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條約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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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是廣州政府裡的首要洋人,所以北京的頑固抵抗者自然要把他視為有權勢的頭子而奇貨可居。

    他們派遣早年在廣州和巴夏禮同事的海關監督恒祺每天對他進行勸說。

    遠在熱河的清帝下令要處決人質,但在這一緊要關頭恒祺卻把巴夏禮和其他12個人統予釋放。

    其餘的人被處死,于是額爾金和葛羅決定親自對清帝進行示威性的懲罰:他們燒毀了已被外國軍隊搶掠一空的北京城西北的離宮圓明園。

     1860年秋季,北京經曆了一場外交上的紛亂。

    這時法國和英國在歐洲的對抗很激烈。

    渴望建立一個帝國的法國人已在越南獲得了立足點,它在中國又俨然充當着羅馬天主教的護法神。

    [51]同時,狡猾的俄國外交人員為了自身的利益,兩面讨好,又替入侵的聯軍獻計,又替中國衛國者出謀劃策。

    俄國在北京的東正教傳教士團給了俄國外交人員一個左右逢源的好辦法,使之試圖在敵對雙方之間進行調解,或假裝調解的樣子,同時争取清廷承認他們自己對東北領土的要求(見第七章)。

    按照列強在中國大魚吃小魚的次序,美國人幾乎要屈居末位(他們曾于1859年以一種不光彩的方式交換了條約批準書),而以承擔主要負擔的英國人居首位,并由他們定調子。

     恭親王奕(1833&mdash1898年),是和他的異母兄長鹹豐帝在一塊兒長大的,原來激烈主戰;這時在贊同與入侵者和解時卻發覺自己在朝廷中屬于少數派。

    對京城以外的事缺乏經驗的27歲的奕,這時不得不着手處理王朝的命運了。

    在有經驗的滿族人,尤其是桂良和恒祺的指點下,他進行北京條約的談判,此約确認1858年的條約文件,并且增加了賠款和将香港的九龍半島割讓給英國的内容。

    冬季來臨,供應短少,額爾金和葛羅迫于形勢而撤軍。

    1860年11月,北京條約簽字不久,英法聯軍便離開北京,隻在天津留下了一支警衛部隊。

    英國外交從此便緻力于支持由恭親王為首的對外和平妥協派。

    英國人已經避免了一次封鎖:這種封鎖本來會給在南方與他們十分順利交往的商人階級帶來損害的。

    現在他們力求加強已經和他們簽約的北京掌權者的地位。

    這樣,另一個中外聯合而治的創始期便得到了鞏固。

     朝新秩序的最後轉變,在第二年也未能實現。

    鹹豐帝拒絕回北京,從而回避了對居住在那裡的外國公使的觐見與叩頭的問題。

    1861年8月,鹹豐帝去世。

    在熱河的幾位親王領袖作為新立幼主的贊襄政務大臣而掌握了大權。

    但在11月,兩位皇太後在一次政變中和恭親王合作,逮捕了諸攝政王,并處死了幾個主要政敵(見第九章)。

    這樣,一個新的領導班子控制了朝廷。

    它這時才着手同在北京的新的外國公使以及同在華中對太平軍作戰的部隊新統帥打交道。

    入侵者受到撫慰,但清朝的生存命運仍然取決于能否鎮壓這場大叛亂。

     進一步的研究會表明,19世紀50年代末中國對外關系中的主要事件應該是中外貿易團體的建立,但它在引人注目的炮艦、士兵和外交人員這一調兵遣将事實的掩蓋下竟未被注意。

    即使在這個戰争和不安定的時期,貿易量和貿易值仍有所增加(雖然增加得不穩定),但能夠為共同目的合作共事的人員,在兩方面都出現了:中國方面出現了商人、買辦和條約口岸的官員;外國方面出現了商人、領事和傳教士。

