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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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合股字 第二節 财本簿、結賬簿及結冊 第三節賣股字、退股字及分折字 第一節合股字 第一合股字 合立約字餘金源。

    竊開:猗陶緻富,經營不乏芳規;管飽知心,貿易自有成約。

    凡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财,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

    匾曰同裕,合共一百五十二分,每分應本銀一百圓。

    其逐年按本得利照分均分,計共六八足秤佛銀一萬五千二百大圓。

    既葉同股夥振記、修記、滋記、妹官、合興、裕記、陸記、金源、文記,同心共契,允符獲利三倍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各守條規,勿忘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于今日,亦後人之所取法焉!謹立合約字一樣共九紙,各執為信。

    股份、條目标明于後: 一、店内各号房,務須照派執事之人掌理,不得亂為頂替,免緻紊亂。

     一、店内逐月夥記薪金,宜向經手取用;倘若侵漁積弊,宜向經手是問,應歸保認之人墊賠。

     一、本店股夥,如欲抽出别圖生理,不得私與外人承坐;務須先期通知股夥許抽,毋得任便。

     一、店内股夥,必須在架充足,方許開支。

    得利可支之時,須待年結算明白,照股分支,不得先行支取,緻幹規約。

     一、店内逐日銷号,在股之人及理事、店夥,不得擅行私抽号頭;如敢違約,以理事是問。

     一、草日清在本簿務必逐日系在簿架,不得私收脫内。

    而有根每日逐存,五日大存。

    在草清簿逐月月結,必須結明,各股夥方可察核,無緻舞弊。

     茲列在本銀條目開陳于後:蘇裕記來在本銀三千大圓。

    王振記來在本銀三千大圓。

    鄭修記來在本銀二千五百大圓。

    吳陸記來在本銀二千大圓。

    黃滋記來在本銀一千五百大圓。

    餘金源來在本銀一千大圓。

    蘇妹官來在本銀一千大圓。

    吳文官來在本銀七百大圓。

     蔡合興來在本銀五百大圓。

     統計共來在六八足秤銀一萬五千二百員。

     光緒二年九月日公同合立約字王振記吳陸記蘇裕記蘇妹官(下略) 公同合約 第二合股字 同立合約在本銀字人,鳳邑:林新發、馬長發;郡城:汪耀記、石谟記、王在記。

    竊謂:理财立法,陶公之遺規堪師;貿易,晏子之芳聲可慕。

    欲效子貢之風,當敦管鮑之義。

    然貨殖雖雲末務,濟美端賴同心。

    茲我等欲興建生理,獨力難支,爰邀股夥聯财,聚議妥适,二比俱各許諾,擇店在内宮後街,合為布疋生理五股,名曰錦榮發。

    議約在本:林新發在本銀五百大圓、馬長發在本銀一股三百元、汪耀記一股在本銀五百元、石谟記一股在本銀七百五十大圓、王在記一股在本銀四百元;計共在本銀二千四百五十大元。

    采貨擇吉開張,得利王在記、石谟記合抽加一;除抽加一外,按股就本均分,不得參差錯綜。

    當内事王在記調停設法,當外事石谟記,二人每月薪水均得八元;出郊采貨,無分大小,共相調停。

    店内當事之人不得私作同途生理,與其恐稍背後傷了一團和氣。

    孰若議約眼前立規,百年凜遵。

    自約開張以後,店内貨物、銀圓,不得私自明借暗取;倘若生理鴻興得利,務須股夥齊集妥議,要抽若幹?方可得支。

    夥伴悉由當事黜陟,不得靠賴股夥,姜作薦舉。

    大小務宜至公,免争長而較短;是非悉當秉正,勿假公以行私。

    庶幾生意豐亨,俾綿長于萬世;商業振發,冀久遠乎千秋。

    此系二比當堂酌議,合立在本約字一樣五紙,每股各執一紙存據。

     光緒八年壬午二月日 合立股字人馬長發、林新發、石谟記、王在記、汪耀記 合同 第三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台郡城内黃欽記、黃平記、黃煥記、龔立記。

