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明清(鴉片戰争以前)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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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明前期的經濟政治措施
一 明初社會經濟的恢複和發展
明初恢複發展經濟的措施 明朝初年,即洪武、建文、永樂、洪熙、宣德68年間(1368&mdash1435年),社會生産有了顯著的恢複和發展,這與明太祖朱元璋建國後采取的一系列恢複發展社會經濟的政策和措施有關。
經過元末的長期戰亂,明初社會經濟十分凋敝,在全國各地,特别是在北方出現了大量的抛荒土地:有的是元朝統治者的“官田”,有的是蒙古貴族的“莊田”,有的是“廢寺田”,有的是“畏吾兒田”。
明初統治者認識到要恢複發展經濟,就要創造寬松的條件,調動農民生産的積極性。
朱元璋說過:“步急則踬,弦急則斷,民急則亂,居上之道,正當用寬。
”[1]在他看來,明朝建立後的首要任務是複興農村經濟,因為“農為國本,百需皆其所出”[2]。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農民歸耕,承認已被農民耕墾或即将開墾的土地都歸農民自有,并分别免除3年徭役或賦稅。
二年,又下令把北方各城市附近荒閑的土地分給無地的人耕種,人15畝,另給菜地2畝,“有餘力者不限頃畝”[3]。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朝政府又發布了“額外墾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規定山東、河南、河北、陝西的農民除納稅的土地外,如有餘力繼續墾荒,墾地聽其自有,永不征稅。
這種辦法前後施行七十餘年,農村出現了大量的自耕農。
這些自耕農擁有一定數量的“無糧白地”(即不納稅的土地),生産積極性大大提高,對農業生産的恢複和迅速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移民屯田是明政府發展農業經濟的另一項重要措施。
當時全國各地在在興屯,特别是在北京、淮西及沿邊地區,屯田有組織地進行。
屯田有民屯、軍屯和商屯三種,民屯和軍屯的規模較大。
洪武、永樂時,曾多次組織和調配無田的農民,包括一部分降民和罪囚從狹鄉往寬鄉屯種。
洪武三年(1370年),徙蘇、松、嘉、湖、杭農民四千餘戶住臨濠屯種,洪武四年(1371年),徙今内蒙古和山西北部一帶的“沙漠遺民”三萬二千餘戶往北平屯種,洪武十五年(1382年),徙廣東增城等地降民二萬四千餘人往泗州屯種[4]。
此外,還經常徙山東登、萊農民于東昌,徙山西澤、潞人民于北平,徙江西農民于雲南和湖廣。
民屯與一般的墾荒不同,屯民所種的是官田,他們是官家的佃戶,“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牛種者十稅三”[5]。
軍屯由衛所軍戶耕種,規定每戶給田18畝至50畝,邊地駐軍三分戍守,七分屯種,内地駐軍二分戍守,八分屯種,交納的谷物供作軍糧。
商屯又稱“開中法”,是由鹽商在邊地募人屯墾,就地交糧,向政府換“鹽引”領鹽販賣。
為了使屯田制度順利推行,明朝政府還發給屯種的軍士和農民大量的耕牛。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在江西湖廣等地共買牛二萬二千餘頭分給山東的屯種農民。
永樂二年(1404年),又在朝鮮買牛萬頭分給遼東屯田的軍士。
三年(1405年),陝西諸衛軍缺耕牛,明朝政府又把大批的耕牛運往該地,規定每百名軍士給牛40隻,使其及時耕作[6]。
此外,明朝政府又命寶源局制造農具分配給屯田之家。
有了耕牛和農具,屯田的生産就有了保證,軍糧的供應可由屯田戶負擔,朱元璋曾誇張地說:“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到了宣德時,史載沿邊軍士的用度,也多倚仗屯田的谷粟,很少用民力運輸。
明初大規模的移民屯田,具有很大的強制性,但客觀上調整了全國不同地區勞動力與土地配置疏密的狀況,使更多荒蕪的土地得到開發。
