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通商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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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大清國大皇帝、大布國大君主為本國并為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各國:拜晏、撤遜、漢諾威、威而颠白而額、巴敦、黑辛加習利、黑星達而未司大、布倫帥額、阿爾敦布爾額、魯生布而額、撤孫外抹艾生納、撤孫麥甯恩、撤孫阿理廷部而額、撤孫各部而額大、拿掃、得克比而孟地、安阿而得疊掃郭定、安阿而得比爾你布而額、立貝、實瓦字部而魯德司答、實瓦字部而孫德而士好遜、大支派之各洛以斯、小支派之各洛以斯、法郎格缶而德、昂布而士、并摸令布而額水林、模令布而額錫特利子二邦、以及律百克、伯磊門、昂布而、三漢謝城,切願與中國及前開各國立定友睦之誼以敦永久,因此議定修厘和好通商和約章程、俾兩國民人均獲裨益,用是兩國特派全權大臣以便辦理:大清國大皇帝欽差總理各國事務全權大臣倉場總督部堂崇綸,侍郎銜辦理三口通商事務特加全權大臣大理寺少堂崇厚;大布國大君主欽差内廷大臣禦賜紅鷹大星聖喏大帶世襲伯爵斐悌理阿理丕艾;前來,彼此既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欽奉全權之诏?公同較閱,俱屬妥善,即将議立條款開列于左:
第一款 嗣後大清國與大布路斯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均永遠和好、敦笃友誼,各國商民彼此僑居,皆獲保護身家。
第二款 大布路斯國大君主欲派秉權大臣一員進中國京師亦無不可,大清國大皇帝欲派秉權大臣一員至比耳令京師事同一律。
其德意志和約各國不得自派秉權大臣進京,是以布路斯國所派大臣并為和約各國大臣所至京師之秉權大臣。
欲帶家眷、随員人等在京師長行居住,或随時往來,總候本國谕旨遵行。
第三款 大清、大布國所派秉權大臣于居住之處,無不按照情理全獲恩施;所有身家、公所與各來往公文、書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動。
凡欲雇募送信人、通事、服役人等、皆聽其便。
所有費用,兩國自備資斧。
至在京師租賃地基或房屋作為大臣等員公館,兩國官員亦宜協同?辦,雇覓夫役,亦随其意,毫無阻攔。
第四款 現已議準,通商各口,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任憑設立總領事一員,領事、副領事、署領事等官每口一員,前往辦理本國商民交涉事件。
中國官員于該領事等官均應從優款待,如相待諸國領事官最優者無異,凡别國所邀優恩之處德意志官員一律相邀。
遇有領事等官不在該口,德意志國商民可以相托與國領事代為料理,否則迳赴海關呈明設法妥辦,使本國商民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凡大布國秉權大臣以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領事官有公文照會中國大憲暨地方官,均用德意志字樣書寫,惟暫時仍以漢文配送,倘配送漢文内有旨義不合之處,仍以德意志字樣為正。
中國官員有公文照會亦以中國文字為正,不得将?譯文字以為正也。
至于現定和約章程,用中國文字并德意志字樣合寫,兩國公同較對無訛。
因法國文字系歐羅巴人所通習,是以另備法國字樣稿本各一分,倘日後中國與布國有辯論之處,即以法文稿本為證,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第六款 廣州、潮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芝罘、天津、牛莊、鎮江、九江、漢口、瓊州、台灣、淡水等口,大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家眷等,皆準居住、來往、貿易、工作,平安無礙。
船貨随時往來,常川不辍;至于賃房、買屋、租地、造堂、醫院、填茔等事,皆聽其便。
第七款 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商船,除約内準開通商之口外,其餘各口皆不準前往貿易。
如到别口或在沿海各處地方私做買賣,即将船貨一并入官。
第八款 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皆準在通商各口近處遊玩,如地在百裡,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請照。
其欲前往内地,須由領事暨地方官發給蓋印執照,随時饬交,随時呈驗。
如遇執照遺失無以繳呈,中國官員務準亡執照之人暫憩,以待另請執照,或護送其人至近口領事官收管亦可,然皆不得毆打或聽他人傷害。
至各口有賊處所,亦應俟地方平靖,方準前往。
