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條約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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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約制度的透視
不平等條約開始于中國普通民衆尚未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時代。
19世紀中葉的幾十年内,他們仍然受着傳統儒家思想的熏陶:即政治是皇帝及其官僚們的事,而且要地方名流的支持。
在這種古老的秩序下,現代的民族主義絕少有所表露。
相反,清政權所關心的主要是維護中國地主&mdash文人學者統治階級對它的忠誠,并借此以鎮壓一切可能在農村平民中掀起的騷動及反清叛亂。
在這種背景下,平息沿海英國人的滋事,起初隻被當作一個次要的小問題。
19世紀30年代最後幾年裡,清政府的打算也隻不過是要制止英&mdash印&mdash中鴉片貿易的禍害而已。
鴉片貿易經常取得設在印度的英政府鴉片制造業的供應,它持續到1917年為止,達一百多年之久。
這種近代史上延續最久的有組織的國際性的犯罪活動,為早期英國對中國的侵略輸了血。
為了進行第一次鴉片戰争,一些鴉片商大亨不僅幫助巴麥尊制定計劃和戰略,而且提供必須的物質援助:把鴉片貿易船隻租給艦隊使用;鴉片貿易船隻的船長給他們當領航員,而其他職員則充當翻譯;自始至終給了殷勤的招待,并出謀劃策和提供最新情報;用販賣鴉片得來的白銀換取在倫敦兌換的彙票,以支付陸海軍的軍費。
既然鴉片能夠在中國迅速找到吸食者,它就同樣能夠迅速在中國找到零售商,因此,英國、印度、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販毒商隻需将鴉片運到中國,其餘的事自然會由中國人去包辦,不用英國政府插手。
英政府要求簽訂條約隻具有一般性的目的,即廢除納貢制結構。
1842年南京條約取消了隻準在廣州進行中外貿易和由廣州特許的公行壟斷商來進行中外貿易的限制,從而開始了國與國之間的外交關系。
印度鴉片和外國侵略已經開始搗毀中國排他性的藩籬。
中國的戰敗使煙毒進一步泛濫,而取得戰争勝利的英國人則試圖建立中外交往的新制度。
這一點,他們在後來的20年内辦到了,其間他們與清廷及其地方官吏有時一緻行動,有時則發生沖突,而與法國人、美國人、俄國人的關系也是如此。
從1842&mdash1844年至1858&mdash1860年這段時期,這些新制度的發展集中體現在初期開放的五個通商口岸上。
19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這20年構成了中國對外關系新秩序的第一階段。
從西方的觀點看來,那是這種條約制度結構得以逐漸形成的初創階段。
後來的幾個階段是使條約制度在中國的政治和社會中變為越來越重要的因素。
從今天中國人的觀點來看:條約是帝國主義入侵的工具。
在19世紀60年代到90年代的下一個30年中,通商口岸成了中外共管、文化混雜的中心城市:它們對整個中國有着日益擴大的影響。
在19世紀90年代到20世紀20年代的第三個30年中,主要通過商埠向外擴散的外國影響像滾滾洪流,它大大加速了中國傳統的國家政體及社會制度的解體和改組。
在這一時期,通商口岸内出現了資産階級和自由主義的萌芽。
外國人在中國國内的活動達到了高潮。
最後,在20世紀20年代到50年代的第四個30年中,條約制度先是在很大程度上被日本的侵略所取代,接着又被共産黨領導的一個新時代的革命秩序所代替。
在這風雲多變的一個世紀中,條約制度就經曆了這麼幾個階段。
因此,條約制度這個近代中國的插曲是出現在&ldquo王朝虛位&rdquo的一個世紀中:這時清王朝中央權力衰落,政治動亂接踵而來,最後,一個嶄新的中央集權在根本不同的一種黨的專政制度下逐漸建立起來。
這個重建中央集權的過程最後與城鄉民衆的政治活動相結合,也與為發展經濟而廣泛應用現代技術的活動結合了起來。
從大處看,條約制度興衰的一百年來,經曆了帝國主義入侵中國的開始及其高潮,也經曆了中國人民對侵略不斷增強革命反抗的各個階段。
中國的主權在條約中不斷受到損害;随着民族主義和革命的興起,主權漸漸地又得到了維護。
雖然通商口岸在開始時隻是沿海貿易及對外交往的邊緣地帶的中心,可是在挑戰與應戰的過程中它們成了鬥争的主要焦點。
因此,必須把19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條約制度形成的時期,看成是外國對中國生活施加錯綜複雜和驚人影響的起始階段,盡管這一有着外國影響、特權、控制和最終是掠奪的時代,在中國人民的曆史長河中隻不過是一個小小的插曲。
今天研究19世紀中葉中西關系史的學者們的一個重要任務,是必須如實地對當時中國被迫與之打交道的&ldquo西方&rdquo進行考察。
當時的西方仍然是以農業為主,用今天的眼光來看,在工業、交通運輸、文教、醫療衛生和人民參與政治生活的程度等方面都是&ldquo不發達的&rdquo。
舉例說,英國在19世紀中葉有2200萬人口;但是它的政府及社會生活卻依然被500個貴族家族所控制,它們占有将近一半的土地,而其餘的大部分土地卻為大約1300個紳士及占有土地的平民所有。
