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手工業與資本主義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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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耗盡,而井未成功,又得轉頂他人。

    如果不立即尋找後繼而造成停工住锉,則原之上節可将井收回,且不償付工本。

    這樣,前之下節作為中節,新頂之人又稱下節了。

    如同盛井轉頂蔡、萬、寇、喻四姓,已達四節,前後曆經七十五年之久。

     其三,“佃煎”。

    富榮鹽場擁有日分或鍋分的地主,有的不願直接經營井竈,遂予出租。

    有人便租賃現成井竈的鹽鹵及全套生産設備,加工食鹽出售。

    這種佃煎有租期限制,五年、六年不等。

    在這有限的時間内,不僅要追回租金,而且要獲取額外利潤,當然需要在經營管理方面有所改進。

    從契約内容中可以看到,起初規定“水火消漲,不得異說”,而後佃煎者提出種種要求,出佃者不斷讓步。

    “自佃之後,如年限内有鹵水不敷,鑿掘下脈,刁下大小竹木,耽延日期,主人照數補足,使費銀錢,主人認還”。

    租期滿後,多“外敷六個月”,甚至“外敷一年零兩個月為準”。

    表現的非常被動。

    由于出租者仍要對鹽井的正常生産負責,必須繼續投資,因此,這并非是一般性質的租佃關系。

    同時,佃煎者擅長經營籌劃,利潤日增,而出租者又多不善此道,到時也不一定收回井竈,以緻租期延長,佃煎者态度愈加咄咄逼人,有的更乘勢将井竈變相占有。

    如乾隆年間,“秦人某佃煎從弟井業,獲資巨萬,據勢阻佃”①。

    使用權的地位更加突出。

    佃煎者的成功,應是鹽業資本取得勝利的一種表現。

     其四,“杜賣”。

    這是兼并小資井竈的一種契約形式。

    鹽場中,有的小井竈戶因“鹽質甚劣”、“利亦微薄”,很難撐持下去,多為大竈戶所并吞。

    文獻稱“大竈多系獨資”,“購得鹵權多,設竈亦多”。

    他們乘機“買賣移并,随時為價”,“一竈歸并數竈”②,以緻“為場雄伯”③,成為特大井竈戶。

     杜賣者在文契中多寫明“情因負債難償”、“力難自辦”,被迫将自己①《李氏族譜·丹山叔祖傳》。

     ②《四川鹽政史》卷3。

     ③民國《雲陽縣志》卷10。

     僅有的生産資料,甚至連同自己的勞動力在内,一起出售給了大鹽業資本。

    由于大量商業資本向鹽業資本轉化,不少商人逐漸成為新興的鹽業資本家。

    道光初,陝商高某以銀三千兩與“李四友堂”合辦聯珠井,獲利豐厚。

    道光十八年陝商某與“王三畏堂”訂約,規定每鑿一井,陝商出銀四百兩,收益客得十八天,主得十二天,十八年為率。

    在彭水,“清乾隆間,陝商支千裔來郁開鑿新井”①。

    在雲陽,“胡德榮..移家鹽場..購鹵買田,日益完富”②。

    犍樂場吳景讓堂,其先“改營商業..家益日裕,先後置牛華溪、五通橋諸井竈”③。

    陝西商人憑藉雄厚資本,在井鹽業生産領域中取得了絕對優勢,“川省各廠井竈,秦人十居七八,蜀人十居二三”④。

    成為鹽業資本家,也即井鹽業資本主義萌芽舞台上最活躍的角色。

     四川井鹽業在清代前期雖已出現資本主義萌芽,但它異常幼弱,除在富榮、犍樂等場存在有較大規模的手工工場外,其他地方小井小竈為代表的小生産方式仍很普遍。

    如鹽源場“井戶多兼竈戶..皆極貧苦,利亦微薄”。

    忠縣場“竈戶竈房均系自業,形勢甚陋,破房一間,竈一座或兩座而已”。

    萬縣場“竈戶皆貧苦之民..作辍不常,夏日水淡,大半停業”⑤。

    就是富榮場的鹽業資本主義萌芽面臨的道路也是極其狹窄,前途很不樂觀。

    除清皇朝的統治政策的壓抑與銷售市場的限制外,還有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關于鹽場土地性質及地主地位。