    這樣,受過英國教育的廣東人唐景星就在1857&mdash1861年間做了上海海關的翻譯和首席秘書(唐景星後來是查頓的主要買辦和李鴻章所創官辦的輪船局的負責人)。

    1857年起任上海道台的薛煥,在1860&mdash1862年是江蘇巡撫和欽差大臣,1863&mdash1867年又在北京總理衙門任職。

    這樣的例子還有不少。

     用炮艦外交,即用陸軍和海軍的高壓手段開創的不平等條約制度,使訂約列強在中國獲得大量特權。

    這種特權到1860年被确立,即訂約列強國民的領事裁判權(治外法權);外國對條約口岸租界的管理權;外國軍艦在中國水域航行和外國軍隊在中國土地上駐紮的權利;外國在中國沿海貿易中的航運權及内陸航行權;受條約限制的關稅稅率等等。

    在以後年代中增加的外國權利和特權,又進一步縮小了中國主權的範圍。

    [52]優越的外國力量&mdash&mdash一般地包括商業、财政、軍事、工業和技術等方面&mdash&mdash将帶着破壞性的力量日益加緊向中國傳統的社會、政治和文化進行沖擊。

     在回顧這個過程的第一階段時,我們可以看到清朝的幾個虛弱方面:第一,與西方列強相對抗的清朝的軍事力量和行政能力在内亂激烈的時期漸趨崩潰。

    内亂的确引起了外患。

    第二,根本弱點是思想和體制方面的,也就是對外國的現實一貫無知,并且存心不去考慮這一現實。

    最彰明較著的證明就是他們愚不可及地主張,清帝國的政體應高于所有外國的君主。

    北京拒絕以平等态度交往,直到不得已時才在不平等條款的基礎上被巧取豪奪。

     必須把1860年以後的條約制度視為中國政體的一個特殊部分,中國的主權在這裡不是被消滅,而是被訂約列強的主權所掩蓋或取代。

    在整個中國内地,政治經濟的傳統部分很少有直接的變化。

    同樣地,在對鄰近國家的關系方面,朝貢使節繼續前來北京,好像什麼也沒有發生似的。

    從1860&mdash1894年,朝鮮向中國朝貢的年份有25年,琉球8年,安南(越南)5年,尼泊爾4次,緬甸1次。

    但與此同時,在沿海和上溯通航河流凡受到現代影響而發達起來的地帶,尤其是在條約口岸,一種新的混合政體已經形成。

    炮艦在條約口岸和水路航線上代表着外國的權力。

    外國軍事力量在中國的增長,後來也促使清朝逐漸采用西方武器裝備它的軍事力量,并且最後裝備汽輪而形成了一支海軍。

    然而這一切已經為時太晚,不能拒外國人于國門之外了。

     在經濟方面,混合的中外秩序最初主要限于中國商人和外國商人合作的對外貿易方面。

    當然,在對新興的口岸城市的管理方面,還有一個外國領事的因素在起作用。

    既然英國駐北京的公使和駐條約口岸的領事就近掌握有皇家海軍的炮艦,他們此時已是中國權力結構的一個組成部分,那麼,在總稅務司監管下的中國海關既同中國又同外國有關方面進行密切的合作,就完全是可行的了。

    回顧一下利用非中國人來管理中國對外貿易的這些豐富的曆史先例是有必要的。

    譬如說,蒙古人征服南宋以後,斡脫,即中亞穆斯林商人的行會,在&ldquo與蒙古貴族的合夥關系&rdquo中行使承包租稅的特權;到13世紀80年代末他們開始&ldquo在海上商業方面&hellip&hellip起領導作用&rdquo。