盡管有1832年的議會改革法案,當時的英國仍然是一個由富有的貴族統治的國家:他們巧妙地把新興的工商業領袖吸引了過來,同時,迅速增加的人口卻不斷地擴大着農場和新城市貧民窟裡無土地和無選舉權的貧民隊伍。
19世紀中葉中國的内部叛亂與騷動,似乎與當時英國在煤、鐵、紡織品生産及鐵路方面的發展進步正好形成鮮明的對照。
然而,以安居樂業這句俗話來衡量,叛亂前的中國民衆跟進入城市與工廠生活的英國民衆相比,差距也許并沒有一般人想象的那樣大。
4億中國人和2200萬英國人之間的真正差别,第一在于他們的統治階級行動的動機不同,其次在于他們所掌握的力量不同。
英國侵略中國的動機和力量都來自英屬印度。
駐中國的主要代理行就是開辦已久的一些東印度代理行的分支機構;後者于1813年印度貿易對它們開放以後,在倫敦、孟買和加爾各答都分設了機構。
在香港的英國商界領袖們&mdash&mdash查頓、馬地臣、颠地等&mdash&mdash都具有上述背景,并且同作為其客戶分布于其他英國貿易中心的親友們(很多是蘇格蘭人)進行業務往來。
這種中間商不僅參與銀行業、保險業和船運業,而且它早在争取英國廢除1846年谷物法及1849年航海法取得勝利以前二三十年,就開始發行自己的自由報刊和宣揚自由貿易思想了。
[1]散商的思想是貪得無厭和肆無忌憚的,并且有宗教信念做護符。
(一位鴉片船長在日記中寫道:&ldquo12月2日。
忙于迅速交貨。
沒有時間讀《聖經》。
&rdquo[2]) 英國在中國的軍事力量,從一開始便是英印聯合的軍事力量。
[3]1839&mdash1842年對阿富汗的戰争使對華戰争顯得遜色。
1845&mdash1848年對錫克教徒的戰争繼續擴大了英國在印度的統治。
1841年來中國以前,璞鼎查爵士由于他在信德省(1843年被合并)作出的成績而被授予男爵封号。
總之,到了英國人對中國使用武力時,他們的作風和價值準則早就因在印度的成功經驗而已經形成。
這些人到中國來時是統治階級的紳士名流,有優越感,很自信,往往不可一世,完全相信力量的秘訣就是樹立威望,即使他們享有這樣的聲譽:他們擁有力量,并能在必要時使用這種力量。
他們也習慣于同當地貴族打交道,并在其中物色合作者以發展他們的貿易。
19世紀中葉的幾十年内,英國對華政策主要為巴麥尊勳爵所左右:從1830年到1865年的36年裡,有2/3的時間他或是擔任外相,或是擔任首相職務。
[4]他的卓越能力不僅貢獻給了英國的國家利益,也貢獻給了中産階級自由派的憲政事業。
他利用同歐洲的協作,使奧斯曼帝國免遭俄國擴張勢力的威脅。
雖然中國問題還不是他主要考慮的中心問題,但他的對華政策也有着同樣的傾向&mdash&mdash即為英國公民要求憲法規定的權利,必要時得訴諸武力;或者和其他列強采取一緻行動來謀求這種權利;一貫地&ldquo堅信正義是在他那一邊&rdquo。
[5] 從英國人的自信心這個角度來說,在中國訂立新的條約制度,其意圖一方面是為了維護英國全球商業擴張的既得利益,一方面也是為了表現這種擴張的理想。
具體地說,英國的目的在于為英屬印度、中國、英國本土之間的三角貿易提供保證和機會,也就是說,要保障印度鴉片在中國的市場以及中國茶絲對倫敦的供應。
英國締約者的直覺要求是為貿易(他們相信貿易有助于向一切民族傳播現代的文明)尋求法制(他們感到法制是放之四海而皆準,行之四海而皆有效)的保障。
因而最初的條約主要是以給商人授予特許權的形式出現的。
其中有些權利是在歐洲國際制度的範圍内正常地給予外國締約國的國民的,如&ldquo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安全&rdquo的互惠權利(《南京條約》第一條);又如英國臣民在中國五個通商口岸有權&ldquo帶同所屬家眷寄居&rdquo,以及擁有在各該地貿易通商&ldquo無礙&rdquo之權(第二條)。
這些居住和貿易的個人權利在19世紀的主權國家之間通常是得到認可的;就是在中國,過去許多世紀的對外交往中,一般也是容許這樣做的,隻是沒有在條約中詳細地規定下來而已。
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條約已經規定過旅行與貿易的互惠權利(第五條)。
但最後在1727年簽訂的恰克圖條約(第四條)關于商業問題的條款中,卻規定商隊須在嚴格的控制和管理下到北京或兩個邊境商業中心進行貿易;這倒頗像1842年以前在廣州實行的貿易制度。
[6] 英國新獲得的大部分條約權利把自由貿易的理想應用到了中國沿海:即英國商人應能進入自由市場,&ldquo勿論與何商貿易,均聽其便&rdquo,而反對跟官辦貿易壟斷機構打交道(《南京條約》第五條);英國商人&ldquo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饷費&hellip&hellip由部頒發曉示&rdquo,以便按例交納(第十條)。
[7]為了在中國沿海口岸的活動中實現這些目标,英國人堅持搞許多附加條款,它們合起來就構成了對英國臣民的領事裁判制度(治外法權),而且它是以海軍炮艦為後盾的。
這樣,一種新的外國人的社會權力結構就逐漸在中國沿海找到立足之地,并且日益膨脹起來。
英國在華成功的秘訣之一,就是英國人同清朝官吏之間默契的利益一緻。
他們每一方都代表一種征服者的力量,都懂得用道德信仰兼管理技巧來統治其被征服者。
清政權的思想體系,即威嚴的儒家思想,其核心是維護統治者至高無上的精神威望。