    開鑿鹽井要涉及土地,并與地主發生關系。

    富榮場的土地開始在向鹽業資本轉化。

    地主因提供一井三基,便具有了分享鹽業經營利潤的資格,即取得了“地脈水分”。

    當井出微水、微火後,地主必須繼續投資,才能夠“分班”(分享鹽鹵)。

    契約稱“倘開出腰脈水一二口,以幫掘井人用費;如出二口外地主願分班同出工本以掘下脈”。

    “起推之後,遇有淘井并官前使費、注冊承課一切等用,俱照二十四口均出”。

    因此,富榮場的地主,系以土地作為投資而獲得收益的。

    地主投入的地産乃是井場固定的生産資料,鹽業資本的組成部分。

    這樣,他們在一定程度上是作為資本的代表,而不是地租的代表參加增殖剩餘價值的活動。

    可以說,富榮鹽場的地主也在朝土地經營者的方向演變。

     可是,這種演變的阻力是巨大的。

    由于是租佃土地的關系,因而要收取“押金”,時稱“押山銀錢”。

    租期有定,一般為十二年。

    租佃之後,中途不得停锉,否則地主有權收回。

    井成功後,修建廊廠,往往也受制于地主。

    由于他們“恐耗費過多而于己之分利有障”,多加阻撓,故均簡陋,不便擴大生産。

    鹽井出入道路,如經過其他地主之區,仍得租佃,必然受額外勒索。

    ①《彭水、雲陽地方性資料稿》,《彭水制鹽公司概況》第廿号。

     ②民國《雲陽縣志》卷27。

     ③《先府君金三公行伏》,碑存樂山縣牛華溪吳家祠。

     ④《清朝續文獻通考》卷37。

     ⑤《四川鹽政史》卷3。

     至于架設枧管更是“縻費不赀”,“非有勢力之紳商不能輕易經營設枧,否則必受地主之掯制也”①。

    後雖有退還押金之例,但總的說來,地主為控制鹽鹵财富,相與勾結,組成排他性的地方封建勢力集團,阻礙外人投資,自由經營的道路愈來愈走不通了。

     第二,鹽業資本的出路。

    “四川貨殖最巨者為鹽”。

    鹽業資本每年增殖巨額利潤,但多未用于擴大再生産,而是流向了其他地方。

    首先是回到土地之上。

    鹽場商人的信條是“耕鑿并治”①。

    據統計,“李四友堂”在極盛時期擁有良田千頃,鄉莊數十,年收租五千餘石。

    “王三畏堂”亦有良田萬頃,遍及富順、榮縣、威遠、宜賓等地,年收租一萬七千餘石。

    就是以鹽場附屬的篾索業而言,據近代調查,其經營擴大的過程,恰恰也是其老闆由小中地主變為大地主的過程。

    不僅如此,鹽業資本與高利貸、商業資本之間混通,前者豐盈則流入後者,前者虧損亦仰給于後者,它并不居于獨立的地位。

    其次是投向封建官場,鹽商均“捐官”成風。

    “李四友堂”的兄弟子侄人人捐官,同知數千兩,道台數萬兩。

    甚至其雇傭的仁懷鹽号“協興隆”掌櫃,也将号銀十萬兩在貴州捐了道台。

    這不僅耗費大量資金,而且迫使鹽業資本向畸形的道路發展。

     再次是寄生的封建家族經濟的消耗。

    富榮大場商多系各大家族,封建宗法家法體制與鹽業資本間的矛盾尖銳。

    如在經營上、用人上往往發生沖突。

    特别是鹽業資本積累與家族的生活消費相混淆,前者屢受後者沖擊。

    場商幕幕家庭鬧劇的發生,多是兩者矛盾的反映。

    鹽業資本在封建家族的影響下,其積累和擴大都是困難的。

     到後來,鹽業資本與土地、高利貸、商業之間的滲透日益強烈,鹽場主的地主、高利貸、商人,尤其是封建地方紳士的色彩愈來愈濃厚。

    于是其經營業務的地方性、排他性愈來愈大,而在其勢力範疇之内,彼此之間又力求相對穩定,避免競争,資本的兼并和集中過程也就更不明顯了。

     第三,關于鹽工幫會性質問題。

    清中葉後,富榮鹽場燒鹽工和整竈工有“炎帝會”,挑鹵工有“華祝會”,鑽井工有“泗聖會”。

    發起之因是“常以一人而為一事則發之也難,以衆人而為一事則易也”①,乃是維系、團給鹽工的機構。

    會首由會衆公舉,并有規章、紀律,如不得偷竊、賭博、吸洋煙等,否則開除,永不得入會。

    會衆間的紛争,亦請會首解決。

    這些組織曾發動過鹽工早期罷工鬥争。

    但是其局限性也是很大的。

    它的排外性強。

    燒鹽工必須入會,未入會者不得燒鹽。

    它的封建宗法的師徒關系色彩較濃,如不夠資格入會者稱“下手”,入會要多交一倍的“香錢”。

    工作量也有不同規定,如燒花鹽,“上手”(正式會衆)二人共燒十口,“下手”一人燒三、①《四川鹽政史》卷3。

     ①《李氏族譜·果育府君傳》。

     ①《自流井火神廟碑記》。

     四口,合稱為一排。

    上手燒一天耍一天,一月工作十五天,稱十五班。

    下手天天工作,稱三十班。

    聯系到竈頭、山匠尚有招工等權,他們地位優越,其間還有某些剝削的關系。

    因此,鹽工雇傭勞動所夾雜的封建因素也就不能不更多一些。

    這表明,離開了土地的勞動者,雖然基于土地而形成的封建人身隸屬關系原則上不存在了,但在中國特殊的社會環境中,這些小農出身的勞動者,又自發地結成帶有宗教、秘密社團色彩的、互相維系的組織,他們的“自由”程度總是受到了相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