    [53]1860年以後,商埠中的稅務司既是中國海關監督的行政上的同事,又是外國領事的社會上的同仁。

    赫德在北京是總理衙門的雇員和總理衙門首腦恭親王的顧問,同時又是英國公使的同胞和親密顧問。

     條約制度的實施 作為滿族談判者在1860年秋末同英國人打交道時,年輕的恭親王及其年老的同事桂良與文祥開始理解怎樣才能在内憂外患的困境下保存王朝的利益。

    當聯軍從華北撤退時,英國獲準開始在長江的鎮江到漢口一段進行貿易,而無須根據條約的規定,要等到平定叛亂以後。

    這種超越條約範圍的讓步,是幾種不同的動機湊合成的:即這樣做,額爾金勳爵和他的弟弟英國新任公使蔔魯斯爵士能夠滿足上海商人進入中國廣大内地市場的要求;抗擊太平軍的各省當局能夠指望在上海對長江貿易課稅而增加稅收,而清廷的想法正如恭親王所說:英國人&ldquo不但不慮其為害,轉可以為我所用&rdquo。

    [54]威妥瑪推測北京的想法是,由于英國的貿易特權已為北京所認可,太平軍對貿易的課稅就會遭到反對,這就會引起太平軍與英國的對抗。

     在北京的允許下,由巴夏禮及艦隊司令賀布率領十艘海軍艦隻,由海關發給通航證,于1861年2、3月間沿長江上溯,以安排英國同鎮江、九江和漢口等口岸的貿易事宜。

    然而武器是嚴格控制的。

    南京太平軍也同意讓英國在長江貿易。

    在上海或鎮江征收新開放的長江貿易稅。

    但長江貿易立刻增加了關稅管理的問題。

    英、美商人已獲得領事館的特許,讓租來運輸茶葉到長江下遊的中國船懸挂他們的旗幟。

    這一促進合法貿易的讓步,立即被肆無忌憚的外國走私者所利用,他們&ldquo懸挂英國旗以逃避本地關卡課稅&hellip&hellip又僞裝本地船隻以逃避海關課稅&rdquo。

    [55] 蔔魯斯和恭親王得到赫德的幫助,于1861年年中商定了新的貿易章程,使英國在内河的貿易得到促進,而私運和販賣違禁品給叛軍的弊病卻受到了限制。

    恭親王上奏給清帝說:&ldquo此中撮合之處,則赫德為力居多。

    赫德雖系外國人,察其性情,尚屬馴順,語言亦多近理。

    且貪戀總稅務司薪俸甚巨,是以尚肯從中出力。

    &rdquo[56] 從這時起,英國的那些敢作敢為的商人同英國政府之間就經常發生政策争論。

    額爾金勳爵在1858年曾從香港檔案中清查出1852年米切爾的一份報告;這份報告認為,中國商業的自給自足性質使商人在華大量銷售商品的希望完全成為幻想。

    但是随着貿易中的一切障礙都已排除,額爾金勳爵預言道:&ldquo掌握機器制造法的西方,将把地球上最齊全最費工的制成品提供給這一民族。

    &rdquo[57]但是,希望不應當太高。

    英國人和清朝方面都有得與之作鬥争的極端分子,并力圖要他們就範。

    英國官員的主要問題是去安撫那些援引自由貿易原則以支持它們用一切手段(合法的與非法的)去剝削中國市場的商行。

    同時,清政府也不得不一方面同要求把英國人趕出去的愛國的或排外的紳士作鬥争,一方面要與形形色色的唯利是圖的漢奸、商人和鴉片走私者作鬥争。

     到19世紀60年代初,條約制度的潛在力量日趨明顯:外國人控制中國的對外貿易和彙兌;外國的土地出租者在貿易中心(如正在成長為中國主要城市的天津、漢口及廣州、上海等地)占有不動産;代表進步技術的最新式的外國輪船速度更快,防衛海盜襲擊的能力更大,提供的保險措施更可靠,它們同中國沿海和内河水域的舢闆船展開了競争;獲得免納厘金稅的過境通行證的外國商人成為内地中國商人的庇護人;條約稅則嚴格限制中國課加外國貿易的稅額,而新的海關将保證競争的平等地位,并提供現代港口和航運設備,以及貿易統計數字和對某些争執的調停;同時,由于汽船的速度增加了,電報和海底電纜由歐洲逐漸推廣到遠東,這些因素把中國貿易更加徹底地納入世界市場,并受到世界市場變化波動的影響。