因此條約的簽訂就是英國和滿清這兩個貴族帝國的代表之間在争端中的權宜妥協措施。
在這一方面,璞鼎查與耆英是心照不宣的。
耆英在廣州談判時提出的妥協綱領,其後台就是京師的滿族大員、首席軍機大臣穆彰阿(1782&mdash1856年),此人于19世紀30年代即已成為道光帝的首輔大臣(見第三章)。
他們同年歲,十分親密。
穆彰阿幾乎掌握着北京的一切有權有利的職位。
他反對林則徐根除鴉片的政策,支持同族旗人琦善和耆英的妥協活動。
同他們一樣,他對各省的情況,即對中國的實情,幾乎毫不了解,隻是兩眼死死地盯着清王朝的利益。
對付中國邊境的非漢族人民,自清王朝建立以來就已成為滿族的專長,直到19世紀40年代,還是如此。
大陸邊境部落的酋長被納入中國大陸的權力結構之中,同樣,英國人則被納入了中國海疆的權力結構。
然而英國勢力在以後的擴張,則非他們的始料所及了。
1842&mdash1844年條約的締結 在南京條約以後為制定1842&mdash1843年英國條約制度的細則而進行的幾次談判中,雙方在南京達成的最初協議的基礎上各有截然不同的打算。
清方談判者原來擔心英國人會有領土要求,後來才确信英方正如所聲稱的那樣隻尋求貿易,而不是領土。
因此,中國便打算利用貿易方面的讓步去安撫英國人,但對他們的活動則根據條約而予以嚴格的限制,這樣就能通過物質誘導來控制住他們。
這裡應用的就是一種精心策劃而經常用來對付亞洲腹地夷狄的&ldquo羁縻&rdquo政策。
它包括兩個方面:(1)在商業和私人交往方面讓步,用貿易特權和友誼去收買外國的好戰分子;(2)乞靈于文明的等級制禮貌行為以及中國的整個文化優越感來設置各種限制,所以條約一經訂立,也能被用來限制對方。
在采取這些旨在軟化好戰的外國人的傳統策略時,清朝對西方的政策是否重新作了什麼考慮呢?朝廷裡的文獻記錄幾乎沒有提供什麼新東西。
然而,在一心謀求妥協的清朝官僚集團之外,許多有志之士卻作出了反應。
最著名的是魏源,一位志在使舊的管理制度仍能發揮效用的改革家。
魏源早年就有謀求改革漕運和鹽務等要害部門的經驗(見第三章)。
此時他把注意力轉到了外部世界的問題上來。
魏源利用友人林則徐于1841年年中贈送給他的翻譯過來的資料,把新舊材料組織起來編成《海國圖志》一書。
他描繪了歐洲的貿易和軍港向東方所進行的擴張,及其對中國的東南亞屬國的颠覆性影響。
這便導緻了中國沿海的動亂。
對付之方應當是以歐洲人制歐洲人,并且使亞洲國家奮起抵抗他們。
中國應當采用西方武器和訓練以自衛,并建立自己的海軍力量。
魏源的這部著作完成于鴉片戰争剛結束時,此書及其記述清朝武功的姊妹篇《聖武記》,盡管不乏以訛傳訛之處,卻仍然不失為對國際貿易和西方炮艦所帶來的問題症結進行多方面的探讨的首次嘗試。
[8]魏源雖然對1852年最後一版《海國圖志》作了增訂,但他對國外世界的廣闊探讨,很快就被湮沒無聞。
實行改革以幫助中國對付西方的進攻,已讓位于清廷在此伏彼起的叛亂中一心掙紮求存所作的努力了。
因此,在南京條約簽訂以後的10年中,清方談判者天天使出了他們整套的傳統策略伎倆來虛與委蛇,而極少有任何新穎的奇謀妙算。
他們試圖在外交禮節和名詞術語方面使其外國對手處于下風:譬如說,會談隻許在貨棧那種令人感到屈辱的環境中進行,或者隻許同低級官員進行。
當被迫作出讓步時,也隻能把它當作仁政,而不承認外國人的權利。
清帝的代表們也可以解釋為什麼不可能采取會引起民衆公開反對的行動,這點印度的統治者是很容易理解的。
然而在開始時卻利用了私情交往。
處理從1842&mdash1848年新條約關系的宗人耆英,用古代《孫子兵法》的&ldquo知己知彼,百戰百勝&rdquo的精神來執行他的任務。
在那個時代,這條金科玉律是人們的口頭禅。
如耆英所言:&ldquo制夷之法,必須先知其性&hellip&hellip即如吉林省擒虎之人,手無寸鐵,僅止以一皮襖蓋于虎首,則虎即生擒矣&hellip&hellip今若深知其性,即可以懾其心膽。
&rdquo[9]可惜耆英運用這一戰略時卻是片面的。
他不去研究介紹英國商業擴張的文章,反而先試圖用交情來籠絡英國頭目。
在他與璞鼎查的書信往返中,尤其是在他于1843年6月對香港的史無前例的五天訪問中,這位欽差大臣真是極盡讨好巴結之能事。
他裝出一副與亨利爵士十分友善的姿态,在書信裡把後者稱為他的&ldquo因地密特朋友&rdquo(即英語intimate)。
他甚至表示想收璞鼎查的大兒子為養子,且與璞鼎查交換老婆的相片(耆英後來向清帝表白,說什麼&ldquo英夷重女而輕男&rdquo)。
其馴夷手腕在他對這位英國全權大使的告别信中表現得淋漓盡緻,聽起來頗像一封情書,他說: 一年多來我倆均在緻力于同一工作,且彼此了解對方都是一心為國的:既不為私利之動機所驅使,亦不被欺詐之盤算所左右,在商談和處理事務中,彼此心心相印,我們之間無事不可相商;将來人們會說,我們身雖為二,心實為一&hellip&hellip分袂在即,不知何年何地再能觌面快晤,言念及此,令人酸恻![10] 滿族顯貴的這種表演,體現了個人外交的悠久傳統:軍事上軟弱而文化上優越的中國統治階級常常采用此法以同化和軟化入侵的蠻夷。
假若璞鼎查是蒙古人,耆英的舉動就不會那麼使他驚訝,因為這些舉動隻不過是中國古代外交紀錄的重現而已。
舉例說,漢朝對入侵匈奴的妥協,采用的就是和親政策。
中國每年給匈奴定額饋贈(另給其酋長婚配一名中國公主),使之保證停止對中國邊境的侵犯。
和親就是&ldquo中國曆史上&lsquo不平等條約&rsquo的另一種形式&rdquo,當中國軍事上軟弱時它就一再出現。
