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1800年前後清代的亞洲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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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可圖的商品,尤其是茶、羊毛和稻米等,通常都被政府壟斷而被分配給寺院和個人來經營。
最大的商人是寺院和活佛喇嘛,他們也是主要的放債者。
平民經商的處境很不利。
他們即使有錢,但是地位低于最小的官員,不準穿用絲綢。
手藝人的勞動也處于不利的地位。
政府利用農民的勞動力經營一些紡織和某些專門工業,對其他手工業還有權以非常低的價格購買産品。
在阿裡,政府壟斷了金礦,以三年為期租給包商,并授權後者征用自由農民的勞力去開采黃金。
如上所說,鐵匠是賤民。
在拉薩也同在列城一樣,占統治地位的外商是克什米爾人、尼泊爾人和漢人。
西藏商人中有許多人來自康區。
随着1792年乾隆帝對西藏&mdash尼泊爾戰争采取軍事幹涉,清朝對西藏的影響臻于極盛,此後則逐漸衰退。
清朝對噶廈的監督是由在拉薩的駐藏大臣、幫辦大臣和一支小小的駐軍執行的。
如同在滿洲、蒙古和新疆一樣,駐藏大臣及其幫辦總由旗人擔任。
噶廈和戴琒出缺,在理論上均由清帝親自任命。
實際上那隻是形式,但達賴喇嘛或其攝政照例向駐藏大臣推薦這類人選,駐藏大臣則向北京呈報。
不僅如此,清朝還承認這裡的世俗官員為噶倫,屬于清帝國官員,并擁有清朝特封貴族的三品頂戴,如同新疆六城的阿奇木伯克那樣;其他高級官員包括戴琒在内,則為四品。
有時清帝還加封一位藏官為二品,以示殊寵。
達賴和班禅兩位喇嘛位在極峰,不入品級;但是,官品在西藏人心目中是有威望的,這從西藏的上層官僚一般都是&ldquo四品&rdquo之稱的事實中可以看出來。
清廷和西藏人是站在兩個截然不同的角度看待皇帝與達賴喇嘛的關系的。
在清廷看來,達賴喇嘛是強有力的宗教領袖和聖僧,但歸根結底還是受清帝保護的。
在西藏人看來,清帝不過是喇嘛的世俗支持者。
這意味着西藏人把達賴喇嘛的地位看得高于清帝,因為在西藏,俗人有義務向僧侶提供物質支持,而僧侶才是占統治地位的(就格魯派而言),俗人無論如何有錢有勢,都是處于從屬地位。
西藏政府清楚地知道清朝的觀點,但要清廷作出解釋,對西藏人來說則是不策略的。
西藏政府經常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把敵視清朝的藏民的利益同寺院、貴族和北京政府的不同利益加以調和。
一個長期不得解決的問題是選擇活佛的方法。
在1793年,乾隆帝向拉薩緻送金瓶,命令今後尋覓達賴、班禅和其他活佛的化身,要将候選者的姓名各寫一簽,貯于瓶内,由抽簽決定。
傳統的确定方法則是根據一系列測驗,例如讓候選的幼童辨認其前世活佛的用具。
選定的活佛一般都是主要藏官所同意的貴族。
清廷則下令達賴喇嘛要在平民中選擇,并将金瓶送往拉薩,以阻止藏官按照占統治地位的政治集團的利益在貴族中選擇。
在清廷看來,選擇像達賴這樣一位重要的活佛而用排除皇帝權威的辦法,那是不可思議的。
西藏人不但認為金瓶是一種不受歡迎的幹涉,而且還認為這是清朝在西藏具有權威的象征,正像清政府自己所認為的那樣。
因此,在達賴圓寂之後,拉薩政府一方面要使西藏公衆相信指認活佛是采用傳統的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向清政府保證,達賴事實上是從金瓶當衆抽簽選出的。
金本巴瓶在19世紀實際使用到何種程度,依然是個神秘的問題,不過在1841年和1858年這兩次一般都公認曾經使用過它,這時清朝在西藏的影響卻正處于最低潮。
這表明當清朝的力量微弱到不足以在西藏發揮真正的權威時,西藏人還是願意使用金瓶作為受清朝保護的象征。
但是,在清朝強大時,西藏人為了強調西藏的自治,對金瓶的使用是有所猶豫的。
就在八世達賴圓寂以後的1804年,金瓶問題曾引起公衆對清朝幹預的不滿。
騷動者散發傳單,張貼告示,西藏政府為了穩定局勢籲請北京方面減少駐軍。
清廷表示同意之後,拉薩政府的回報是囚禁了反清示威的魁首。
然而抗議運動繼續進行,這是因為藏人認為噶廈官員與駐藏大臣同流合污,插手政府财政。
攝政為了平息日益增長的民憤,曾将兩位噶倫加以軟禁,并派藏兵保護駐藏大臣,以防可能發生激怒清政府的事件。
公衆的猜疑似是有某些根據,因為在1805年,清政府經過調查曾将一位駐藏大臣枷押而歸,将另一位大臣流放烏魯木齊。
攝政則将兩位被控貪污的噶倫降級,并把反清示威的頭目逐出拉薩,以回答清政府所作的姿态。
在1808年,清朝還允許藏人選擇九世達賴喇嘛使用傳統的方法而不用金瓶。
但是,清朝駐軍的聲威繼續下降。
在1801年,駐藏大臣曾被迫向達賴和班禅借銀2萬兩以應駐軍需要,因為北京政府未将銀兩解到。
但當駐藏大臣想再次告貸時,西藏人就拒絕了。
不僅如此,清朝駐軍不能依例三年輪換。
因此士兵與藏族婦女通婚,用這種微薄的收入贍養家口,弄得很窮困。
這種婚姻關系也使北京對駐軍的忠誠發生疑問。
到1815年,駐軍的财政發生危機,隻得削減彈藥,減少操練。
駐藏大臣變成了&ldquo不過是一位政治觀察家而已&rdquo。
[89] 地圖5 19世紀初期的西藏 西藏政府面臨的另一個長期問題,是如何對待尼泊爾和英屬東印度公司。
西藏人同尼泊爾訂有貿易協定,允許尼泊爾商人入境經商。
東印度公司則是另一回事。
西藏人不希望看到這樣一個強大的異己力量在西藏建立它的勢力。
英國人會構成兩重危險,即他們不僅可能蠶食西藏,而且他們的蠶食可能引起清朝的反擊。
1792年尼泊爾人的入侵曾導緻滿人的幹涉,并在拉薩建立了清朝的權威。
英國在西藏的活動,也可能促使清政府加緊它對西藏的控制。
這是西藏人所急于避免的;因此,他們盡量同英國保持一段距離。
1792年清朝的幹涉切斷了西藏與孟加拉的貿易,也不許英國人到不丹。
但是,商業前途仍然強烈地吸引着東印度公司的經理們,他們希望西藏能夠成為與中國内地直接通商的過道,希望能在西藏和不丹得到金銀去廣州購買茶葉。
東印度公司還想在它的境内種植茶葉。
在18世紀,他們曾試圖通過西藏得到茶種而未獲成功,但是他們後來仍在積極活動。
為了達到這些目的,東印度公司把注意力轉向1792年之後成為清朝屬國的尼泊爾。
盡管西藏和不丹都是對英商關閉的,東印度公司還是認識到,進入尼泊爾的英國貨可以假手尼泊爾商人到西藏出賣。
因此,英國人很快利用尼泊爾人對清朝的不滿情緒,在1801年獲得在加德滿都派駐代表的權利。
然而,當時的形勢尚不利于英國擴大對廓爾喀統治者的影響。
英國與尼泊爾的關系迅速惡化,在1803年東印度公司隻得撤回它的代表。
當東印度公司繼續對尼泊爾施加壓力時,尼泊爾人則把他們向清朝的納貢說成是受中國人保護的關系。
然而,1812年的尼泊爾貢使在北京卻沒有說服清政府答應在它同英國一旦發生戰争時給予援助。
清政府實際上拒絕了這一請求。
後來發生的1814&mdash1816年英尼戰争,使得清政府對屬國尼泊爾的立場明朗化了。
尼泊爾政府再三向駐藏大臣呼籲說英國想吞并尼泊爾,也想取消尼泊爾對北京的進貢。
錫金王擔心尼泊爾的擴張而左袒東印度公司,但對英國擴張主義更感憂慮的不丹人則同情尼泊爾。
在西藏本土,班禅和某些拉薩官員也敦促清朝幫助尼泊爾。
不過,西藏的攝政卻勸尼泊爾講和。
