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天津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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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民人,中國官憲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安全。
如遭欺淩擾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掠者,地方官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并将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第十九款 英國船隻在中國轄下海洋,有被強竊搶劫者,地方官一經聞報,即應設法查追拿辦,所有追得賊物,交領事官給還原主。
第二十款 英國船隻,有在中國沿海地方碰壞擱淺,或遭風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設法妥為照料,護送交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第二十一款 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往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查嚴拿,查明實系罪犯交出。
通商各口倘有中國犯罪民人潛匿英國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中國人有欠英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逃避者,中國官務須認真嚴拿追繳。
英國人有欠中國人債不償或潛行逃避者,英國官亦應一體辦理。
第二十三款 中國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債務者,由香港英官辦理;惟債主逃往中國地方,由領事官通知中國官,務須設法嚴拿,果系有力能償還者,務須盡數追繳,秉公辦理。
第二十四款 英商起卸貨物納稅,俱照稅則,為額總不能較他國有彼免此輸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 輸稅期候,進口貨于起載時,出口貨于落貨時,各行按納。
第二十六款 前在江甯立約第十條内定進、出口各貨稅,彼時欲綜算稅饷多寡,均以價值為率,每價百兩,征稅五兩,大概核計,以為公當,旋因條内載列各貨種式,多有價值漸減,而稅饷定額不改,以緻原定公平稅則,今已較重,拟将舊則重修,允定此次立約加用印信之後,奏明欽派戶部大員,即日前赴上海,會同英員,迅速商奪,俾俟本約奉到?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辦。
第二十七款 此次新定稅則并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于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
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第二十八款 前據江甯定約第十條内載“各貨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則,隻可按估價則例若幹,每兩加稅不過幾分”等語在案。
迄今子口課稅實為若幹,未得确數,英商每稱貨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進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設新章,任其征稅,名為抽課,實于貿易有損;現定立約之後,或在現通商各口,或在日後新開口岸,限四個月為期,各領事官備文移各關監督,務以路所經處,應納稅銀實數明晰照複,彼此出示曉布,漢、英商民均得通悉。
惟有英商已有内地買貨,欲運赴口下載,或在口有洋貨欲進售内地,倘願一次納稅,免各子口征收紛繁,則準照行此一次之課。
其内地貨,則在路上首經之子口輸交,洋貨則在海口完納,給票為他子口毫不另證之據。
所征若幹,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征銀二兩五錢,俟在上海彼此派員商酌重修稅則時,亦可将各貨分别種式應納之數議定。
此僅免各子口零星抽課之法,海口關稅仍照例完納,兩例并無交礙。
第二十九款 英國商船應納鈔課,一百五十噸以上,每噸納鈔銀四錢,一百五十噸正及一百五十噸以下,每噸納鈔銀一錢。
凡船隻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該船主禀明海關監督,發給專照,自是日起以四個月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無庸另納船鈔,以免重輸。
第三十款 英國貨船進口并未開艙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鈔,倘逾二日之限,即須全數輸納。
此外船隻出、進口時,并無應支費項。
