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870—1911年晚清帝國的經濟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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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道&rdquo又能夠東山再起,去推動各種經濟發展的規劃。

    在一定程度上,這項工作由19世紀後期如李鴻章、張之洞和盛宣懷等&ldquo自強主義者&rdquo,以及1898年的&ldquo維新派&rdquo和1901年以後清末的維新運動去做了。

    但是,地方的行政直到清朝快要滅亡時明顯的是儒家式的&ldquo濟民之道&rdquo的發源地。

    這種&ldquo濟民之道&rdquo比官僚國家的利益本身更廣泛,更普遍,并且反映了地方上層人物要竭盡全力使一個真正屬于他們的社會保持固定不變的願望。

    這些人接受的是以道德典範治天下的儒家思想,并且賴以支撐自己的也是這種思想。

    雖然儒家式的&ldquo濟民之道&rdquo在1900年以後日益被摻入了反帝的民族主義,但它還沒有發展到願意在财政上負擔經濟發展的程度。

    在這裡,不能指望有主動進行變革的有力的活動。

    因此,我的注意力将放在因中央政府的無能而出現的種種情況上&mdash&mdash它肯定是弱的,但什麼也不能代替它。

     在1712年至19世紀第三個25年的期間,北京政府記載的法定收入并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中央政府在下列年份中的歲入總數分别是:1725年為36106483兩;1753年為39767292兩;1812年為43343978兩;1841年為38600750兩。

    田賦提供了總收入的75%&mdash80%)。

    雖然康熙帝凍結了田賦稅率,但各省和地方的稅收仍繼續增加。

    除了上繳中央政府為數很少的稅收定額外,它們用三種辦法來增加實際稅收。

    第一種是&ldquo耗羨&rdquo,在理論上,這是為了彌補上繳白銀成色的不足和熔鑄銀錠時的損耗而開征的。

    實際上,這些損耗微乎其微;耗羨事實上就是在康熙規定的稅率以外增稅。

    在1724年,這項附加稅得到清帝的正式批準,其中的一部分上繳北京作為每年付給官員們的&ldquo養廉&rdquo津貼,以補貼他們微薄的官俸。

    但是這項附加稅的大部分收入仍不受北京的控制。

    第二種辦法是地方官員向納稅人加征成為慣例的各種名目的征稅花銷。

    第三種辦法是州縣官員可以比較自由地在名義上應征的糧或銀與每擔糧或每兩銀的銅錢值之間規定折換比率,然後按此比率十足征稅。

     在19世紀中期,在傳統的田賦、鹽稅和關稅以外又增加了兩種重要的收入來源。

    1854年以後成立的外國人管理的帝國海關正式規定向對外貿易征收關稅,并把收入上繳給北京政府而不歸各省掌握。

    第二種新稅制則相反,它幾乎完全脫離了北京的控制。

    這就是厘金稅,它原來是各省官員為了籌資鎮壓太平軍而設立的。

    作為向通過運河的糧食征收的内地過境稅,厘金稅1853年首先在江蘇省開征。

    到1862年,它幾乎适用于一切商品,并且差不多各省都已征收。

    在有些情況下,不但在運輸線沿線征收,而且還在出發地作為生産稅或者在目的地作為營業稅征收。

    稅率懸殊,從貨價的1%到10%不等,而最普遍的稅率是每個厘卡收2%。

    在各省每年向戶部上報的商品厘金稅中,中央政府隻能處理約20%,其餘的實際都歸各省掌握。

    未上報的數量不詳的稅收當然也歸地方留用。

     此外,為了支付中亞叛亂、與俄國的伊犁争端、中法戰争以及水災饑荒等連續發生的一系列危機的費用,經戶部在19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經常的督促,最後通過提高鹽稅和雜稅而使收入少量地和暫時地增加了幾次。