最後,清帝指示駐藏大臣,此事盡管與清政府有關,但隻要加德滿都能夠繼續五年一貢,尼泊爾人甚至可以歸順英國。
正如駐藏大臣在緻尼泊爾政府的信中所說:&ldquo皇上對你們是否親英毫不介意。
&hellip&hellip你們同英國打仗是在我們境外。
我皇上不能發兵前往。
&rdquo[90]顯然可見,尼泊爾并不處于清朝保護之下。
英尼戰争也看清楚了清朝的&ldquo一視同仁&rdquo理論的真相,按照這一說法,清帝對帝國境内外的一切國家是同等看待的。
尼泊爾是納貢國,東印度公司則不是。
然而清政府竟援引一視同仁的原則,來為它拒絕保護一個納貢國進行辯解。
[91]英國人幾經挫折後戰勝了尼泊爾人,強迫他們讓出卡利河與蘇特裡傑河之間的全部領土。
清朝政府對此竟無動于衷。
北京在推卸保護納貢國的責任時奉行的這種方針,使它在後來面臨朝鮮、琉球、哈薩克草原、帕米爾和清帝國其他邊區發生的許多不幸事件中能夠自我解嘲。
如同在中國本土一樣,清朝在亞洲腹地的權威也像一把重錘,平時對它的子民是高懸不用,一旦發生反叛則迎頭打擊。
清朝的上層建築幾乎從不幹涉平民的事務,但是它的存在維持了當地統治集團的權勢,保留甚至固定化了當地的結構。
盡管清廷的政策是把亞洲腹地同中國隔離開來,但到19世紀初漢人向那裡的擴張已經開始。
在政府的同意下,奉天、青海、康區東部邊緣地區和準噶爾,都有漢民耕種土地。
中國的州縣制也随之而來。
漢族農民還開始非法滲入滿洲邊境和内蒙古草原。
漢商人數也增加了。
在吉林和黑龍江的大小城鎮都有漢族商人和手工藝人,漢族流犯從事采礦和在林區挖參。
漢商左右了從恰克圖到張家口的蒙古貿易,在草原各地做買賣。
漢商和東幹商在準噶爾的商業中起着重要作用,他們也在西藏的邊沿地區做買賣,甚至日益試圖将他們的活動伸向東突厥斯坦。
隻有西藏中部地區他們才未涉足。
雖然如此,這種擴張在19世紀初期也還有限。
對亞洲腹地的平民來說,中國和漢人是遙遠的。
旗人和清朝官吏隻能偶爾見到。
北京從亞洲腹地各屬地得到的收入并不多。
誠然,清朝除了從它們那裡求得安甯外,别無他求。
滿人之征服亞洲内陸是出于戰略而不是利潤的考慮,目的是想防止敵對強國的興起。
在陸路上,中國本土終于得到了妥善的保護。
邊境問題也是存在的。
英屬印度的擴張使清朝在西藏的權威受到潛在的威脅。
浩罕的商業野心和瑪赫杜姆家族的宗教政治威脅着清朝對新疆六城的控制。
強鄰俄國對新疆、蒙古和滿洲邊境也虎視眈眈。
但是從中國本土看來,這些都是遙遠的麻煩。
在1815年,北京對它們還幾乎毫無察覺。
(志勇 譯) *** [1]參見入江啟四郎《中國邊疆和英俄角逐》;費正清編:《中國人的世界秩序觀》;克拉布:《中國和俄國的&ldquo大賭博&rdquo》;拉烏爾:《中亞的政治》;羅薩比:《1368年迄今的中國和亞洲腹地》。
[2]最近出版的書有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我認為此書對寫這一章非常有用);拉姆:《不列颠與中國的中亞:1767&mdash1905年通往拉薩之路》;黎吉生:《西藏簡史》;塗奇:《雪山之國西藏》(德賴弗英譯);夏格巴:《西藏政治史》;斯内爾格羅夫、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百太安:《西藏的文明》(德賴弗英譯)。
[3]徐松的《西域水道記》(卷1,第18頁)似将博洛爾置于吉爾吉特山谷。
參見坎甯漢《從自然、統計和曆史角度看拉達克,兼及其毗鄰諸國》,第45頁;穆罕默德·海德·達格拉特:《中亞莫卧兒人的曆史》(羅斯英譯,伊萊亞斯編),第135、384&mdash385頁;伯希和:《馬可波羅遊記注釋》卷1,第91&mdash92頁;佐口透:《俄國和亞洲的草原》,第181頁(顯然是根據徐松著作寫成)。
[4]鈴木中正:《圍繞西藏的中印關系史》,第179頁;坎曼:《不列颠打通西藏的最初嘗試》,第140頁,尤其是注73。
[5]拉文斯坦:《俄國人在黑龍江》,第66頁。
[6]何炳棣:《中國人口的研究,1368&mdash1953年》,第158&mdash163、283頁。
[7]羅伯特·李:《清代曆史上的滿洲邊疆》,第23、113頁;參見賽諾《雜談關于亞洲腹地的史學(Ⅰ)》,載《亞洲史雜志》卷7第2期(1973年),第186頁。
不過羅伯特·李是正确的。
盡管1927年豪沃還用滿文護照,但在20世紀,講滿語的人是很罕見的。
[8]見《大清高宗實錄》卷743,第4頁(1765年10月4日)。
此條我參考了孟思明1949年未發表的論文《1858年瑷珲條約的簽訂》,第10頁。
[9]納羅契尼茨基:《1860&mdash1895年資本主義列強在遠東的殖民政策》,第150頁(關于19世紀70年代庫頁島的天花和梅毒)。
[10]羅伯特·李:《清代曆史上的滿洲邊疆》,第47&mdash48頁。
本節主要依據此書。
[11]這個問題還需要作認真的曆史研究。
關于對20世紀人口的估計,可參閱邁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2版,第28&mdash30頁;米勒:《内蒙古的寺院和文化變化》,第25&mdash72頁;《人民中國手冊》,北京1957年版,第14&mdash15頁。
[12]拉鐵摩爾;《重訪蒙古》,第33頁。
[13]法烏斯特:《1727&mdash1805年俄國的對華貿易及其背景》,第85頁。
[14]參看羅伯特·李的《滿洲邊疆》一書中關于打牲諸旗所負擔的納貢義務,第51、56&mdash57頁。
[15]納紮格多爾濟:《蒙古封建主義的經濟基礎》(拉鐵摩爾英譯),載《現代亞洲研究》第1卷第3期(1967年),第268頁。
[16]橋本光寶:《蒙古的喇嘛教》,第199&mdash200頁。
[17]見海希格《蒙古的宗教》,載塗奇和海希格編《西藏宗教與蒙古》,第408&mdash410頁。
[18]參看鮑登《一件19世紀的蒙古法律文書》,載《波恩大學中亞研究》卷3(1969年),第231、247頁注36。
[19]米勒:《内蒙古的寺院》,第27&mdash31頁;邁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42&mdash43頁;鮑登:《蒙古近代史》,第160頁;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第121頁。
[20]田山茂:《清代的蒙古社會制度》,第280&mdash281頁。
[21]見《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史》第2版,第211&mdash212頁;鮑登:《蒙古近代史》,第173頁。
[22]羅薩比:《1368年迄今的中國和亞洲腹地》,第171頁。
[23]中文版編者按:原文此注在第60頁上者漏印,我們僅就其第61頁上者翻譯如下。
&ldquo&hellip&hellip英吉沙爾、葉爾羌與和阗(7669000蒲爾&mdash&mdash見曾問吾前引書第286&mdash287頁),外加渾巴什的生銅(值1600000蒲爾以上&mdash&mdash見曾書第290頁),再加向居民征收的生銅(11053斤,等于1092000蒲爾以上&mdash&mdash見曾書第290頁)。
關于銀兩兌換率,見曾書第289頁。
這個問題需要仔細研究。