明朝對農業經濟作物的種植也大力提倡。
洪武初年,朱元璋下令,農民有田五畝至十畝,俱令種桑、麻、棉各半畝,地方官不督促的要處罰,不種桑的便出絹一匹,不種麻和棉的出麻布或棉布一匹。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下令各地的農民,若有餘力開地植棉,“率蠲其稅”[7],同年又下令山東、河南地區的農民,凡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後栽種桑棗果樹的土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8]。
為了使鼓勵栽種桑棉的政令能夠更好的執行,明朝政府還把淮北的桑種20石,分發給湖廣各州郡種植[9]。
這些措施,不僅使荒廢的土地盡量被利用,擴充了農業經濟作物的種植面積,優化了農産品結構,并且也為紡織手工業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促進了明清時期絲織業和棉織業的發展。
明朝初年,政府還組織各地農民及時興修水利,許多大小的水利工程都修複了。
朱元璋下令各州縣的官吏,凡有關修水利的事都要立時呈告,并由中央政府派人監修。
據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統計,前後不到兩年,在全國範圍内共開塘堰40987處,浚河4162處,修建陂、堤、岸共5048處[10]。
洪武間,陝西的洪渠堰、四川的都江堰和廣西的靈渠都先後被修複。
甯夏衛所修渠道“灌田數萬餘頃”[11],浙江定海所浚東錢湖亦“灌田數萬頃”[12]。
這些工程的興建改變了元末水利失修、河溢成災的情況,對農業生産起了推動的作用。
永樂元年(1403年),有大批軍民在戶部尚書夏原吉的指揮下開始了對吳淞江的疏導工程。
夏原吉随處建置水閘,按時蓄洩,“蘇松農田大利”[13]。
永樂九年(1411年),又有30萬人在工部尚書宋禮的指揮下,開始了修浚會通河的工程[14]。
南北大運河的重新溝通加強了南北經濟的聯系,同時也為許多農田提供了灌溉之利。
洪武時,明政府在南京和全國各州縣設立了“預備倉”,規定府州縣各置東西南北四倉,儲糧備荒,“多者萬餘石,少者五千石”[15],遇有水旱,即用以貸給貧民。
永樂、宣德間又下令各州縣的官吏随時注意修補。
宣德七年(1432年),巡撫周忱和蘇州府知府況锺在蘇州各縣設濟農倉,以官鈔籴米儲存,共積糧29萬石,修建水利和赈貸農民之費都由此出[16]。
周忱還對江南田賦制度進行了改革,創立了“平米法”,将重賦官田與民田的加耗(指抵補損耗的附加稅糧)攤平征收,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田賦不均和逃賦現象,使濟農倉得以長期維持,終周忱在任的二十餘年,“江南數大郡,小民不知兇荒,兩稅未嘗逋負”[17]。
明朝也推行了一些有利于工商業的措施。
明初,手工業工人分為輪班匠和住坐匠兩種。
他們除去規定時間内為官府服役外,其餘時間可以“自由趁作”,與元代一部分工匠終年拘留在官營手工作坊中勞作的情況有了很大改善。
當時政府商稅征收也有嚴格限制。
洪武、永樂時,一般的商稅是三十稅一,農具以及軍民嫁娶喪葬之物,舟車絲布之類全都免稅[18]。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下令裁撤了全國的稅課司局354所,改由各府州縣直接征稅[19]。
這些措施不同程度地起到了保護工商業發展的作用。
明朝政府又限制官營的礦業,許可民間開采,礦稅一般是三十稅二。
這些都有利于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
明初還整頓了元末以來币制混亂的狀況,錢鈔兼行,既鑄造“洪武通寶”的銅錢,又統一發行“大明寶鈔”。
不過後來寶鈔印發失控,逐漸貶值,民間流通日少,白銀日漸成為與銅錢并行的主要貨币。
明初社會生産力的提高 明初,農民的墾荒有很大的成就。
耕地的數量顯著增加。
洪武時,各州縣每年墾田,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20萬。
據不完全統計,從洪武元年至十六年(1368&mdash1383年),各地新墾田土共達1805216頃,約合當時全國土地數額的一半[20]。
