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手工業與資本主義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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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部縣雍正時有井三十九,嘉慶時四百三十六。

    有的鹽井産量極為可觀,如富榮場“火之極旺者日海順井,可燒鍋七百餘口,..德成井..水自井口噴出,高可三四丈,晝夜可積千餘擔”①。

    鹽井的大量開鑿,産量上升,盈利擴大,必然給鹽業經營方式帶來巨大的沖擊,以緻在富榮、犍樂這樣生産水平較高的鹽場,開始出現了資本主義的萌芽。

     四川井鹽業的資本主義萌芽有它的特殊性。

    首先,井鹽不同于一般手工業産品,從原料收購到銷售成品,都是由同一資本家完成,而井鹽産品食鹽是由封建政府控制,由商人以引鹽、票鹽方式在規定地區出售。

    此外,形式上也沒有收購原料的過程,開鑿鹽井,取得鹽鹵及天然氣,屬于生産的範疇。

    因此,井鹽業資本主義萌芽主要在商品的生産領域:鑿井、采鹵和煎制,即井戶、竈戶、枧戶的經營活動中,多少不等的表現出來。

    其次,井鹽業中存在的租佃關系特别繁多而且複雜,土地、鹽鹵、天然氣,以及器用設備均行租佃,契約形式多種多樣,資本主義萌芽往往從這些租佃中有所表現。

     清代四川井鹽業的資本主義萌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生産規模的擴大和細密的生産技術分工。

    嚴如煜《三省邊防備覽》卷十載:“四川貨殖最巨者為鹽。

    ..大鹽廠如犍、富等縣,竈戶、傭作、商販各項,每廠之人以數十萬計,而沿邊之大甯、開縣等廠,衆亦以萬計。

    ”這種估計當然是極其粗略的,其中除季節性鹽工外,尚包括大量依鹽場為生的小商小販及其他勞動者。

    在大甯場,也許還把數萬供應鹽竈燒柴的農民計算在内。

    就富榮鹽場而言,“擔水之夫約有萬..鹽船之夫其數倍于擔水之夫。

    擔鹽之夫又倍之。

    ..鹽匠、山匠、竈頭,操此三藝者約有萬。

    ..以巨金業鹽者數百家”①。

    專業鹽工确已超過萬人。

    鹽場生産規模的擴大,還表現在為鹽業生産服務的其他輔助性的行業的種類和數量上。

    富榮鹽場“為金工、為木工、為石工、為雜工者數百家,販布帛、豆粟、牲畜、竹木、油、麻者數千家”①李榕:《十三峰書屋文稿》卷1。

     ①。

    業鹽人數空前增多,如射洪縣“居民強半以井為業”②。

    樂山縣,“城人半藉鹽為市,風俗全憑井代耕”③。

    如此龐雜的生産體系和規模,很難視為手工作坊的範疇了。

     與此同時,鹽場内部的生産過程已存在較為細密的、以技術要求為基礎的分工。

    “其人有司井、司牛、司篾、司梆、司漕、司澗、司鍋、司火、司飯、司草;又有醫工、井工、鐵匠、木匠”④。

    富榮場按井、竈、枧大類分工,其中井上工種十五至十九個,用工五十至七十人;竈上工種五至十四個,用工十四至二十三人;枧上工種九至十一個,用工二十八人。

    鹽工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山匠,系鑽井技工;碓工,鑿井之工,“鑿井之工,歲停除日、元日”⑤,一年僅放假兩天;輥工,負責井上提鹵機械的維修;竈頭,整竈技工;燒鹽工,“燒鹽之工歲不停日,蓋天下之至勞苦者也”⑥。