也見納羅契尼茨基前引書,第110&mdash111頁。
&rdquo [24]參見阿赫麥德·沙·納赫什班迪《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道森英譯),載《英國皇家亞洲學會雜志》1850年第12期,第383頁。
[25]佐口透在《18和19世紀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中的說法與此相反,見第272&mdash279頁。
[26]見傅恒等編《欽定皇輿西域圖志》卷2,第17頁;卷44,第23等頁。
[27]綿忻等編:《欽定新疆識略》卷12,第3&mdash4頁。
[28]魏源:《聖武記》卷4,第32&mdash33頁。
[29]瓦裡哈諾夫:《全集》卷1,第301&mdash302頁。
[30]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第275&mdash278、282頁;但第280頁又說近14倍,此數同第278&mdash280頁附表的數字不符。
[31]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40&mdash341頁,尤其是注3;又見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載《俄國皇家地理學會論叢》卷10(1855年),第341&mdash342、347頁;又見貝柳《喀什噶爾史》,載于福賽思《1873年出使葉爾羌報告》,第201頁(其中的&ldquo沙菲派&rdquo,即指沙菲伊法學派)。
[32]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4第48号(1835年12月),第662頁。
[33]佐口透:《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197&mdash198頁;又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42頁。
[34]見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第345、347頁;赫爾麥森編:《關于基發、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載《俄國與亞洲鄰國知識》第1及第2輯(1839年),第95&mdash97頁;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62頁。
赫爾麥森和洪堡德把法伊德·阿丁記作薩伊夫·阿丁和&ldquo塞伊夫林&rdquo,見上引《關于基發、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89頁。
[35]米爾·伊紮特·阿拉:《1812&mdash1813年中亞遊記》(亨德森英譯),第30頁。
[36]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39頁。
20世紀以後中國西北的突厥族中還有人信佛教。
[37]見米爾·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38頁。
[38]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295、297、338&mdash339、341&mdash342、389、419、643及657諸頁。
又見哥隆布《東突厥斯坦的土地耕種:綠洲經濟和遊牧》,第25&mdash26頁。
[39]賈林:《記東突厥斯坦的薩滿教》,載《人種學》1961年第1&mdash2期,第1&mdash4頁;米爾·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28頁;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7頁。
[40]張志義:《新疆的土地利用和定居的可能性》,載《地理評論》第39期(1949年),第58、66頁。
[41]阿赫麥德·沙·納赫什班迪:《旅行記》,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25第4期(1856年),第348頁。
[42]戴布斯的《中國突厥斯坦的發現和探察史》(本書有中譯本,題為《新疆探察史》,1978年,新疆博物館。
&mdash&mdash譯者)第75頁提到1886年喀什噶爾曾發生流行性霍亂,但哥隆布在其《東突厥斯坦的耕種》第9頁上則稱并無此事。
關于霍亂和地震的情況還可參閱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9頁。
[43]哥隆布:《東突厥斯坦的耕種》,第9&mdash10頁(根據20世紀的情況)。
[44]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5頁。
[45]關于它的叙述,見德雷克《大麻種植者手冊》,第6頁。
[46]阿赫麥德·沙:《旅行記》;又見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7頁。
[47]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43頁;但應參照阿赫麥德·沙的《旅行記》(第384頁),他指出隻有農民才要繳納人頭稅。
[48]見米爾·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27頁。
[49]參見杜曼《清帝國對準噶爾和東突厥斯坦的征服》,載齊赫文斯基所編《滿人在中國的統治》,第285&mdash287頁。
作者給人以錯誤的印象,使人們覺得這種土地制度是清朝的新創。
[50]波羅夫科夫在他的《喀什噶爾所出1812年的瓦庫夫文書》(載季赫米洛夫所編《考古地理學1959年年鑒》,第344&mdash349頁)一文所引1812年的瓦庫夫條目中,并未提到清政府。
關于19世紀新疆的宗教捐贈的文書,現保存在哈佛大學霍頓圖書館(尚未編目),其中兩件的日期是1804年,一件是1867年,一件是1879年。
1867年的文書寫在羊皮紙上。
其他三件是抄本。
[51]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4頁。
[52]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第276頁(據載,1777年有耕地45186畝,綠營兵為2380人,流犯為180人)。
[53]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3頁。
[54]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4頁;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49頁。
[55]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61頁。
