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民四條約
關燈
小
中
大
條件之下,将該租借地交還中國:
一、膠州灣全部開放為商港;
二、在日本國政府指定之地區,設置日本專管租界;
三、如列國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設置;
四、此外關放德國之營造物及财産之處分并其他之條件、手續等,于實行交還之先,日本國政府與中國政府應行協定。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中國政府因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之關系,如将來該公司與日本國資本家商定合辦時,可即允準;又,不将該公司充公;又,無日本國資本家之同意,不将該公司歸為國有;又,不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中國政府因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之關系,如将來該公司與日本國資本家商定合辦時,可即允準;又,不将該公司充公;又,無日本國資本家之同意,不将該公司歸為國有;又,不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等語,業已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日本公使緻外交部照會 為照會事:聞中國政府有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許外國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海軍根據地或為其他一切軍事上之設施,并自借外資為前項各施設之意,中國政府果否有此意思,請即見覆。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各節,業已閱悉。
中國政府茲特聲明,并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許外國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海軍根據地及其他一切軍事上施設之事;又無借外資欲為前項施設之意思。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為維持極東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起見,決定締結條約。
為此,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為全權委員。
各全權委員互示其全權委任狀,認為良好妥當,議定條項如左: 第一條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于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于中國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條中國政府允諾,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于膠濟路線之鐵路。
如德國抛棄煙濰鐵路借款權之時,可向日本國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三條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内合宜地方為商埠。
第四條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條約應由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準,其批準書從速在東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委員繕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華民國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 訂于北京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将山東省内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将山東省内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于山東省條約内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于山東省條約内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中國政府因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之關系,如将來該公司與日本國資本家商定合辦時,可即允準;又,不将該公司充公;又,無日本國資本家之同意,不将該公司歸為國有;又,不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準本日照稱:"中國政府因日本國資本家與漢冶萍公司有密切之關系,如将來該公司與日本國資本家商定合辦時,可即允準;又,不将該公司充公;又,無日本國資本家之同意,不将該公司歸為國有;又,不使該公司借用日本國以外之外國資本。
"等語,業已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日本公使緻外交部照會 為照會事:聞中國政府有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許外國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海軍根據地或為其他一切軍事上之設施,并自借外資為前項各施設之意,中國政府果否有此意思,請即見覆。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各節,業已閱悉。
中國政府茲特聲明,并無在福建省沿岸地方允許外國設造船所、軍用貯煤所、海軍根據地及其他一切軍事上施設之事;又無借外資欲為前項施設之意思。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一九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
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及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為維持極東全局之和平并期将現存兩國友好善鄰之關系益加鞏固起見,決定締結條約。
為此,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任命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任命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為全權委員。
各全權委員互示其全權委任狀,認為良好妥當,議定條項如左: 第一條中國政府允諾,日後日本國政府向德國政府協定之所有德國關于山東省依據條約或其他關系對于中國享有一切權利、利益讓與等項處分,概行承認。
第二條中國政府允諾,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于膠濟路線之鐵路。
如德國抛棄煙濰鐵路借款權之時,可向日本國資本家商議借款。
第三條中國政府允諾,為外國人居住、貿易起見,從速自開山東省内合宜地方為商埠。
第四條本條約由蓋印之日起即生效力。
本條約應由大中華民國大總統閣下、大日本國大皇帝陛下批準,其批準書從速在東京互換。
為此,兩國全權委員繕成中文、日本文各二份,彼此于約内簽名蓋印,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華民國中卿一等嘉禾勳章外交總長陸徵祥 大日本帝國特命全權公使從四位勳二等日置益 訂于北京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總長以中國政府名義對貴國政府聲明:将山東省内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會,貴總長以貴國政府名義聲明:"将山東省内或其沿海一帶之地或島嶼,無論以何項名目,概不租與或讓與外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 外交部緻日本公使照會 為照會事:本日畫押之關于山東省條約内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相應照會,即希查照。
須至照會者。
中華民國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國公使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會 為照覆事:接準本日照稱:"本日畫押之關于山東省條約内第三條所規定應行自開商埠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行拟定,與日本國公使協商後決定之。
"等語,業經閱悉。
相應照覆,即希查照。
須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外交總長 日本國公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