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陸貿易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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俟遵行兩年後再行會議酌定。

     第四條 兩國商民前往彼此已開口岸貿易,如安分守法,準其租地、賃房、建屋。

    所有土産與非幹例禁之貨,均許交易。

    除進出貨物應納貨稅、船鈔,悉照彼此海關通行章程完納外,其有欲将土貨。

    由此口運往彼口者,于已納出口稅外,仍于進口時驗單完納出口稅之半。

    朝鮮商民除在北京例準交易與中國商民準入朝鮮楊花津、漢城開設行棧外,不準将各色貨物運入内地坐肆售賣。

    如兩國商民欲入内地采辦土貨,應禀請彼此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與執照。

    填明采辦處所。

    車馬、船隻聽該商自雇,仍照納沿途應完釐稅。

    如有彼此入内地遊曆者,應禀請商務委員與地方官會銜給予執照,然後前往,其于沿途地方有犯法等事,統由地方官押交就近通商口岸照第二條懲辦。

    途中止可拘禁,不得淩虐。

     第五條 向來兩國邊界如義州、會甯、慶源等處,例有互市,統由官員主持,每多窒礙,玆定于鴨綠江對岸栅門與義州二處,又圖們江對岸珲春與會甯二處,聽邊民随時往來交易。

    兩國第于彼此開市之處,設立關卞,稽察匪類,征收稅課。

    其所征稅則無論出、入口貨,除紅參外,概行値百抽五。

    從前館宇、饩廪、刍糧、迎送等費,悉予罷除。

    至邊民錢财、罪犯等案,仍由彼此地方官按照定律辦理。

     其一切詳細章程,應俟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派員至該處踏勘會商,禀請奏定。

     第六條 兩國商民無論在何處口岸與邊界地方,均不準将洋藥、土藥與制成軍器販運售賣。

    違者查出,分别嚴加處治。

    至紅參一項,例準朝鮮商民帶入中國地界。

    應納稅則按價値百抽十五。

    其有中國商民将紅參私運出朝鮮地界未經政府特允者,查出将貨入官。

     第七條 兩國驿道向由栅門陸路往來,所有供億極為煩費,現在海禁已開,自應就便聽由海道來往。

    惟朝鮮現無兵商輪船,可由朝鮮國王商請北洋大臣暫派商局輪船,每月定期往返一次,由朝鮮政府協貼船費若幹。

    此外中國兵船往朝鮮海濱遊曆并駛泊各處港口以資捍衛,地方官所有供應一切豁除。

    至購辦糧物經費,均由兵船自備。

    該兵船自管駕官以下與朝鮮地方官俱屬平行,優禮相待。

    水手上岸由兵船官員嚴加約束,不得稍有騷擾滋事。

     第八條 此次所定貿易章程姑從簡約,兩國官民均須就已載者一體恪遵。

    以後有須增損之處,應随時由北洋大臣與朝鮮國王咨商妥善,請旨定奪施行。

     欽差署理北洋通商大臣太子太傅前文華殿大學士直隸總督部堂一等肅毅伯李,督同二品銜律海關道周馥,二品銜候選道馬建忠會同朝鮮國奏副使金宏集,奏正使趙甯夏,問議官魚允中議定。

     光緖八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