[56]赫爾麥森:《關于基發、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81頁。
[57]穆爾克羅夫特、特雷貝克:《1819&mdash1824年在印度斯坦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記》卷2,第479頁(本書參考書目為1825年&mdash&mdash譯者);又見戴維斯編《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357頁。
[58]見庫茲涅佐夫《19世紀上半葉清政府在新疆的經濟政策》,第16&mdash19、92&mdash96、115頁;又見作者的同名文章載《哈薩克科學院院報:曆史、考古、人種學專集》3(17)(1961年),第84頁。
[59]見戴維斯《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25&mdash26頁,又見第312、335頁。
參見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6頁,作者說庫車人口主要是加爾梅克人。
他說:&ldquo富有的要人住在城内,窮人則住在郊野的帳篷裡。
&rdquo沃森的材料是19世紀30年代的,他顯然把庫車與焉耆混為一談了。
[60]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680頁(書中将shelkovymi誤作melkovymi);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24頁;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2頁(書中&ldquo百分之四十&rdquo應系&ldquo四十分之一&rdquo之誤);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第347&mdash348頁;庫茲涅佐夫:《清政府在新疆的經濟政策》,第19頁。
[61]見穆爾克羅夫特和特雷貝克《在印度斯坦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記》卷1,第452頁。
[62]《大清宣宗實錄》卷262,第24(1835年2月16日)、26頁(1835年2月19日)。
[63]見赫爾麥森《關于基發、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96頁。
[64]見阿赫麥德·沙《旅行記》,第351頁。
[65]感謝岡田英弘在1971年把這一滿語詞彙的含義告訴我,據告那是由漢字&ldquo胡岱達&rdquo音譯而成。
參見佐口透《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380&mdash383頁;佐口透:《浩罕王國的東方貿易》,載《東洋文庫研究紀要》第24期(1965年),第86&mdash89頁。
[66]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4頁。
[67]椿園七十一:《西域聞見錄·新疆紀略下》卷2&ldquo阿克蘇&rdquo條。
參見佐口透《浩罕王國的東方貿易》,第68頁。
[68]曹振镛等編:《欽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9,第5頁(1826年2月14日);《欽定大清會典事例》(1818年)卷742,第11頁。
[69]見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45&mdash46頁。
[70]參看戴維斯《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340頁上記述了浩罕人綁架一名清朝邊境官員的材料,可作旁證。
[71]見阿赫麥德·沙《旅行記》,第352頁。
[72]沃森:《烏茲别克地區紀要》,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3第32期(1834年8月),第378頁。
[73]季姆科夫斯基:《經蒙古至中國的旅行記》卷2,第77頁,注1(七和卓中四人被殺,兩人被清俘獲,僅薩木薩克一人得脫);甘科夫斯基:《杜蘭尼人的帝國》,第31&mdash32頁;哈特曼:《察哈台汗的終結與和卓在喀什噶爾的統治》,載作者所著《伊斯蘭東方》,第314頁。
[74]其數目自200到1000元寶不等。
見庫茲涅佐夫《論張格爾運動的反動實質》,第77頁;佐口透:《18和19世紀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410頁;佐口透:《1760&mdash1820年白山派和卓的複興》,載《亞洲學報:日本東洋文化研究所通報》14(1968年),第15頁;阿布杜·卡裡姆·布哈裡:《1740&mdash1818年中亞史》,謝弗法譯本,第217&mdash218頁;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172、317頁;納裡夫金:《浩罕王國史》,A.多藏法譯本,第132頁。
[75]穆罕默德·塔齊·西皮爾:《薩拉丁·哈劄兒傳記》第一部分,穆罕默德·巴齊兒·比布迪編,第229、231頁。
[76]參看格裡戈裡耶夫《東突厥斯坦或中國突厥斯坦》,此處材料不同,載作者自編《利特爾地理志:與俄國接壤的亞洲國家地理》,見《俄國地理學會論叢》第2分冊第1章,第441&mdash442頁。
[77]參見納劄洛夫《中亞民族和地區概述》,第42頁;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1317頁。
[78]參見《大清仁宗實錄》卷312,第30頁(1815年12月27日)。
[79]斯内爾格羅夫和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第227頁。
[80]此數兩倍于錢德拉·達斯在《西藏的寺院》(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1第4期〔1905年〕,第106頁)中所估計的19世紀藏族男性人口數;但低于麥克唐納在《喇嘛的土地》第115頁對20世紀早期的估計。
[81]石泰安:《西藏的文明》,第96頁。
[82]弗蘭克:《西藏西部史》,第127頁,引文轉引自穆爾克羅夫特《在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的旅行記》卷2,第28頁。
[83]彼特奇:《1728&mdash1959年西藏的貴族和政府》,第13頁;夏格巴:《西藏政治史》,第173頁。
[84]施拉姆:《甘藏邊境的土族:第三部分:土族系譜記錄,湟中土族史與魯家家史》,載《美國哲學協會會刊》1961年新刊,卷51第3号,第65頁;關于摻雜道教的問題,見施拉姆《甘藏邊境的土族:第二部分:他們的宗教生活》,載同上會刊,1957年新刊,卷47第1号,第84&mdash90、126頁。