當漢朝成功地把和親政策轉變為完全的納貢制度時,&ldquo就向匈奴要來一位王子作為人質,以保證其馴服&rdquo。
[11]耆英(英國的公文中寫作Keying)自己沒有兒子,建議收養璞鼎查的兒子,并帶他到北京去。
當他得知這孩子先要在英國完成學業時,他答道:&ldquo很好!從今天起,他就是我的養子弗裡德裡奇·耆英·璞鼎查了!&rdquo[12] 英國在1842&mdash1843年談判中的目的比較簡單具體,但影響卻深遠:即依靠條約法規使各種權利成為制度,使其總的來說有利于英國在貿易及交往方面的發展。
正像查頓所申說的那樣,他們最直接關心的就是通商的機會。
條約稅則實際上是由英國的與廣州的有關人士議定的。
伍崇曜代表中國方面,馬地臣則率領緻力于廢除舊制的英商代表團。
然而,他們都不十分了解行商以前實際上交付的貿易稅。
關稅率實際上是查頓過去的一位代理商(羅伯聃)在廣州同海關監督等人讨價還價制定出來的。
新稅則的稅率用幾乎任何标準來衡量,都可以說是低的,且不具保護性,因為不論進、出口稅都仍按中國的舊規矩征收。
主要的變革并不在于帝國的舊稅率方面,而是在于要努力掃除深深植根于廣州貿易制度中的撈外快和收小費等一整套敲詐勒索制度。
當涉及内陸轉口稅(指外國貨物從口岸起運至内陸市場後所應征收的那些稅)時,條約規定此類稅額&ldquo隻可按估價則例若幹,每兩加稅不過某分&rdquo,可是由于缺乏情報資料,這種百分率在條約條款中最後仍付阙如。
不出所料,英國人根本不能杜絕在商埠以外對他們的貨物随地課稅。
&ldquo自由貿易&rdquo還是無法強加給中華帝國。
取代廣州海關制度的一些新規定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制定了出來,并與稅則一道于1843年7月22日頒布:英國船隻将把它們的執照委托英國領事保存,這樣一來,英領事實際上将取代以前對在廣州的每條船隻負責的那種公行&ldquo保商&rdquo的地位。
中國政府将不再對中國商人的債務擔當責任。
同時英國政府規定,英國領事對所有英國人有審判權。
這樣便正式制定了治外法權原則,而它長期以來被認為是侵犯中國在廣州的刑事審判權的。
中英附粘和約是在1843年10月8日由璞鼎查和耆英在虎門簽署的。
它把英國的貿易限制在五個通商口岸内,允許外商在那些地方居留,但限制到五個口岸之外的地方去旅行。
附約規定了香港與廣州之間的地方貿易,允許在所有的商埠内停泊軍艦,認可領事協助稽私,承認治外法權和引渡刑事犯。
它還包括一項最惠國待遇條款,即此後凡與其他列強訂立之條約,英國将援例享有同等利益。
雖然如此,附約後來在中、英文本之間顯示有幾處歧異,這部分原因是由于英方譯員小馬禮遜死後無恰當的接替人所緻。
[13] 英國的目的是想利用其陸海軍力量來鞏固已經獲取的通商機會。
關于這種努力是怎樣受到限制的,從香港的事例中可以看出。
英國人希望把這個現在已經屬于英帝國的島嶼變成他們存放貨物的倉庫,從這裡他們可以進入中國全部沿海地區。
為此目的,他們想把中國的沙船貿易吸引到他們這個新的島嶼港口方面來,因此試圖把這一點寫入附粘和約。
然而,在條約的中文文本中卻明白無誤地寫道:香港乃外國領土,所有去該地的中國商船必須從中國五個通商口岸的中國海關取得通航證。
中國當局用拒發通航證的辦法就能夠窒息這種合法的貿易,而且他們也确實是這樣做的。
對中國方面這種不合作的态度,英國人的對策是通過由香港英國當局發放航行許可證,來保護居留在那裡的英國國民的船隻。
這是一種新策略,它的本意是為了保護往來于廣州、香港、澳門之間載運旅客和雜貨的小船。
英國人單方面推廣了這種做法,很快讓那些在香港注冊而往來于中國所有沿海地區的中國船隻和外國船隻使用他們的旗幟。
南京條約和虎門附約沒有提到的主要問題是鴉片。
英國政府争辯說,鴉片貿易既然明顯地不能為中國所禁絕,那麼,上策便是使它合法化,并對它征稅來達到管理它的目的。
對此,道光帝當然從内心裡不能同意。
鴉片因此在初期的幾件條約中始終沒有被提及,而這項貿易卻在條約規定的範圍之外,根據一套非正式的規定得以恢複進行。
早在條約規定的商埠開放以前很久,那些新口岸外就有武裝的鴉片&ldquo接受船&rdquo(浮動的毒品貨棧)停泊在沿海鴉片站旁邊,鴉片站的貿易已成為既成事實。
到1843年4月,上海官員們&ldquo業已在吳淞附近指定了一個停泊地&hellip&hellip生意十分興隆,許多清朝的低級官吏也參觀過這些船隻&rdquo[14]。
然而璞鼎查于1842年11月曾經下令,英國人在這些港口正式開放和建立領事館之前,禁止在那裡進行貿易。
在仍被占據的舟山島上一位英國高級海軍軍官就曾指出,鴉片商人&ldquo迄今已被允許在該島與澳門之間的沿海一帶航行,而無需辦理港口過境手續,也未曾受到任何盤問&hellip&hellip隻要他們不靠近尚未開禁的五個口岸即可&rdquo。
[15]可是,當這位軍官于1843年4月發現他們出現在尚未正式開放貿易的上海口外時,便命令他們在24小時内離開。
這件事給觀察兩國事件的人提供了一個可資教訓的實例。
璞鼎查斥責海軍這種頭腦刻闆的舉動。
那位軍官受到譴責并被撤職,而與他認真合作的那位上海道台也得到了同樣的下場。
此後英國海軍就對鴉片貿易采取視而不見的态度。
到了1845年,就有80艘裝運鴉片的快船往來于香港。
此時馬地臣指示他那為首的鴉片船長說,不要誇耀對海軍的&ldquo勝利&rdquo,而是&ldquo要盡力讨好清朝官吏,如果他們要求我們從一個停泊處開到另一個停泊處,我們就要照辦,并且不要太靠近他們的城市。