根據明朝政府的普遍丈量和農民的繼續開墾,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國的田土包括官田、民田、舊額、新墾已達8507623頃,比元末增長了4倍有餘。
永樂、宣德時,屯田面積更加擴大。
于是“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盡滇蜀,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矣”[21]。
糧食的總産量也在逐步提高,這從明朝政府稅糧的增長也可以看出。
洪武十八年(1385年),全國收入麥、米、豆、谷20889617石,到二十六年增加為32789800石,比元代差不多增長了兩倍。
洪武末年軍屯的上繳糧不過500餘萬石,永樂時已達2300餘萬石[22]。
全國各地的倉儲都極為充裕。
史載永樂時,福建、陝西某些地區的倉儲可支當地的俸饷10年、20年、30年或40年,四川長壽縣的倉儲足支當地俸饷百年[23]。
《明史·食貨志》也說:“是時宇内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廪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這顯然有誇張,但也反映了在某些地區有足夠的糧食儲備。
宋、元以來,棉花的種植多在湖廣、江南一帶,到了明初,山東、河南、河北等地也開始大量植棉了。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開封、大名等地的棉花得到了豐收,産量高達1180萬斤[24]。
桑棗果木的種植也很普遍,其中果木一項已超過了10億株。
永樂時,布帛、絲絹、棉花絨和果(課)鈔已成為明朝賦稅的重要部分,據永樂十七年(1419年)統計,該年共征收布帛1206887匹、絲綿246507斤、棉花絨583324斤、果鈔15945601錠[25]。
除布帛外,其他都是當時收入的最高額。
這表明了農村家庭的副業已日益恢複,經濟作物的種植比以前增多了。
明初的官營手工業如采鐵、鑄銅、造船、制瓷、織染、軍器、制鹽等,生産規模龐大,分工細密,工匠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比元朝有所松動,手工業産品在質量上已超過了前代的水平。
南京的龍江造船廠,北京的軍器局、寶源局,遵化鐵廠,蘇州的織染局,饒州的禦窯廠所設的工場都有細緻的分工。
洪武時,官辦鐵冶的定額每年已達一千八百四十七萬餘斤[26],錢币年鑄最高量已達一億九千九百八十四萬餘文[27]。
宣德時,饒州傳造的瓷器一次達443500件[28],其他绫羅紗綢、彩緞、雕漆等消費品的制造更是不可勝數。
鄭和下西洋時所乘寶船皆為官營船廠所造,其規模不僅超過前代,在當時的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
現存北京大鐘寺永樂年間所造的大鐘,高5.8米,重8.4萬多斤,上鑄《金剛經》、《華嚴經》等經文20餘萬字,充分展示了明朝前期官營手工業的技術水平。
由于農業和手工業生産的發展,商業活動也更加頻繁。
明初整頓驿站,設立遞運所、急遞鋪等官方交通設施,永樂時疏通運河,都為商業發展創立了便利條件。
南、北兩京,江南蘇州、杭州,以及運河沿岸的淮安、濟甯、臨清、德州等地,“四方百貨,倍于往時”[29]。
北京不僅成為全國的都城,還是一個最大的商業城市。
宣德時,明朝政府在全國33個城市增收商稅,這些城市的工商業也日趨繁榮[30]。
明初社會生産力比以前發展了,社會矛盾也有一定的緩和。
但是,農民和手工業工人仍然沒有、也不可能擺脫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
皇帝、勳戚和一般地主繼續占有廣大的土地。
據洪武三十年(1397年)統計,全國占地7頃以上的地主共有14241戶之多[31]。
明朝的新貴6國公、28侯,早在洪武四年(1371年)就已擁有佃戶38194家了[32]。
永樂時,勳臣李增枝“于各處多立莊田,每莊蓄佃仆無慮千百戶”[33]。
永樂時,在北京的黃垡,已出現了第一個“皇莊”[34]。
明初功臣之家的佃農由皇家随田賜給,這一類佃農的身份還是很不自由的。