[85]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第137&mdash138頁。
[86]彼特奇:《西藏的貴族和政府》,第7&mdash19頁。
[87]見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第127&mdash136、213頁。
[88]達斯:《西藏的寺院》,第106頁;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第121頁。
[89]夏格巴:《西藏政治史》,第170頁。
[90]根據尼泊爾文史料&ldquoItihasPrakas&rdquo,見羅斯《尼泊爾:求生存的戰略》,第73&mdash87頁(引文見第86頁)。
[91]鈴木中正:《圍繞西藏的中印關系史》,第174頁。
最大的商人是寺院和活佛喇嘛,他們也是主要的放債者。
平民經商的處境很不利。
他們即使有錢,但是地位低于最小的官員,不準穿用絲綢。
手藝人的勞動也處于不利的地位。
政府利用農民的勞動力經營一些紡織和某些專門工業,對其他手工業還有權以非常低的價格購買産品。
在阿裡,政府壟斷了金礦,以三年為期租給包商,并授權後者征用自由農民的勞力去開采黃金。
如上所說,鐵匠是賤民。
在拉薩也同在列城一樣,占統治地位的外商是克什米爾人、尼泊爾人和漢人。
西藏商人中有許多人來自康區。
随着1792年乾隆帝對西藏&mdash尼泊爾戰争采取軍事幹涉,清朝對西藏的影響臻于極盛,此後則逐漸衰退。
清朝對噶廈的監督是由在拉薩的駐藏大臣、幫辦大臣和一支小小的駐軍執行的。
如同在滿洲、蒙古和新疆一樣,駐藏大臣及其幫辦總由旗人擔任。
噶廈和戴琒出缺,在理論上均由清帝親自任命。
實際上那隻是形式,但達賴喇嘛或其攝政照例向駐藏大臣推薦這類人選,駐藏大臣則向北京呈報。
不僅如此,清朝還承認這裡的世俗官員為噶倫,屬于清帝國官員,并擁有清朝特封貴族的三品頂戴,如同新疆六城的阿奇木伯克那樣;其他高級官員包括戴琒在内,則為四品。
有時清帝還加封一位藏官為二品,以示殊寵。
達賴和班禅兩位喇嘛位在極峰,不入品級;但是,官品在西藏人心目中是有威望的,這從西藏的上層官僚一般都是&ldquo四品&rdquo之稱的事實中可以看出來。
清廷和西藏人是站在兩個截然不同的角度看待皇帝與達賴喇嘛的關系的。
在清廷看來,達賴喇嘛是強有力的宗教領袖和聖僧,但歸根結底還是受清帝保護的。
在西藏人看來,清帝不過是喇嘛的世俗支持者。
這意味着西藏人把達賴喇嘛的地位看得高于清帝,因為在西藏,俗人有義務向僧侶提供物質支持,而僧侶才是占統治地位的(就格魯派而言),俗人無論如何有錢有勢,都是處于從屬地位。
西藏政府清楚地知道清朝的觀點,但要清廷作出解釋,對西藏人來說則是不策略的。
西藏政府經常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把敵視清朝的藏民的利益同寺院、貴族和北京政府的不同利益加以調和。
一個長期不得解決的問題是選擇活佛的方法。
在1793年,乾隆帝向拉薩緻送金瓶,命令今後尋覓達賴、班禅和其他活佛的化身,要将候選者的姓名各寫一簽,貯于瓶内,由抽簽決定。
傳統的确定方法則是根據一系列測驗,例如讓候選的幼童辨認其前世活佛的用具。
選定的活佛一般都是主要藏官所同意的貴族。
清廷則下令達賴喇嘛要在平民中選擇,并将金瓶送往拉薩,以阻止藏官按照占統治地位的政治集團的利益在貴族中選擇。
在清廷看來,選擇像達賴這樣一位重要的活佛而用排除皇帝權威的辦法,那是不可思議的。
西藏人不但認為金瓶是一種不受歡迎的幹涉,而且還認為這是清朝在西藏具有權威的象征,正像清政府自己所認為的那樣。
因此,在達賴圓寂之後,拉薩政府一方面要使西藏公衆相信指認活佛是采用傳統的方法,另一方面又要向清政府保證,達賴事實上是從金瓶當衆抽簽選出的。
金本巴瓶在19世紀實際使用到何種程度,依然是個神秘的問題,不過在1841年和1858年這兩次一般都公認曾經使用過它,這時清朝在西藏的影響卻正處于最低潮。
這表明當清朝的力量微弱到不足以在西藏發揮真正的權威時,西藏人還是願意使用金瓶作為受清朝保護的象征。
但是,在清朝強大時,西藏人為了強調西藏的自治,對金瓶的使用是有所猶豫的。
就在八世達賴圓寂以後的1804年,金瓶問題曾引起公衆對清朝幹預的不滿。
騷動者散發傳單,張貼告示,西藏政府為了穩定局勢籲請北京方面減少駐軍。
清廷表示同意之後,拉薩政府的回報是囚禁了反清示威的魁首。
然而抗議運動繼續進行,這是因為藏人認為噶廈官員與駐藏大臣同流合污,插手政府财政。
攝政為了平息日益增長的民憤,曾将兩位噶倫加以軟禁,并派藏兵保護駐藏大臣,以防可能發生激怒清政府的事件。
公衆的猜疑似是有某些根據,因為在1805年,清政府經過調查曾将一位駐藏大臣枷押而歸,将另一位大臣流放烏魯木齊。
攝政則将兩位被控貪污的噶倫降級,并把反清示威的頭目逐出拉薩,以回答清政府所作的姿态。
在1808年,清朝還允許藏人選擇九世達賴喇嘛使用傳統的方法而不用金瓶。
但是,清朝駐軍的聲威繼續下降。
在1801年,駐藏大臣曾被迫向達賴和班禅借銀2萬兩以應駐軍需要,因為北京政府未将銀兩解到。
但當駐藏大臣想再次告貸時,西藏人就拒絕了。
不僅如此,清朝駐軍不能依例三年輪換。
因此士兵與藏族婦女通婚,用這種微薄的收入贍養家口,弄得很窮困。
這種婚姻關系也使北京對駐軍的忠誠發生疑問。
到1815年,駐軍的财政發生危機,隻得削減彈藥,減少操練。
駐藏大臣變成了&ldquo不過是一位政治觀察家而已&rdquo。
[89] 地圖5 19世紀初期的西藏 西藏政府面臨的另一個長期問題,是如何對待尼泊爾和英屬東印度公司。
西藏人同尼泊爾訂有貿易協定,允許尼泊爾商人入境經商。
東印度公司則是另一回事。
西藏人不希望看到這樣一個強大的異己力量在西藏建立它的勢力。
英國人會構成兩重危險,即他們不僅可能蠶食西藏,而且他們的蠶食可能引起清朝的反擊。
1792年尼泊爾人的入侵曾導緻滿人的幹涉,并在拉薩建立了清朝的權威。
英國在西藏的活動,也可能促使清政府加緊它對西藏的控制。
這是西藏人所急于避免的;因此,他們盡量同英國保持一段距離。
1792年清朝的幹涉切斷了西藏與孟加拉的貿易,也不許英國人到不丹。
但是,商業前途仍然強烈地吸引着東印度公司的經理們,他們希望西藏能夠成為與中國内地直接通商的過道,希望能在西藏和不丹得到金銀去廣州購買茶葉。
東印度公司還想在它的境内種植茶葉。
在18世紀,他們曾試圖通過西藏得到茶種而未獲成功,但是他們後來仍在積極活動。
為了達到這些目的,東印度公司把注意力轉向1792年之後成為清朝屬國的尼泊爾。
盡管西藏和不丹都是對英商關閉的,東印度公司還是認識到,進入尼泊爾的英國貨可以假手尼泊爾商人到西藏出賣。
因此,英國人很快利用尼泊爾人對清朝的不滿情緒,在1801年獲得在加德滿都派駐代表的權利。
然而,當時的形勢尚不利于英國擴大對廓爾喀統治者的影響。
英國與尼泊爾的關系迅速惡化,在1803年東印度公司隻得撤回它的代表。
當東印度公司繼續對尼泊爾施加壓力時,尼泊爾人則把他們向清朝的納貢說成是受中國人保護的關系。
然而,1812年的尼泊爾貢使在北京卻沒有說服清政府答應在它同英國一旦發生戰争時給予援助。
清政府實際上拒絕了這一請求。
後來發生的1814&mdash1816年英尼戰争,使得清政府對屬國尼泊爾的立場明朗化了。
尼泊爾政府再三向駐藏大臣呼籲說英國想吞并尼泊爾,也想取消尼泊爾對北京的進貢。