    竊謂:生财有道,伊古共羨陶朱;貿易有方,近今豈無猗頓。

    煥等效古人股賈之法,意欲協力而展鴻圖;做近代緻富之力,遂竟同心以成駿業。

    屬在相知于摯契,爰聯管鮑之交情,因于東轅門■〈敢〉鋪鼎瑞興,即黃煥記,留意于布鋪之生理。

    聞内宮後街銀鋪同泉号移居于側,煥即出為招股;以按四股之額,每股齊定四百元。

    招出總趕宮黃欽記,在六八本銀二百大圓正,為半股。

    又招黃平記,在六八本銀四百大員正,為一股。

    黃煥記在出六八本銀陸百大圓正,為一股連半股。

    龔立記在六八本銀二百大圓正,為半股。

    計成三股半實股。

    共商舉議當事之人,而友老為人真正無私,熟識布務,舉其當事,薪金在外,另蔭虛本二百元,得半股之數,利蝕均分。

    找上立記半股,合做一股,共算虛實四股,統共資血本銀一千四百大圓正,貫入虛蔭二百元,計做一千六百元,均分利蝕。

    其銀各該交訖,登記在本簿确據。

    遂于四月十一日開張瑞勝号,煥自應理内事,兼掌銀錢櫃匙。

    從茲生理合力經營,必能獲利;依時居積,可蔔豐财。

    至于采買貨物,賬項來往,并及店稅、薪金、柴米、福食等費,以及每年生理利蝕,宜于逐年上月後三日内結明載冊,付各合夥查核,不得藉端挨延。

    當事及店中諸夥薪金,逐月開發,不得私借私浮。

    此系公同約束,各宜凜遵。

    自此振作生理,冀資财之洋溢;存心方正,樂厚利以均分。

    庶幾業壯而财裕,陶公人佳模猶在;交久而道洽,四海之高風尚存。

    既可顯祖上之前光,亦垂子孫之後裕耳!此系意義相投,應無别意,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約字一樣四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照。

     黃煥記在來現本六八平佛銀六百大圓正 黃平記在來現本六八平佛銀四百大圓正 黃欽記在來現本六八平佛銀二百大圓正 龔立記在來現本六八平佛銀二百大圓正 又舉當事蔭半股,該做虛本二百元 以上四條計現銀血本六八平佛一千四百大圓正。

    照。

     光緒甲申年四月十一日 同立合約字人 龔立記、黃煥記、黃平記、黃欽記 第四合股字 同立合股約字吳欽記、林利記。

    蓋聞:猗陶緻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法。

    茲我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投,爰居今而則古;既古券以聯财。

    自宜宏茲駿業,固厥鴻基。

    經于光緒十六庚寅年閏二月間,合本開張布鋪,匾曰合發,公定條規,配請當事。

    葉同既有二人之慶,獲利允符三倍之占,所賴交贊谟猷,共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所立條約,各宜恪守,庶幾鮑管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于今日,亦世世子孫無相侵淩之患焉。

    于是,同設本号圖章一顆,切作二塊,各執一塊。

    并立合股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為據。

     謹将在股本銀公定條規列左: 計開: 一、吳欽記在來本銀一千五百元,并庚寅辛卯二年得利二百四十一元二角零三瓣;計本利銀一千七百四十一元二角零三瓣。

     一、林利記在來本銀一千五百元,并庚寅辛卯年得利二百四十一元二角零三瓣;計本利銀一千七百四十一元二角零三瓣。

     一、公議:本店當事股夥,不得私自舉用,須公出共議殷勤妥貼之人,同請入店理事,方能振厥鴻猷。

     一、公同議定:本号不出支單、借單,所以将圖章切作二塊,每股各執一塊。

    各自謹慎,勿緻遺失。

     一、公請當事在店總理各事,夙夜辛勤,盡力經營,除薪金外,公議得利十元抽出壹元,以謝全年辛勤勞績。

     一、同請店内諸夥在店,各理諸事,除薪金外,公議得利十元抽出一元,與諸夥就薪金分攤,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公議:店内諸夥升黜,以及薪金多少?由當事裁奪。

