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商業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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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親押約字
立親押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茲因舊東捷記号停罷,截止薪金,獅現家務夥食浩繁,曾托王蘭哥、石福泉兄二君誘薦利路,幸蒙東家裕昌謝老爺景我翁全諾提拔,雇理内外買賣,并代出官訊案各事。
獅當竭力向前當理,不敢推诿。
議明每月薪金六八銀五元,逐月照給,不得多侵。
蒙先賜六八銀五十元,别還前款,實叨德深。
獅宜認真勉力營為,以圖報效,毋敢怠慢;倘有越心、由交關諸人移借銀物等弊,即向保薦人是問。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親花押約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保薦人:王蘭哥、石福泉兄 親立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親筆 第二推薦書 茲有請者:來人某某,向在小行當幫司理之職,曾曆四年。
據稱:寶行欲請一司理人,特托弟代為推薦。
其人品行舉止極為可靠,且忠信勤慎,極顧顔面。
倘閣下欲請其司事,自當力為推舉,想将來相得益彰,閣下有任用得人之樂也。
此懇,即請大安。
某某行 某某仁翁大人閣下 某年某月某日教弟某某頓首 第三保單 立保單人某某。
茲某某充當某行司理之職,弟與他相識多年,素知其人品行端方、忠厚,信實、勤謹任事。
至買賣貨物,經手數目來往銀項,弟敢保其妥當。
日後倘某某有虧空銀項、貨物情事,弟甘願代為填還,毋有異言。
合立保單一紙,付執為據。
某某行照 某年某月某日立保單人某某筆 第四店規 蓋國未常不可無法,而店豈得一日無規。
我泰興隆開設台南,洋貨、洋酒、雜貨生理。
命須由主,權合授與一人;法既訂新,少過頗從善辦。
但望我伴同群協力,各舉英才。
乃思天地創卒雍容處,來往高明,視夥伴則如手足相關,覺誼情而念主賓久厚,勤勞店務,守己分焉! 茲将各條規列左: 一、勉各伴準以黎明即起,踴躍營生,無得疏虞懈怠,半日安啟門。
二、店中大小要務,必須周知,受命于司事人,然後方準施行。
不得造次自為,無尊于一;倘若違令不遵,立刻開辭。
三、店中各伴無約交頭接耳,弄賭來群;辭非新年數日,以慶無聊。
四、店中貨物本店無存,該當代覓應客。
惟是所 五、外櫃現估銀兩須要晚清算,交與内櫃,不得留存積滞,錯漏難查。
六、大小事務,當要和衷共濟。
假如定貨等件,務宜同伴相量,兩智殊高獨智。
七、各伴工金,俱由内櫃按月支給,無得在外櫃自支自取;倘或徇情支借,經手是問。
八、各伴雖然接月支工,倘或确固要件,不足支策,即當禀命于司事人,亦原情相就。
九、本店生意創立遠方,諸伴心堅力潔,還存慎始慎終,和氣生财,同占永福。
光緒二十二年歲次丙申吉日 泰興隆股東李裕昌堂、李謙裕堂同立 第五協約書 從來邪不勝正,假難混真。
茲德記洋行,原系陳北學自備資本開張,數年間稍有得利,乃格外施恩,籌出四股株金,賞給正當事方慶佐、副當事蔡長雲兩人;俾得連财合股,協力經營。
此事曆年已久,衆所共知,不意慶佐既逝,其子方振基不知感恩,反以營業系亡父之名,自操勝算,妄争業産,謀為争訟不已,繼以争奪。
幸諸公人出為調停婉勸,現經算賬數天,不久想得算清。
至于再共同營業,諒必諸股主會議,合立股字契約,方得為是。
特将前立協約書詳錄附後: 協約書 德記行紛議之事,今欲有和解協定。
其大綱如左款: 第一條:德記行舊有二十股:陳北學得十六股、方振基得三股、蔡則書得一股。
而各股東取去其股份銀及利子,将各股東之利益金留存,以作商業之資,業經有年。
今則應行計算各股東應份之額;但各股東有在、有欠之别,須當核明扣抵,結算各股東實得之銀數,欲合、欲分各聽其便。
第二條:當行前條之分割配當,則應先抽方慶佐、蔡長雲之賞功銀,而後遵照股東照之股份均分。
第三條:前條之計算,照左記方法而行。
方振基及蔡則書須候陳北學之輔佐人會同監督其計算敏捷精神。