錫金王擔心尼泊爾的擴張而左袒東印度公司,但對英國擴張主義更感憂慮的不丹人則同情尼泊爾。
在西藏本土,班禅和某些拉薩官員也敦促清朝幫助尼泊爾。
不過,西藏的攝政卻勸尼泊爾講和。
最後,清帝指示駐藏大臣,此事盡管與清政府有關,但隻要加德滿都能夠繼續五年一貢,尼泊爾人甚至可以歸順英國。
正如駐藏大臣在緻尼泊爾政府的信中所說:&ldquo皇上對你們是否親英毫不介意。
&hellip&hellip你們同英國打仗是在我們境外。
我皇上不能發兵前往。
&rdquo[90]顯然可見,尼泊爾并不處于清朝保護之下。
英尼戰争也看清楚了清朝的&ldquo一視同仁&rdquo理論的真相,按照這一說法,清帝對帝國境内外的一切國家是同等看待的。
尼泊爾是納貢國,東印度公司則不是。
然而清政府竟援引一視同仁的原則,來為它拒絕保護一個納貢國進行辯解。
[91]英國人幾經挫折後戰勝了尼泊爾人,強迫他們讓出卡利河與蘇特裡傑河之間的全部領土。
清朝政府對此竟無動于衷。
北京在推卸保護納貢國的責任時奉行的這種方針,使它在後來面臨朝鮮、琉球、哈薩克草原、帕米爾和清帝國其他邊區發生的許多不幸事件中能夠自我解嘲。
如同在中國本土一樣,清朝在亞洲腹地的權威也像一把重錘,平時對它的子民是高懸不用,一旦發生反叛則迎頭打擊。
清朝的上層建築幾乎從不幹涉平民的事務,但是它的存在維持了當地統治集團的權勢,保留甚至固定化了當地的結構。
盡管清廷的政策是把亞洲腹地同中國隔離開來,但到19世紀初漢人向那裡的擴張已經開始。
在政府的同意下,奉天、青海、康區東部邊緣地區和準噶爾,都有漢民耕種土地。
中國的州縣制也随之而來。
漢族農民還開始非法滲入滿洲邊境和内蒙古草原。
漢商人數也增加了。
在吉林和黑龍江的大小城鎮都有漢族商人和手工藝人,漢族流犯從事采礦和在林區挖參。
漢商左右了從恰克圖到張家口的蒙古貿易,在草原各地做買賣。
漢商和東幹商在準噶爾的商業中起着重要作用,他們也在西藏的邊沿地區做買賣,甚至日益試圖将他們的活動伸向東突厥斯坦。
隻有西藏中部地區他們才未涉足。
雖然如此,這種擴張在19世紀初期也還有限。
對亞洲腹地的平民來說,中國和漢人是遙遠的。
旗人和清朝官吏隻能偶爾見到。
北京從亞洲腹地各屬地得到的收入并不多。
誠然,清朝除了從它們那裡求得安甯外,别無他求。
滿人之征服亞洲内陸是出于戰略而不是利潤的考慮,目的是想防止敵對強國的興起。
在陸路上,中國本土終于得到了妥善的保護。
邊境問題也是存在的。
英屬印度的擴張使清朝在西藏的權威受到潛在的威脅。
浩罕的商業野心和瑪赫杜姆家族的宗教政治威脅着清朝對新疆六城的控制。
強鄰俄國對新疆、蒙古和滿洲邊境也虎視眈眈。
但是從中國本土看來,這些都是遙遠的麻煩。
在1815年,北京對它們還幾乎毫無察覺。
(志勇 譯) *** [1]參見入江啟四郎《中國邊疆和英俄角逐》;費正清編:《中國人的世界秩序觀》;克拉布:《中國和俄國的&ldquo大賭博&rdquo》;拉烏爾:《中亞的政治》;羅薩比:《1368年迄今的中國和亞洲腹地》。
[2]最近出版的書有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我認為此書對寫這一章非常有用);拉姆:《不列颠與中國的中亞:1767&mdash1905年通往拉薩之路》;黎吉生:《西藏簡史》;塗奇:《雪山之國西藏》(德賴弗英譯);夏格巴:《西藏政治史》;斯内爾格羅夫、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百太安:《西藏的文明》(德賴弗英譯)。
[3]徐松的《西域水道記》(卷1,第18頁)似将博洛爾置于吉爾吉特山谷。
參見坎甯漢《從自然、統計和曆史角度看拉達克,兼及其毗鄰諸國》,第45頁;穆罕默德·海德·達格拉特:《中亞莫卧兒人的曆史》(羅斯英譯,伊萊亞斯編),第135、384&mdash385頁;伯希和:《馬可波羅遊記注釋》卷1,第91&mdash92頁;佐口透:《俄國和亞洲的草原》,第181頁(顯然是根據徐松著作寫成)。
[4]鈴木中正:《圍繞西藏的中印關系史》,第179頁;坎曼:《不列颠打通西藏的最初嘗試》,第140頁,尤其是注73。
[5]拉文斯坦:《俄國人在黑龍江》,第66頁。
[6]何炳棣:《中國人口的研究,1368&mdash1953年》,第158&mdash163、283頁。
[7]羅伯特·李:《清代曆史上的滿洲邊疆》,第23、113頁;參見賽諾《雜談關于亞洲腹地的史學(Ⅰ)》,載《亞洲史雜志》卷7第2期(1973年),第186頁。
不過羅伯特·李是正确的。
盡管1927年豪沃還用滿文護照,但在20世紀,講滿語的人是很罕見的。
[8]見《大清高宗實錄》卷743,第4頁(1765年10月4日)。
此條我參考了孟思明1949年未發表的論文《1858年瑷珲條約的簽訂》,第10頁。
[9]納羅契尼茨基:《1860&mdash1895年資本主義列強在遠東的殖民政策》,第150頁(關于19世紀70年代庫頁島的天花和梅毒)。
[10]羅伯特·李:《清代曆史上的滿洲邊疆》,第47&mdash48頁。
本節主要依據此書。
[11]這個問題還需要作認真的曆史研究。
關于對20世紀人口的估計,可參閱邁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2版,第28&mdash30頁;米勒:《内蒙古的寺院和文化變化》,第25&mdash72頁;《人民中國手冊》,北京1957年版,第14&mdash15頁。
[12]拉鐵摩爾;《重訪蒙古》,第33頁。
[13]法烏斯特:《1727&mdash1805年俄國的對華貿易及其背景》,第85頁。
[14]參看羅伯特·李的《滿洲邊疆》一書中關于打牲諸旗所負擔的納貢義務,第51、56&mdash57頁。
[15]納紮格多爾濟:《蒙古封建主義的經濟基礎》(拉鐵摩爾英譯),載《現代亞洲研究》第1卷第3期(1967年),第268頁。
[16]橋本光寶:《蒙古的喇嘛教》,第199&mdash200頁。
[17]見海希格《蒙古的宗教》,載塗奇和海希格編《西藏宗教與蒙古》,第408&mdash410頁。
[18]參看鮑登《一件19世紀的蒙古法律文書》,載《波恩大學中亞研究》卷3(1969年),第231、247頁注36。
[19]米勒:《内蒙古的寺院》,第27&mdash31頁;邁斯基:《革命前夕的蒙古》,第42&mdash43頁;鮑登:《蒙古近代史》,第160頁;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第121頁。
[20]田山茂:《清代的蒙古社會制度》,第280&mdash281頁。
[21]見《蒙古人民共和國通史》第2版,第211&mdash212頁;鮑登:《蒙古近代史》,第173頁。
[22]羅薩比:《1368年迄今的中國和亞洲腹地》,第171頁。
[23]中文版編者按:原文此注在第60頁上者漏印,我們僅就其第61頁上者翻譯如下。
&ldquo&hellip&hellip英吉沙爾、葉爾羌與和阗(7669000蒲爾&mdash&mdash見曾問吾前引書第286&mdash287頁),外加渾巴什的生銅(值1600000蒲爾以上&mdash&mdash見曾書第290頁),再加向居民征收的生銅(11053斤,等于1092000蒲爾以上&mdash&mdash見曾書第290頁)。
關于銀兩兌換率,見曾書第289頁。
這個問題需要仔細研究。