明朝政府把賦稅額規定得較低,一般是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
但各地的征收實額并不一緻,如蘇州、浙西等地每畝要征至二三石[35]。
其中部分地主“大戶”,例不納糧,糧無贈耗(即附加稅),又都有免役的特權,于是官府便把賦役轉嫁到貧苦農民的頭上。
有些農民仍過着貧困的生活,一般的年景尚且不能自給,遇到災荒就不免于流亡。
永樂年間,山東鄒縣、滕縣地區的農民吃的是稗子、草根和樹皮。
宣德時,蘇州一帶的農民在重租重稅的剝削下逃亡的愈來愈多,積欠的稅糧達790萬石。
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依然存在。
永樂十八年(1420年)二月,山東地區爆發了以唐賽兒為首的農民起義,農民軍據益都卸石棚寨,攻下了即墨城。
這一切都說明了在明初70年中,社會矛盾雖比元代有所緩和,但有時依然很激烈。
二 開國制度與明初政治 開國制度 明太祖即位後,一方面加快統一戰争的步伐,另一方面創制立法,建立新王朝的各項制度。
首先是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官制。
中央官制最大的變化是廢除中書省和丞相。
明太祖認為皇帝怠政、中書省丞相專權是元朝衰亡的重要原因,建國後雖沿元制設中書省,但丞相多不滿員,僚屬也不全設。
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謀反罪殺中書省左丞相胡惟庸,并宣布廢除中書省,從此不設宰相,由皇帝直接統領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六部分割了原宰相事權,地位上升,并與中央其他權力機構分理庶務,形成牽制之局。
軍政由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分掌,五軍都督府負責軍隊的日常管理,兵部負責武官選授和軍隊的調發;刑政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分典,刑部受理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平反案件,使其互相牽制,一切兵刑大權都總攬于皇帝。
在地方官制中,洪武九年(1376年)廢除了沿元制設立的行中書省,在全國設十三布政使司(俗稱省)[36]。
各省的兵、民、錢、谷分别由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管理,布政使掌民政,按察使掌刑,都指揮使掌兵,叫做“三司”。
元朝行中書省的丞相無所不統,明初則分權于三司。
明太祖為了加強監察機構的職能,在都察院下設監察禦史。
監察禦史出為巡按禦史,代皇帝巡視地方,彈劾官吏,監察民情。
此外,還設立通政司處理臣民的章奏,規定除田土、訴訟之争,一般民戶皆可上書言事。
上述對官制的調整和改革,表明了專制皇權在明初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明代又施行了比唐、宋更為完備的學校制度和科舉制度。
官辦學校分為國子學和府州縣學兩種。
國子學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名國子監,學生通稱監生,其中品官勳貴子弟、土司子弟及外國生為官生,地方保舉的民間俊秀和府州縣學生員為民生。
洪武初年,官生人數較多,以後民生占有壓倒多數。
監生在學校結業後可直接作官或通過科舉作官。
洪武時,很多監生經過短期的學習,即調往各地“曆事”(曆事是結業後在各衙門見習的意思),有的被超擢為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吏。
府州縣學的學生叫生員。
明初規定府學生員40名,州學30名,縣學20名,皆給廪膳。
他們不能直接做官,必須參加科舉考試,或是經由“歲貢”入國子監,才可能有做官的機會。
此外,民間鄉村則有民辦社學和私塾,幾乎做到“無地而不設之學”,故史稱“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37]。
明朝科舉制度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因效果不盡理想,一度停罷。
