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1901—1911年政治和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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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自己的改革方案。

    它隻需要保持改革的門面,而對實際内容則毫不關心。

     因此清政府開始搞改革時姿态很消極,但随着時間的流逝,特别是在日俄戰争之後,它對改革的活動就越來越認真了。

    可是在這時候,改革并不如康有為和梁啟超所主張的那樣是為了富國強兵以防禦列強的侵略。

    改革的目的毋甯說是為了保衛清政府不受漢人與外國人兩者的攻擊。

    換言之,改革是為了保住清王朝。

    因此,皇帝必須有統率陸海軍的大權,必須萬世勿替地統治帝國,必須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漢族督撫們也需要維護清王朝的統治。

    這就是他們與慈禧太後、醇親王以及滿洲的高級官員合作的原因。

    然而,他們想保存這個王朝的願望并非隻是出于他們對皇帝的忠誠或對清朝的熱愛。

    那是因為他們感到如果沒有清王朝,他們的權勢也會化為烏有。

    正是由于這個原因,當朝廷力圖削弱漢族督撫的權力而把它集中于滿人手中時,他們自然要大力反對。

    使形勢更加糟糕的是,在1908年以前,漢人督撫都是西太後的臣仆,然後醇親王接替了她,也行使控制帝國官員的特權,但他的威望遠不如西太後,而且他的權力也越來越靠不住。