    80年代和90年代帝國的收入與19世紀中期收入相比幾乎增加了一倍,但這幾乎要歸因于關稅和厘金稅。

    對及時資助左宗棠軍隊遠征和&ldquo平定&rdquo西北這類緊急要務來說,傳統的财政制度是無力迅速作出反應的,政府被迫隻能向外國貸款求助(見第四章)。

    在1894年前,簽訂了總數為4000萬兩的九筆貸款,其中大部分用于軍費。

    這些資金是由通商口岸的外國企業而不是由外國政府借給。

    到中日甲午戰争爆發時,已經償還了本利3300萬兩,錢大部分來自海關收入。

     表21所列為19世紀90年代初期典型的一年北京一切來源的收入和主要開支項目的估計數。

    各項收入數字并不表示實際解交京師的稅收數;它們是每年(分兩次)上報戶部的數額。

    這些上報的收入那時以貨币或實物分存于幾個省,等待戶部的調撥。

    中央的國庫不編制收支綜合預算(維新派未實現的計劃之一就是要編制正規的全國預算)。

    相反,不斷發生的開支項目逐漸在某些特定省的特定稅收中一筆一筆地支用。

    結果,上報總數中的一部分由各省留用,以支付以後地方上的民政和軍費開支,第二部分上繳北京(或根據戶部的指示解交其他地方),在某種情況下,還有第三部分作為協助款項轉撥他省。

    這種财政制度适合于短程的運轉,而傳統慣例的壓力使它不能對緊急的需要作出迅速反應。

    由于太平軍叛亂和19世紀中期其他的叛亂,北京對帝國各項收入來源的控制已被削弱,财政制度也嚴重地被打亂。

    但是與清朝的最後17年相反,由于有了新收入的支持,政府的民政和軍費開支在1894年以前可以得到解決而不用向國外大舉借債,正常的收入還進而被用來分期償還已經借入的數目不大的外國貸款。

    當然,對現代化海軍和洋式軍隊的大量投資收益甚少,這可以從1895年以前洋務運動的軍事和工業項目所取得的微小的成績中得到證明。

     表21 19世紀90年代初期中央政府年收支的估算數 資料來源:賈米森《中華帝國财政收支報告》。

     上面已經說過:每年上報北京的收入隻表示帝國稅收總數的一部分。

    中央政府能夠控制的全國潛在的财政資源部分,基本上無伸縮餘地。

    它沒有機會從發展的對外貿易中增加收入,因為關稅率未經條約列強的一緻同意,不得變動,而且它控制鹽稅和各種次要稅收的能力也有限。

    對全國的稅收總收入已經作出了幾個估計數,就絕對數字而言,各個數字最多也隻能說是合理的猜測,但合起來看,它們有力地證明了在清朝最後10年中各級每年稅收總數是上報北京數額的兩倍多。

    最近對省一級《财政說明書》(1909年根據帝國法令在各省成立的清理财政局的報告)的考察,表明1908年的稅收總額為2.92億兩。

    [35]馬士在其《中華帝國的貿易和行政》一書關于收支情況的論述中提出,在20世紀第一個10年初期年收入總數至少為284154000兩,各級收入如下:帝國政府99062000兩;省級政府142374000兩;州縣政府42718000兩。

    最後,資政院編的1911年帝國&ldquo預算&rdquo估計中央和各省的收入總額為301910297兩(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包括:厘金稅44176541兩,而以往每年各省上報數為1200萬至1500萬兩;非稅收的收入9200萬兩)。

    與明治時期的日本相反,日本在1873年修改土地稅後,把國家的主要收入來源直接置于新中央政府的控制之下,而晚清的政府在思想上和政治上都沒有能力擴大它對收入的控制。

     如果我們假定清朝後期的收入總額約為2.5億兩,北京分得1億兩,那麼國民收入有多大部分可用于政府的支出呢?由于缺乏可靠的國民收入資料,當然隻能作出最粗略的估計。

    如果張仲禮的&ldquo19世紀80年代每年國民總産值的初步估計&rdquo因對農業産值估計偏低而這裡對它進行了調整,那麼19世紀後期的國民生産總值可能為3338757000兩上下(見前面表1)。

