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太祖努爾哈赤

關燈
年三月後金軍進駐遼東以後,八旗貴族官将大量掠民為奴,擴大奴隸制剝削範圍,激怒了長期反抗封建制度的遼東軍民,他們不顧汗、貝勒的殘酷鎮壓,铤而走險,英勇鬥争。

     就在三月二十一日遼陽失陷金兵奪據全城的惡劣處境下,廣大遼陽城民便針對後金貪婪搶掠的惡習,“放火焚家,鍋、甕、窗紙,盡皆毀壞”,以示抗議①。

     鎮江古河屯民陳大等,“不受僞命”,刺殺後金所遣招降金州、複州、海州、蓋州四衛的寬奠參将陳堯道、守備郭彥光、呂端,“聚集三千人,歃血共盟”。

    馬虎山任九、錫頭山金國用、馬頭山崔天泰、卓山王思紹等,以及“東山礦徒”,不肯降金,“各聚衆以待大兵(明兵)”。

    蓋州生員李遇春等,聚“礦徒二千餘人以守”,擊殺後金所派勸降使者。

    ①遼東兵民大批出走,逃離金國轄區,避居沿海島嶼及進入朝鮮的,有數十萬人,逃入關内的更多,天命七年,已達二百八十餘萬人②。

     反金的武裝鬥争,風起雲湧,綿延不斷,五年内(1621&mdash1626),已經發生和正在積極準備進行武裝反抗的州縣有遼陽、海州、鞍山、耀州、蓋州、複州、岫岩、叆河、新城、金州、鎮江、清河、撫順等地,基本上遍及後金全部轄區③。

     遼民還采用了其他方式進行鬥争。

    有的秘密投放毒藥,欲圖毒死汗、貝勒和八旗官兵;有的違犯禁令,私藏兵器,不按規定上繳武器,為興師起義作準備;有的蔑視汗谕,收留逃亡的兵民和阿哈;有的想方設法,打死為非作歹的八旗官兵,懲治欺壓人民的暴徒④。

     正是由于遼東兵民和滿族阿哈強烈反對野蠻的奴隸制和八旗貴族的奴役,“不定居,常逃走,從事奸細”,頻繁起義,大批逃亡,造成了“叛逃甚多,亂”的局面⑤,使得後金國中城鄉不甯,境内混亂,嚴重地威脅到後金的統治。

     面臨着這樣複雜、尖銳、動蕩的危險局勢,努爾哈赤果斷地确定了承認遼東漢民原有的封建制、陸續縮小滿族奴隸制并促進其向封建制過渡的方①《滿文老檔·太祖》卷20。

     ①《明熹宗實錄》卷10、11。

     ②王在晉:《三朝遼事實錄》卷6、10。

     ③《滿文老檔·太祖》卷58、60、61。

     ④《滿文老檔·太祖》卷52。

     ⑤《滿文老檔·太祖》卷65。

     針,及時地推行了“各守舊業”和“計丁授田”等過渡性質的新政策。

     天命六年四月初一,即金軍攻下遼陽後的第八天,努爾哈赤谕勸海州、複州、金州民歸降時,正式提出了對待遼民的“各守舊業”政策。

    他下達汗谕說:對經過“死戰而得獲之遼東城民,尚皆不殺而養之,各守舊業”,使遼民“皆各出其力,經商行賈,美好水果,各種良物,随其所産,此乃長遠之利矣!”過了一個月,他在谕勸鎮江民降順時又指出:不會因鎮江民殺死遣往勸降的後金官員,“而将此處之民俱皆殺戮,此處所出口糧盡皆丢棄”。

    “我方以民缺少為恨”,遼民應快歸順,則“各守其宅,各耕其田”。

    此後又多次重申這一政策。

    ①按照這一政策,遼東兵民可以各自保有自己原來的祖業,各自從事先前從事的行業,因此,地主的田地房宅仍舊歸其所有,他人不得侵占,原來經商開店的,照樣能夠購進貨物,打造器具,出售獲利,富家大戶仍舊可以雇傭工人,招佃耕種,收取租谷,而原來的佃農,還得租種地主莊田,雇農仍為東家效勞,幫工、學徒依然要在老闆作坊店鋪中出力。

    這就意味着,遼東地區的新主人金國英明汗努爾哈赤,承認了這個地區過去各行各業的舊傳統、舊的産權形式、舊的經營方式,即承認了遼沈地區漢民中的封建生産關系可以延續,并保障封建制,甚至還在一些地方恢複封建制的剝削方式。

    緊接着,努爾哈赤又宣布實行“計丁授田”政策。

    天命六年七月十四日,努爾哈赤頒發分田汗谕,命于海州地方取無主之田十萬日(一日為田六畝或十畝)、遼東地方取田二十萬日,分給八旗兵丁和漢民,一丁給與種谷之田五晌植棉之田一晌,“均行給與”,“乞丐、僧人皆分與田,勤加耕種”。