    而當事亦宜向各股斟酌,方為周密。

     一、公定諸夥薪金,逐月按作二期發給;倘諸夥中有急需之事,欲向當事先借,少則由當事自酌,多則當事宜轉會各股再酌,方得準給;而當事亦宜如此。

     一、公議:本号定不出賬;若諸夥經手之人,果深知人家以及販客着實,賬項不緻拖延被累,須會當事許允而後出賬。

    倘至期拖延不還清者,由當事将經手人之薪金扣抵。

     一、議:店内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

    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财帛者是問。

     一、議:各股欲向本号采買貨件,務宜現錢,不得浮記。

     一、議:本店生理貨件,務必充足,方準開支得利。

    閑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

    各宜自守規約。

     光緒十八年元月日立 第五合股字 茲我等志同道合,聯股經營。

    顧資财可以生理,尤期得力求财。

    笃誼孚運籌之握算,協力樹宏業于無窮。

    是以,爰同股合開張台南府中外南北生理,自行采兌配寄,起号德昌公司。

    訂議作三十股,每股定出資本七三銀一千元,合共本銀三萬元。

    公議章程,詳列于後。

    自今以始,惟願大展鴻猷,大道生财,永固秉行,信義相守,恪遵規約,以期獲利靡既,是則各股東所深幸也。

    謹将詳議合股約字,各執一紙為據。

     并列芳名為序: 陳貞瀛實在本七三銀……&hellip黃肇記實在本七三銀…………&hellip 陳峰滄…………&hellip周立記…………&hellip (以下略之) 一、議:本行生理每股本銀一千元,計三十股,共銀三萬元正。