    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漢人督撫們對滿洲政府的不滿就空前地表現了出來。

    愚不可及的滿洲統治者正在毀壞中國的儒家君主政體。

     在有清末年,紳士給了督撫們以社會的和經濟的支持。

    原來紳士是反對改革活動的,但是一旦決定了要進行他們最反對的取消科舉和宣布立憲政體這兩件大事,他們卻一反故态,轉而積極支持改革。

    毫無疑問,他們這樣做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不是有愛于清政府或整個中國。

    對他們來說,新式學堂和舊式科舉考試一樣。

    通過開辦學堂,他們能夠把他們的紳士特權傳給子孫。

    此外,未來立憲政體的基礎應該是地方自治制。

    而這種地方自治正是他們所希望的。

    因此,他們樂意與各省督撫合作進行這一改革,而當後來政府企圖集中權力時,他們也與督撫們一起起而反對。

    可是每當督撫采取任何似乎不利于他們的行動時,紳士們就要反對督撫。

    因此,各省督撫和咨議局常常發生沖突。

    [76] 改革方案要求有大量資金。

    政府開始它的各項改革時并沒有足夠的經費。

    它必然要從各省榨取必要的資金。

    在各省,以強制捐獻形式出現的額外稅收卻用種種名目強加到公衆頭上。

    普通老百姓都感到這是最不堪忍受的負擔。

    對他們來說,采取立憲政體也好,專制政體或是其他什麼形式也好,這都無關緊要;他們說到底隻需要輕徭薄賦、雞犬不驚的生活。

    反映人民這種絕望處境的民衆起義,在清末的很多地方幾乎連年不斷。

    與此同時,政府一方面強迫督撫們對财政改革作出貢獻,另一方面又逐步削弱他們的權力。

    不言而喻,督撫們對所分派的任務或者加以拒絕,或者有意留滞。

    結果,政府隻好借外債來實行它的改革方案。

     1911年,政府與四國(英、美、德、法)銀行财團簽訂一筆一千萬英鎊貸款的借約,作為開發滿洲和币制改革之用,另外還舉借六百萬英鎊貸款作為建築粵漢鐵路之用。

    前者用來實現1910年已計劃好的币制改革,後者是為了把私人建設或發展的鐵路收歸國有。

    這筆粵漢鐵路貸款結果成了點燃辛亥革命燎原烈火的火炬。

    在1898年,美華合興公司已獲得建築粵漢鐵路的權利。

    然而在義和團運動之後,收複利權運動的風暴在全國興起,特别是席卷了廣東、湖北和湖南各省。

    1905年,湖廣總督張之洞作為這幾省的代表與合興公司談判,成功地收回了路權。

    結果,湖北部分的鐵路歸該省管理,而湖南和廣東部分則交給私人經營。

    [77]此後鐵路的建築非常緩慢,最後北京以私營公司不能有效地經營鐵路這一并非站不住腳的理由,決定把川漢和粵漢兩鐵路統統收歸國有。

    為此目的,政府力圖從四國銀行團借得必要的資金。

    因此,在四川、湖北、湖南和廣東四省的紳商人士中引起了強烈的反對。

    這幾個省的督撫被責成去鎮壓反對這次政府行動的騷亂,但甚至連他們也對紳商頗表同情。

    這種騷亂一直沒有平靜下來,最後竟發展成為觸發革命的引火線。

    紳士和督撫們是否真的反對這種外債,這也是值得懷疑的。

    如果他們自己能夠得到這些貸款,他們也許就不會反對了。

     概括地說,如果不是在清朝統治的最後10年,那麼也是在最後五六年中,它的改革方案可以被看作是滿洲統治者及漢族督撫和紳士企圖保存、甚至擴大他們勢力的嘗試。

    但這些人的行事往往各有打算。

    結果,這些改革反而促成了王朝的滅亡。

     (劉坤一 譯) *** [1]《大清德宗實錄》卷476,第9頁。

     [2]《大清德宗實錄》卷481,第4頁。

     [3]舒新城編的《近代中國教育史料》是有關清代教育改革的一本有價值的資料書籍。

    另外還有舒氏重編的《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3卷本,1963年版)。

    關于紳士在創辦學堂中的作用,參看瑪麗安·巴斯蒂《20世紀初中國教育改革概況》。

     [4]參看傅吾康《中國科舉制的改革與廢除》,第53&mdash67頁。

     [5]《大清德宗實錄》卷523,第19&mdash20頁。

    傅吾康:《中國科舉制的改革與廢除》,第59&mdash67頁;再參看艾爾斯《張之洞與中國的教育改革》第7章。

     [6]見喻長霖的叙述,轉載于《清朝續文獻通考》卷106,第8648&mdash8650頁;又見莊吉發《京師大學堂》第2章。

     [7]《大清德宗實錄》卷548,第4&mdash5頁;艾爾斯:《張之洞與中國的教育改革》,第233&mdash234頁。

     [8]參看汪一駒《中國的知識分子與西方,1872&mdash1949年》,第61、63、68&mdash69頁。

     [9]《第三次教育統計圖表,宣統元年》。

     [10]關于此時期的新式學堂章程,參看張百熙等人的《奏定學堂章程》。

    研究新式學堂的主要著作有蘇雲峰的《張之洞與湖北教育改革》。

     [11]《學務綱要》,載《奏定學堂章程》卷1,第10頁。

     [12]同上書,第12頁。

     [13]參看李又甯、張玉法編《近代中國女權運動史料》第2冊,第974&mdash989頁。

     [14]《各學堂管理總則》,載《奏定學堂章程》卷5,第8頁。

     [15]實藤惠秀:《中國人赴日本留學史》(1970年修訂本),第461&mdash463頁。

     [16]關于開始于1901年的軍隊的改革,參看鮑威爾《1895&mdash1912年中國軍事力量的興起》第4&mdash7章;麥金農:《袁世凱在天津和北京:他的力量的源泉與組織》(加利福尼亞大學,1971年博士論文)。