    在中國的外國人有人身與财産的治外法權的保護,所以在1860年以後,他們作為清帝國的多種族統治階級的一部分而能夠維持并擴大其作用。

    其結果與其說是用殖民地方式對中國進行剝削(它着重對原料和利潤的榨取以及為西方官員提供職位),毋甯說是有特權的外國人參與了使中國人生活西方化的嘗試。

    這至少會産生與經濟效果同樣重要的心理反作用。

    由于保守的清朝官員和紳士的失職,在中國國門以内的外國人在某些情況下是能夠或希望能夠成為這個國家的&ldquo現代化的促進者&rdquo的。

    [58] (龍小同 譯) *** [1]格林堡:《鴉片戰争前中英通商史》第6章。

     [2]費正清:《中國沿海的貿易和外交》,第69頁,引用了怡和洋行的檔案。

     [3]費伊:《1840&mdash1842年的鴉片戰争》,第3頁;比欽:《中國的兩次鴉片戰争》,第132頁。

     [4]巴麥尊于1830年11月至1834年12月、1835年4月至1841年9月、1846年7月至1851年12月任外相;1855年2月至1858年2月、1859年6月至1865年10月任首相。

     [5]韋伯斯特爵士:《巴麥尊在1830&mdash1841年的外交政策》,第792頁。

    書中對英國的對華政策尚未從它的全球戰略角度來加以研究。

     [6]塞布斯的《耶稣會士與1689年中俄尼布楚條約》(第154、285頁)引用了富克斯的材料;曼考爾:《1728年以前俄中兩國的外交關系》,第252頁。

     [7]南京條約的中、英文本,在這幾點上的内容實質上是一緻的。

    見中國海關所編《中外條約協定彙編》。

     [8]關于&ldquo羁縻&rdquo問題,見楊聯升的文章,載費正清編《中國人的世界秩序觀》,第31&mdash33頁。

    關于魏源,見倫納德和米切爾的文章,載《現代亞洲研究》6.2(1972年4月),第151&mdash204頁;王家儉:《魏源對西方的認識及其海防思想》。

     [9]1842年5月19日收到的耆英的奏折,載《清代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47,第22、23&mdash24頁;參閱《孫子·謀攻》。

     [10]耆英緻璞鼎查函,璞鼎查信函,1843年第142号,外交部檔案17/70。

     [11]見餘英時《漢代的貿易與擴張》,第10、43頁。

     [12]璞鼎查信函第74号,1843年7月5日;第85号,7月19日,外交部檔案,17/63;又見璞鼎查信函,第142号,1843年,外交部檔案,17/70。

    以上引自費正清《中國沿海的貿易和外交》第1冊,第111&mdash112頁。

     [13]中國海關出版的英文本與中文本之附加條約(見上面注7&mdash&mdash參見此處),&ldquo與英國公使館保存的原文核對過&rdquo(第17頁)。

    海關出版的這一中文本與得到北京禦批的摘要(《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69,第27&mdash34頁,1843年11月15日的奏折與谕旨)對照起來,有許多歧異之處。

    見費正清《中國沿海的貿易和外交》,第125頁。

     [14]璞鼎查信函,第40号,1843年4月29日所引一位&ldquo與貿易毫無瓜葛&rdquo的通訊員的話,外交部檔案,17/67。

     [15]船長霍普1843年4月21日于哈丁頓寄阿伯丁的信,外交部8月12日檔案,17/75。

     [16]馬地臣于1843年4月22日給麥克米尼斯船長的信,中國沿海書信集22/4/43,怡和洋行檔案,劍橋;又見歐文的《英國在中國和印度的鴉片政策》及斯賓士的《清代吸食鴉片概況》,載小韋克曼和格蘭特編《中華帝國晚期的沖突和統制》。

