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事總論

關燈
斫一名,為三郊辦事之人。

    光緒五年,每月值大簽者三人,以郊商二十餘号按月輪流,則如福人号、利源号、成記号、王承裕、森泰号、景祥泰、泉升源、義發号、晉太号、震源興、郭金源、尤崇德、美打号、德記号、怡記号、金潑利、鼎源益、吉春号、寶順号、晉豐寬号、和昌、源太号、順成号、瑞記号、振美号、瑞珠号、東昌号也。

     一、各郊分管各郊事務。

     一、各管公事,以值大簽者主裁其意。

     一、三郊有急要公事,傳集各郊友于三益堂,公議妥行。

     一、三益堂公所設置于水仙宮邊室。

     一、地方公事,捐金濟用,由值簽者傳集各郊友齊到公所要議。

    按各号生理之大小均派照股攤出點聲,以應公事。

     一、公聘辦務稿師,為各郊公事主稿行文。

     一、公雇大斫,為各郊收稅收緣,并公事執達。

     一、各郊公款,歸爐主掌管。

    如遇過爐,公款移交新爐主收管。

     一、輪值爐主,各号挨次值東一年。

     一、值東應執公事,如佛生日宴會、鹿耳門普度、■〈舟古〉仔普度及宴會、開港諸件,公費由三郊款内支銷。

     第二之一郊規 竊謂:道不同不相為謀,理若公有誰不服。

    茲我布郊金義興,客歲孟冬議定布價,立定條規,誠為盡善盡美之舉。

    但布友衆多,人心不齊,時或陽奉陰違,私自削價奪客,緻害大局。

    如是若不認真舉約,未免功虧一篑,以廢前章。

    爰是再集諸君相妥議:自今以後,不論何号,若傳請不到,及違規背約,明系藐視公章,棄大局于不顧,我郊值事者務須傳單公禁,永遠不與該号交易。

    倘異日彼若有與人鼠雀之争等事,則我郊不幹與其事矣。

    此系再同公議,至正無偏,并非一己之利,實關有益之舉。

    祈我同人率由舊章,益敦厚誼,實為幸甚。

     列附我郊諸号芳名,各祈蓋章于左: 值東長美号、玉興号、瑞勝号、永隆美、幹美号、裕振成号、昆記号、協榮号、震裕号、(以下十六号略之) 光緒二十二年九月八日公同立約 第二之二郊規 竊謂:營商貿易,共欲貨财之生殖;佥籌議約,同期益振之良谟。

    我布郊者,前章雖創,無奈,爾來景況遷變,奸策滋生,多為被欠所誤,以緻血本無歸,不可勝數。

    今者,公訂新章,胪列于左,凡我同門,各須照約,毋違厚望。

    則際履端肇慶,耶可展策,庶啟後祚綿祥,有關裨益也。

    為序。

     一、公議:我郊設立一簽,書明諸号芳名,照為轉流周複始。

    凡有本郊公務,以及時價增貶,值簽之人應傳請諸号齊到公所,妥舉傳定價目,一律通行,以昭公允。

    毋庸挂欠,免傷血本,是所深望。

     一、公議:各埠号由今庚起,以及前賬未清還者,不得複付貨件。

    如系欠家有與債主議約,二比許諾,立單付證,方聽交關。

    此系顧全大局,切勿自誤。

     一、公議:各埠号如有挂欠我郊賬項,未見設還,而彼備金别采,若被債主察出真情,不論該号何人親到,以及寄項若幹,悉聽債主擋住。

    該接承之号,務必将銀信或單底赉出公覽,以存炳據。

    及該号有欠幾家之數,有出聲明者,須并就賬現出共觀,同堂阻擋,以待二比策直,方任交關,違者罰金五十圓。

    倘承接之号若貪圖些利,私将單信改易匿混,再罰金六圓,均充本郊金義興祭費之款。

     一、公議:凡有集議公事,值簽之處應備點心、煙、茶及工役等費若幹,登明公賬,候設抵或捐分付償,俱無不可。

     附列我郊諸号芳名,各祈蓋章于左: 值東長美号、玉興号、瑞勝号、永隆美、幹美号、泉裕振成、昆記号、協榮号、震裕号、(以下十七号略之) 祗因本郊所訂諸章,系謂被欠一節起見,緻不得不重新議約,以絕僥吞。