洪武十五年重開科舉,十七年頒布科舉程式。
科舉考試每三年一行,分鄉試、會試、殿試三級。
鄉試每逢子、卯、午、酉年在各省舉行,中試者為舉人。
會試于鄉試第二年在京師舉行,中試者可參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試,分三甲發榜,統稱進士。
一甲三人,稱進士及第,依次為狀元、榜眼、探花。
二甲若幹人,稱進士出身。
三甲若幹人稱同進士出身。
進士即可以直接做官。
科舉考試的内容有四書義、經義、論、判、诏(或诰、表)、經史時務策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四書義和經義,即從四書五經命題,四書要以朱熹的注為依據。
這樣就把知識分子的思想限制在程朱理學之内。
明朝政府還不斷擴充科舉的名額,洪武十八年(1385年)一次會試錄取至472人[38],從此有更多的庶民子弟通過考試參加到政府的機構中來。
為了加強國家的武裝力量,明太祖創設了衛所制度。
明朝的軍隊約有180萬,都編制在衛所之中,衛所遍布全國各地,大抵5600人為1衛。
1120人為1千戶所,112人為1百戶所,衛所設有衛指揮、千戶、百戶等官。
軍士皆别立戶籍,叫做軍戶,軍戶是世襲的,一經簽派為兵,就不能随意脫籍[39]明朝規定,軍戶皆由國家分給土地,令其屯田自養,平時軍士由衛所軍官負責操練、屯田,一遇國家有事,則撥歸兵部派遣的總兵官統領,這樣,兵部、都督府、總兵官都不能獨專軍權。
明代衛所有實土、非實土之分,上面提到的衛所為非實土衛所,設于府州縣境内,其屯田與民田相雜,不完全自成區域。
實土衛所設在尚未設立府州縣的邊區,擁有固定轄區,如遼東都司下的衛所,全是實土衛所。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衛所,與實土衛所、非實土衛所均不相同,長官由當地民族首領擔任,稱羁縻衛所。
洪武時期也是明朝法制建設的開創階段。
明太祖制定了多種法典、法規,包括律、令、诰、榜文、條例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大明律》和《大诰》。
《大明律》是一部綜合性刑法典,以《唐律》為藍本,但又“因時以定制,緣情以制刑”,具有自己的特點。
全書分30卷,律文460條,按六部分類編排相關律條,較之《唐律》簡核,是對傳統法典結構的一次改革。
《大明律》的特點是“重其重罪,輕其輕罪”[40]。
重罪是指危害國家的謀反及重大經濟犯罪,量刑比《唐律》要重,連坐範圍也廣。
輕罪指一般犯罪行為,懲處要比《唐律》為輕。
《大明律》還加大了對官吏和勳貴違法的打擊力度,較《唐律》新增死罪27條,大部分是針對這些人的。
至于官員貪污受賄律文中條目最多,僅受贓一項《刑律》中就單列一卷。
《大诰》是洪武中後期朱元璋親自撰寫、刊發的刑事法規,分大诰、大诰續編、大诰三編、大诰武臣4個部分,共236條。
诰文包括“官民過犯”判例,法令法規,以及朱元璋對臣民的訓戒之辭。
朱元璋頒布《大诰》是想通過“不循朕教”,“自取滅亡”的判例,張揚刑威,向臣民灌輸“趨吉避兇”之道。
由于相當多的判例采用了律外刑罰,幾成重刑恫吓。
朱元璋死後《大诰》基本不再行用。
明初經戰亂之後,戶籍散佚,賦役征調也面臨着重重困難。
為此朱元璋非常重視戶籍的重建工作。
最初是根據元朝冊籍來抄報戶籍。
洪武三年(1370年),在人口登記的基礎上創設戶帖。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社會日趨穩定的形勢下,開始編制黃冊,詳細登記了各地居民的丁口與産業情況。
平時人口的增減、産業的變遷都要呈報政府登入黃冊備案,每年由政府審定一次[41]。
洪武二十年(1387年),明朝政府又經過普遍丈量土地,編制了魚鱗冊,詳細記載每鄉每戶土地的畝數和方圓四至,并繪制成圖[42]。
魚鱗冊與黃冊相互配合,“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43]。
明朝政府正是通過這兩種冊籍建立起一套比前代更加詳備的戶籍和賦役管理制度,在鞏固明朝專制國家經濟基礎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外,明政府還在全國推行了裡甲制和關津制。
裡甲是以110戶為1裡,1裡又分為10甲,裡設裡長,甲設甲長。