     [17]關于翻譯的文件,見斯威舍《1841&mdash1861年中美關系研究》。

    關于顧盛的談判,見古利克:《伯駕與中國的開放》第8章;丁名楠等:《第一次鴉片戰争》,載《中國科學院曆史研究所第三所集刊》Ⅰ(1954年7月),第114&mdash142頁,特别是第143&mdash146頁。

     [18]格羅士-阿肖夫:《耆英和拉萼尼的談判》,第74頁。

    确切的報道見魏景星(音)的《1842&mdash1846年法國在中國的傳教政策》,第305頁。

     [19]關于這次流産的海軍改革,見羅林森《中國發展海軍的努力,1839&mdash1895年》第2章;呂實強:《中國早期的輪船經營》,第16&mdash38頁。

     [20]陳鍫:《黃恩彤與鴉片戰後外交》,載《史學年報》卷3第2期(1940年12月)。

     [21]德雷克:《徐繼畬及其1848年的地理學》。

     [22]《清代籌辦夷務始末·鹹豐朝》卷7,第24頁。

     [23]例如見耆英對地方官吏下達的求和之劄,1842年5月20日,文件145,載佐佐木正哉編《鴉片戰争的研究史料彙編》。

     [24]費正清:《中國人的世界秩序中的早期條約制度》,載費正清編《中國人的世界秩序觀》,第267頁。

     [25]梅耶等編:《中國和日本的通商口岸》,第364頁。

    關于早期的通商口岸,見馬士的《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第1卷;以及費正清《中國沿海的貿易和外交》,關于全面的數字,見嚴中平的《中國近代經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41&mdash48(商埠、第49&mdash56頁(租界)。

     [26]費伊:《鴉片戰争時期的法國天主教在華傳教活動》,載《現代亞洲研究》卷42(1970年),第115&mdash128頁。

    又費伊《1840&mdash1842年的鴉片戰争》第8章,第23頁。

     [27]洛克伍德:《1858&mdash1862年的赫得公司》。

    關于通商口岸的通貨,見弗克蘭·金《1845&mdash1895年中國的貨币和貨币政策》。

     [28]郝延平:《19世紀中國的買辦:東方和西方之間的橋梁》,第51頁等處。

     [29]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卷1,第392&mdash393頁,摘自英國藍皮書《在中國受到的侮辱》。

     [30]庫恩:《中華帝國後期的叛亂及其敵人》,第71&mdash76頁。

     [31]小韋克曼:《1839&mdash1861年中國南方的社會騷亂》,第104頁引用了1849年5月11日散發的一份中文揭帖。

    中國官員與接連幾任英國公使的通訊往來以及他們對廣州紳士及民衆的告示,已由佐佐木正哉從英國檔案中編輯成《鴉片戰争後的中英抗争資料彙編》。

     [32]小韋克曼:《1800&mdash1856年廣東的秘密會社》,載謝諾編《中國的民間運動與秘密會社,1840&mdash1850年》,第28&mdash47頁。