    政府收入總額就占國民生産總值的7.5%,而北京所得的那部分款項就占3%。

    [36]我已經承認,這些比例有着很大的誤差。

    記住了這一點,那麼注意到以下事實是有意義的:在國民總産值中政府消費量所占的比重在19世紀中期西歐各國和美國也可以找到。

    [37]不過,這些不太&ldquo落後&rdquo的國家的經濟發展用不着從政府預算中直接取得重大幫助就可以進行下去。

     與中國不同的是,西方政府把總消費量中的較大部分高質量地用于健康、教育和總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服務(其中包括商業服務和市場銷售服務)方面,這些服務工作可以形成一種環境,使私人在向新企業投資時能夠獲利。

    中國的問題不但在于國民生産總值中受政府控制的部分特别小,而且即使對這一部分,中央政府也隻能使用其總額的40%。

    同樣重要或者可能更重要的是,中央政府支出的增加部分幾乎全部用于軍事目的,主要是鎮壓國内叛亂,同時也用來對付若幹較小的外來危機。

    即使在整個19世紀期間中央政府支出增加了一倍,情況依然如此;可将表21與所選以前幾年每年收入的例子作一比較。

    政府的各項勞務與原來一樣,沒有顯著的擴大;也沒有在很大程度上擺脫這些勞務的傳統局限性,即限于維持秩序和征收稅賦以支撐清帝和他的官僚機器。

    也許在1900年後清政府受到反帝的民族主義的激勵,在思想上準備有些作為,但是政治上的軟弱和财政上的緊缺,使實際的支出隻能限于如創辦新的學校體系和促進工業低水平發展等方面。

     1895年以後,由于三倍的賠款要求、巨額外債的償還以及軍費支出等情況,到那時為止北京朝不保夕地大緻維持的收支平衡遭到破壞。

    雖然意識形态上的流行調子從&ldquo重農輕商&rdquo轉到了&ldquo富國強兵&rdquo,但帝國政府仍沒有方便條件去改變它到那時為止基本上是消極的經濟的作用,甚至它曾想要有所轉變也無能為力。

