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廈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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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等官轉報海關,屆期派委官役,跟同該船主、貨主或代辦商人等,秉公将貨物驗明。
以便按例征稅。
若内有估價定稅之貨,或因議價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齊,緻有辯論不能了結者,限該商于即日内禀報領事官,俾得通知海關,會商酌奪,若察報稽遲.即不為準理。
十二、合衆國各口領事官處,應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即照粵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镌字,五口一律,以免參差滋弊。
十三、合衆國商船進口後,于領牌起貨時,應即将船鈔交清。
其進口貨物于起貨時完稅,出口貨物,于下貨時完稅。
統俟稅鈔全完,海關給發紅單、由領事官驗明,再行發還船牌,準該商船出口回國。
其完納稅銀,由中國官設銀号代納,或以紋銀納饷,或以洋銀折交,均照現定章程辦理。
其進口貨物由中國商人轉販内地者,經過各關,均照舊例納稅,不得另有加增。
十四、合衆國商船停泊口内,不準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剝過别船者,由該商呈報領事官,報明海關,委員查驗明确,方準剝運;倘不禀明候驗辄行剝運者,即将其剝運之貨一并歸中國入官。
十五、各國通商舊例歸廣州官設洋行經理,現經議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衆國民人販貨進口、出口,均準其自與中國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攬把持之弊。
十六、中國商人,遇有拖欠合衆國人債項,或诓騙财物,聽合衆國人自向讨取,不能官為保償;若控告到官,中國地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即應秉公查明,催追還欠。
倘欠債之人實已身亡産絕,诓騙之犯實已逃匿無蹤,合衆國人不得執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
若合衆國人有拖欠、诓騙華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辦理,領事官亦不保償。
十七、合衆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準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殡葬之處。
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領事等官,體察民情,擇定地基;聽合衆國人與内民公平議定租息,内民不得擡價揩勒,遠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
其合衆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準在近地行走,不準遠赴内地鄉村,任意閑遊,尤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十八、準合衆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并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延請者系何等樣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并準其采買中國各項書籍。
十九、嗣後合衆國民人在中國安分貿易,與中國民人互相友愛,地方官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淩騷擾。
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兇放火,焚燒洋樓,掠奪财物,領事官速即報明地方官,派撥兵役彈壓查拿,并将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二十、合衆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貨運往别口售賣者,禀明領事官轉報海關,檢查貨稅底簿相符,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并無拆動抽換情弊,即将某貨若幹擔已完稅若幹之處填入牌照,發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别口海關查照。
候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饷。
若有影射夾帶情事,經海關查出,罰貨入官。
二十一、嗣後中國民人與合衆國民人有争鬥、詞訟、交涉事件,中國民人由中國地方官捉拿審訊,照中國例治罪;合衆國民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照本國例治罪;但須兩得其平,秉公斷結,不得各存偏護,緻啟争端。
二十二、合衆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五處港口聽其船隻往來貿易。
倘日後另有别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準來五口交易,其合衆國人自往别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五口,中國應認明合衆國旗号,便準入港;惟合衆國商船不得私帶别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别國商人賄囑,換給旗号,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拿辦。
二十三、每屆中國年終,分駐五港口各領事官應将
以便按例征稅。
若内有估價定稅之貨,或因議價高下不等,除皮多寡不齊,緻有辯論不能了結者,限該商于即日内禀報領事官,俾得通知海關,會商酌奪,若察報稽遲.即不為準理。
十二、合衆國各口領事官處,應由中國海關發給丈尺、秤碼各一副,以備丈量長短、權衡輕重之用,即照粵海關部頒之式蓋戳镌字,五口一律,以免參差滋弊。
十三、合衆國商船進口後,于領牌起貨時,應即将船鈔交清。
其進口貨物于起貨時完稅,出口貨物,于下貨時完稅。
統俟稅鈔全完,海關給發紅單、由領事官驗明,再行發還船牌,準該商船出口回國。
其完納稅銀,由中國官設銀号代納,或以紋銀納饷,或以洋銀折交,均照現定章程辦理。
其進口貨物由中國商人轉販内地者,經過各關,均照舊例納稅,不得另有加增。
十四、合衆國商船停泊口内,不準互相剝貨,倘有必須剝過别船者,由該商呈報領事官,報明海關,委員查驗明确,方準剝運;倘不禀明候驗辄行剝運者,即将其剝運之貨一并歸中國入官。
十五、各國通商舊例歸廣州官設洋行經理,現經議定将洋行名目裁撤,所有合衆國民人販貨進口、出口,均準其自與中國商民任便交易,不加限制,以杜包攬把持之弊。
十六、中國商人,遇有拖欠合衆國人債項,或诓騙财物,聽合衆國人自向讨取,不能官為保償;若控告到官,中國地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即應秉公查明,催追還欠。
倘欠債之人實已身亡産絕,诓騙之犯實已逃匿無蹤,合衆國人不得執洋行代賠之舊例,呈請著賠。
若合衆國人有拖欠、诓騙華商财物之事,仿照此例辦理,領事官亦不保償。
十七、合衆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或久居,或暫住,均準其租賃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樓,并設立醫館、禮拜堂及殡葬之處。
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領事等官,體察民情,擇定地基;聽合衆國人與内民公平議定租息,内民不得擡價揩勒,遠人勿許強租硬占,務須各出情願,以昭公允;倘墳墓或被中國民人毀掘,中國地方官嚴拿照例治罪。
其合衆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準在近地行走,不準遠赴内地鄉村,任意閑遊,尤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十八、準合衆國官民延請中國各方士民人等教習各方語音,并幫辦文墨事件,不論所延請者系何等樣人,中國地方官民等均不得稍有阻撓、陷害等情;并準其采買中國各項書籍。
十九、嗣後合衆國民人在中國安分貿易,與中國民人互相友愛,地方官自必時加保護,令其身家全安,并查禁匪徒不得欺淩騷擾。
倘有内地不法匪徒逞兇放火,焚燒洋樓,掠奪财物,領事官速即報明地方官,派撥兵役彈壓查拿,并将焚搶匪徒按例嚴辦。
二十、合衆國民人運貨進口,既經納清稅饷.倘有欲将已卸之貨運往别口售賣者,禀明領事官轉報海關,檢查貨稅底簿相符,委員驗明實系原包、原貨,并無拆動抽換情弊,即将某貨若幹擔已完稅若幹之處填入牌照,發該商收執,一面行文别口海關查照。
候該船進口,查驗符合,即準開艙出售,免其重納稅饷。
若有影射夾帶情事,經海關查出,罰貨入官。
二十一、嗣後中國民人與合衆國民人有争鬥、詞訟、交涉事件,中國民人由中國地方官捉拿審訊,照中國例治罪;合衆國民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照本國例治罪;但須兩得其平,秉公斷結,不得各存偏護,緻啟争端。
二十二、合衆國現與中國訂明和好,五處港口聽其船隻往來貿易。
倘日後另有别國與中國不和,中國止應禁阻不和之國不準來五口交易,其合衆國人自往别國貿易,或販運其國之貨物前來五口,中國應認明合衆國旗号,便準入港;惟合衆國商船不得私帶别國一兵進口,及聽受别國商人賄囑,換給旗号,代為運貨入口貿易;倘有犯此禁令,聽中國查出拿辦。
二十三、每屆中國年終,分駐五港口各領事官應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