    所定資本銀每千元每年利息銀八十四元,其股内有願另附銀在本行内放息者,每百元全年利息銀十元照算,以招公平。

     二、議:協理股東公舉王雪農為正當事,每月薪金二十元;何德修為副當事,每月薪金一十五元,掌握全盤生理事宜,并夥伴概歸正、副董事、協理人裁酌用。

    惟管銀人須聽協理股東公舉擇用;如有不遵規矩等弊,當事人宜向協理股東言明,分換别人充辦,不得徇私。

     三、議:凡有自行配寄東洋、香港、廈、汕、上、甯、津、煙外埠各處,采兌貨物布疋,及客貨采兌所得行仲并保家包船儎等款盈餘,一切利蝕,概歸本行核結。

    除開行租、福食、薪金并除還股息、竭息等費以外,核實得利若幹?仍留存經營,以圖永遠。

     四、議:本行生理,并橫濱設棧,倚兌叨仲,所有盈虧,均歸本行賬内核結。

    除還息外,如有獲利,候三年大結,除虛有賬落折并開諸費以外核實,方準給與當事人花紅分甘,以酬其勞。

    議:每百元應給正、副當事人:王雪農十五元、何德修五元,協理:陳峰記應給七元、陳禮記應給三元。

    兩協理人無薪金,尚能為通融外水銀根行情,握算穩機,以圖大局,另議抽給五元,以為行内公積,候後來諸夥有得力者,方許由當事人分派賞給,以遂永遠。

    除外照股本均分,其得利欲再在本行經營與否?由協理人随時裁決,各股東應當照行,不得異言。

     五、議:各股東倘有急需出借,須先問公司,不受,方準與外人交借。

    如要向本公司支借,須立借單并股字為據。

    每股隻堪許借二百元,每年百元利息十六元,均當照算,不得加借亂支,偏庇弄巧。

     六、議:股内各東倘有志圖副業,欲将股份出讓,須先邀集協理股東酌議,秉公結算劃割,公議時價與股内人或本公司承受。

    如股内公司不顧承接,方準與外人承頂。

     七、議:本行當事各伴人等,按月給工,不得預借,并私用本行圖章揭項,私作生理,私侵公項。

    倘有等情查出,将其得利銀充公,以杜利心滋弊。

     八、議:本行專做台灣台南府南北九八行生理,并自配寄外埠等處,倘要别謀郊号,或要設本地分棧,及份船股脹,必先通知協理人議妥當事人,不得擅自舉行,或别謀外洋。

    何貨有利采兌、配寄,當事人宜與協理人協議妥洽可行,利虧亦關造化。

    各無異言。

     九、議:行内夥伴,由當事人、協理人因材選用,不得袒庇親朋、故友;倘有不遵規矩,察出秉公開辭,不得徇情。

    如有侵缺銀項,由保舉人賠償。

    倘各股東欲查行内賬目,事宜先與當事人通知,不得擅自檢閱,亂為情弊。

     十、議:當事人掌握生理,務宜秉公經營,凡事并賬目須聽協理股東稽查;如有不公侵取等弊查悉,由協理股東公議去留,不得異言生端。

     十一、議:本行生理,總要逐年核結賬目錄冊,呈與各股東細閱。

    而日清賬條,當事人亦須逐日存查督視。

    如無交關來往,與人借項被欠,由當事人賠償,庶無繁亂情弊。

     十二、議:本行生理,除在本配寄之外,而有盈項或需項外揭通融,一切利息,照時價行,不得隐蔽,以負重托。

     十三、議:本行當事人、夥伴人,不準做犯法科生理,如故違,查悉将本利銀一概充公,有事自行抵當,與本公司無涉。

     十四、議:生理興隆,固人欲所同,然勝負之事,在所難料。

    倘遇意外及虧缺,股内人各安天命,苦樂同沾,各無異言。

     十五、議:外人如有與股内人長短,欲由本行内阻擋股份人之項,當事人切不可聽其外人擋扣。

    倘有侵欠本公司之項,即可聽就股份扣抵,其餘仍歸股票人之子侄管理。

    如遇亂世賊劫,股票失落,宜先通報本行,再給副股字存據。

    為當事人應當照給辦理,不可異心,以為子侄輩永遠存照。

     十六、議:正、副當事人如将公司銀項,不論與外人交接,經手置買事業,并私謀生理等款,凡有得利,一切盡歸公司,不得自受肥己;如敢故違,察出充公,以杜利心,而安公正耳。

     十七、議:公司在股人衆,逐年結賬,均有定期。

    或有一二股東因意氣不合,而欲阻住生理截結者,正、副當事不得聽從,必須協理與正、副當事人議準,方得照辦焉。

     光緒二十二年丙申十二月立 當事人王雪農、何德修 第六合股字 立合約字人,台南市蔡國琳、黃殷經、黃加記、羅文旺。

    今因合議采買菜糖,制造白糖,開張廣逢春。

    其股分作為十四股,每股赀本六八秤銀一千二百大圓:蔡國琳五股,備出六八赀本銀六千大圓;黃殷經三股,備出六八秤赀本銀三千六百大圓;黃加記三股,備出六八秤赀本銀三千六百大員;羅文旺三股,六八秤赀本銀三千六百大圓;計赀本六八秤銀一萬六千八百大圓,交付黃加記執掌,兼理買賣之事。

    但生意利蝕,關乎造化,除赀本銀及還借項,暨借項利息,以至租赀二處糖間稅銀,并一切應開費用外,倘有得利,以一九抽分,為黃加記酬勞之金,餘照十四股均分。

    蝕本亦照十四股均攤。

    如明年股友欲将赀本銀抽回自營已業,亦聽其便。

    口說如是,依說而行,今欲有憑,合立約字一樣四紙,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二十八年一月四日舊曆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約字人黃殷經、羅文旺、黃加記、蔡國琳 代書人蔡子翔 第七合股字 同立在本開張元會境街集源号質屋股份契約字人,黃東記、黃勤記、黃嘉記、黃從記、黃盈記、黃成記、黃蘭記、黃賓記、黃履記、黃春記、黃武記。

    竊聞:上古諾金石,不必約而志相同;後世各具心腸,必待約而言乃踐,此立約所由來也。

    我集源質屋,迄今百有餘載矣!迩來抽股日衆,資本日少,以緻每年得利僅抵福食薪金,而營業等費尚有不敷。

    乃于本年一月間,邀諸股重立股份,再定章程,所貴在和,不讓鮑卿專美;生财有道,獨與呂氏媲休。

    凡我在股諸人,通計在本七三銀六千圓,每千圓應得一份,共以六份為準;同力合作,得利均分。

    自今而後,不必讀緻富之書,利可獲乎十倍;不必觀理财之政,業可永以百年;所謂安如盤石,固若苞桑,胥是道也。

    謹立在本股份字一樣十一紙,各股各執一紙為照。

     計開諸股主在本銀數列左&hellip 黃東記應得:一分,實在本七三銀,一千圓。

     黃蘭記同五厘同五百元 黃履記同同同同 黃從記同同同同 黃春記同二厘五毫同二百五十圓 黃武記同同同同 黃盈記同一分同一千圓 黃勤記同五厘同五百圓 黃嘉記同同同同 黃賓記同同同同 黃成記同同同同 計十一股,共得六分,實在本七三銀六千圓。

     黃勤記黃蘭記黃賓記黃東記黃嘉記黃盈記黃履記 黃成記黃春記黃武記 光緒三十年三月一日 黃勤記啟 第八合股字 立契約書人,台南廳吳必源、蘇丞如、洪壽山,鬥六廳吳克明、韓炳幹、楊大元、賴如松等。