    如有帶貨往售于埠頭,似此既欠家易于謀采,何患債主之定章。

    爰再集共議,由此後,我郊諸号不得帶貨到埠發售,并不得假手傭為四處走鬻,陽奉陰違;倘有此情弊者,照前章加倍重罰。

    此系公同議約,各悅合應附批存據。

    三月六日再議,批照。

     光緒二十二年二月二十日公同立約 第三緣簿 台南芳義和公訂章程,列明于左,存據: 一、定:衆司阜各人在本店做工者,賬項不直,聽其阻擋,不可故違。

     一、定:司阜不住本店,賬項未楚,亦不可準倩。

    俟其清楚,準倩。

     一、定:司阜年終至元月初四日開工止,若無侵辛金,準其自由。

     一、定:要倩司阜,先問舊頭家。

    若有賬項清白,聽其準倩。

     一、定:司仔出司者,與司阜不直,擅出自住别号,不可準倩。

     一、定:證人為憑,此據。

    故違條規者,公訂議罰:漢席二筵、官音一台。

     光緒二十五年八月十三日舊曆己亥年七初九日公議定約 光緒二十五年已亥舊曆二月十五日,住大铳街黃泉春,借過香鋪芳義和公七三銀一百大元二角五尖,每年限至二月十三日,願貼利息七三銀二十四元,敬仙祖媽千秋,記在簿為憑。

     玉吉司 蔡馥馨在銀黃泉春,另借利息七三銀十二元。

     陳震明 光緒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

     蔡振芳在來插爐四元。

     光緒二十五年庚子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陳錦芳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四元。

     光緒二十七年辛醜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王吉司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元。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蔡馥馨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元。

     光緒二十九年癸卯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陳震明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元。

