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頁島千島群島交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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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可報于東京。
為行使條約中之權力,各全權代表應将簽名于其上,并加蓋印鑒。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 俄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于彼得堡府内 榎本武揚 格爾恰科夫 日本國皇帝陛下之政府與俄羅斯皇帝陛下之政府,為完成本日兩帝國間締結條約第四款所載之條件,經過協議後特訂立以下之條款。
第一款 俄羅斯政府基于本條約之宗旨,在接受日本政府所承諾移交的建築物及動産時,将承諾對日本政府支付相應償付,出自日本政府所報之金額。
即為建築棟數一百九十四座,報價七萬四千零六十三元(日本元),動産償價一萬九千八百一十四元,以此為基本之物價檢查。
第二款 根據本日所締結條約第三款所示,各地雙方顧問人員在檢查建築物及動産之歸屬問題上,可決定其償價。
上述雙方人員,在已經調查各地動産及不動産價格,并進行估價及造冊簽字之後,俄羅斯政府在将所交付的物品進行差價結算之後,剩餘金額自各地動産及不動産公開移交之後六個月之内,于彼得堡府内,專門由自日本公使及日本國皇帝陛下所任命之工作人員予以交付。
第三款 根據本日締結條約之第五款所述,保證被交換各地所留之民之權理及地位并各地所住夷族之義,由在東京之日本政府安排,并俄羅斯辦理公使共同附錄并委托辦理。
此等特命全權之任命,将委任于俄國公使。
第四款 前條所載之已議定之條款,将加入同日簽字之本條約之列,并具有同樣之效力。
為确定上述内容,下列署名人員特簽署此公文,并加蓋印信。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公元一千八百七十五年五月七日 于彼得堡府内 榎本武揚 格爾恰科夫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基于完全遵循俄國聖彼得堡府簽署公文之第三款,以及同日蓋章生效的條約第五款之主旨并實施之義,雙方商定互換領地之現地方政府臣民之權利及其身份、并且連同兩地土人之事務,日本皇帝陛下及全俄羅斯皇帝陛下為此而任命各自之全權委員。
即日本皇帝陛下任命其外務卿寺島宗則以為其職,全俄羅斯皇帝陛下任命其侍從兼國會議員S.斯基洛文駐日本辦理公使擔任此職。
雙方互對委任書,且相見甚歡。
後議決以下條款。
第一條 商定交換各地的日本及俄羅斯之臣民,若願在現今其所有地繼續居住者,可自擇所事之職,并受保護。
且在其現今所有地區,漁獵之權予以肯定。
且與其職業相關之諸稅予以免除。
第二條 決定居于桦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居民,擁有一切(國民)之權利。
且其現今由其不動産所帶來收入的物品,以及可證明其所有權之證書等都将予以安置。
第三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居民,有完全遵循其信仰之權利,且禮拜堂、寺院及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四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土人,現居所仍可永久居住。
且與其領主之臣領關系不再存續。
若欲随其政府為其臣民,則須自該地徙出,至其領主所至之地。
若其又願來此地永住,則許其改籍。
各政府務就土人去留之心計,自此條約示于上述之人之日始,可以三年為猶豫之期。
三年内桦太及千島之地所有特許及義務不予變更。
雖不妨本地土人漁獵謀生,但地方規則法令務須遵守。
前述三年之期過,則雙方商定交換之地之土人則可遷徙以擇其居所首領。
第五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土人,有完全各自遵從其信仰之自由,且其寺堂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六條 此條附錄之前五條所載之議定内容,與明治八年五月七日于聖彼得堡蓋章紙條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确定以上内容,各全權委員将此條約附錄一式兩份,并加蓋印章。
明治八年八月二十日 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 俄羅斯國辦理公使S.斯基洛文
為行使條約中之權力,各全權代表應将簽名于其上,并加蓋印鑒。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 俄曆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于彼得堡府内 榎本武揚 格爾恰科夫 日本國皇帝陛下之政府與俄羅斯皇帝陛下之政府,為完成本日兩帝國間締結條約第四款所載之條件,經過協議後特訂立以下之條款。
第一款 俄羅斯政府基于本條約之宗旨,在接受日本政府所承諾移交的建築物及動産時,将承諾對日本政府支付相應償付,出自日本政府所報之金額。
即為建築棟數一百九十四座,報價七萬四千零六十三元(日本元),動産償價一萬九千八百一十四元,以此為基本之物價檢查。
第二款 根據本日所締結條約第三款所示,各地雙方顧問人員在檢查建築物及動産之歸屬問題上,可決定其償價。
上述雙方人員,在已經調查各地動産及不動産價格,并進行估價及造冊簽字之後,俄羅斯政府在将所交付的物品進行差價結算之後,剩餘金額自各地動産及不動産公開移交之後六個月之内,于彼得堡府内,專門由自日本公使及日本國皇帝陛下所任命之工作人員予以交付。
第三款 根據本日締結條約之第五款所述,保證被交換各地所留之民之權理及地位并各地所住夷族之義,由在東京之日本政府安排,并俄羅斯辦理公使共同附錄并委托辦理。
此等特命全權之任命,将委任于俄國公使。
第四款 前條所載之已議定之條款,将加入同日簽字之本條約之列,并具有同樣之效力。
為确定上述内容,下列署名人員特簽署此公文,并加蓋印信。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公元一千八百七十五年五月七日 于彼得堡府内 榎本武揚 格爾恰科夫 明治八年五月七日即一千八百七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基于完全遵循俄國聖彼得堡府簽署公文之第三款,以及同日蓋章生效的條約第五款之主旨并實施之義,雙方商定互換領地之現地方政府臣民之權利及其身份、并且連同兩地土人之事務,日本皇帝陛下及全俄羅斯皇帝陛下為此而任命各自之全權委員。
即日本皇帝陛下任命其外務卿寺島宗則以為其職,全俄羅斯皇帝陛下任命其侍從兼國會議員S.斯基洛文駐日本辦理公使擔任此職。
雙方互對委任書,且相見甚歡。
後議決以下條款。
第一條 商定交換各地的日本及俄羅斯之臣民,若願在現今其所有地繼續居住者,可自擇所事之職,并受保護。
且在其現今所有地區,漁獵之權予以肯定。
且與其職業相關之諸稅予以免除。
第二條 決定居于桦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居民,擁有一切(國民)之權利。
且其現今由其不動産所帶來收入的物品,以及可證明其所有權之證書等都将予以安置。
第三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居民,有完全遵循其信仰之權利,且禮拜堂、寺院及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四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所在之土人,現居所仍可永久居住。
且與其領主之臣領關系不再存續。
若欲随其政府為其臣民,則須自該地徙出,至其領主所至之地。
若其又願來此地永住,則許其改籍。
各政府務就土人去留之心計,自此條約示于上述之人之日始,可以三年為猶豫之期。
三年内桦太及千島之地所有特許及義務不予變更。
雖不妨本地土人漁獵謀生,但地方規則法令務須遵守。
前述三年之期過,則雙方商定交換之地之土人則可遷徙以擇其居所首領。
第五條 桦太島及千島群島之土人,有完全各自遵從其信仰之自由,且其寺堂墓地等不得予以毀壞。
第六條 此條附錄之前五條所載之議定内容,與明治八年五月七日于聖彼得堡蓋章紙條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為确定以上内容,各全權委員将此條約附錄一式兩份,并加蓋印章。
明治八年八月二十日 日本外務卿寺島宗則 俄羅斯國辦理公使S.斯基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