鴉片貿易現在在英國很不得人心,因此得保持沉默,盡量避人耳目,為此目的,不論怎樣小心都不為過分&rdquo。
[16] 結果,英國對華的商業入侵從此便是合法貿易與非法鴉片貿易雙管齊下地進行。
合法貿易是在新開辟的五個條約口岸進行。
鴉片貿易使在這些港口之外的沿海一帶
19世紀中葉的幾十年内,他們仍然受着傳統儒家思想的熏陶:即政治是皇帝及其官僚們的事,而且要地方名流的支持。
在這種古老的秩序下,現代的民族主義絕少有所表露。
相反,清政權所關心的主要是維護中國地主&mdash文人學者統治階級對它的忠誠,并借此以鎮壓一切可能在農村平民中掀起的騷動及反清叛亂。
在這種背景下,平息沿海英國人的滋事,起初隻被當作一個次要的小問題。
19世紀30年代最後幾年裡,清政府的打算也隻不過是要制止英&mdash印&mdash中鴉片貿易的禍害而已。
鴉片貿易經常取得設在印度的英政府鴉片制造業的供應,它持續到1917年為止,達一百多年之久。
這種近代史上延續最久的有組織的國際性的犯罪活動,為早期英國對中國的侵略輸了血。
為了進行第一次鴉片戰争,一些鴉片商大亨不僅幫助巴麥尊制定計劃和戰略,而且提供必須的物質援助:把鴉片貿易船隻租給艦隊使用;鴉片貿易船隻的船長給他們當領航員,而其他職員則充當翻譯;自始至終給了殷勤的招待,并出謀劃策和提供最新情報;用販賣鴉片得來的白銀換取在倫敦兌換的彙票,以支付陸海軍的軍費。
既然鴉片能夠在中國迅速找到吸食者,它就同樣能夠迅速在中國找到零售商,因此,英國、印度、美國及其他國家的販毒商隻需将鴉片運到中國,其餘的事自然會由中國人去包辦,不用英國政府插手。
英政府要求簽訂條約隻具有一般性的目的,即廢除納貢制結構。
1842年南京條約取消了隻準在廣州進行中外貿易和由廣州特許的公行壟斷商來進行中外貿易的限制,從而開始了國與國之間的外交關系。
印度鴉片和外國侵略已經開始搗毀中國排他性的藩籬。
中國的戰敗使煙毒進一步泛濫,而取得戰争勝利的英國人則試圖建立中外交往的新制度。
這一點,他們在後來的20年内辦到了,其間他們與清廷及其地方官吏有時一緻行動,有時則發生沖突,而與法國人、美國人、俄國人的關系也是如此。
從1842&mdash1844年至1858&mdash1860年這段時期,這些新制度的發展集中體現在初期開放的五個通商口岸上。
19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這20年構成了中國對外關系新秩序的第一階段。
從西方的觀點看來,那是這種條約制度結構得以逐漸形成的初創階段。
後來的幾個階段是使條約制度在中國的政治和社會中變為越來越重要的因素。
從今天中國人的觀點來看:條約是帝國主義入侵的工具。
在19世紀60年代到90年代的下一個30年中,通商口岸成了中外共管、文化混雜的中心城市:它們對整個中國有着日益擴大的影響。
在19世紀90年代到20世紀20年代的第三個30年中,主要通過商埠向外擴散的外國影響像滾滾洪流,它大大加速了中國傳統的國家政體及社會制度的解體和改組。
在這一時期,通商口岸内出現了資産階級和自由主義的萌芽。
外國人在中國國内的活動達到了高潮。
最後,在20世紀20年代到50年代的第四個30年中,條約制度先是在很大程度上被日本的侵略所取代,接着又被共産黨領導的一個新時代的革命秩序所代替。
在這風雲多變的一個世紀中,條約制度就經曆了這麼幾個階段。
因此,條約制度這個近代中國的插曲是出現在&ldquo王朝虛位&rdquo的一個世紀中:這時清王朝中央權力衰落,政治動亂接踵而來,最後,一個嶄新的中央集權在根本不同的一種黨的專政制度下逐漸建立起來。
這個重建中央集權的過程最後與城鄉民衆的政治活動相結合,也與為發展經濟而廣泛應用現代技術的活動結合了起來。
從大處看,條約制度興衰的一百年來,經曆了帝國主義入侵中國的開始及其高潮,也經曆了中國人民對侵略不斷增強革命反抗的各個階段。
中國的主權在條約中不斷受到損害;随着民族主義和革命的興起,主權漸漸地又得到了維護。
雖然通商口岸在開始時隻是沿海貿易及對外交往的邊緣地帶的中心,可是在挑戰與應戰的過程中它們成了鬥争的主要焦點。
因此,必須把19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條約制度形成的時期,看成是外國對中國生活施加錯綜複雜和驚人影響的起始階段,盡管這一有着外國影響、特權、控制和最終是掠奪的時代,在中國人民的曆史長河中隻不過是一個小小的插曲。
今天研究19世紀中葉中西關系史的學者們的一個重要任務,是必須如實地對當時中國被迫與之打交道的&ldquo西方&rdquo進行考察。
當時的西方仍然是以農業為主,用今天的眼光來看,在工業、交通運輸、文教、醫療衛生和人民參與政治生活的程度等方面都是&ldquo不發達的&rdquo。
舉例說,英國在19世紀中葉有2200萬人口;但是它的政府及社會生活卻依然被500個貴族家族所控制,它們占有将近一半的土地,而其餘的大部分土地卻為大約1300個紳士及占有土地的平民所有。
盡管有1832年的議會改革法案,當時的英國仍然是一個由富有的貴族統治的國家:他們巧妙地把新興的工商業領袖吸引了過來,同時,迅速增加的人口卻不斷地擴大着農場和新城市貧民窟裡無土地和無選舉權的貧民隊伍。
19世紀中葉中國的内部叛亂與騷動,似乎與當時英國在煤、鐵、紡織品生産及鐵路方面的發展進步正好形成鮮明的對照。