    同年十月初一日,他又降谕漢民說:遼東五衛之人和海州、蓋州、複州、金州四衛之人,令種無主之田三十萬日。

    此後,多次将田地授與滿漢人丁。

    ①在授與漢民的土地上,基本上是延續了過去遼民的封建生産關系。

     努爾哈赤在“各守舊業”、“計丁授田”的基礎上,沿襲了明朝政府的封建賦役制度,并作了一些必要的修改。

    在七月十四日的分田谕中,努爾哈赤曾規定,領受田地的漢民,需“三丁耕官田一晌”,“每二十丁,征一丁當兵,以一丁服官役”。

    但這種耕種官田的勞役地租剝削方式太古老了,根本不适合于已經長期封建化的遼東地區,無法推行,乃改訂新法。

     天命六年八月十七日,努爾哈赤下令:“從速逼迫催征依照舊例征收官賦之谷草”。

    九月十六日又谕令管理漢民事務的八遊擊、二都司,“官賦征收之谷,須并征以草”。

    十二月初十日,他再下汗谕,指責蓋州副将劉興祚說:“依照舊例征收之谷、銀、炭、鐵、鹽等官賦,何故不從速催督遣送”,責令劉遣派兵士,“催征依照舊例征收之賦”。

    ②這個“舊例”,就是明朝政府在遼東征收封建賦稅的規定。

     由于金國一向采用以丁為主要的計算單位,因此,努爾哈赤在保留明朝政府征收封建賦稅的基本項目和正額數量的條件下,滲進了入駐遼沈前的傳統作法,實行計丁征賦佥役制。

    天命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努爾哈赤下達給漢民的“文書”說:遼東的“各種貢賦”,原來皆以戶計,結果“富人給财而免役,窮人無财而應差”,現改用“我之舊制”,“以丁計算”,男丁二十①《滿文老檔·太祖》卷20、21、37、49、55。

     ①《滿文老檔·太祖》卷24、27。

     ②《滿文老檔·太祖》卷25、26、30、31、32。

     人征兵一人,遇有急事,每十人出一人服役,“若系緩事,百人出一人服役”。

    當兵之人所需“乘十兩之馬,以及攜帶之器具”,令二十人承擔置辦①。

    天命八年二月,“一年一丁之征取官賦者,賦谷、賦銀、飼養軍馬之料,合共三兩”②。

     對于滿族的諸申,除了按丁交納官賦以外,還要當兵應役,大體上是三丁征一為兵,遇有重大戰争,比例更大一些。

    天命六年十一月,努爾哈赤下谕,每牛錄增披甲五十,分駐遼陽、海州。

    天命七年正月征廣甯,努爾哈赤命令每牛錄出一百甲從征,以五十甲留守③。

    按一牛錄一百五十甲計,是二丁抽一為兵。

    其他築城、運糧等,也常佥諸申赴役。

     由于包衣阿哈猛烈反對奴隸主的野蠻奴役而大批逃亡,努爾哈赤既下汗谕,命令阿哈必須“以主為父”,“不萌賊盜奸詐兇暴之念”,“盡力從事阿哈之事”,以免被主責罵拷打;同時,又懲辦了一些殘酷虐待阿哈、打死阿哈的奴隸主,不許主人任意殺害阿哈④。

    這對促進滿族從奴隸制向封建制過渡,起了一定的作用。

     天命六年,努爾哈赤進駐遼陽明遼東經略衙門以後,即定下了大量任用漢官的政策。

    二十四日,他下令“釋遼陽獄中官民,查削職閑住者,複其原職。

    設遊擊八員、都司二員,委之以事”①。

    努爾哈赤這樣做,是十分正确的。

    因為,以汗、貝勒為首的滿族貴族人數并不多,五、六萬金兵,隻能聚居在遼陽、沈陽、廣甯及少數軍事要地,其他州縣和廣大鄉村,則難以一一分兵屯駐,兼之,言語不通,文字相異,服飾有别,習俗不同,無法了解遼民心情,不易查獲叛逃密謀,也很難逼迫漢人納糧貢賦當兵服役。

    在這樣條件限制下,沒有漢族地主階級代表人物的支持,汗、貝勒是很難在遼東站穩腳跟的。

    努爾哈赤就曾專門召集漢官對他們說:“爾等之國人,可信者,不可靠者,爾等知之矣。

    ”②努爾哈赤特别注意收羅和起用明朝的罪臣、廢官及中下武将和官吏。

    他在六月初八日對督堂下達專谕,指示不用明朝大臣,而應擢用願為金國效勞的小官小吏,因為,原系明朝大臣之人,“一向為官,不為我等效勞”,于金無益,而那些微員小吏偏裨末弁,以及罪臣閑官,或因少讀詩書,唯圖漁利,貪贓枉法,謀升官職;或是官場失利,打入獄中,心懷不滿,因而有可能背叛舊君,投靠新汗,“歸向我等”,“谄谀于我等,出其力,緻其才”③。