     光緒三十年甲辰舊曆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吳振馨收過黃泉春利息七三銀二十四元。

     光緒三十一年乙巳年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振尚儀收過黃泉春利息銀二十四元。

     光緒三十二年丙午年二月十五日,值東爐主。

     第四郊規 鹿港泉郊規約 同立合約。

    泉郊金長順爐下等号,為重新規約,以杜弊窦事。

    竊維立綱陳紀,政令所當先;革故鼎新,權宜為最要。

    粵稽我郊,開自乾隆之間,前哲創有爐主簽首之稱,章程森布,炳炳煌煌,盡善盡美。

    無如,國帑帶累,年年生息;郊費浩繁,日日應需。

     雖鸠分取資乎貨石,而貨石還賴乎同人,準情酌理,和衷克諧。

    迨乎法積久而生玩,舊章不聞;弊以巧而日滋,往制誰複?興言及此,良可歎也!用是,鹹集重新妥議,以爐主統合郊事務,以簽首掌各船鸠分,協力贊襄,同心共濟。

    願諸同人恪守良規,勿朝議而暮改,毋口是而心非,則郊運隆興可計日而待也。

    謹列條章,公諸同鑒,是為約。

     一、值年爐主筶東△△号,歲凡一易。

    曆聖母誕辰之日,請我同人各宜踴躍到館,齊集筶定新任。

    如有借口不前,先以情谕,繼以理勸。

    若複堅延推诿,是以一忤衆,則以違規禀卸,務祈自愛,勿傷和氣。

    新東既定,接篆速聽自擇,緩盡五月為期。

    如複挨延,移東易西,又非合議,公訂自六月初一日起,凡有大小事宜,一切卸歸新東辦理,無幹舊任之事,不得以未接篆藉詞。

    此苦樂相承,一年一換,是老例所不能移也。

    慎之,慎之。

     二、延師均當一年一換,前章已有明約,爐主不得擅留擅請,而諸朋亦不恃勢強薦。

    萬一弄權有傷和氣,如爐主要請何人,先問衆公議,妥擇品德兼優,聲望濟美,方可延請。

    倘才有餘而品不端,即仍行再為妥舉。

    爐主及我同人各不得因循平日情面,互相混薦混請,緻幹公責,違則禀究不貸。

     三、爐主統合郊事宜,第恐費繁利純,入不供出,萬一有虧,小則爐主填用,多則結賬請議,就号先需。

    其需之項,俟鸠用盈餘,照額領回,俾任者踴躍辦理,則郊運隆興可指而待也。

    倘有一二阻撓不遵者,問衆公誅。

    勉之,勉之。

     四、凡遇地方以外公事,應否捐需,或多或寡,照号公平勻攤,分别派出抵款。

    俾公事有濟,不得藉詞挨延,贻誤地方。

    輕則問衆公誅,重則禀官嚴究。

     五、自昔遺下所欠國帑一千七百兩,每年繳納生息利銀,必須年清年款。

    如逢列憲要追母項,嚴行急切,議就各号先需繳完,不得推诿。

    此系國帑關重,各宜自慎。

     六、本館事無大小,以及議儎傳幫,凡有傳請,諸同人不論緩急,立傳立到,以便集議。

    幸勿推诿不前,抑或到館緘默,背後生議,擅與出海私相授受,舞弄奸巧,廢墜郊規,贻害公事。

    小則議罰,大則議究,各宜共凜。

     七、諸船長行車額原自有定。

    如新到之船,立冊寫儎,車額定後,一體交關,不得更易。

    倘出海詭作,不遵幫期,無端棄舊讨新,篡越規矩,先以理較,如敢恃強棄退,問衆議誅禀究。

    祈諾同人勿與私相授受,自損我郊之規矩也。

     八、我郊諸号配貨,不準取巧變号,藉稱郊外,及與出海私相授受,隐匿抽分。

    察出,問衆公誅,一體重罰,違則以生息禀究。

     九、議船幫儎價,郊客、船戶交關,若魚水相依,如長短緩急,必須因時制宜,當以公平為準,郊客不得刁措。

    而出海亦不得恃勢詐索住船,行家莫為船戶把弊,違則一體重罰。

     十、諸船進口,如欲越港,不論福州、廈島、東石、後埔、默林等澳,該出海務必到館預先聲明。

    如若假藉詐稱,明系故意亂規,走漏抽分,察出公議重罰,決不姑容。

     十一、凡在澳之船,幫期已定,緣單起後,越日收批,向來規矩,确定不易。

    倘未見緣單先後号批,顯有隐匿走漏抽分之意,察出重罰,違則以生息禀究。

     十二、凡有船越港,船儎議貶二點,新船議貶一點,此系老例。

    如往五功、番挖二港裝下,再入鹿港攬儎,應傳儎資貶五點,實為公議;如敢故違,杜絕交關。

    祈諸同人各宜自愛,勿與出海私相授受,舞弄郊規。

    挺出海之威風,損我郊之志氣,見小失大,緻乖議約,自取其咎。

    凜之慎之。

     十三、蓋公戳規例:若非我郊公事,無論郊内外有人托蓋,或簽禀,或批信,以及大小事件,該值年爐主必将事情逐一問衆集議,妥則允蓋,登記号簿,以便稽查,不緻混淆幹礙。

    此系至公無私,并非一人所能自主也。

     同治年月日 泉郊金長順等号同立 第五之一郊規 竊謂:創始規模,原乃先志;重新整饬,出乎衆心。

    惟我廈郊自開辟伊始,萬商雲集,生理日見興盛,是以先輩議設廈郊金同順,定立條規,曆年以來,俱各照章辦理。

    無如,年久月深,兼之去年地方匪亂,所有廈郊公事,諸多窒礙,緻使值東,遇事墊費,每逢過爐,均皆畏縮推诿不前,上行下效,郊中之事幾成廢墜。

    推原其故,皆由不循舊規,而使經費無從措出,實有負先輩創始之苦心。

    茲幸地方安靖,風俗煥然一新,似宜重為整頓。

    爰即邀集衆等,公同妥議,再定章程,約立條規,開列于左,俾得遵循。

    但願諸君,各宜踴躍,共襄義舉,以垂久遠勿替,雲爾。

     計開: 一、公議:各郊戶每年配運貨物,應照舊例,就本抽分,以為共奉聖母經費,不得推延,違者公同議罰。

    照。

     二、公議:抽分無論貨物多寡,應以郊運号簿為準。

    每年稽查兩次:上次自過爐落馬演戲,開設大筵開費,至九月終止,公同先算抽分;下次于十月起,至三月二十一日演戲開設大筵開費止。

    屆期各将配運号簿,公同面算,抽的繳交值東,登記在簿,以作經費,而昭公允。

    倘有推延不前,從重議罰。

    如敢抗違,衆等不得徇情,公同禀請官長拘辦,以儆刁頑者。

     三、公議:每年郊中演戲設筵,自過爐落馬開設大筵,至三月二十二日,聖母誕開設大筵。

    其餘各神神明聖誕,演戲四次,就牲醴設筵一席。

    爐主頭家散筵,每次應開費若幹?登記在簿。

    照。

     四、公議:每次開費若幹?就号頭簿填本若幹?以開費均分,每萬元應抽銀多少?公同結算。

    照。

     五、公議:店戶交關貨物,賒欠賬項,如生理虧本欲倒罷者,貨主務須會同值東爐主,先将欠戶店貨點明封貯,然後查明。

    如果實在虧本倒罷,将各對象公估,按被欠多寡照攤抵還。

    若是欠戶将貨物私發他處售賣,銀收回家,抑有家财可抵還者,公同如數追還,不能減少分文,以杜效尤,而儆将來。

    惟各貨主不得徇情私自減收;如有此情,聞衆公誅,從重議罰。

    照。

     第五之二台北三郊沿革及其事業 前出首創始大稻埕者,系林右藻也。

    但大稻埕原是旱園圹地之區,迩時,右藻觀其地勢,附近淡水河能得通達各埠,可以設立商會,貿易必然繁興。

    遂于清曆鹹豐三年二月間,右藻出首招同各戶,先行創造大街店屋,始建市鎮,百計邀集各商結合在此營業,或販什貨,或開商行,生理日興,萬商雲集,成大稻埕之勝境,實出林右藻一人之心力也。