    盡管有了民族主義的興起,保守派對包括發展近代經濟等變革的抵制直到清王朝滅亡時仍是強有力的。

     在1894&mdash1911年期間,清政府與外國人簽訂的貸款達746220453兩庫平銀。

    其中330587160兩貸款用作興建鐵路之用,以後用鐵路本身的收入償還。

    雖然有幾項借約給予承受抵押的外國人以實際經營特權和采購材料時的豐厚傭金,但鐵路貸款本利的償付并不意味着給中央政府的正常收支直接增加負擔。

    為工業目的而借的借款都比較少,共25517349兩,其中為架設電報線和購置設備而借入的資金為5452783兩,雜項用途的借款為647812兩。

    工業借款主要包括日本債主借給半官辦的漢冶萍公司的貸款。

    漢冶萍公司無力償還這筆債款,債務越陷越深,于是就給日本提供了借口,把正式承認日本控制該公司的内容列入1915年的&ldquo二十一條&rdquo要求之中。

     除了鐵路建設的巨額借款外,借款主要用作中日戰争的軍費(119838648兩)以及中國必須支付這個戰勝國的巨額賠款(263176701兩)。

    這些借款總額中包括幾筆短期貸款,表22列出七筆主要的軍事借款和賠款借款。

    這些借款本利的償還需要在表21所列的正常歲出外增支2000萬兩。

    這些資金來自何處呢?在表22所列借款中,除了兩筆,全部以海關收入作擔保。

    1895年的瑞記借款是以江蘇省的鹽厘為第一擔保,以關稅為第二擔保。

    1898年的英、德借款則以關稅中未抵押部分(由于以前幾次借款,這一部分在1898年數額甚小)以及在海關總稅務司監督下的長江流域七個關卡的鹽厘和貨厘收入作擔保。

    但是,這還隻是事情的開始。

    1890&mdash1900年每年的關稅收入相當穩定地保持在二千二三百萬兩上下。

    以關稅償還外國借款就使戶部的固定收入項目大量虧空&mdash&mdash根據戶部的計算,1900年至少虧空1670萬兩。

    最後,就靠以下的辦法來償還外國借款:幾次提高鹽價,減少某些官俸和津貼,提高國内鴉片的稅率,增加銷售稅和其他雜稅,稍微增加上繳北京的厘金稅數額等等。

    這些都是傳統的措施,但每個措施都是與各省當局長期磋商的結果。

    借款能如期償還,但在1902年前,财政制度一片混亂。

    較為有趣的是,中國在1898年第一次籌備發行國内公債:共1億兩&ldquo昭信股票&rdquo,年利五厘,20年内還清。

    在地方紳商抱怨這是勒索行為的一片叫嚷聲使這一試驗壽終正寝以前,也許有價值1000萬兩的債券已經售出。

    公衆對清政府的&ldquo誠信&rdquo沒有信心,也沒有銀行體系能像民國時期經常實行的那樣,以高折扣來收購政府公債。

     表22 1894&mdash1898年軍事借款和賠款借款 資料來源:徐義生《中國近代外債史統計資料,1853&mdash1927年》,第28&mdash31頁。

     除了每年需要償還表22所列的借款外,從1902年起至少要籌措同樣多的款項以償還每年的庚子賠款。

    在清朝的最後幾年,歸還各項借款和庚子賠款的數額每年合計達四千六七百萬兩。

    增加支出的一部分來源來自1902年修改關稅率以後增加的關稅收入和辛醜各國和約規定的由海關各署監管的地方關卡收入。

    但是在清朝滅亡以前,四分之三的庚子賠款是用各省在表21所列的份額以外每年多上繳給北京的田賦、鹽稅和厘金稅收入支付的,這件事頗給人以啟發。

    北京每年向各省索取以前不歸它控制的1800萬兩以上的收入當然隻有在外國軍隊實際占領華北的特殊情況下才有可能(盡管此舉仍引起了強烈的抗議,并且仍經過了1895&mdash1901年反複的讨價還價才定了下來)。

    但從這筆資金和其他更屬臨時性的籌款可以得到證明,清末的經濟有着一定的儲備潛力。

    問題在于缺乏意識形态的支持和政治力量這兩種因素去動員這一潛力進行生産性的投資。

     在1895&mdash1911年期間,因庚子賠款和三筆借款共償還本息476982000兩;後面三筆借款(一筆俄法借款、兩筆英德借款)是給日本戰争賠款才借入的。

    這個事實意味着中國的可用資源大量枯竭(如果把其他四筆軍事借款也包括在内,清償款項将增至547552066兩,但我們要考慮到軍費是必不可少的項目,并不是賠款所表示的資源淨損失)。

    476982000兩的總款項相當于1912年前向外國人借進的全部鐵路建設款的一倍半。

    它又相當于1895&mdash1913年期間建立的一切外資的、中外合辦的和華人自辦的企業全部創辦資本的兩倍以上。

    中國經濟中的資金大量外流,其來源除了靠清朝最後10年增加的海關收入外,最終還是靠增加地方稅吏向民衆征收并上繳給中央政府以償還外國債主的稅收。

     但是清朝沒有垮台,主要原因是民衆隻反對過分沉重的捐稅。

    可是以後的情況恰恰相反。

    到了1911年,不但它的财政資源,而且它的政治力量都成了沒有根基和不起作用的因素。

    當北京政府在1900年後慢慢地開始打破思想上的抵制而在各個方面進行&ldquo全國的開發&rdquo時,它不但缺乏必要的政治控制(雖然它打算取得這種控制),而且還負着外債,這些外債又優先拿走了它借以開始進行發展的财政資源。

    但是取得這些外債的過程已經成了一種不客氣的教育工具,它促使政府開始去擴大其開發目标。

    也許這樣就孕育了一種必然要發生悲劇的因素。

     在19世紀後半期,&ldquo傳統&rdquo的中國經濟已經開始緩慢地和很小規模地起變化了。

    但是這些變化并不會促使人們抱奢望,以為隻要經過短短幾十年,經濟制度就會激烈地被改組(即&ldquo現代化&rdquo、&ldquo工業化&rdquo);也不會叫人們去幻想,基本上沒有發生變化的經濟能夠繼續沿着傳統路線(清朝約在1800年以前曾以此誇耀于世)發展下去。