    今番合資開創五谷、以及雜貨大小販賣商業,其販賣所設置二處:一在鬥六廳鬥六街,号曰豐裕棧;一在台南廳總爺街,号曰豐裕。

    二處雖大小販賣不同,而其資本互相流通,原歸一緻。

    至于逐年損益,二處合算;或損或益,按就各股份聲支配分給。

    爰立條約于左,以垂永鑒。

     一、台南廳蘇丞如定在資本銀一千元 一、同吳必源同同五百元。

     一、鬥六廳田心仔莊吳克明同同一千元。

     一、同大潭莊楊大元同同五百元。

     一、同田心仔莊賴如松同同一千元。

     一、同同韓炳幹同同一千元。

     一、台南廳抽簽巷街洪壽山同同一千元。

     計:四十分,資本銀四千元 一、各股份聲資本銀額,于起号之時定交一半,登記賬簿。

    其餘一半,定本年十月初一日繳足。

     一、原資本銀四千元,如生意廣進,臨時要再擴充資本,就各股份聲攤支,每百元一月議貼利息若幹?随時酌議。

    會算時,就所有擴充之額,按分抽還母利,其中損益鹹歸本店。

     一、契約書五紙一樣,各收執一紙,永遠為照。

     光緒三十年十月二日舊曆甲辰年八月二十三日 立契約書人洪壽山、吳克明、蘇丞如、吳必源 楊大元、韓炳幹、賴如松 第九合股字 蓋聞:管、鮑高風,千秋盛事;雷、陳雅契,萬古美談。

    茲我同人,慕管、鮑之高風,追雷、陳之雅契。

    竊思利無獨專,集群福乃膺多福;财為共物,合衆财乃獲大利。

    爰是公同妥議,共出資本合謀砂糖什谷生理。

    其營業商号,命曰裕順;蓋取寬裕有餘,順時得利也。

    所有股份氏名及條約胪列于左: 一、王昌記六股,在資本七三銀六百圓也。

     一、林筱蓉同同同 一、張佃南同同同 一、鄭雲忠二股,同二百圓也。

     右計二十股,共出資本銀二千圓,均備交當事者鄭雲忠支去,振作裕順生理也。

     第一條議:将資本銀二千圓交鄭雲忠,振作裕順生理,後日生理得失,均股均攤,總關造化,各無異言。

     第二條店内要用諸夥,概由當事人因材而薦,各股主均不得徇私袒庇;倘夥伴有弊者,由當事人裁出,各股主不得逗留。

     第三條執賬者不得執銀,執銀者不得執賬;各司其職,不相參差。

     第四條執銀之人,宜由股主保家簽舉,倘銀項被執者濫費不符,保舉人當出賠償。

     第五條買賣及各諸事,均歸當事人主裁,務宜盡心辦理,以圖獲利,不得濫費多開。

     第六條各夥薪金逐月按給,不得多侵。

     第七條諸股主除存本而外,尚有餘項存于公司者,即照左開之利子發給,以踐新約。

     第八條本公司之銀項出入利息,概有勘定:如在入每百元每月利子一元六角;借出每百元每月三元。

    此條系公司議定,以期商業之振興也。

     第九條諸股概為協理人,如公司有所事,當出安排,以期商業日進。

     第十條當事人不得作私商,以為倡率諸夥,茲以杜弊窦也。

     第十一條諸股主若有貨賣公司,欲将貨項存公司生息者,則自交貨之日,半個月起利。

     第十二條賬務每年定十月終為屆,務須結算,冊子分繳于各股主。

     第十三條如公司結算有獲利者,即将獲利之額抽出二份,以為當事者慰勞。

    餘八份,始作二十股均分。

     第十四條如契約未及周詳細載者,即臨時議定添入。

     右契約計十四條,系公司妥議,各不得違背。

    爰是一樣作成四通,各執一通為據。

     光緒三十年十二月日 同立契約字人王昌記、林筱蓉、張佃南、鄭雲忠 第十合股字 蓋聞:管、鮑高風,雷、陳雅契,千古美譽,傳世綿長,寰宇鹹相欣慕者也。

    茲吳飄香為要振興商業,是以邀集良友,共相鼓掌。

    叨蒙同氣連枝,意志相投,協商開創益章号雜貨、北郊、布店生理,共合二十股,每股元本七三銀五百元正,合計本資一萬圓正。

    吳飄香六股,在本資銀三千元;祥和号四股,在本資銀二千元;晉益号二股,在本資銀一千元;裕泉号四股,在本資銀二千元;益和号四股,在本資銀二千元;合共二十股,在本資銀一萬元。