    嗣各大商議設一社,為之廈郊,名金同順,置爐主董事,并定生理規條,禀明官長存案為憑。

    蒙舉右藻以為金同順郊長,辦事極其公正,後因艋舺泉郊金晉順、北郊金萬利等,聞見右藻為大稻埕郊長,妥洽衆望,深得人心,遠近鹹仰,遂相重議,将泉、廈、北三郊合立一社,名為金泉順,公同簽舉林右藻為三郊總長,凡事務皆歸于總長裁決,毫無私曲。

    迨至清曆前年間,法人鬧台,地方盜賊搶奪四起,均賴林右藻設法極力防護,地方始得安靖,功德實屬不少。

    且林右藻創始之初,以至于今,聲名素着,全不矜功,潔己待人,并無異言,經已四十餘年矣!爰是右藻年逾七旬餘,因即回籍,以養晚年,尚有其子林望周能承父兄之教辦事,猶皆合人,街衆商民均皆悅服。

    自台灣歸日本之後,各處遵設保良分局,合街以林望周辦事與父一體,能睦衆心,可舉為保良分局長,每事不拘。

    即如前年一月一日,土匪滋擾大稻埕各街,林望周率衆巡防,地方得以安靖。

    此人年少,不特勤慎,兼之明達,是以我廈郊現在再簽舉以為金同順長,逐年另設爐主、董事協辦,仍振興舊業。

    茲我郊中各戶及大稻埕街衆人,均懷林右藻創始出首之功,不忘其德,于是乎志。

     第五之三具禀 前林右藻之出首創始大稻埕也,結合在此營什貨商生理,然有資産者,設立一社,為之廈郊,名雲金同順。

    郊置爐主及董事,并定生理條規,禀明官長存案為憑。

    所有本街事情,不論大小強弱,皆率而廈郊公斷;或在爐主店中,或媽祖宮内,皆系廣衆之場,俱顯大公之念。

    大事化為小事,小事化為無事,即或一二好控告在官者,亦蒙官長谕着本街據實禀明,雖有事亦旋了而無事。

    所以本街之通商最多,而滋事最少,迨于今四十餘年矣!今也台地屬日本之範圍,于是金同順改補條規,改廈郊之稱為雜貨商同盟組合,尚存金同順之名号。

    今後益欲厚同商之親睦,增本街之繁榮也。

    右藻之子望周,能承父意而睦衆心,故自去年經郊戶舉為保良分局長,今歲又經簽舉為金同順爐主董事。

    今将改作條規,請将情存案。

    雲雲。

     第五之四郊規 第一條:此組合以從來所結合,即廈郊商人組織,其意原同商之親睦談商事,補通貨物,增進本街之繁榮。

    又凡有事系公衆之利害,而可向官長上禀。

     第二條:此組合員公選爐主一人,董事四人,辦組合之事務及會計。

     第三條:組合事務所暫以爐主之厝充之。

    組合會議,臨事随時或會于爐主之厝,或媽祖宮内。

     第四條:組合公議決左之公費: 一、各郊戶每年配運貨物,應照舊例就本抽分,以為聖母供奉經費。

     二、抽分無論貨多寡,應以配運号簿為準。

    每年稽查二次:上次自過爐落馬演戲開設大宴開費,至九月終止,公同先算抽分;下次于十月起,至三月二十二日演戲開設大筵開費止。

    屆期各将配運号簿,公同面算,抽的繳交值東,登記在簿,以作經費,而昭公允。

     三、每年郊中演戲設筵,自過爐落馬開設大筵,至三月二十二日聖母聖誕開設大筵。

    其餘各神明聖誕演戲四次,就牲醴設筵一席,爐主頭家散筵,每次應開費若幹?登記在簿。

    照。

     四、每次開費若幹?就号頭簿項本若幹?以開費均分。

    每萬圓應抽銀多少?公同結算。

    照。

     第五條:組合員有時于一堂招聘通日本法律慣例及商事之良士,聽聞其新說。

     此條規者,組合員公議所設也。

     光緒二十二年月日立 大稻埕什貨商同盟組合金同順衆商 第五之五緣簿 台灣島台北大稻埕廈郊金同順各商會公議:逐年分抽按作兩次:首次以三月二十二日起;二次以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