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清帝第六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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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之稅,戶口之籍,關稅之法,米祿之制,統計之法,興業之事,公債之例,訟紙之制。

     三、學校局。

    掌于京師、各直省即書院、佛寺為學堂,分格緻、教術、政治、醫律、農礦、制造、掌故、各國語言文字諸科,别以大小公私,并立師範、女學而廣勵之。

    其有新書、新藝、新器者,獎勵焉。

     四、農商局。

    掌凡種植之法,土地之宜,懇(墾)殖之事,賽珍之會,比較之廠。

    考土産、計物價、定币權、立商律、勸商學。

     五、工務局。

    掌凡制造之廠,機器之業,土木之事。

     六、礦政局。

    掌凡天下一切礦産。

    開礦學,定礦則。

    凡開礦者隸焉。

     七、鐵路局。

    掌天下開鐵路事。

     八、郵政局。

    掌修天下道路,及遞信、電報之事。

     九、造币局。

    掌鑄金銀銅三品,立銀行,造紙币,時其輕重。

     十、遊曆局。

    掌派人遊學外國,一法一藝,宜得其詳。

    其有願遊學者報焉。

     十一、社會局。

    泰西政藝精新,不在于官,而在于會,以官人寡而會人多,官事多而會事暇也。

    故皆有學校會、農桑會、商學會、防病會、天文會、地輿會、大道會、大工會、醫學會、各國文字會、津法會、剖解會、植物會、動物會、要術會、書畫會、雕刻會、博覽會、親睦會、布施會。

    宜勸令人民立會講求,将會例、人名,報局考察。

     十二、武備局。

    掌編民兵、購鐵艦、講洋操、學駕駛、講海十二局立而新制舉,凡制度局所議定之新政,皆交十二局施行。

    其直省藩、臬、道、府,皆為冗員。

    州縣守令,選舉既輕,習氣極壞,僅收稅、斷獄,與民無關。

    故上有恩義而不宣;民有疾苦而莫告。

    千裡之地,僅督撫一人能達于上,而層級十重隔于下,且督撫官尊,久累資格,故多衰吒,畏聞興作。

    若督撫非入,下雖有才,無能為治,驟言盡革,其事既難。

     日本國主之下,小民之上,僅一縣令,雖親王亦充之,故權尊而親民親政乃達。

    漢制:百郡以一守領令數十;宋制;以京官知州縣,皆可為法。

    昔曾國藩變兵為勇,以收平賊之效。

    今莫若變官為差,直省道員,凡六七十,每道設一新政局督辦,照主考、學政及洋差體制,不拘官階,随帶京銜,準其專折奏事,聽其辟舉參贊随員,授以權任。

    凡學校、農工、商業、山林、漁産、道路、巡捕、衛生、濟貧、崇教、正俗之政,皆督焉。

    每縣設一民政局,由督辦派員,會同地方紳士,公議新政,以厘金與之,其有道府缺出,皆令管理。

    三月而責其規模,一年而責其治效;學校幾所,修路幾裡,制造幾廠,皆有計表上達制度局、十二局、軍機處。

    其治效著者,加秩進祿。

    凡諸新政人員,就制度局、集賢院、待诏所,及内外所保人才,選授略同。

    南書房差不拘官級,聽辟幕僚,專在得才,與共新政。

    内外本末,指臂靈通,血管注于心房,腦筋遍于全體,簡易廣大,相與更新。

    然後破資格,厚俸祿,以用人才;停捐納,省冗員,以清士路;振親王、重臣遊曆,以廣學識。

    尚慮改變之始,需款甚繁,日人以紙币行之。

    真銀僅二千萬,而用值二億五萬萬,蓋得管子輕重之法焉。

    吾若大變法度,上下相親,變可行之,否則大借洋款數萬萬,派熟習美國之人,與借商款,酌以鐵路、礦産與之,當可必得。

    準限三年,各省鐵路皆成,學堂皆立,學會皆開。

    工有新器,商有新學,地有餘利,民有餘饒,至于十年,治功大著,足以雪仇恥而威四裔不難矣。

    若惑于席人之論,不為全局之謀,徘徊遲疑,苟且度日,舊弊未去,變法不全,則責言日聞,幅員日割,手足既縛,腹心亦到,雖欲偏安,無能為計矣。

    時乎,時乎,豈容再誤。

    宗社存亡之機,在于今日;皇上圖存與否,在于此時。

    職之疏逖,豈敢妄陳大計,變亂典章,誠以上為君國,下為身家,心所謂危,急何能擇,用敢冒越,竭盡其愚。

    伏惟皇上少采其言,乾健獨斷,發憤維新,或可圖存,宗社幸甚,天下幸甚。

    職冒犯聖聽,不勝戰栗屏營之至。

    伏惟代奏皇上聖鑒。

    謹呈。

    (選自《康有為早期遺稿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