    立合約字之日,其項即交吳飄香收領辦理,振作配運南北雜貨等款,如行諸務,一切歸飄香調遣公辦,不得偏私廢公等情;如有斯情,被諸股東察出,應宜協議定止。

    如從公辦理,應每年終清結賬款,苟有長息,除行中諸費事外,并開賞當事勤勞一九抽分之外,應作二十股均分,利蝕均同,各無異言生端,恒相遵守,毋得違背。

    合立股字一樣五紙,股主各執一紙,以為之證。

    此據。

     光緒年月日 諸股東合資同立 第十一合股字 同立合股約字人何某等。

    蓋聞:猗陶緻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法。

    茲我四人,芝蘭夙契,膠漆相投,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财,自宜宏茲駿業,固厥鴻基。

    茲于光緒○年六月,○○○備出本銀○千圓,○○○備出本銀○千圓,○○○備出本銀○千圓,○○○備出本銀○千圓;合共本銀○萬圓,共同商業。

    于台南市街内宮後街開設布店及染坊營業,匾号曰永瑞和。

    公訂條規,約議當事共同。

    既有四人之慶,允符四倍之占,所賴交贊模猷,共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所立規約,各宜恪守,明議每年結賬,薪夥店租等費以外,得利并與内外當事及諸夥抽分外,就本銀得利照股分攤;庶幾鮑管之遺風、猝陶之勝景,再見于今日矣!亦世世之綿遠也。

    于是,同設本号信記印一顆,分作四塊,各執一塊,并合股約字一樣四紙,各執一紙,永為存照。

     一、公定:本店不出支單、借單。

    議以信記印分作四塊,合股約字寫作四紙,每人各執其一。

    如有生理堪作,即由當事知會股東,取其憑記,由當事暫覓借用,以資流通。

     一、公議:内外當事既定議抽分酬勞,在店總理各事,内外浃洽,宜夙夜辛勤,盡力經營,庶不負所托。

     一、公議:所請内外當事及夥伴,在店幫理各事,每年終結賬,除薪夥店租等費外,得利以每千圓抽二百圓:一百圓與内外當事均分,餘一百圓與諸夥伴就薪金分攤,喜作酬勞。

     一、公議:本号股東不得私自舉用夥伴,應由股東會同當事、會同各股東協議,斟酌妥當人等,可倩入店幫理,方能振厥鴻猷。

     一、公議:諸夥伴薪金,逐月定作二期開發。

    倘諸夥有急需之事,先向議借,即由當事裁奪。

     一、公議:本店定不出賬,若諸夥伴經手,果知人家及販客着實,賬項施延被累,宜先知會當事許允而後出賬。

    倘至期不還清者,由當事将經手人薪金扣抵。

     一、公議:店内日清簿結存銀錢須要實在,當事時常查察,如有虛存浮記,惟該掌櫃是問。

    當事立即知會股東追究,不得徇情。

     一、公議:本店生理,逐年結賬得利之項,諸股東不得私自支取;倘要支取,宜先會同諸股東定議,方可開支。

     光緒年六月日 置同合股約字人□□□□□□ 第十二合股字 同立合約聯财股字人謝捷泰、黃振發、葉泰記、黃有記等。

    竊見:财從力生事在人,為資本裕餘而益善。

    是以四人共議,于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承買鳳山市街三角窗街福記支店貨物家器等件,截結計金三千零六十九圓五十四錢正,前來改号經營。

    茲将股友諸人資本列左:謝捷泰出資金一千六百圓,黃振發出資金五百圓,葉泰記出資金五百圓,黃有記出資金四百圓;合共資本金三千圓正。

    仍舊在鳳山三角窗街開張英福記商會和洋雜貨,其生理之事,一應托伏黃有記為當掌,逐年薪金一百二十圓。

    至于生理得利,扣除利息外,尚有得利,應當二八抽分,不得短少。

    自茲以後,務宜竭力營為,逐年清算,結冊各人一本送呈,赢虧照本均分,登志簿裡。

    其每年得利如若要支,當與股友參商。

    至于股本生息,每年由人照取;無取者,再随股本一體逐月加一分行利。

    今恐無憑,立此合約聯财股字一樣四紙,各執一紙,永為後照。

     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 舊曆辛醜年二月二十五日 立合約聯财股字人葉泰記、謝捷泰、黃振發、黃有記 光緒三十一年七月六日,股銀經以收楚。