    此外,尚有擔鹵工等。

    生産活動顯然已超越了手工作坊的狹小天地。

     第二,雇傭關系。

    富榮鹽場鹽工原則上是脫離土地羁絆、具有自由身份的勞動者。

    《三省邊防備覽》卷九載:“川中沃饒,為各省流徙之所聚。

    其它陸路來者無論已,即大江拉把手,每年逗留川中者不下十餘萬人。

    歲增一歲,人衆不可紀計,豈山中墾荒、平疇傭工所能存活?幸井竈亦歲盛一歲,所用匠作轉運人夫,實繁有徒,轉徙逗留之衆得食其力”。

    這些人浪迹四方,有的為生計所迫,“流而為匪”。

    有的在鹽場取得糊口之機後,生活也就相對安定下來,故有人稱“川中近年邊腹之安靜,得力于鹽井之盛為多也”。

    他們是說不上有什麼人身依附關系的。

    就是在邊遠的大甯縣,“工匠外來者多,平日無事,不足以養多人..至鹽場筒、竈工丁逾千人,論工受值,足羁縻之”①。

    “境内鹽場日聚數千人,待哺者衆”②。

    這種外來工匠、待雇之人,其身份顯然是自由的。

     尤為重要的是,這些工匠是“得食其力”、“論工受值”的雇傭勞動者。

    這些人,隻要有活幹即獲報酬。

    據檔案材料載:“富榮廠原有燒鹽匠一項人等,按月工資向有成例,自前清嘉道迄于光緒開辦官運,均系一人煎燒五口,每口每月定價八百文計算。

    ”③鹽工地位與雇主平等。

    乾隆年間,犍樂鹽場①李榕:《十三峰書屋文稿》卷1。

     ②嘉慶《射洪縣志》卷首。

     ③同治《嘉定府志》卷4。

     ④溫瑞柏:《鹽井記》。

     ⑤李榕:《十三峰書屋文稿》卷1。

     ⑥光緒《大甯縣志》卷1。

     ①光緒《大甯縣志》卷1。

     ②《三省邊防備覽》卷9。

     ③《自井枧商李同富等為藉會要挾罷廠停煎授招工協懇明斷一案報告書》,自貢市檔案館1&mdash1&mdash1。

    所雇幫工,“每日四十五文工錢,按月支給,同桌吃飯,平等稱呼”④。

    “論工受值”還意味着按有無技術及不同工種付給工資。

    富榮鹽場擔鹵工,“其力最強,擔可三百斤,往返運送,日值可得千錢”。

    而山匠、竈頭因有技術,“其值益昂”⑤。

    工價除按日、按月計算外,尚有“持簽運水”⑥,即一擔鹵便得一簽的計件形式。

    工資類型已經多樣化。

    另外,技術不僅保證工資高,而且也決定了與井主的關系。

    竈頭、山匠頗受井主重視,關系密切,地位突出,井主甚至把部分招工之權交給他們,表現了出于經營考慮而對技術工人的優待。

    這一切大緻說明了富榮鹽場鹽工和井主間的金錢雇傭關系,鹽工喪失勞力便喪失生計。

    故有歌謠曰:“跑丁不收手,老來要讨口!”“不要兩頭(老、少)要中間,害病老死喊黃天!”這些鹽業“無産者”的存在,标志着鹽業資本主義的産生。

     第三,關于鹽業資本家。

    四川鹽井鑽鑿,耗資特巨。

    “井上工費或數萬金,少亦萬餘金”。

    有的甚至“費至三四萬而不見成功者”。

    花的時間也長,“常程可四五年,或十餘年,有數十年更數姓而見功者”①。

    故經營鹽井頗有風險,困難甚多。

    但是,“購鹵股者,勝于買田,以債息速且厚也”②,卻又是撈取豐厚利潤的途徑,不少商人、高利貸者将商業資本、高利貸資本轉化為鹽業資本。

    其投資方式主要有四種。

    其一,直接投資。

    清代富榮地區開鑿鹽井,投資者稱“客夥”,擁有井基、廠址者稱地主,雙方簽定鑿井契約,稱為“出山約”。

    客夥出辦井費用,地主則出“一井三基”(井眼、車基、竈基、櫃房基),再按比例分成。

    如乾隆四十四年契約稱:“開出之日,地主每月煎燒七天半晝夜,蔡姓(即客夥)等每月煎燒二十二天半晝夜”。

    有的契約則是按“鍋口”計算。

    所謂“天”或“口”,乃是因投資多少而享有的鹽、氣收益單位。

    富榮東場以每月天數劃分收益,即将每月三十個晝夜分為三十班,又稱三十天,三十日分,三十水分。

    富榮西場則将每月總産量分為二十四鍋,稱為鍋口、鍋分。

     直接投資中,獨資經營者極少,多系合資。

    嘉慶元年契約中,客夥竟達二十人,所占鍋分三口者一人,二口者一人,一口者八人,半口者八人,四分之一口者二人。

    投資按“半口”為單位,數額當然要小得多,而且還不是一次投資,“所有佃價、淘費、修造、照口分陸續派逗”,多為按月繳納,并規章嚴格:“每月清算,如有一月使費不清..另邀開戶,不得言及已前用過工本,亦不得私頂外人”。

    常有被取消股份資格的可能,這些人日後多成為大投資者兼并的對象。

     ④清刑部鈔檔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九日總督四川保甯題。

     ⑤李榕:《十三峰書屋文稿》卷1。

     ⑥《四川鹽法志》卷2。

     ①《四川鹽法志》卷2。

     ②民國《雲陽縣志》卷10。

     其二,“做下節”。

    由于鑽井耗資費時,有人辦井多年,資金告盡,處于進退兩難之中。

    在此關鍵時刻,一些投資者乘機頂井锉辦,待成功後,分享、甚至獨占成果,此曰“做下節”。

    出讓者稱上節,有的上節系“絕頂”,即收回全部工本,他日鑽井成功,則不得分息。

    或者隻收回部分工本,或者不收回工本,則井成功後,按成取得日分或鍋分。

    如嘉慶初契約載蔣姓繼王姓後做下節,頂日分六天二分半,餘二十三天七分半由原上節繼續按所占日分投資。

     投資下節者,多認為該井所處地勢優越,鹵源豐富,前途樂觀。

    雖然一次支付現金數多,實乃獲取鑽井成功捷徑。

    如順龍井深已達二百五十餘丈,隻因“天年欠豐,無力承辦”,為福全竈所接辦,竟然取得水、火淨日分十五天。

    自然也有例外,有的下節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