    明擺着的事實是,到19世紀中期(如果不是更早的話),中國的經濟已經達到了用它可能掌握的技術(機械的和組織的)進行發展的極限;而且到1911年時,很少新技術(&ldquo先進的&rdquo、&ldquo現代的&rdquo)被引進和采用,也沒有從内部産生。

    此外,不論是國家部門或是私營部門,在思想上和财力上都無力把&ldquo經濟發展&rdquo作為一項優先政策來倡導。

     但另一方面,盡管各部門和地方出現了緊張狀态,但到清朝滅亡之時,還沒有大量材料可以說明這個經濟制度已經病入膏育,所以不能說推翻和抛棄它的時機已經成熟。

    大部分人的生活接近最低水平,但要着重指出的是,仍離最低水平有一段距離。

    社會動亂和階級沖突是地方性的。

    但是,這種騷亂并不體現為基本的、危及全局的惡性弊病,而似乎是随着出現的那些臨時的、基本上是無規律的危機的範圍和激烈程度而起伏,而這些危機(例如旱、澇、歉收、盜匪和内戰、外國的侵略和官吏的貪污腐敗等)并非産生于經濟制度本身。

    最後,由于技術沒有進步,可以料想人口對土地的無情的壓力威脅着整個經濟的生存能力。

    但是在20世紀開始時,怎樣對付這個大問題還沒有提上日程。

    在&ldquo平年&rdquo,城鄉人口都能有衣有食,盡管很貧困。

     事實上,舊制度的意識形态因素和政治因素比我們恰切地解釋為經濟性的因素垮得更早,被抛棄得更早。

    當新的政治力量有意識地轉向經濟發展的任務時,它們也許過分自信地認為,傳統的經濟在1949年前革命的一個世紀中也已被破壞無遺。

    它們認為一旦加給人民力量的沉重枷鎖被打開後,在中國經濟的基本價值觀或結構中就沒有内在的東西會阻止經濟的迅速發展了。

    這種希望仍像幽靈那樣繼續附在北京的身上。

     (楊品泉 譯) *** [1]本文作者感謝社會科學研究會中國經濟委員會和密歇根大學中國研究所在作者準備這篇文章時給予的支持。

     [2]何炳棣:《中國的人口研究,1368&mdash1953年》,第47&mdash64頁。

     [3]同上書,第97頁。

     [4]喬啟明、J.L.巴克:《中國農村人口集團的組成和增長》,載《中國經濟雜志》第2卷第2期(1928年3月),第219&mdash235頁。

     [5]見村松祐次《清末民初江南地主制的文獻研究》,載《東方和非洲研究學院學報》第29卷第3期(1966年),第566&mdash599頁,以及其中所引村松教授關于租棧的許多論著。

     [6]關于19世紀土地占有或土地利用類型的情況,甚至還沒有任何調查材料可與各種公認還很不夠的20世紀的報告相比。

    我的論述的部分根據是地方通訊員答複1888年調查表的數字,見賈米森《中國的土地占有和農村的人口狀況》,載《皇家亞洲學會華北分會會刊》第23期(1889年),第59&mdash117頁。

     [7]見石川滋《亞洲人眼光中的經濟發展》,第69&mdash77頁。

     [8]嚴中平:《中國棉紡織史稿,1289&mdash1937》,第311頁。

     [9]彭澤益編:《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mdash1949》第2冊,第382&mdash390頁。

    上面列有18世紀和19世紀初期著作中132種有關手工業工場的參考資料;這當然不是能予檢驗的典型部分,也不是詳盡無遺的全部材料。

     [10]鄭觀應:《盛世危言》卷7,第20頁。

     [11]布萊克本商會:《1896&mdash1897年布萊克本商會訪華團報告書》内維爾和貝爾部分,第212頁。

     [12]《布萊克本商會訪華團報告書》,F.A.S.伯恩部分,第5&mdash6頁。

     [13]《廈門領事區關于土布使用的報告》(英國外交部檔案,雜項,1886年第19号),第4頁。

     [14]《布萊克本商會訪華團報告書》,F.S.A.伯恩部分,第36頁。

     [15]例如,見樊百川《中國手工業在外國資本主義侵入後的遭遇和命運》,載《曆史研究》1962年第3期,第85&mdash115頁。

     [16]《海關十年報告,1902&mdash1911年》第2冊,第229&mdash230頁。

     [17]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mdash1949》第2冊,第356&mdash366頁。

