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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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雜貨商貨底簿 錦興号貨底簿(丙午年) 曾爐 錦興貨底仔在計價八折,此乃二比面言,各無反悔是也。

    批明為據。

     丙午六月二十日市 一四○成文包八三八.八二角 九○三元毛十九支一.七○角 十一二号龍十六斤一.七一元 四○振明林義玉五四包一.三五元 二○本艹書一付二.○角 九六○主古三.一粒二.○四角 三四石膏四九斤一.七七七元 六六大紙三.○腳二.一六角 五二-四二炮五七粒一.○九角 二○牛乳二○四■〈石千〉.○角 七五貢庫四○封三.○角 一七松花五.○腳八.五點八.○九三元 二二花治十六腳三.五二角 三七主尖四.○斤六.八○角 一○官全七○個七.○點(中略) 三四頭贊三五張二.四四角 二八清衣一四八個四.一四角七.九四四元 三○鹽■〈馬蔔〉五五斤一.六五角 七○筍幹天一九.五斤一.一二二九元 一○大雙再十六個一.七六○元 一六粗大鬥三.○付四.八○角 三二○四方紙二一張四.四○角 六○米台二.○支一.二○角 一二○秋水軒一付一.二○角 五六家器三○件一.八○角 石灰一○○斤 六腳一.○捆一.四二角 一五金四.○隻八.六點四.三三六元共九.五二四元共銀九.五二四○(十元)八折實銀七.六一九二(十元)即交去銀七.九一九元坐貨價銀一.七七七元對除外伸來銀七元六月三十日煉兄手去龍銀五.四○(十元)銀一.六七○(十元)瓜月初三日棋德去龍銀一.二○(十元)銀一.二六○(十元)又去錢七.三五(百)銀七.○角共:銀七.○(十元)完 第二營業卸交甘願宇 立營業卸交甘願字人,媽宮街○町○番戶○○号何某,所營(雜貨)商業,因年來商況不佳,本資缺乏,振作無力。

    茲有○町○番戶何某欲整生業,妥商依照結冊内所有結存賬目、物品、家器,共銀若幹圓,向某承買;憑冊點交接收保管。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賬、貨、家器等項,一切付交何某接管整理;或原号,或改号開張,任憑何某主裁。

    日後生業盈虧,皆憑何某造化,與某無幹。

    保此店業系某自置之業,别無他人合股交加、來曆不明之事,亦無房親應份之弊;倘有不明等情,某當出首理論,不幹買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議。

    口恐難憑,合立卸交甘願字一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見收來銀○○圓。

    再照。

     光緒三十二年月日立 甘願卸交商業約字人○○○ 知見人○○○ 作中人○○○ 代書人○○○ 接管人何某 第三賣商盤甘願字 立賣商業甘願人,台灣府安平縣大西門外北勢街益昌号,自同治十年六月開設油店,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油店賣與外新街榮記号承去開創。

    一賣千休,日後利甜與益昌無幹涉。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

    口恐不憑,今欲有憑,合立賣生理字一紙,付執為據。

    此照。

     即收賣油店生理銀來二百大元。

    批明為照。

     同治十三年十月一日 台灣府台南大西門外北勢街立賣人益昌 第四申明書 立申明書,台北廳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番戶林三,今敝為别創基業,願将此店生理賬項、貨底,一概點交付李四前去管握;另立字号,抑或照舊,均聽李四主決。

    緣敝與諸寶号來往賬條,經有面會清楚,餘該敝之項,不得不聲明,以副衆覽。

    自今而後,均歸李四鸠集,重新交易,不幹敝涉。

    其敝亦不敢異言生端。

    茲将諸号該項附列于後,蓋印為憑。

     源發該銀若幹 源美同同 增美同同 第五禁令 福建省廈門海防分府姓某為出示曉谕事。

    案據何堡何街何字号鋪東何某具禀:近有無恥之徒,心存奸貪,假冒本号标頭,緻敗本号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