    倫敦檔案局的中國文件,已由佐佐木正哉發表在《清末的秘密結社資料彙編》一書内。

     [33]費正清:《中國沿海的貿易和外交》,第338&mdash346頁;第17&mdash18章中所有有關部分。

     [34]墨菲:《作為近代中國鎖鑰的上海》。

    陳德昌在《曆史研究》1957年第1期第58頁中提出,早在13世紀,上海就是一個引人注目的港口。

     [35]《同治上海縣志,1871年》卷5,第9頁。

    關于從1190年建縣以來上海縣的發展,參看上海通社編《上海研究資料》卷1,第53頁及有關部分。

     [36]費塔姆:《費塔姆對上海工部局的報告》摘要,第2章。

     [37]《上海小刀會起義史料彙編》收有《北華捷報》及其他西方記載的大量譯文。

     [38]賴特:《赫德與中國海關》,第91&mdash110頁;費正清:《中國沿海的貿易和外交》,第431&mdash461頁。

     [39]瓊斯:《甯波的金融:1750&mdash1880年的錢莊》,載威爾莫特編《中國社會的經濟組織》,第47&mdash77頁。

     [40]科斯丁:《1833&mdash1860年的英國與中國》,第114頁及以下各頁,第180頁及以下各頁;格雷戈裡:《英國與太平軍》第1&mdash4章。

     [41]小韋克曼:《1839&mdash1861年中國南方的社會騷亂》第13&mdash15章;J.Y.W.黃的《1807&mdash1819年葉名琛的政治經曆》(1971年牛津大學聖安東尼學院博士論文)引用了1858年繳獲的廣州督署檔案,現存倫敦檔案局,外交部檔案第682号;又可看黃的《兩廣總督葉名琛》一書,劍橋大學出版社1976年版。

     [42]引自杜聯哲,見恒慕義編《清代名人傳》,第905頁。

    關于&ldquo亞羅&rdquo号,見J.Y.黃《亞羅号事件的再評價》,載《現代亞洲研究》。

    8.3(1974年),第373&mdash389頁;J.Y.黃:《巴夏禮與中國的亞羅号戰争》,同上書,9.3(1975年),第303&mdash320頁。

     [43]朱鳳标等人的奏疏,1858年6月30日,《清代籌辦夷務始末·鹹豐朝》卷27,第31頁。

     [44]格爾森的《李泰國與中英關系》一書引用了李泰國、額爾金勳爵與蔔魯斯爵士的文件。

     [45]關于額爾金控制中國通的鬥争,見徐中約《中國進入國際家庭,1858&mdash1880年》第5章。

    關于引述語,見沃龍德《額爾金伯爵的書信與日記》,第212&mdash223、252&mdash253頁。

     [46]恭親王等人的奏折,1861年1月13日收文,載《清代籌備夷務始末·鹹豐朝》卷71,第18頁及以下各頁,部分翻譯見鄧嗣禹和費正清編《中國對西方的反應》,第48頁。

     [47]關于清朝在政策上的考慮,見徐中約《中國進入國際家庭》第6&mdash7章;以及坂野正高《總理衙門的起源》,第29&mdash30頁。

     [48]艾裡克:《1847&mdash1878年清朝對苦力買賣的政策》(哈佛大學博士論文,1971年),第110&mdash161頁。

     [49]何桂清奏折,1858年10月5日收文,載《清代籌備夷務始末·鹹豐朝》卷30,第44頁及以下各頁;斯威舍:《1841&mdash1851年中美關系研究》,第522頁。

     [50]《清代籌辦夷務始末·鹹豐朝》卷45,第37頁,1859年12月2日收文的奏折。

    到10月,恒祺邀請赫德去做廣州的副稅務司,見廣州類39函件Ⅰ,外交部檔案,682/1785。

    李泰國被任命為總稅務司是由恭親王根據清帝1861年1月的禦批追認的。

     [51]卡迪:《法帝國主義在東亞的根基》。

     [52]關于不平等條約的不同界說,見邱宏達《中國國民黨人和共産黨人對不平等條約看法的比較》,載J.A.科恩編《中國對國際法的實踐》。

     [53]舒曼:《元代的經濟結構》,第4、224頁。

     [54]《清代籌備夷務始末·鹹豐朝》卷70,第5頁。

    迪安:《中國與英國:1860&mdash1864年的商業外交》。

     [55]迪安:《中國與英國的商業外交》,第54頁。

     [56]《清代籌備夷務始末·鹹豐朝》卷79,第21頁。

    關于赫德作為清朝官員的最早中文通訊(其文風華贍,但尚屬準确),見上海道台吳煦的文件《吳煦檔案中的太平天國史料選輯》,第204頁。

     [57]佩爾科維茨:《中國通和外交部》,第18頁,這裡引用了額爾金在上海的講話,載外交部檔案17/287。

     [58]關于赫德的努力,見費正清編《北京總稅務司赫德書信集:1868&mdash1907年的中國海關》。

    關于條約港口的許多雄圖大計在後來受挫的情況,見墨菲《西方外來者在印度和中國的經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