    關于1895&mdash1901年時期軍事改革的重要背景材料,參看劉鳳翰的兩部專著《新建陸軍》和《武衛軍》。

     [17]參看麥金農《北洋軍、袁世凱與近代中國軍閥割據的起因》,載《亞洲研究雜志》卷32第2期(1973年5月),第405&mdash423頁。

     [18]參看麥金農《袁世凱在天津和北京》,第106&mdash119頁。

     [19]參看貝斯《1895&mdash1905年的張之洞與新時期的争執問題》,第189&mdash197頁。

    參考書目該書所列時期為&ldquo1895&mdash1909年&rdquo。

    &mdash&mdash譯者 [20]包遵彭:《中國海軍史》,第519&mdash520頁。

     [21]鮑威爾:《1895&mdash1912年中國軍事力量的興起》,第247&mdash249頁。

     [22]參看波多野善大《新軍》,載 芮瑪麗編《革命中的中國:第一階段,1900&mdash1913年》,第365&mdash382頁。

     [23]關于清朝立憲主義者運動的總的背景,參看張玉法《清季的立憲團體》第1&mdash6章;張朋園:《立憲派與辛亥革命》第1&mdash3章。

     [24]參看孫任以都《1905&mdash1906年的中國憲政考察使團》,載《近代史雜志》卷24第3期(1952年9月),第251&mdash268頁。

     [25]《大清德宗實錄》卷562,第8&mdash9頁。

     [26]關于一般制度問題的背景,參看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編《清國行政法》第一部分。

    在莫裡森的《儒家官僚政治的現代化》(拉德克利夫學院1959年博士論文)一文中可以看到有關晚清行政改革的史料。

     [27]這個官員負責河南省黃河堤壩的保護工作。

    但是這項工作可以由該省的巡撫來照管。

     [28]這個官職始于明代,其職責是審查奏議,然後再呈送皇帝。

    但是它引起很多批評,到清朝期間,它成了一個有名無實的官職。

     [29]這個衙門負責與皇太子有關的事項。

    由于清代後期的皇帝并不指定皇太子,詹事府便形同虛設。

     [30]這些巡撫的衙門與總督的衙門都設在同一城市中。

     [31]《大清德宗實錄》卷564,第11&mdash13頁。

     [32]《東華續錄·光緒朝》卷202,第12&mdash14頁。

     [33]負責祭祀皇家陵墓的官署。

     [34]負責宮廷舉行的宴會事項的官署。

     [35]據認為是負責國家宴會禮儀的官署。

     [36]負責繁殖和訓練軍馬。

     [37]這點在此處注釋引的诏書中已提到。

     [38]參看此處注釋和此處注釋。

     [39]參看此處注釋。

     [40]《大清德宗實錄》卷574,第6&mdash7頁;《東方雜志》第4年第8期(1907年)&ldquo内務&rdquo,第401&mdash424頁。

     [41]《東方雜志》第5年第1期(1908年),第10&mdash13頁。

     [42]參看此處注釋。

     [43]參看趙中孚 《清末東三省改制的背景》,載《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5期(1976年6月),第313&mdash335頁;參看羅伯特·李《清代曆史上的滿洲邊疆》第七章。

     [44]《大清宣統實錄》卷52,第18&mdash23頁。

     [45]《大清德宗實錄》卷583,第4&mdash5頁;卷595,第1&mdash2頁。

    《大清光緒新法令》卷2,第25&mdash32頁。

     [46]《東華續錄·光緒朝》卷219,第1&mdash7頁。

     [47]見謝保兆(音)《1644&mdash1911年的中國政府》,第372頁。

     [48]《大清宣統實錄》卷43,第2&mdash5頁。

     [49]《大清宣統實錄》卷63,第10頁;卷65,第9、10&mdash18頁。

    最後一處載有&ldquo十九條&rdquo的原文。

     [50]《大清德宗實錄》卷579,第14&mdash15頁;《大清光緒新法令》卷2,第2&mdash24頁。

     [51]《大清德宗實錄》卷579,第4頁。

     [52]關于進行選舉方法的叙述,參看張朋園《立憲派》,第12&mdash40頁。

     [53]《大清宣統實錄》卷17,第14&mdash19頁;又參看《大清光緒新法令》卷2,第1&mdash2頁。

     [54]《大清光緒新法令》卷2,第44&mdash62頁。

     [55]《大清宣統新法令》卷14,第1&mdash15頁。

     [56]見芬徹《政治地方主義與民族革命》,載芮瑪麗編《革命中的中國》,第185&mdash226頁;菲利普·庫恩:《民國時期的地方自治》,載小韋克曼等編《中華帝國晚期的沖突與控制》,第268&mdash280頁。