第四條:方慶佐、蔡長雲應享得之利權,即方慶佐之相續人方振基,并蔡長雲之實子蔡則書應享有之。
第五條:光緒二十九年下半年、光緒三十一年上半年之花紅抽分,則由方振基與蔡長雲之實子蔡則書商議配享,陳北學不得幹涉。
第六條:德記行内,議設計算部,讨賬部,暫設營業部。
第一、計算部則專掌從前之計算,再作現結冊,明核行内銀錢、貨産、物業。
第二、讨賬部則專管核項之催讨收領。
第三、暫設營業部專管今期計算中之生理鴻猷。
第七條:各部
獅當竭力向前當理,不敢推诿。
議明每月薪金六八銀五元,逐月照給,不得多侵。
蒙先賜六八銀五十元,别還前款,實叨德深。
獅宜認真勉力營為,以圖報效,毋敢怠慢;倘有越心、由交關諸人移借銀物等弊,即向保薦人是問。
恐口無憑,今欲有憑,親花押約字一紙,送執為照。
光緒十八年十月日 保薦人:王蘭哥、石福泉兄 親立約字人薛榮耀即薛獅記親筆 第二推薦書 茲有請者:來人某某,向在小行當幫司理之職,曾曆四年。
據稱:寶行欲請一司理人,特托弟代為推薦。
其人品行舉止極為可靠,且忠信勤慎,極顧顔面。
倘閣下欲請其司事,自當力為推舉,想将來相得益彰,閣下有任用得人之樂也。
此懇,即請大安。
某某行 某某仁翁大人閣下 某年某月某日教弟某某頓首 第三保單 立保單人某某。
茲某某充當某行司理之職,弟與他相識多年,素知其人品行端方、忠厚,信實、勤謹任事。
至買賣貨物,經手數目來往銀項,弟敢保其妥當。
日後倘某某有虧空銀項、貨物情事,弟甘願代為填還,毋有異言。
合立保單一紙,付執為據。
某某行照 某年某月某日立保單人某某筆 第四店規 蓋國未常不可無法,而店豈得一日無規。
我泰興隆開設台南,洋貨、洋酒、雜貨生理。
命須由主,權合授與一人;法既訂新,少過頗從善辦。
但望我伴同群協力,各舉英才。
乃思天地創卒雍容處,來往高明,視夥伴則如手足相關,覺誼情而念主賓久厚,勤勞店務,守己分焉! 茲将各條規列左: 一、勉各伴準以黎明即起,踴躍營生,無得疏虞懈怠,半日安啟門。
二、店中大小要務,必須周知,受命于司事人,然後方準施行。
不得造次自為,無尊于一;倘若違令不遵,立刻開辭。
三、店中各伴無約交頭接耳,弄賭來群;辭非新年數日,以慶無聊。
四、店中貨物本店無存,該當代覓應客。
惟是所 五、外櫃現估銀兩須要晚清算,交與内櫃,不得留存積滞,錯漏難查。
六、大小事務,當要和衷共濟。
假如定貨等件,務宜同伴相量,兩智殊高獨智。
七、各伴工金,俱由内櫃按月支給,無得在外櫃自支自取;倘或徇情支借,經手是問。
八、各伴雖然接月支工,倘或确固要件,不足支策,即當禀命于司事人,亦原情相就。
九、本店生意創立遠方,諸伴心堅力潔,還存慎始慎終,和氣生财,同占永福。
光緒二十二年歲次丙申吉日 泰興隆股東李裕昌堂、李謙裕堂同立 第五協約書 從來邪不勝正,假難混真。
茲德記洋行,原系陳北學自備資本開張,數年間稍有得利,乃格外施恩,籌出四股株金,賞給正當事方慶佐、副當事蔡長雲兩人;俾得連财合股,協力經營。
此事曆年已久,衆所共知,不意慶佐既逝,其子方振基不知感恩,反以營業系亡父之名,自操勝算,妄争業産,謀為争訟不已,繼以争奪。
幸諸公人出為調停婉勸,現經算賬數天,不久想得算清。
至于再共同營業,諒必諸股主會議,合立股字契約,方得為是。
特将前立協約書詳錄附後: 協約書 德記行紛議之事,今欲有和解協定。
其大綱如左款: 第一條:德記行舊有二十股:陳北學得十六股、方振基得三股、蔡則書得一股。
而各股東取去其股份銀及利子,将各股東之利益金留存,以作商業之資,業經有年。
今則應行計算各股東應份之額;但各股東有在、有欠之别,須當核明扣抵,結算各股東實得之銀數,欲合、欲分各聽其便。
第二條:當行前條之分割配當,則應先抽方慶佐、蔡長雲之賞功銀,而後遵照股東照之股份均分。
第三條:前條之計算,照左記方法而行。
方振基及蔡則書須候陳北學之輔佐人會同監督其計算敏捷精神。
第四條:方慶佐、蔡長雲應享得之利權,即方慶佐之相續人方振基,并蔡長雲之實子蔡則書應享有之。
第五條:光緒二十九年下半年、光緒三十一年上半年之花紅抽分,則由方振基與蔡長雲之實子蔡則書商議配享,陳北學不得幹涉。
第六條:德記行内,議設計算部,讨賬部,暫設營業部。
第一、計算部則專掌從前之計算,再作現結冊,明核行内銀錢、貨産、物業。
第二、讨賬部則專管核項之催讨收領。
第三、暫設營業部專管今期計算中之生理鴻猷。
第七條:各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