然而,以安居樂業這句俗話來衡量,叛亂前的中國民衆跟進入城市與工廠生活的英國民衆相比,差距也許并沒有一般人想象的那樣大。
4億中國人和2200萬英國人之間的真正差别,第一在于他們的統治階級行動的動機不同,其次在于他們所掌握的力量不同。
英國侵略中國的動機和力量都來自英屬印度。
駐中國的主要代理行就是開辦已久的一些東印度代理行的分支機構;後者于1813年印度貿易對它們開放以後,在倫敦、孟買和加爾各答都分設了機構。
在香港的英國商界領袖們&mdash&mdash查頓、馬地臣、颠地等&mdash&mdash都具有上述背景,并且同作為其客戶分布于其他英國貿易中心的親友們(很多是蘇格蘭人)進行業務往來。
這種中間商不僅參與銀行業、保險業和船運業,而且它早在争取英國廢除1846年谷物法及1849年航海法取得勝利以前二三十年,就開始發行自己的自由報刊和宣揚自由貿易思想了。
[1]散商的思想是貪得無厭和肆無忌憚的,并且有宗教信念做護符。
(一位鴉片船長在日記中寫道:&ldquo12月2日。
忙于迅速交貨。
沒有時間讀《聖經》。
&rdquo[2]) 英國在中國的軍事力量,從一開始便是英印聯合的軍事力量。
[3]1839&mdash1842年對阿富汗的戰争使對華戰争顯得遜色。
1845&mdash1848年對錫克教徒的戰争繼續擴大了英國在印度的統治。
1841年來中國以前,璞鼎查爵士由于他在信德省(1843年被合并)作出的成績而被授予男爵封号。
總之,到了英國人對中國使用武力時,他們的作風和價值準則早就因在印度的成功經驗而已經形成。
這些人到中國來時是統治階級的紳士名流,有優越感,很自信,往往不可一世,完全相信力量的秘訣就是樹立威望,即使他們享有這樣的聲譽:他們擁有力量,并能在必要時使用這種力量。
他們也習慣于同當地貴族打交道,并在其中物色合作者以發展他們的貿易。
19世紀中葉的幾十年内,英國對華政策主要為巴麥尊勳爵所左右:從1830年到1865年的36年裡,有2/3的時間他或是擔任外相,或是擔任首相職務。
[4]他的卓越能力不僅貢獻給了英國的國家利益,也貢獻給了中産階級自由派的憲政事業。
他利用同歐洲的協作,使奧斯曼帝國免遭俄國擴張勢力的威脅。
雖然中國問題還不是他主要考慮的中心問題,但他的對華政策也有着同樣的傾向&mdash&mdash即為英國公民要求憲法規定的權利,必要時得訴諸武力;或者和其他列強采取一緻行動來謀求這種權利;一貫地&ldquo堅信正義是在他那一邊&rdquo。
[5] 從英國人的自信心這個角度來說,在中國訂立新的條約制度,其意圖一方面是為了維護英國全球商業擴張的既得利益,一方面也是為了表現這種擴張的理想。
具體地說,英國的目的在于為英屬印度、中國、英國本土之間的三角貿易提供保證和機會,也就是說,要保障印度鴉片在中國的市場以及中國茶絲對倫敦的供應。
英國締約者的直覺要求是為貿易(他們相信貿易有助于向一切民族傳播現代的文明)尋求法制(他們感到法制是放之四海而皆準,行之四海而皆有效)的保障。
因而最初的條約主要是以給商人授予特許權的形式出現的。
其中有些權利是在歐洲國際制度的範圍内正常地給予外國締約國的國民的,如&ldquo所屬華英人民,彼此友睦,各住他國者,必受該國保佑身家安全&rdquo的互惠權利(《南京條約》第一條);又如英國臣民在中國五個通商口岸有權&ldquo帶同所屬家眷寄居&rdquo,以及擁有在各該地貿易通商&ldquo無礙&rdquo之權(第二條)。
這些居住和貿易的個人權利在19世紀的主權國家之間通常是得到認可的;就是在中國,過去許多世紀的對外交往中,一般也是容許這樣做的,隻是沒有在條約中詳細地規定下來而已。
1689年的中俄尼布楚條約已經規定過旅行與貿易的互惠權利(第五條)。
但最後在1727年簽訂的恰克圖條約(第四條)關于商業問題的條款中,卻規定商隊須在嚴格的控制和管理下到北京或兩個邊境商業中心進行貿易;這倒頗像1842年以前在廣州實行的貿易制度。
[6] 英國新獲得的大部分條約權利把自由貿易的理想應用到了中國沿海:即英國商人應能進入自由市場,&ldquo勿論與何商貿易,均聽其便&rdquo,而反對跟官辦貿易壟斷機構打交道(《南京條約》第五條);英國商人&ldquo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饷費&hellip&hellip由部頒發曉示&rdquo,以便按例交納(第十條)。
[7]為了在中國沿海口岸的活動中實現這些目标,英國人堅持搞許多附加條款,它們合起來就構成了對英國臣民的領事裁判制度(治外法權),而且它是以海軍炮艦為後盾的。
這樣,一種新的外國人的社會權力結構就逐漸在中國沿海找到立足之地,并且日益膨脹起來。
英國在華成功的秘訣之一,就是英國人同清朝官吏之間默契的利益一緻。
他們每一方都代表一種征服者的力量,都懂得用道德信仰兼管理技巧來統治其被征服者。
清政權的思想體系,即威嚴的儒家思想,其核心是維護統治者至高無上的精神威望。
因此條約的簽訂就是英國和滿清這兩個貴族帝國的代表之間在争端中的權宜妥協措施。
在這一方面,璞鼎查與耆英是心照不宣的。
耆英在廣州談判時提出的妥協綱領,其後台就是京師的滿族大員、首席軍機大臣穆彰阿(1782&mdash1856年),此人于19世紀30年代即已成為道光帝的首輔大臣(見第三章)。
他們同年歲,十分親密。
穆彰阿幾乎掌握着北京的一切有權有利的職位。
他反對林則徐根除鴉片的政策,支持同族旗人琦善和耆英的妥協活動。
同他們一樣,他對各省的情況,即對中國的實情,幾乎毫不了解,隻是兩眼死死地盯着清王朝的利益。