    此據。

    捷泰 第十三合股字 合立聯财合股字人,鳳山街李角、陳椪吉、然香号管理人林川捍等。

    竊謂:以取善補仁,乃朋友相資之義;同心協力,即衆志同城之征。

    今因前新寶裕号聯财諸人資本,一切抽歸,目下乏本為商,主理人陳椪吉将新寶裕店中财業、物品家器以及欠他被他欠賬項,并家屋一所,住在鳳山街火房口舊柴市街二百三十二番戶,再鼓舞合資,共商妥議,各出資本七五台票三百元,合計九百元,就于本市街三角窗街重建振寶裕商店糕餅鋪并砂糖商。

    公同議舉李角為主理人,所有店中出入賬項、物品買辦以及雇退店夥,一切聽主理人主權。

    每至年終結賬,除店中開費外,得利多寡,按作三股均分。

    俟至三年後方許開支,若未及三年,不得藉端暫借,緻亂店規。

    倘将來生理否泰得失,系關造化,切勿互相歸咎。

    此系同聲樂從,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聯财合股約字一樣三紙,掽吉等各執一紙,以存後日證據。

     光緒三十一年新舊曆二月四日元月一日 合立聯财股字人李角、陳掽吉 然香号管理人林川捍 第十四合股字 立合在本股字人王福記、王銘記、陳顈裕。

    今因合作瑞興洋行生理,議作三股,計在六八本銀六千元:福記得一股,在六八銀二千元;銘記得一股,在六八銀二千元;顈裕得一股,在六八銀二千元。

    簽舉陳輔卿當事。

    逐年結賬得利,照股分攤收入。

    各人在本賬内如欲開支,必須公議妥洽,不得擅自侵取。

    維願同心協力,和衷相濟,日後生理興隆,利澤攸遠,是所企望焉。

    合立在股字三紙,各執其一為照。

     光緒十四年戊子元月日立股字 第十五合股字 同立合股字人,下林仔邊街黃長記号,即黃國良。

    因前在東港街開設張長泉号油車牛磨生理一鋪,曆年已入,無甚得利,兼無妥人可用,是以停罷。

    茲因有東港街吳聚成号,即吳兆漢出為合夥,拟作兩股經營,每股議出本銀六八佛銀二百大圓,交漢出為當事。

    日後得利,兩股均分,更易其号曰長成,俾生理再振,基業重興。

    至一切店中車間、棧房,以及器臼家夥,議明踏稅。

    當事之人薪金,議明開列于後。

    其店屋、車器若有損壞,由稅項修理。

    此系二比妥議,恐口無憑,同立合股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計開: 當事全年薪金七十二大圓。

    店中全年稅項一百二十員。

    軍房、店屋、器臼載在點單列明。

     太歲乙未年十二月日 同立合股人下林仔邊、黃長記、東港街、吳聚成 第十六合股字 立聯财合股字人,台南府安平縣大西門外西定下坊海安宮街郭頭、郭和。

    茲因光緒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每人各傭資本銀二千元,面議将銀交代郭興兄,重新開建興業糖行生理,在于本街開張和記号,日後該行如有虧蝕,乃系頭、和兩人造化,與當事者無幹。

    口恐無憑,合立股字二紙,付股東收執為據。

    此照。

     一、面議:生理每年以六月末結賬,如有開行費以外長息實銀,當事得一九蔭分。

     一、議:糖行以現買賣銀項出入,當事不得擅自濫行放賬,合應聲明。

     光緒十五年六月一日 聯财合股字人郭和、郭頭 當事人郭興 第十七合股字 立聯财合股字人,台南府安平縣大西門外西定下坊海安宮街郭勝,西定上坊外宮後街郭延。

    茲因光緒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每人各備資本銀三千,計六千元,面議将銀交代于郭利兄重新開業糖行生理,在于西定下坊南勢街開張玉記号,日後該行如有利蝕,乃系勝、延兩人造化,與當事者無幹。

    口恐無憑,同立股字三紙,付股東收執為據。

     一、面議:生理每年以六月末結賬,如開行費以外長息實銀,當事得一九蔭分。

     一、議:糖行以現買賣銀項出入,當事不得擅自濫行放賬,合應聲明。

     光緒十五年六月一日 當事人郭利 立聯财合股字人郭勝、郭延 第十八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人汪藻記、汪泉記、邱振成、啟隆勝、汪瑞記、汪耀記、源合成。

