十五、大清國大西洋國交犯一節,除中國犯罪民人有逃至澳門地方潛匿者,由兩廣總督照會澳門總督,即由澳門總督仍照向來辦法查獲交出外,其通商各口岸,有犯罪華民逃匿大西洋國寓所及船上者,一經中國地方官照會領事官,即行查獲交出;其大西洋國犯罪之人有逃匿中國地方者,一經大西洋國官員照會中國地方官,亦即查獲交出,均不得遲延袒庇。
四十六、此次新定稅則并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于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四十七、在大清國地方,所有大西洋國屬民互控案件,不論人、産,皆歸大西洋國官審辦。
四十八、大清國人如有欺淩擾害大西洋國人者,由大西洋國官知照大清國地方官,按大清國律例自行懲辦。
大西洋國人如有欺淩擾害大清國人者,亦由大清國官知照大西洋國領事官,按大西洋國律例懲辦。
四十九、大清國人有欠大西洋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避者,中國官必須認真嚴行查拿,如果系賬據确鑿、力能賠繳者,務須追繳。
大西洋國人有欠大清國人債務不償者,大西洋國領事官亦一體追繳。
但不論是何情形,兩國均不保償民人欠項。
五十、大西洋國人每有赴訴地方官,其禀呈皆由領事官轉遞,領事官即将禀内情詞,查核适理妥當,随即轉遞,否則更正,或發還。
大清國人有禀赴領事官呈遞,亦先報地方官,一體辦理。
五十一、大西洋國民人如有控告大清國民人事件,應先赴領事官衙門遞禀,領事官查核其情節,須力為勸和息訟。
大清國民人如有赴領事官衙門控告大西洋國人者,領事官亦應查核其情節,力為勸息。
若有不能勸息者,應由大清國地方官與領事官會同審辦,各按本國之律例,公平訊斷。
五十二、天主聖教原以勸人行善為本,自後凡有傳授習學者一體全獲保護;其安分無過者,大清國官不得苛待禁阻。
五十三、各國議立和約原系漢、洋文字,惟因欲防嗣後有辯論之處,茲查英國文字,中、外人多熟悉,是以此次所定之和約以及本和約所附之專約,均以中國文、大西洋國文暨英國文三國文字譯出、繕寫、畫押六紙,每國文字二紙,均屬同意。
倘遇有大西洋國文與中國文有未妥協之處,則以英文解明所有之疑。
五十四、所有現議定之和約并所附之專約,俟大清國大皇帝、大西洋國大君主,兩國禦筆批準,則在天津彼此即早互換後,再行刊刻通行,使兩國官民鹹知遵守。
現經兩國欽差大臣将英文、漢文、西洋文條約章程各二份,校對無訛,親筆畫押,钤用關防,以昭信守。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七日 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七年十二月初一日 大清國特派管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多羅慶郡王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大臣工部左侍郎孫 大西洋國特派欽差駐紮中國便宜行事大臣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