對付中國邊境的非漢族人民,自清王朝建立以來就已成為滿族的專長,直到19世紀40年代,還是如此。
大陸邊境部落的酋長被納入中國大陸的權力結構之中,同樣,英國人則被納入了中國海疆的權力結構。
然而英國勢力在以後的擴張,則非他們的始料所及了。
1842&mdash1844年條約的締結 在南京條約以後為制定1842&mdash1843年英國條約制度的細則而進行的幾次談判中,雙方在南京達成的最初協議的基礎上各有截然不同的打算。
清方談判者原來擔心英國人會有領土要求,後來才确信英方正如所聲稱的那樣隻尋求貿易,而不是領土。
因此,中國便打算利用貿易方面的讓步去安撫英國人,但對他們的活動則根據條約而予以嚴格的限制,這樣就能通過物質誘導來控制住他們。
這裡應用的就是一種精心策劃而經常用來對付亞洲腹地夷狄的&ldquo羁縻&rdquo政策。
它包括兩個方面:(1)在商業和私人交往方面讓步,用貿易特權和友誼去收買外國的好戰分子;(2)乞靈于文明的等級制禮貌行為以及中國的整個文化優越感來設置各種限制,所以條約一經訂立,也能被用來限制對方。
在采取這些旨在軟化好戰的外國人的傳統策略時,清朝對西方的政策是否重新作了什麼考慮呢?朝廷裡的文獻記錄幾乎沒有提供什麼新東西。
然而,在一心謀求妥協的清朝官僚集團之外,許多有志之士卻作出了反應。
最著名的是魏源,一位志在使舊的管理制度仍能發揮效用的改革家。
魏源早年就有謀求改革漕運和鹽務等要害部門的經驗(見第三章)。
此時他把注意力轉到了外部世界的問題上來。
魏源利用友人林則徐于1841年年中贈送給他的翻譯過來的資料,把新舊材料組織起來編成《海國圖志》一書。
他描繪了歐洲的貿易和軍港向東方所進行的擴張,及其對中國的東南亞屬國的颠覆性影響。
這便導緻了中國沿海的動亂。
對付之方應當是以歐洲人制歐洲人,并且使亞洲國家奮起抵抗他們。
中國應當采用西方武器和訓練以自衛,并建立自己的海軍力量。
魏源的這部著作完成于鴉片戰争剛結束時,此書及其記述清朝武功的姊妹篇《聖武記》,盡管不乏以訛傳訛之處,卻仍然不失為對國際貿易和西方炮艦所帶來的問題症結進行多方面的探讨的首次嘗試。
[8]魏源雖然對1852年最後一版《海國圖志》作了增訂,但他對國外世界的廣闊探讨,很快就被湮沒無聞。
實行改革以幫助中國對付西方的進攻,已讓位于清廷在此伏彼起的叛亂中一心掙紮求存所作的努力了。
因此,在南京條約簽訂以後的10年中,清方談判者天天使出了他們整套的傳統策略伎倆來虛與委蛇,而極少有任何新穎的奇謀妙算。
他們試圖在外交禮節和名詞術語方面使其外國對手處于下風:譬如說,會談隻許在貨棧那種令人感到屈辱的環境中進行,或者隻許同低級官員進行。
當被迫作出讓步時,也隻能把它當作仁政,而不承認外國人的權利。
清帝的代表們也可以解釋為什麼不可能采取會引起民衆公開反對的行動,這點印度的統治者是很容易理解的。
然而在開始時卻利用了私情交往。
處理從1842&mdash1848年新條約關系的宗人耆英,用古代《孫子兵法》的&ldquo知己知彼,百戰百勝&rdquo的精神來執行他的任務。
在那個時代,這條金科玉律是人們的口頭禅。
如耆英所言:&ldquo制夷之法,必須先知其性&hellip&hellip即如吉林省擒虎之人,手無寸鐵,僅止以一皮襖蓋于虎首,則虎即生擒矣&hellip&hellip今若深知其性,即可以懾其心膽。
&rdquo[9]可惜耆英運用這一戰略時卻是片面的。
他不去研究介紹英國商業擴張的文章,反而先試圖用交情來籠絡英國頭目。
在他與璞鼎查的書信往返中,尤其是在他于1843年6月對香港的史無前例的五天訪問中,這位欽差大臣真是極盡讨好巴結之能事。
他裝出一副與亨利爵士十分友善的姿态,在書信裡把後者稱為他的&ldquo因地密特朋友&rdquo(即英語intimate)。
他甚至表示想收璞鼎查的大兒子為養子,且與璞鼎查交換老婆的相片(耆英後來向清帝表白,說什麼&ldquo英夷重女而輕男&rdquo)。
其馴夷手腕在他對這位英國全權大使的告别信中表現得淋漓盡緻,聽起來頗像一封情書,他說: 一年多來我倆均在緻力于同一工作,且彼此了解對方都是一心為國的:既不為私利之動機所驅使,亦不被欺詐之盤算所左右,在商談和處理事務中,彼此心心相印,我們之間無事不可相商;将來人們會說,我們身雖為二,心實為一&hellip&hellip分袂在即,不知何年何地再能觌面快晤,言念及此,令人酸恻![10] 滿族顯貴的這種表演,體現了個人外交的悠久傳統:軍事上軟弱而文化上優越的中國統治階級常常采用此法以同化和軟化入侵的蠻夷。
假若璞鼎查是蒙古人,耆英的舉動就不會那麼使他驚訝,因為這些舉動隻不過是中國古代外交紀錄的重現而已。
舉例說,漢朝對入侵匈奴的妥協,采用的就是和親政策。
中國每年給匈奴定額饋贈(另給其酋長婚配一名中國公主),使之保證停止對中國邊境的侵犯。
和親就是&ldquo中國曆史上&lsquo不平等條約&rsquo的另一種形式&rdquo,當中國軍事上軟弱時它就一再出現。
當漢朝成功地把和親政策轉變為完全的納貢制度時,&ldquo就向匈奴要來一位王子作為人質,以保證其馴服&rdquo。
[11]耆英(英國的公文中寫作Keying)自己沒有兒子,建議收養璞鼎查的兒子,并帶他到北京去。
當他得知這孩子先要在英國完成學業時,他答道:&ldquo很好!從今天起,他就是我的養子弗裡德裡奇·耆英·璞鼎查了!&rdquo[12] 英國在1842&mdash1843年談判中的目的比較簡單具體,但影響卻深遠:即依靠條約法規使各種權利成為制度,使其總的來說有利于英國在貿易及交往方面的發展。
