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禁煙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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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各員将所奉全權文據交閱合例後議定各條如左
釋義 生鴉片由莺粟花之子房内取出之汁自然凝結而成但略施人工以便包裝及載運
第一條 締約各國應頒布有效力之法律或章程以檢查生鴉片之出産及散布其已有法律或章程以規定本條所指事項者不在此例
第二條 締約各國各視其商務不同之情形應限定市區口岸及各地方由該處準将生鴉片輸出或輸入
第三條 締約各國應設立辦法如下
甲 阻止生鴉片運往拟禁絕進口之國
乙 檢查生鴉片運往已限制輸入之國
其已有辦法以規定本條所指事項者不在此例
第四條 締約各國應頒布章程凡裝生鴉片以備出口之包件均須标明其内容至每件重量當在五啟羅以上
第五條 締約各國應祇準由正當許可之人将生鴉片輸入及輸出
釋義 熟鴉片由生鴉片原料特别制造而成如溶解如滾沸如煎熬如酦酵經次第加工鍊成淨質可供吸食之用熟鴉片并包括膏渣及煙灰在内
第六條 締約各國應設立辦法以逐漸切實禁止熟鴉片之制造及國内之販賣并吸食惟仍以與各該國情形相宜為準其已有辦法以規定本條所指事項者不在此例
第七條 締約各國應禁止熟鴉片之輸入及輸出惟各國中有尚未準将熟鴉片之輸出立時禁止者務當從速禁止
第八條 締約各國如有尚未準備将熟鴉片之輸出立時禁止者
甲 應限定市區口岸及各地方準由該處将熟鴉片輸出
乙 應禁止将熟鴉片運往現在已禁或将來當禁其輸入之國
丙 應先行嚴禁凡熟鴉片一概不得運往願限制進口之國惟按照該輸入國所定章程而運往者不在此例
丁 應設立辦法令裝運熟鴉片出口之包件均載有特别标記以注明内容之物
戊 應祇準由特别許可之人将熟鴉片輸出
釋義 藥料鴉片系将生鴉片煮至熱度六十生的格郎奪其内含嗎啡不減于百分之十或成粉屑或成丸粒或以中和性之材料糁合而成
嗎啡為鴉片之主要質料化學形式C17H19NO3
高根為哀裡脫洛克西隆高加樹葉中之主要質料化學形式C17H21NO4安洛因為第阿賽的爾嗎啡化學形式C21H23NO5
第九條 締約各國應頒布法律或章程以施諸制藥業限制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之制造售賣使用但可供醫藥正當之需其已有法律或章程以規定本條所指事項者不在此例各國并應彼此協力以阻止此等藥物之供他用
第十條 締約各國應竭力檢查或令檢查所有制造輸入售賣散布輸出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之一切人等并檢查此等人經營此等工商業之處所為此締約各國應竭力采用或令采用下開各辦法其已有辦法以規定本條所指事項者不在此例
甲 凡經準許之特别廠肆及地方其制造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應加限制或查明制造此等藥物之廠肆及地方造冊登記
乙 凡制造輸入售賣散布輸出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之一切人等須有特權或有準據方得為此等事業或向該管官署禀明立案
丙 以上一切人等務須将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之制造數目輸入品售賣及其他授受品輸出品各立簿冊以備稽查但此項規則不強施于醫生藥方及官準藥商之售賣品
第十一條 締約各國應設立辦法以禁止在其本國商務中所有未經準許之人為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之一切授受其已有辦法以規定本條所指事項者不在此例
第十二條 締約各國按照各該國特别情形應竭力将準許之人所有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之輸入并加限制
第十三條 締約各國應竭力采用或令采用各辦法凡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由此締約國本境領地殖民地租借地出口向他締約國本境領地殖民地租借地祇能運交照輸入國所定法律或章程而有特權或有準據之人為此各政府可将特權或有準據得輸入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之人開列名單随時知照輸出國政府
第十四條 締約各國應施行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之制造輸入售賣輸出一切法律及章程
甲 施行于藥料鴉片
乙 施行于一切調藥品内含嗎啡千分之二0.2%以上或高根千分之一0.1%以上(凡在藥鋪中及不在藥鋪中并所稱戒煙藥一并在内)
丙 施行于安洛因及其質料并内含安洛因千分之一以上之調藥品
丁 施行于新出品之從嗎啡高根及其化合質料中取出者或其他鴉片中取出之要質此等物為科學所發明大概須經公認能傳播與鴉片相等之痼習并有同一之害人結果
第十五條 締約各國與中國有條約者應會同中政府設立必需之辦法以阻止在中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