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廈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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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中華大清國、亞美理駕洲大合衆國欲堅定兩國誠實永遠友誼之條約及太平和好貿易之章程,以為兩國日後遵守成規,是以, 大清大皇帝特派欽差大臣太子少保兩廣總督部堂總理五口通商善後事宜辦理外國事務宗室耆; 大合衆國大伯理玺天德特派欽差全權大臣駐中華顧聖; 各将所奉便宜行事之上谕及欽奉全權之敕谕,公同較閱照驗,俱屬善當,因将議明各條款,胪列于左: 一、嗣後大清與大合衆國及兩國民人,無論在何地方,均應互相友愛,真誠和好,共保萬萬年太平無事。

     二、合衆國來中國貿易之民人所納出口、入口貨物之稅饷,俱照現定例冊,不得多于各國。

    一切規費全行革除,如有海關胥役需索,中國照例治罪,倘中國日後欲将稅例更變,須與合衆國領事等官議允。

    如另有利益及于各國。

    合衆國民人應一體均沾,用昭平允。

     三、嗣後合衆國民人,俱準其挈帶家眷,赴廣州、福州、廈門、甯波、上海共五港口居住貿易,其五港口之船隻,裝載貨物,互相往來,俱聽其便;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駛入别港,擅自遊弋,又不得與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違犯此條禁令者,應按現定條例,将船隻、貨物俱歸中國入官。

     四、合衆國民人既準赴五港口貿易,應須各設領事等官管理本國民人事宜;中國地方官應加款接;遇有交涉事件,或公文往來,或會晤面商,務須兩得其平。

    如地方官有欺藐該領事各官等情,準該領事等将委曲申訴中國大憲,秉公查辦;但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緻與中國官民動多诋牾。

     五、合衆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除中國例禁不準攜帶進口、出口之貨物外,其馀各項貨物,均準其由本國或别國販運進口售賣,并準其将中國貨物販運出口,赴本國或别國售賣,均照現定條約納饷,不得另有别項規費。

     六、凡合衆國船隻赴五港口貿易者,均由領事等官查驗船牌,報明海關,按所載噸數輸納船鈔,計所載貨物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每噸納鈔銀五錢,不及一百五十噸者,每噸納鈔銀一錢,所有以前丈量及各項規費全行裁革。

    或有船隻進口,已在本港海關納完鈔銀,因貨未全銷,複載往别口轉售者,領事等官報明海關,于該船出口時,将鈔已納完之處在紅牌内注明,并行文别口海關查照,候該船進别口時,止納貨稅,不輸船鈔,以免重征。

     七、凡合衆國民人.在各港口以本國三闆等船附搭客商,運帶行李、書信及例不納稅之零星食物者,其船隻均不須輸納船鈔外,若載有貨物,即應按不及一百五十噸之數,每噸納銀一錢,若雇用内地艇隻,不在按噸納鈔之例。

     八、凡合衆國民人貿易船隻進口,準其自雇引水,赴關隘處所,報明帶進;俟稅鈔全完,仍令引水随時帶出。

    其雇覓跟随、買辦及延請通事、書手、雇用内地艇隻,搬運貨物,附載客商,或添雇工匠、厮役、水手人等,均屬事所必需,例所不禁,應各聽其便,所有工價若幹,由該商民等自行定議,或請各領事官酌辦,中國地方官勿庸經理。

     九、合衆國貿易商船隻到口,一經引水帶進,即由海關酌派妥役随船管押。

    該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隻随同行走,均聽其便;其所需食用,由海關按日給銀,不得需索商船絲毫規費、違者計贓科罪。

     十、合衆國商船進口,或船主,或貨主,或代辦商人,限二日之内,将船牌,貨單等件,呈遞本國領事等官存貯,該領事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載噸數、貨色詳細開明,照會海關,方準領取牌照,開艙起貨。

    倘有未領牌照之先擅行起貨者,即罰洋銀五百大圓,并将擅行卸運之貨一概歸中國入官。

    或有商船進口,止起一分貨物者,按其所起一分之貨輸納稅饷,未起之貨均準其載往别口售賣。

    倘有進口并未開艙即欲他往者,限二日之内即行出口,不得停留,亦不征收稅饷、船鈔,均候到别口發售,再行照例輸納。

    倘進口貨船已逾二日之限,即須輸納船鈔,仍由海關填發紅牌,知照别口,以免重征。

     十一、合衆國商船販貨進口、出口,均将起貨、下貨日期呈報領事等官,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