也見納羅契尼茨基前引書,第110&mdash111頁。
&rdquo [24]參見阿赫麥德·沙·納赫什班迪《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道森英譯),載《英國皇家亞洲學會雜志》1850年第12期,第383頁。
[25]佐口透在《18和19世紀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中的說法與此相反,見第272&mdash279頁。
[26]見傅恒等編《欽定皇輿西域圖志》卷2,第17頁;卷44,第23等頁。
[27]綿忻等編:《欽定新疆識略》卷12,第3&mdash4頁。
[28]魏源:《聖武記》卷4,第32&mdash33頁。
[29]瓦裡哈諾夫:《全集》卷1,第301&mdash302頁。
[30]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第275&mdash278、282頁;但第280頁又說近14倍,此數同第278&mdash280頁附表的數字不符。
[31]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40&mdash341頁,尤其是注3;又見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載《俄國皇家地理學會論叢》卷10(1855年),第341&mdash342、347頁;又見貝柳《喀什噶爾史》,載于福賽思《1873年出使葉爾羌報告》,第201頁(其中的&ldquo沙菲派&rdquo,即指沙菲伊法學派)。
[32]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4第48号(1835年12月),第662頁。
[33]佐口透:《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197&mdash198頁;又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42頁。
[34]見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第345、347頁;赫爾麥森編:《關于基發、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載《俄國與亞洲鄰國知識》第1及第2輯(1839年),第95&mdash97頁;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62頁。
赫爾麥森和洪堡德把法伊德·阿丁記作薩伊夫·阿丁和&ldquo塞伊夫林&rdquo,見上引《關于基發、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89頁。
[35]米爾·伊紮特·阿拉:《1812&mdash1813年中亞遊記》(亨德森英譯),第30頁。
[36]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39頁。
20世紀以後中國西北的突厥族中還有人信佛教。
[37]見米爾·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38頁。
[38]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295、297、338&mdash339、341&mdash342、389、419、643及657諸頁。
又見哥隆布《東突厥斯坦的土地耕種:綠洲經濟和遊牧》,第25&mdash26頁。
[39]賈林:《記東突厥斯坦的薩滿教》,載《人種學》1961年第1&mdash2期,第1&mdash4頁;米爾·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28頁;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7頁。
[40]張志義:《新疆的土地利用和定居的可能性》,載《地理評論》第39期(1949年),第58、66頁。
[41]阿赫麥德·沙·納赫什班迪:《旅行記》,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25第4期(1856年),第348頁。
[42]戴布斯的《中國突厥斯坦的發現和探察史》(本書有中譯本,題為《新疆探察史》,1978年,新疆博物館。
&mdash&mdash譯者)第75頁提到1886年喀什噶爾曾發生流行性霍亂,但哥隆布在其《東突厥斯坦的耕種》第9頁上則稱并無此事。
關于霍亂和地震的情況還可參閱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9頁。
[43]哥隆布:《東突厥斯坦的耕種》,第9&mdash10頁(根據20世紀的情況)。
[44]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5頁。
[45]關于它的叙述,見德雷克《大麻種植者手冊》,第6頁。
[46]阿赫麥德·沙:《旅行記》;又見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7頁。
[47]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43頁;但應參照阿赫麥德·沙的《旅行記》(第384頁),他指出隻有農民才要繳納人頭稅。
[48]見米爾·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27頁。
[49]參見杜曼《清帝國對準噶爾和東突厥斯坦的征服》,載齊赫文斯基所編《滿人在中國的統治》,第285&mdash287頁。
作者給人以錯誤的印象,使人們覺得這種土地制度是清朝的新創。
[50]波羅夫科夫在他的《喀什噶爾所出1812年的瓦庫夫文書》(載季赫米洛夫所編《考古地理學1959年年鑒》,第344&mdash349頁)一文所引1812年的瓦庫夫條目中,并未提到清政府。
關于19世紀新疆的宗教捐贈的文書,現保存在哈佛大學霍頓圖書館(尚未編目),其中兩件的日期是1804年,一件是1867年,一件是1879年。
1867年的文書寫在羊皮紙上。
其他三件是抄本。
[51]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4頁。
[52]曾問吾:《中國經營西域史》,第276頁(據載,1777年有耕地45186畝,綠營兵為2380人,流犯為180人)。
[53]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3頁。
[54]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4頁;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349頁。
[55]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61頁。