第三十一款 英商在各口自用艇隻,運帶客人、行李、書信、食物及例不納稅之物,毋庸完鈔;倘帶例應完稅之貨,則每四個月一次納鈔,每噸一錢。
第三十二款 通商各口分設浮樁、号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第三十三款 稅課銀兩由英商交官設銀号,或紋銀,或洋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第三十四款 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為昭劃一。
第三十五款 英國船隻欲進各口,聽其雇覓引水之人;完清稅務之後,亦可雇覓引水之人,帶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英國船隻甫臨近口,監督官派委員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
其需用經費,由關支發,惟于船主并該管船商處,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數多寡懲治。
第三十七款 英國船隻進口,限一日該船主将船牌、艙口單各件
如遭欺淩擾害,及有不法匪徒放火焚燒房屋或搶掠者,地方官立即設法派撥兵役彈壓查追,并将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第十九款 英國船隻在中國轄下海洋,有被強竊搶劫者,地方官一經聞報,即應設法查追拿辦,所有追得賊物,交領事官給還原主。
第二十款 英國船隻,有在中國沿海地方碰壞擱淺,或遭風收口,地方官查知,立即設法妥為照料,護送交就近領事官查收,以昭睦誼。
第二十一款 中國民人因犯法逃在香港或潛往英國船中者,中國官照會英國官,訪查嚴拿,查明實系罪犯交出。
通商各口倘有中國犯罪民人潛匿英國船中房屋,一經中國官員照會領事官,即行交出不得隐匿袒庇。
第二十二款 中國人有欠英國人債務不償或潛行逃避者,中國官務須認真嚴拿追繳。
英國人有欠中國人債不償或潛行逃避者,英國官亦應一體辦理。
第二十三款 中國商民或到香港生理拖欠債務者,由香港英官辦理;惟債主逃往中國地方,由領事官通知中國官,務須設法嚴拿,果系有力能償還者,務須盡數追繳,秉公辦理。
第二十四款 英商起卸貨物納稅,俱照稅則,為額總不能較他國有彼免此輸之别,以昭平允,而免偏枯。
第二十五款 輸稅期候,進口貨于起載時,出口貨于落貨時,各行按納。
第二十六款 前在江甯立約第十條内定進、出口各貨稅,彼時欲綜算稅饷多寡,均以價值為率,每價百兩,征稅五兩,大概核計,以為公當,旋因條内載列各貨種式,多有價值漸減,而稅饷定額不改,以緻原定公平稅則,今已較重,拟将舊則重修,允定此次立約加用印信之後,奏明欽派戶部大員,即日前赴上海,會同英員,迅速商奪,俾俟本約奉到?批,即可按照新章迅行措辦。
第二十七款 此次新定稅則并通商各款,日後彼此兩國再欲重修,以十年為限,期滿須于六個月之前先行知照,酌量更改。
若彼此未曾先期聲明更改,則稅課仍照前章完納,複俟十年再行更改;以後均照此限此式辦理,永行弗替。
第二十八款 前據江甯定約第十條内載“各貨納稅後,即準由中國商人遍運天下,而路所經過稅關,不得加重稅則,隻可按估價則例若幹,每兩加稅不過幾分”等語在案。
迄今子口課稅實為若幹,未得确數,英商每稱貨物或自某内地赴某口,或自某口進某内地不等,各子口恒設新章,任其征稅,名為抽課,實于貿易有損;現定立約之後,或在現通商各口,或在日後新開口岸,限四個月為期,各領事官備文移各關監督,務以路所經處,應納稅銀實數明晰照複,彼此出示曉布,漢、英商民均得通悉。
惟有英商已有内地買貨,欲運赴口下載,或在口有洋貨欲進售内地,倘願一次納稅,免各子口征收紛繁,則準照行此一次之課。
其内地貨,則在路上首經之子口輸交,洋貨則在海口完納,給票為他子口毫不另證之據。
所征若幹,綜算貨價為率,每百兩征銀二兩五錢,俟在上海彼此派員商酌重修稅則時,亦可将各貨分别種式應納之數議定。
此僅免各子口零星抽課之法,海口關稅仍照例完納,兩例并無交礙。
第二十九款 英國商船應納鈔課,一百五十噸以上,每噸納鈔銀四錢,一百五十噸正及一百五十噸以下,每噸納鈔銀一錢。
凡船隻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該船主禀明海關監督,發給專照,自是日起以四個月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無庸另納船鈔,以免重輸。
第三十款 英國貨船進口并未開艙欲行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出口,即不征收船鈔,倘逾二日之限,即須全數輸納。
此外船隻出、進口時,并無應支費項。
第三十一款 英商在各口自用艇隻,運帶客人、行李、書信、食物及例不納稅之物,毋庸完鈔;倘帶例應完稅之貨,則每四個月一次納鈔,每噸一錢。
第三十二款 通商各口分設浮樁、号船、塔表、望樓,由領事官與地方官會同酌視建造。
第三十三款 稅課銀兩由英商交官設銀号,或紋銀,或洋錢,按照道光二十三年在廣東所定各樣成色交納。
第三十四款 秤碼、丈尺均按照粵海關部頒定式,由各監督在各口送交領事官,為昭劃一。
第三十五款 英國船隻欲進各口,聽其雇覓引水之人;完清稅務之後,亦可雇覓引水之人,帶其出口。
第三十六款 英國船隻甫臨近口,監督官派委員弁、丁役看守,或在英船,或在本艇,随便居住。
其需用經費,由關支發,惟于船主并該管船商處,不得私受毫厘;倘有收受,查出分别所取之數多寡懲治。
第三十七款 英國船隻進口,限一日該船主将船牌、艙口單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