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滿、華共同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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禦名禦玺
昭和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内閣總理大 臣 近衛 文麿
陸 軍 大 臣 東條 英機
外 務 大 臣 松岡 洋右
大 藏 大 臣 河田 烈
海 軍 大 臣 及川 古志郎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滿洲國政府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于東亞建設以道義為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為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并希望以此為核心,而貢獻于世界全體之和平。為此宣言如下:
一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
昭和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内閣總理大 臣 近衛 文麿
陸 軍 大 臣 東條 英機
外 務 大 臣 松岡 洋右
大 藏 大 臣 河田 烈
海 軍 大 臣 及川 古志郎
大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大日本帝國政府及滿洲國政府
希望三國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質,于東亞建設以道義為基礎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為善鄰,緊密提攜,俾形成東亞永久和平之軸心,并希望以此為核心,而貢獻于世界全體之和平。為此宣言如下:
一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互相尊重其主權及領土。
二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講求各項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國間以互惠為基調之一般提攜,尤其善鄰友好,共同防共,經濟提攜,得收實效。
三
中華民國、日本國及滿洲國,根據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締結協定。
中華民國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