     [57]關于背景,參看弗蘭克·金《1845&mdash1895年中國的貨币與貨币政策》;魏建猷:《中國近代貨币史,1814&mdash1919年》。

     [58]财政處建于1903年,但于1906年與度支部合并。

     [59]精琦推薦方案的譯文載于《币制彙編》第3冊,第1&mdash62頁;文件原文發表于《關于金本位制傳入中國的報告》(美國參議院文件第128号,第58屆國會第三次會議,1904年)。

     [60]魏建猷:《中國近代貨币史》,第179&mdash181頁;楊端六:《清代貨币金融史稿》,第283&mdash361頁。

     [61]楊端六:《清代貨币金融史稿》,第374&mdash385頁;魏建酞:《中國近代貨币史》,第192&mdash207頁。

     [62]《大清德宗實錄》卷579,第2&mdash3頁;《光緒政要》卷43,第43&mdash44頁;卡梅倫:《1898&mdash1912年中國的改革運動》,第179頁。

     [63]《大清光緒新法令》卷10,第95&mdash98頁。

     [64]《财政說明書》有23個報告,每一報告長達數百頁,大約刊印于1911年。

     [65]參看王業鍵《1750&mdash1911年中華帝國的土地和租稅》,第75&mdash76頁。

     [66]參看邁傑爾《中國近代刑法介紹》第1&mdash2章;陶龍生:《沈家本與中國法律的現代化》,載《社會科學論叢》第25期(1976年9月),第275&mdash290頁。

    (參考書目所列陶龍生一文刊載時間為1966年9月。

    &mdash&mdash譯者) [67]邁傑爾:《中國近代刑法介紹》第3&mdash5章;《大清光緒新法令》卷19,第25&mdash64頁。

     [68]《大清現行刑律》卷26;楊鴻烈:《中國法律發達史》,第887&mdash898頁。

     [69]島田正郎:《關于清末民法與商法草案的編纂》,載《法律論叢》卷34第6期(1962年),第119&mdash149頁;米特拉諾:《1906&mdash1907年中國的破産法》,載《華裔學志》卷30(1972&mdash1973年),第259&mdash337頁。

     [70]《大清德宗實錄》卷492,第9頁;李又甯、張玉法合編:《近代中國女權運動史料》第1冊,第525&mdash532頁。

     [71]《東華續錄》卷203,第6&mdash7頁;《大清德宗實錄》卷579,第2&mdash3頁;餘恩德:《中國禁煙法令變遷史》第5章;至于背景,參看斯賓士《清代吸食鴉片概況》,載小韋克曼和格蘭特編《中華帝國晚期的沖突與控制》,第143&mdash173頁。

     [72]《禁煙條件》1911年5月8日,載麥克默裡編《1894&mdash1919年與中國締結的和與中國有關的條約和協定》第1冊,第861&mdash866頁。

     [73]《大清德宗實錄》卷492,第9頁;卷576,第1頁;卷579,第2頁。

    《大清宣統實錄》卷30,第26頁。

    羅伯特·李:《清代曆史上的滿洲邊疆》,第144&mdash145頁。

     [74]《大清德宗實錄》卷583,第4頁;《大清光緒新法令》卷2,第25&mdash32頁。

     [75]參看蕭一山《清代通史》第4冊,第2501&mdash2516頁。

     [76]關于對它的進一步的讨論,參看市古宙三《試論紳士的作用》,載芮瑪麗編《革命中的中國》,第297&mdash313頁。

     [77]關于這個問題的最近著作是李恩涵的《1904&mdash1911年中國争取自辦鐵路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