裡甲内的人民都要互相知保,不得隐藏戶口,亦不得任意流徙。
關津制是在全國“沖要去處”分設巡檢司盤查行人,沒有政府頒行的路引不能放行,越渡者以逃民律論。
裡甲制和關津制把人民牢固束縛在土地上,強制他們屈從于專制國家的統治,不能離開鄉土一步。
明太祖在創制立法的過程中,對某些地區的豪強地主進行了打擊,他曾經籍沒蘇州、嘉興、松江、湖州等地的豪族富民的土地[44],并把他們中的幾萬戶強行遷徙到南京、臨濠地方。
又在南京抄殺了豪民一百七十餘家,這些人在京城與官府勾結,私設公堂,隐匿逃犯,這當然不為專制政權所容[45]。
為了掃除君主集權的障礙,明太祖對功臣曾兩次大肆殺戮。
洪武十三年(1380年)丞相胡惟庸一案,牽連被殺的功臣達三萬餘人。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藍玉一案,牽連被殺的也有一萬五千餘人。
明太祖對貪官污吏也進行了嚴厲的懲罰。
洪武十八年(1385年),戶部侍郎郭桓等吞沒浙西秋糧事發,官吏數百人被處死刑,下獄的達數萬人,追贓達數百萬石[46]。
這一系列的措施,大大加強了中央政府和皇帝的權力,打擊了豪強勢力,整肅了吏治,也起了抑制兼并、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
靖難之役與永樂政局 明太祖在加強專制皇權的同時,還把他的24個兒子和1個從孫分封在全國各地。
一部分授以兵權,如燕王棣、晉王、甯王權等,命他們駐守北方,抵禦蒙古;另一部分則駐于内地各省,如周王、齊王榑等,使他們監督地方的官吏。
在諸王中,以北方諸王的勢力最大。
甯王“帶甲八萬,革車六千,所屬朵顔三衛騎兵皆骁勇善戰”[47]。
燕、晉二王更是長期在北方築城興屯,訓練兵丁,中央派來的将領如宋國公馮勝、颍國公傅友德等皆聽其節制[48],甚至“诏二王軍務大者始以聞”[49]。
為了避免權臣擅政,明太祖又規定諸王有移文中央索取奸臣和舉兵清君側的權利[50]。
但是他又怕諸王權勢日大,威脅了中央集權的統治,申明諸王“惟列爵而不臨民,分藩而不錫土”[51]。
這種分封制度雖與西漢初年的分封王國不同,但仍然會造成割據的局面,與強化專制皇權的目的背道而馳。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明太祖死,太孫朱允墳(即建文帝)繼位,朱允墳及其大臣齊泰、黃子澄等人,鑒于北方諸王勢力太大,決定采取削藩的辦法。
當時晉王已死,他們打算先廢去一些力量較小的藩王,然後再及于擁重兵的燕王朱棣。
朱棣是朱元璋第四子,《明史》說他“智勇有大略”[52],他曾節制沿邊兵馬,并多次戰敗蒙古統治者,在邊方“屢建奇功”。
建文元年(1399年),朱棣以入京誅奸臣為名,向南京進兵,于是明朝統治集團内部的鬥争演變為武裝的沖突,這就是“靖難之役”。
經過三年的戰争,燕王棣打敗了建文帝,奪取了明朝政權,建元永樂,是為明成祖。
明成祖朱棣在鞏固專制皇權方面進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 第一,繼續執行了削藩的政策,先後把被封在北方的諸王遷徙至南方,有的被廢為庶人。
如徙谷王于長沙,徙甯王于南昌,削去代王、遼王的護衛等等。
從此分裂割據的勢力更加削弱,軍政大權再度集中于皇帝。
第二,對中央行政機構作了進一步的調整,正式設立秘書咨詢機構内閣。
内閣的成員由皇帝親自從翰林院官僚中選拔,入直文淵閣,參預機密,協助皇帝辦理政事。
内閣臣僚一般在五至七人,這是在廢除丞相後為了加強皇權的又一次改革[53]。
明成祖又重用司禮監宦官,并給予宦官“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官民隐事”等大權[54]。
在當時,宦官與内閣的權勢相抗衡,重大政務最後取決于皇帝,皇權進一步鞏固了。
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朝政府在南京設立了一個保衛皇帝、并從事偵緝活動的軍事機構,叫做錦衣衛。
到了永樂十八年(1420年),又設立了“東廠”,由皇帝信任的宦官統領。
錦衣衛和東廠合稱為“廠、衛”。
廠、衛專門在南北兩京搜捕所謂“妖人”、“叛逆”和“大奸惡”[55],在廠、衛中有特設的監獄和法庭。
廠、衛的出現,标志着君主專制統治的加強。
第三,永樂十九年(1421年),明成祖把都城從南京遷到北京。