第九款 中國無論何省之買辦、通事、書記、工匠、水手、工人等,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皆準其雇用,其工錢束修任聽兩家自為約議。
若欲雇覓小船送人運貨,亦我禁阻。
至于延請士民人等學習中國文字與各方土語,或以外國之言教内地之人亦可。
德意志書籍與中國各樣書籍彼此亦可發賣采買。
第十款 凡在中國者或崇奉或傳習天主教暨耶稣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
第十一款 凡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船隻駛進通商各口,任聽自雇引水之人,即行帶進。
迨其船貿易輸稅全完,欲行回駛,亦準雇覓引水之人,随時帶出。
第十二款 凡議準通商各口,每遇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商船到口,監督官即派妥役一、二名看守,稽查偷漏。
該役或搭坐自雇之船,或在德船,均聽其便。
所需工食等費,皆由中國海關支給,惟不得于船主或管船之人需索銀錢。
倘有違例,即按所索之多寡,
第二款 大布路斯國大君主欲派秉權大臣一員進中國京師亦無不可,大清國大皇帝欲派秉權大臣一員至比耳令京師事同一律。
其德意志和約各國不得自派秉權大臣進京,是以布路斯國所派大臣并為和約各國大臣所至京師之秉權大臣。
欲帶家眷、随員人等在京師長行居住,或随時往來,總候本國谕旨遵行。
第三款 大清、大布國所派秉權大臣于居住之處,無不按照情理全獲恩施;所有身家、公所與各來往公文、書信等件,皆不得被人擅動。
凡欲雇募送信人、通事、服役人等、皆聽其便。
所有費用,兩國自備資斧。
至在京師租賃地基或房屋作為大臣等員公館,兩國官員亦宜協同?辦,雇覓夫役,亦随其意,毫無阻攔。
第四款 現已議準,通商各口,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任憑設立總領事一員,領事、副領事、署領事等官每口一員,前往辦理本國商民交涉事件。
中國官員于該領事等官均應從優款待,如相待諸國領事官最優者無異,凡别國所邀優恩之處德意志官員一律相邀。
遇有領事等官不在該口,德意志國商民可以相托與國領事代為料理,否則迳赴海關呈明設法妥辦,使本國商民得沾章程之利益。
第五款 凡大布國秉權大臣以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領事官有公文照會中國大憲暨地方官,均用德意志字樣書寫,惟暫時仍以漢文配送,倘配送漢文内有旨義不合之處,仍以德意志字樣為正。
中國官員有公文照會亦以中國文字為正,不得将?譯文字以為正也。
至于現定和約章程,用中國文字并德意志字樣合寫,兩國公同較對無訛。
因法國文字系歐羅巴人所通習,是以另備法國字樣稿本各一分,倘日後中國與布國有辯論之處,即以法文稿本為證,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第六款 廣州、潮州、廈門、福州、甯波、上海、芝罘、天津、牛莊、鎮江、九江、漢口、瓊州、台灣、淡水等口,大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家眷等,皆準居住、來往、貿易、工作,平安無礙。
船貨随時往來,常川不辍;至于賃房、買屋、租地、造堂、醫院、填茔等事,皆聽其便。
第七款 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商船,除約内準開通商之口外,其餘各口皆不準前往貿易。
如到别口或在沿海各處地方私做買賣,即将船貨一并入官。
第八款 布國及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皆準在通商各口近處遊玩,如地在百裡,期在三五日内,毋庸請照。
其欲前往内地,須由領事暨地方官發給蓋印執照,随時饬交,随時呈驗。
如遇執照遺失無以繳呈,中國官員務準亡執照之人暫憩,以待另請執照,或護送其人至近口領事官收管亦可,然皆不得毆打或聽他人傷害。
至各口有賊處所,亦應俟地方平靖,方準前往。
第九款 中國無論何省之買辦、通事、書記、工匠、水手、工人等,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民人皆準其雇用,其工錢束修任聽兩家自為約議。
若欲雇覓小船送人運貨,亦我禁阻。
至于延請士民人等學習中國文字與各方土語,或以外國之言教内地之人亦可。
德意志書籍與中國各樣書籍彼此亦可發賣采買。
第十款 凡在中國者或崇奉或傳習天主教暨耶稣教之人,皆全獲保佑身家,其會同禮拜誦經等事,概聽其便。
第十一款 凡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船隻駛進通商各口,任聽自雇引水之人,即行帶進。
迨其船貿易輸稅全完,欲行回駛,亦準雇覓引水之人,随時帶出。
第十二款 凡議準通商各口,每遇布國暨德意志通商稅務公會和約各國商船到口,監督官即派妥役一、二名看守,稽查偷漏。
該役或搭坐自雇之船,或在德船,均聽其便。
所需工食等費,皆由中國海關支給,惟不得于船主或管船之人需索銀錢。
倘有違例,即按所索之多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