    竊聞:猗、陶緻富,經營不乏芳規;管、鮑知心,貿易自有成約。

    既凡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浮,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财,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

    今台南竹仔街泉裕、振成合夥生理,迄舊歲修謀為未得如意,邀請股商裕成等,爰禀知己者,共議聯赀,公舉陳黎老為當事營謀。

    爰議所有前者邱振成一面欠項及存賬一切,振成自抵當,不幹合夥公司之事;汪泉裕亦然。

    前核賬,以丙申終止,邱振成在股分,除算賬外,僅有貨本銀六百圓,汪泉裕隻在貨賬實在本銀六百圓,再邀源合成在一股本銀六百員,啟隆勝在一股本銀五百員,汪藻記在一股本銀六百圓,汪瑞記在一股本銀六百圓,汪耀記在一股本銀六百圓;計七股合共資本銀四千一百圓,在店經營,匾改曰裕振成字号,仍作綢布生理。

    逐年得利,照本均分。

    自此同心協力,允符獲利之占;和氣相從,克恢不朽之業在茲矣。

    自宜恪守條規,照約勿忘,庶幾鮑管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于今,亦後人所取法焉!謹立合約字一樣七紙,各執一紙為憑。

    股份以及所約條目開列于後: 一、汪藻記在一股計七三銀六百圓。

     一、汪瑞記同同 一、汪泉裕同同 一、邱振成同同 一、汪耀記同同 一、源合成同同 一、啟隆勝同同五百圓。

     合共七股計七三本銀四千一百圓正。

     一、明議:本店事務應由當事之人秉公設法,至于股份東家在店辦事,亦須秉公協力。

    凡有諸事,須與當事之人相商公允妥行,不得擅便,亦不得擅用人數,緻幹嫌疑。

     一、明議:年結得利,按以加二分:頭内當事之人,應得加一之額;餘尚加一之額,以分夥伴共得分甘。

    至于股夥得利,須待三年之外在架充足,方得開支,務必先期通知,照股按額,并不得先行支取。

    此預議各悅,不得滋端,緻幹規約。

     一、諸股份以及當事諸夥,俱不能擅支銀貨。

    至于逐月夥伴薪金,應由經手按期給發;倘若侵漁積弊,由經手是問扣抵。

     一、再批明:泉裕、振成所有前欠公款,以及拖欠郊行等賬并借項一切,應泉裕、振成各自抵當,不幹裕振成之事。

    合應批照。

     太歲丁酉年月日 汪泉裕、汪耀記、邱成振、啟隆勝、源合成、汪瑞記、汪藻記等同立 第十九合股字 同立合約字鄒開記、蔡泰記、李品三、杜順德、王金慶、鄒登記、陳深記、林添記、林克記。

    蓋聞:猗、陶緻富,經營不乏芳規;鮑、管知心,貿易自有成約。

    茲我同人,芝蘭夙契,膠漆相孚,爰居今而則古,既合券以聯财,自宜宏茲大業,固厥新基。

    匾曰德源,合共七股,得利就母均分,計本銀七千圓。

    既協同有九人之慶,允符獲利三倍之占,所賴大振宏規,更圖久遠,則不朽之盛業在茲矣!自宜恪守條規,勿違照約,庶幾管鮑之休風、猗陶之勝概再見于今日,亦後人之所取法焉。

    爰立約字一樣九紙,各執為信。

    股份、條目标明于後: 一、公同議舉王遷記當事,在店經理公事。

    公議得利十元抽一元,以作全年辛勤謝勞。

     一、議:本店生理,必須在架充足,方準開支。

    得利閑時不得預支,須待年終結算明白,照股分支。

    各宜自守規約。

     一、議:本店股夥不能薦人,恐不受喚用,多生情弊花費。

     一、議:各股夥如欲抽本,别圖生理,不得私退外人承坐,務須先期通知當事及諸股夥,許抽方抽,毋得自便。

     一、議:股夥不得向店内暫移銀錢借用,如有急需,必須别處移挪。

     一、議:店内逐月銷号首飾衣物,在股及當事店夥不得擅行抽摘,不緻故衣難賣。

     一、議:店内日清簿尾結存銀錢,總須實存賬目;如有虛存浮記,惟該當事是問賠補。

     一、股夥公議:本店不出支單期票,或二、三、四月間生理興旺,措手不及,由當事先邀齊各股面商,均無閑款借與公司外,再由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