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禁煙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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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各國之遠東殖民地各國在中國之租借地将生熟鴉片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并本約第十四條所指各物私運進口一面由中政府設立相同之辦法以禁止将鴉片及以上所指各物從中國私行運往各國殖民地租借地 第十六條 中政府應訂頒制藥律以施諸本國人民将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并本約第十四條所指各物之售賣散布一概取締并将此項制藥律通知與中國有條約之各政府由駐京公使轉達凡締約各國與中國有條約者應研究此項制藥律如以為可允即設立必須之辦法使此律實行于中國之各該國人民 第十七條 締約各國與中國有條約者應從事于采用必需之辦法以限制及檢查在中國之各國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吸食鴉片之習并與中政府同時進行以禁絕現在尚有之煙館及與煙館相類之所其公衆娛樂處及娼寮内亦禁止吸食鴉片 第十八條 締約各國與中國有條約者應設立切實辦法與中政府所設立辦法同時進行務令在中國之各國租借地殖民地及租界内現在尚有之售賣生熟鴉片煙店逐漸減少并采用有效力之辦法以限制及檢查在租借地殖民地租界内之零碎鴉片商業其已有辦法以規定本條所指事項者不在此例 第十九條 締約各國在中國設有郵政局者應采用有效力之辦法以禁止各該郵政局将生熟鴉片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并本約第十四條所指各物作為郵便包件違禁運入中國并不得由中國此埠向彼埠違禁轉遞 第二十條 締約各國應酌度情形以頒布法律或章程使違禁私有生鴉片熟鴉片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者當受懲罰其已有法律或章程以規定本條所指事項者不在此例 第二十一條 締約各國應彼此互相通告而由和蘭外務部轉達者如下 甲 現有行政法律及章程之明文關于本約所指事項者或因本約各條款而頒布者 乙 統計報告關于生鴉片熟鴉片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并本約所指各種藥物或其質料或調藥品之商務者 此項統計務當詳細并以迅速為宜 第二十二條 此次未與會各國均得将本約畫押 為此和蘭政府應自本約經與會各國全權大臣畫押後即時請歐美各國之未與會者如阿根丁共和國 奧匈 比利時 玻利維亞 巴西 布爾加利 智利 哥倫比亞 哥司答裡加 古巴共和國 丹麥 多彌尼加共和國 厄瓜多爾共和國 西班牙 希臘 瓜地馬拉 海地共和國 匈度拉 盧克森堡 墨西哥 孟的内葛 尼加拉瓜 腦威 巴拿馬 巴拉乖 秘魯 羅馬尼亞 薩瓦多爾 賽耳維亞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烏拉乖 委讷瑞拉合衆國 各派代表一員給予全權文據以便在海牙将本約畫押 本約由上列各國畫押系用一(未與會各國畫押文件)加于與會各國畫押之後并載明每次畫押日期和蘭政府按月将每次加入畫押知照畫押各國 第二十三條 各國為其本國并為其領地殖民地保護國租借地均經将本約或上條所指加入文件畫押以後和蘭政府請各國将本約及此文件批準 傥至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号所請各國未能一律畫押和蘭政府即于是日請畫押各國派代表員赴海牙以便研究方法仍将各該國批準書送交 批準書務當從速辦就送交海牙外務部 和蘭政府按是月将是月内所收批準書知照畫押各國 畫押各國為其本國并為其殖民地領地保護國租借地所有批準書經和蘭政府收齊後和蘭政府即将收到最後批準書之日期知照已将本約批準之各國 第二十四條 本約從上條末節所指和蘭政府照會中聲明之日期起三個月以後為實行之期 關于本約所指明之法律章程及其他辦法應将各草案編定至遲不得過本約實行後六個月至法律由各政府交其議院或立法部亦在六個月期限之内即有他故亦當在此期限滿後第一次開會之時 此項法律章程及辦法之實行以何日為始應由締約各國據和蘭政府所請彼此協商決定 倘有關于本約之批準或關于本約及本約所指法律章程辦法之實行而生出之各問題若無他項方法以解決之當由和蘭政府請締約各國派代表員在海牙聚會俾将各問題即時公同議妥 第二十五條 倘有締約各國中之一國願意出約應備出約文件知照和蘭政府該政府即時将此出約文件鈔錄校證之後照送各國并聲明收到日期 凡一國知照出約須從和蘭政府收到文件之日起一年以後方有效力各國全權大臣在本約上畫押以昭信守 一千九百十二年正月二十三号訂于海牙正本一分留存于和蘭政府檔案中另備鈔稿經校證後由外交官送交與會各國 德意志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