     [18]本節所列的通貨單位中國元就是&ldquo洋元&rdquo,它一般指已經大量流通于通商口岸的墨西哥銀元。

    這些通貨逐漸被中國銀元所取代。

    在1933年以前,銀元和銀兩都被用作記賬單位。

    一塊銀元約值銀0.72兩。

     [19]孫毓棠編:《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一輯,1840&mdash1895年》第2冊,第1166&mdash1169、1170&mdash1173頁。

     [20]汪敬虞:《19世紀外國侵華企業中的華商附股活動》,載《曆史研究》1965年第4期,第39&mdash74頁。

     [21]汪敬虞:《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二輯,1895&mdash1914年》第2冊,第1065頁。

     [22]汪敬虞:《中國近代工業史資料,第二輯,1895&mdash1914年》第2冊,第1017頁。

     [23]施堅雅:《中國農村的集市和社會結構》第二部分,載《亞洲研究雜志》卷24第2期(1965年2月),第227頁。

     [24]《海關十年報告,1882&mdash1891年》,第661頁。

     [25]天野元之助:《中國的農業問題》第2冊,第241&mdash247頁。

    他在這一部分謹慎而詳盡地記述了每項貨物從安徽運往上海的費用。

     [26]重慶在1898年開始有小輪船到達。

    正規的班輪始于1908年。

     [27]官道驿站的分布表明,大部分官員外出是陸路騎馬行進。

    清代典制規定全國設立1634個陸路站、92個水路站、54個水陸站以供官員旅行之用。

    在每段路程中,這些站提供需要的馬匹、大車、轎子或船隻和膳宿。

    公文在1.5萬個郵站之間遞送。

    見河野通博《清代山東省的官辦陸上交通路線》,載《史林》第33卷第3期(1950年5月),第317&mdash336頁。

     [28]當然,中國人為以下的事而惱火:外國人如果取得了&ldquo過境證&rdquo(隻要付相當正規進口稅一半的費用就可以取得)的掩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逃避厘金稅。

    但是應該記住,隻有在貨物仍保持原裝并運往證件注明的目的地的情況下,這種證件才有效。

    實際上,對過境貨物的征稅可能隻是拖延到它們到達最後的消費者之前為止。

     [29]庫茲尼茨教授認為,許多小國(即使是不發達的小國)的面積因素相對地說是造成對外貿易在國民收入中占高比重的基礎。

    見庫茲尼茨《近代經濟的發展:速度、結構和範圍》,第431頁。

    &mdash&mdash譯者 [30]《布萊克本商會訪華報告書》,F.S.A.伯恩部分,第70&mdash71頁。

     [31]1900年華資輪船的平均噸位為35噸,所以即使在1913年1130艘内地輪船平均噸位高達100噸這一極不可能的情況下,它的總噸位也隻有113000噸。

    1941年9月,江蘇、浙江和安徽三省有118292條大小民船(共計850704噸,船員459178人)在汪精衛政府成立的船員協會中登記。

    我沒有清末民船數和民船噸位數數字的資料,但絕不可能小于上述僅僅三個省的數字。

    見滿鐵調查部《華中的民船業》,第134&mdash135頁。

     [32]《海關十年報告,1902&mdash1911年》第1冊,第292&mdash293頁。

     [33]但是應注意到,山西票号的地位從1900年前後大大地下降了。

    在1896年後建立的一些半官方的近代銀行吸收了票号所依靠的大部分彙款業務和公衆存款。

     [34]亞曆山大·格爾申克龍:《從曆史角度看經濟的落後性》。

     [35]王業鍵:《1750&mdash1911年中華帝國的土地和租稅》,第73&mdash83頁。

     [36]我計算的政府收入或支出數中包括張仲禮予以歸入紳士勞務的一部分數字。

     [37]西蒙·庫茲尼茨:《近代經濟的發展:速度、結構和範圍》,第236&mdash2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