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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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可報于東京。

    為行使條約中之權力,各全權代表應将簽名于其上,并加蓋印鑒。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 俄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于彼得堡府内 榎本武揚 格爾恰科夫 日本國皇帝陛下之政府與俄羅斯皇帝陛下之政府,為完成本日兩帝國間締結條約第四款所載之條件,經過協議後特訂立以下之條款。

     第一款 俄羅斯政府基于本條約之宗旨,在接受日本政府所承諾移交的建築物及動産時,将承諾對日本政府支付相應償付,出自日本政府所報之金額。

    即為建築棟數一百九十四座,報價七萬四千零六十三元(日本元),動産償價一萬九千八百一十四元,以此為基本之物價檢查。

     第二款 根據本日所締結條約第三款所示,各地雙方顧問人員在檢查建築物及動産之歸屬問題上,可決定其償價。

    上述雙方人員,在已經調查各地動産及不動産價格,并進行估價及造冊簽字之後,俄羅斯政府在将所交付的物品進行差價結算之後,剩餘金額自各地動産及不動産公開移交之後六個月之内,于彼得堡府内,專門由自日本公使及日本國皇帝陛下所任命之工作人員予以交付。

     第三款 根據本日締結條約之第五款所述,保證被交換各地所留之民之權理及地位并各地所住夷族之義,由在東京之日本政府安排,并俄羅斯辦理公使共同附錄并委托辦理。

    此等特命全權之任命,将委任于俄國公使。

     第四款 前條所載之已議定之條款,将加入同日簽字之本條約之列,并具有同樣之效力。

    為确定上述内容,下列署名人員特簽署此公文,并加蓋印信。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公元一千八百七十五年五月七日 于彼得堡府内 榎本武揚 格爾恰科夫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基于完全遵循俄國聖彼得堡府簽署公文之第三款,以及同日蓋章生效的條約第五款之主旨并實施之義,雙方商定互換領地之現地方政府臣民之權利及其身份、并且連同兩地土人之事務,日本皇帝陛下及全俄羅斯皇帝陛下為此而任命各自之全權委員。

    即日本皇帝陛下任命其外務卿寺島宗則以為其職,全俄羅斯皇帝陛下任命其侍從兼國會議員S.斯基洛文駐日本辦理公使擔任此職。

    雙方互對委任書,且相見甚歡。

    後議決以下條款。

     第一條 商定交換各地的日本及俄羅斯之臣民,若願在現今其所有地繼續居住者,可自擇所事之職,并受保護。

    且在其現今所有地區,漁獵之權予以肯定。

    且與其職業相關之諸稅予以免除。

     第二條 決定居于桦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居民,擁有一切(國民)之權利。

    且其現今由其不動産所帶來收入的物品,以及可證明其所有權之證書等都将予以安置。

     第三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居民,有完全遵循其信仰之權利,且禮拜堂、寺院及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四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土人,現居所仍可永久居住。

    且與其領主之臣領關系不再存續。

    若欲随其政府為其臣民,則須自該地徙出,至其領主所至之地。

    若其又願來此地永住,則許其改籍。

    各政府務就土人去留之心計,自此條約示于上述之人之日始,可以三年為猶豫之期。

    三年内桦太及千島之地所有特許及義務不予變更。

    雖不妨本地土人漁獵謀生,但地方規則法令務須遵守。

    前述三年之期過,則雙方商定交換之地之土人則可遷徙以擇其居所首領。

     第五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土人,有完全各自遵從其信仰之自由,且其寺堂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六條 此條附錄之前五條所載之議定内容,與明治八年五月七日于聖彼得堡蓋章紙條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确定以上内容,各全權委員将此條約附錄一式兩份,并加蓋印章。

     明治八年八月二十日 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 俄羅斯國辦理公使S.斯基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