[56]赫爾麥森:《關于基發、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81頁。
[57]穆爾克羅夫特、特雷貝克:《1819&mdash1824年在印度斯坦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記》卷2,第479頁(本書參考書目為1825年&mdash&mdash譯者);又見戴維斯編《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357頁。
[58]見庫茲涅佐夫《19世紀上半葉清政府在新疆的經濟政策》,第16&mdash19、92&mdash96、115頁;又見作者的同名文章載《哈薩克科學院院報:曆史、考古、人種學專集》3(17)(1961年),第84頁。
[59]見戴維斯《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25&mdash26頁,又見第312、335頁。
參見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6頁,作者說庫車人口主要是加爾梅克人。
他說:&ldquo富有的要人住在城内,窮人則住在郊野的帳篷裡。
&rdquo沃森的材料是19世紀30年代的,他顯然把庫車與焉耆混為一談了。
[60]見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680頁(書中将shelkovymi誤作melkovymi);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24頁;阿赫麥德·沙:《從克什米爾經拉達克到葉爾羌的行程》,第382頁(書中&ldquo百分之四十&rdquo應系&ldquo四十分之一&rdquo之誤);涅波爾辛:《俄國的中亞貿易概述》,第347&mdash348頁;庫茲涅佐夫:《清政府在新疆的經濟政策》,第19頁。
[61]見穆爾克羅夫特和特雷貝克《在印度斯坦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旅行記》卷1,第452頁。
[62]《大清宣宗實錄》卷262,第24(1835年2月16日)、26頁(1835年2月19日)。
[63]見赫爾麥森《關于基發、布哈拉、浩罕和中國西北的報告》,第96頁。
[64]見阿赫麥德·沙《旅行記》,第351頁。
[65]感謝岡田英弘在1971年把這一滿語詞彙的含義告訴我,據告那是由漢字&ldquo胡岱達&rdquo音譯而成。
參見佐口透《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380&mdash383頁;佐口透:《浩罕王國的東方貿易》,載《東洋文庫研究紀要》第24期(1965年),第86&mdash89頁。
[66]沃森:《中國鞑靼裡亞與和阗紀要》,第654頁。
[67]椿園七十一:《西域聞見錄·新疆紀略下》卷2&ldquo阿克蘇&rdquo條。
參見佐口透《浩罕王國的東方貿易》,第68頁。
[68]曹振镛等編:《欽定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9,第5頁(1826年2月14日);《欽定大清會典事例》(1818年)卷742,第11頁。
[69]見伊紮特·阿拉《中亞遊記》,第45&mdash46頁。
[70]參看戴維斯《英屬印度西北邊境諸國貿易和資源的報告》第340頁上記述了浩罕人綁架一名清朝邊境官員的材料,可作旁證。
[71]見阿赫麥德·沙《旅行記》,第352頁。
[72]沃森:《烏茲别克地區紀要》,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3第32期(1834年8月),第378頁。
[73]季姆科夫斯基:《經蒙古至中國的旅行記》卷2,第77頁,注1(七和卓中四人被殺,兩人被清俘獲,僅薩木薩克一人得脫);甘科夫斯基:《杜蘭尼人的帝國》,第31&mdash32頁;哈特曼:《察哈台汗的終結與和卓在喀什噶爾的統治》,載作者所著《伊斯蘭東方》,第314頁。
[74]其數目自200到1000元寶不等。
見庫茲涅佐夫《論張格爾運動的反動實質》,第77頁;佐口透:《18和19世紀東突厥斯坦社會史研究》,第410頁;佐口透:《1760&mdash1820年白山派和卓的複興》,載《亞洲學報:日本東洋文化研究所通報》14(1968年),第15頁;阿布杜·卡裡姆·布哈裡:《1740&mdash1818年中亞史》,謝弗法譯本,第217&mdash218頁;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172、317頁;納裡夫金:《浩罕王國史》,A.多藏法譯本,第132頁。
[75]穆罕默德·塔齊·西皮爾:《薩拉丁·哈劄兒傳記》第一部分,穆罕默德·巴齊兒·比布迪編,第229、231頁。
[76]參看格裡戈裡耶夫《東突厥斯坦或中國突厥斯坦》,此處材料不同,載作者自編《利特爾地理志:與俄國接壤的亞洲國家地理》,見《俄國地理學會論叢》第2分冊第1章,第441&mdash442頁。
[77]參見納劄洛夫《中亞民族和地區概述》,第42頁;瓦裡哈諾夫:《全集》卷2,第1317頁。
[78]參見《大清仁宗實錄》卷312,第30頁(1815年12月27日)。
[79]斯内爾格羅夫和黎吉生:《西藏文化史》,第227頁。
[80]此數兩倍于錢德拉·達斯在《西藏的寺院》(載《孟加拉亞洲學會雜志》卷1第4期〔1905年〕,第106頁)中所估計的19世紀藏族男性人口數;但低于麥克唐納在《喇嘛的土地》第115頁對20世紀早期的估計。
[81]石泰安:《西藏的文明》,第96頁。
[82]弗蘭克:《西藏西部史》,第127頁,引文轉引自穆爾克羅夫特《在喜馬拉雅山諸邦及旁遮普等地的旅行記》卷2,第28頁。
[83]彼特奇:《1728&mdash1959年西藏的貴族和政府》,第13頁;夏格巴:《西藏政治史》,第173頁。
[84]施拉姆:《甘藏邊境的土族:第三部分:土族系譜記錄,湟中土族史與魯家家史》,載《美國哲學協會會刊》1961年新刊,卷51第3号,第65頁;關于摻雜道教的問題,見施拉姆《甘藏邊境的土族:第二部分:他們的宗教生活》,載同上會刊,1957年新刊,卷47第1号,第84&mdash90、126頁。
[85]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第137&mdash138頁。
[86]彼特奇:《西藏的貴族和政府》,第7&mdash19頁。
[87]見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第127&mdash136、213頁。
[88]達斯:《西藏的寺院》,第106頁;卡拉斯科:《西藏的土地和政體》,第121頁。
[89]夏格巴:《西藏政治史》,第170頁。
[90]根據尼泊爾文史料&ldquoItihasPrakas&rdquo,見羅斯《尼泊爾:求生存的戰略》,第73&mdash87頁(引文見第86頁)。
[91]鈴木中正:《圍繞西藏的中印關系史》,第1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