正像查頓所申說的那樣,他們最直接關心的就是通商的機會。
條約稅則實際上是由英國的與廣州的有關人士議定的。
伍崇曜代表中國方面,馬地臣則率領緻力于廢除舊制的英商代表團。
然而,他們都不十分了解行商以前實際上交付的貿易稅。
關稅率實際上是查頓過去的一位代理商(羅伯聃)在廣州同海關監督等人讨價還價制定出來的。
新稅則的稅率用幾乎任何标準來衡量,都可以說是低的,且不具保護性,因為不論進、出口稅都仍按中國的舊規矩征收。
主要的變革并不在于帝國的舊稅率方面,而是在于要努力掃除深深植根于廣州貿易制度中的撈外快和收小費等一整套敲詐勒索制度。
當涉及内陸轉口稅(指外國貨物從口岸起運至内陸市場後所應征收的那些稅)時,條約規定此類稅額&ldquo隻可按估價則例若幹,每兩加稅不過某分&rdquo,可是由于缺乏情報資料,這種百分率在條約條款中最後仍付阙如。
不出所料,英國人根本不能杜絕在商埠以外對他們的貨物随地課稅。
&ldquo自由貿易&rdquo還是無法強加給中華帝國。
取代廣州海關制度的一些新規定在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中制定了出來,并與稅則一道于1843年7月22日頒布:英國船隻将把它們的執照委托英國領事保存,這樣一來,英領事實際上将取代以前對在廣州的每條船隻負責的那種公行&ldquo保商&rdquo的地位。
中國政府将不再對中國商人的債務擔當責任。
同時英國政府規定,英國領事對所有英國人有審判權。
這樣便正式制定了治外法權原則,而它長期以來被認為是侵犯中國在廣州的刑事審判權的。
中英附粘和約是在1843年10月8日由璞鼎查和耆英在虎門簽署的。
它把英國的貿易限制在五個通商口岸内,允許外商在那些地方居留,但限制到五個口岸之外的地方去旅行。
附約規定了香港與廣州之間的地方貿易,允許在所有的商埠内停泊軍艦,認可領事協助稽私,承認治外法權和引渡刑事犯。
它還包括一項最惠國待遇條款,即此後凡與其他列強訂立之條約,英國将援例享有同等利益。
雖然如此,附約後來在中、英文本之間顯示有幾處歧異,這部分原因是由于英方譯員小馬禮遜死後無恰當的接替人所緻。
[13] 英國的目的是想利用其陸海軍力量來鞏固已經獲取的通商機會。
關于這種努力是怎樣受到限制的,從香港的事例中可以看出。
英國人希望把這個現在已經屬于英帝國的島嶼變成他們存放貨物的倉庫,從這裡他們可以進入中國全部沿海地區。
為此目的,他們想把中國的沙船貿易吸引到他們這個新的島嶼港口方面來,因此試圖把這一點寫入附粘和約。
然而,在條約的中文文本中卻明白無誤地寫道:香港乃外國領土,所有去該地的中國商船必須從中國五個通商口岸的中國海關取得通航證。
中國當局用拒發通航證的辦法就能夠窒息這種合法的貿易,而且他們也确實是這樣做的。
對中國方面這種不合作的态度,英國人的對策是通過由香港英國當局發放航行許可證,來保護居留在那裡的英國國民的船隻。
這是一種新策略,它的本意是為了保護往來于廣州、香港、澳門之間載運旅客和雜貨的小船。
英國人單方面推廣了這種做法,很快讓那些在香港注冊而往來于中國所有沿海地區的中國船隻和外國船隻使用他們的旗幟。
南京條約和虎門附約沒有提到的主要問題是鴉片。
英國政府争辯說,鴉片貿易既然明顯地不能為中國所禁絕,那麼,上策便是使它合法化,并對它征稅來達到管理它的目的。
對此,道光帝當然從内心裡不能同意。
鴉片因此在初期的幾件條約中始終沒有被提及,而這項貿易卻在條約規定的範圍之外,根據一套非正式的規定得以恢複進行。
早在條約規定的商埠開放以前很久,那些新口岸外就有武裝的鴉片&ldquo接受船&rdquo(浮動的毒品貨棧)停泊在沿海鴉片站旁邊,鴉片站的貿易已成為既成事實。
到1843年4月,上海官員們&ldquo業已在吳淞附近指定了一個停泊地&hellip&hellip生意十分興隆,許多清朝的低級官吏也參觀過這些船隻&rdquo[14]。
然而璞鼎查于1842年11月曾經下令,英國人在這些港口正式開放和建立領事館之前,禁止在那裡進行貿易。
在仍被占據的舟山島上一位英國高級海軍軍官就曾指出,鴉片商人&ldquo迄今已被允許在該島與澳門之間的沿海一帶航行,而無需辦理港口過境手續,也未曾受到任何盤問&hellip&hellip隻要他們不靠近尚未開禁的五個口岸即可&rdquo。
[15]可是,當這位軍官于1843年4月發現他們出現在尚未正式開放貿易的上海口外時,便命令他們在24小時内離開。
這件事給觀察兩國事件的人提供了一個可資教訓的實例。
璞鼎查斥責海軍這種頭腦刻闆的舉動。
那位軍官受到譴責并被撤職,而與他認真合作的那位上海道台也得到了同樣的下場。
此後英國海軍就對鴉片貿易采取視而不見的态度。
到了1845年,就有80艘裝運鴉片的快船往來于香港。
此時馬地臣指示他那為首的鴉片船長說,不要誇耀對海軍的&ldquo勝利&rdquo,而是&ldquo要盡力讨好清朝官吏,如果他們要求我們從一個停泊處開到另一個停泊處,我們就要照辦,并且不要太靠近他們的城市。
鴉片貿易現在在英國很不得人心,因此得保持沉默,盡量避人耳目,為此目的,不論怎樣小心都不為過分&rdquo。
[16] 結果,英國對華的商業入侵從此便是合法貿易與非法鴉片貿易雙管齊下地進行。
合法貿易是在新開辟的五個條約口岸進行。
鴉片貿易使在這些港口之外的沿海一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