    所以,他任用的漢官,“一半在明朝時得獲死罪,關在獄中,一半失去官職,一無所有,又皆戰陣所獲而養之也”④。

     努爾哈赤在給“明國衆遊擊官”下達的汗谕中,對他們提出了四個方面的要求,一是責令降金漢官“勤守各種法令”,即貫徹執行要求阿哈耕田交谷、強迫漢民種地守法、納糧當差、不得叛逃等等法令和汗谕。

    二要漢官“為①《滿文老檔·太祖》卷28、32。

     ②《滿文老檔·太祖》卷45。

     ③《滿文老檔·太祖》卷28、33。

     ④《滿文老檔·太祖》卷40、46。

     ①《武皇帝實錄》卷3。

     ②《滿文老檔·太祖》卷40。

     ③《滿文老檔·太祖》卷23。

     ④《滿文老檔·太祖》卷48。

     汗之眼,觀察衆人;為汗之耳,用以聽衆,諸凡各事,皆詳加督察。

    ”即要他們偵察漢民對待汗、貝勒的态度,有無叛逃密謀,随時上報,為努爾哈赤制定的“平盜賊,止惡逆”政策服務。

    三為谕令漢官“公正審斷”,以維護後金國的統治。

    第四是谕勸漢官不要“科索下人”,以免激化矛盾,招緻遼民更加猛烈地反對金國的統治①。

     努爾哈赤多次宣布,對盡忠效勞的漢官,要破格提升,要“嘉賞賜财”,要“賞以功,給與為官”,要使他們“終身享受”,而且功臣的子孫可以世代承襲祖、父的官職。

    原明撫順遊擊李永芳,初升三等副将,從征遼陽後晉三等總兵官。

    明商人佟養性初授三等副将,破遼陽後晉二等總兵官。

    開原人劉興祚,降後初任備禦,下遼陽後,進至副将,其侄亦為海州參将。

     這些措施産生了很大的影響,金軍進入遼東初期,不少明朝官、将、生員降順新君,獻計獻策,告密送信,催征賦稅,遷民分地,查點丁口,追捕逃人,對鞏固金國的統治起了相當大的作用。

     努爾哈赤利用攻克遼東大敗明軍的有利條件,進一步加強了争取蒙古來歸和建立滿蒙聯盟的工作,取得了顯著效果。

    天命六年十一月,蒙古喀爾喀部古爾布什、莽果爾台吉率部民六百四十五戶來歸。

    七年二月十六日,蒙古科爾沁的兀魯特部明安、兀爾宰圖等十六貝勒,以及喀爾喀部石裡那克等貝勒,率所屬三千餘戶,前來歸順。

    喀爾喀五部又有一千二百戶來投。

    努爾哈赤分别封授官職,賜與皮裘緞布匹銀器及“房田奴婢牛馬糧粟”,“凡所用之物,俱賞給之”。

    對一些人多勢強的貝勒、台吉,還讓他們與金國汗、貝勒聯姻婚娶,共享榮華富貴。

    努爾哈赤封古爾布什為一等總兵官世職,以第八女聰古圖公主嫁與為妻,尊稱額驸,給與女真一牛錄、蒙古一牛錄。

    授莽果爾總兵官世職,嫁以族弟濟白裡之女。

    布顔代,初授二等參将世職,娶公主為妻,封額驸。

    努爾哈赤授嶽父明安三等總兵官世職,給予特别優遇。

    明安之子多爾濟亦娶公主,為額驸。

    很早就來拜谒的蒙古喀爾喀部的巴約特部恩格德爾台吉,也娶了努爾哈赤的侄女為妻,尊稱額驸,歸順後,又授三等總兵官世職,盟誓賜诰,賜與十四個拖克索、“近身役使和伐木運水”的男女四十對,以及大量金銀财帛。

    其子索爾哈娶努爾哈赤之孫女為妻。

     努爾哈赤還專門下達文書,給予來歸蒙古諸貝勒,宣布要“無差别地對待親生兒子與仰慕而來之諸子”,并指定他們分别與汗、貝勒“結成親家”,以便“很好地恩養”他們①。

     當齋賽之家送其二子一女為質并帶馬二千匹、牛三千頭、羊五千隻來贖齋賽時,努爾哈赤很寬厚,同意提前釋放。

    他率領四貝勒皇太極、二貝勒阿敏,與齋賽對天盟誓,宣布如騙取牲畜而不送還齋賽,則“将遭殃緻死”。

    齋賽也發誓要“以收養之父(指努爾哈赤)為父”,“以諸弟為弟”,若回部之後變心負盟,則“遭殃緻死”。

    努爾哈赤厚賜齋賽皮裘弓矢鞍馬甲仗,命諸貝勒送至十裡外,設宴餞别,将其所質之女,給與大貝勒代善為妃。

    努爾哈赤命諸貝勒又與科爾沁部鄂巴等貝勒盟誓,“願同心合意”對付察哈爾。

    這些政策和措施,吸引了許多蒙古貝勒、台吉率部來投,編入八旗,擴大了軍隊,增強了戰鬥力,與喀爾喀、科爾沁建立了比較鞏固的友好聯盟關系,對後金國與明作戰、與察哈爾林丹汗作戰,提供了有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