在當時的形勢下,遷都北京有利于抗擊從北邊襲來的蒙古騎兵的威脅,又能進一步控制東北地區,這對于鞏固邊防以及維護全國的統一都是有積極意義的。
永樂遷都北京後有反複,直到正統初年明朝才正式定都北京。
南京作為留都,依然保持一套中央機構,明朝實行的是兩京制。
明初,蒙古地區分為鞑靼、瓦剌和兀良哈三大部,其中以鞑靼的勢力最為強大。
永樂元年(1403年),元順帝後裔坤帖木兒為鞑靼别部首領鬼力赤所殺,鬼力赤稱可汗。
不久,阿魯台又殺鬼力赤,立本雅失裡為可汗。
他們“與瓦剌相仇殺,數往來塞下”[56]。
明朝政府對各部采取了羁縻和防禦并用的政策,在兀良哈地區設置了兀良哈三衛,封其首領為都督、指揮、千戶、百戶等官。
又先後封瓦剌部馬哈木為順甯王、太平為賢義王,把秃孛羅為安樂王,封鞑靼部阿魯台為和甯王,許各部與明朝貿易或遷來内地居住[57]。
同時明朝又積極加強北方的兵備,屯田練兵,防止他們南侵。
明成祖在位時期,兀良哈部的首領與明朝的關系極為密切,貿易也十分頻繁,彼此沒有發生過戰争,但鞑靼和瓦剌部卻經常在北邊縱兵騷擾。
從永樂八年(1410年)到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之間,明成祖曾親自率兵五次出塞,先後打敗了本雅失裡、阿魯台和馬哈木的蒙古騎兵,使鞑靼、瓦剌兩部統治者都遭受很大的挫折。
永樂元年(1403年),明朝政府在今東北地區設置了建州衛和兀者衛,二年(1404年)設置奴兒幹衛,七年(1409年)又設置奴兒幹都司[58]。
建州等衛和奴兒幹都司的設立,對東北地區的開發起了很大的作用。
仁宣緻治 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七月,明成祖病死,明仁宗朱高熾即位。
第二年五月,仁宗也病卒,明宣宗即位。
仁宣兩帝一共在位11年,其間明朝統治走上了正常軌道。
宣德初,漢王朱高煦在樂安(今山東廣饒)舉兵反叛,宣宗親率大軍平叛。
平叛後各地藩王護衛相繼裁減,勢力削弱,再也不能構成對中央的威脅,皇權進一步加強。
仁宣時期文武官員的地位也有所變化,洪、永時期用人文武并進,武将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有較大的發言權,仁宣時期文臣獨重,文官政治的格局完全形成,特别是内閣地位明顯上升,他們通過票拟參與議政,影響皇帝批紅。
(票拟,亦稱拟票、調貼、條旨,即代皇帝草拟對臣下章奏的處理意見,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上進。
批紅是指皇帝根據閣票用朱筆批示最終決定。
)在地方管理上,針對三司分權,互不統屬,遇重大問題造成事權不一的現象,采取中央派“巡撫”管理地方的制度。
巡撫是中央官,也是文官,他們在地方長駐久任,或督理稅糧,或總制河道,或協調地方三司,又都有監察官吏、安撫百姓的職責。
以後巡撫逐漸固定挂都察院官銜,與正統初年出現的總督共同成為位居三司之上的方面大員,進一步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仁、宣兩帝與大臣之間的關系極為融洽,君主不專斷,内閣與六部同心輔政,改變了洪、永時期大臣動辄得咎的現象。
當時明政府提倡節儉,專心内治,與民休息,使社會經濟持續繁榮。
史稱“仁宣緻治”。
第二節 明中期政治、經濟與社會變化 一 明中期的社會矛盾 宦官專政 從明英宗到武宗時期,明朝的統治已開始走向腐敗的道路,出現了宦官專政的局面。
一部分得到皇帝寵信的宦官擁有了強大的經濟勢力,他們是皇帝私産的管理人。
自己又占有大量的土地。
他們在京城内外廣置田園、莊所、馬坊、塌坊,奴役着大批佃戶、家丁、軍餘和義男,常常假借各種名義如修建寺院等,侵奪人民的田産[59]。
憲宗成化時,宦官汪直占田達二萬餘頃,武宗正德時,宦官谷大用占田亦達萬頃。
這些宦官依靠皇權恣意妄為,實際上成為皇族占田的一種形式。
明成祖為了強化君主專制政治,曾給予宦官一定的權柄,使他們成為皇帝得力的助手。
明朝又在宮内設置了宦官二十四衙門,其中以司禮監的職權為最大[60]。
司禮監代皇帝審閱奏章,傳布政令。
英宗正統以前,皇帝多上朝聽政,一遇大事,還要親臨内閣會議,對宦官的管束也很嚴,一般不能橫暴生事。
到了明朝中葉,英宗、景帝、憲宗、孝宗、武宗等人都長期不問政事,于是宦官乘機竊奪權勢,挾制内閣,從此宦官在國家權力運作中地位凸顯。
英宗正統初年,内閣大學士楊榮、楊溥和楊士奇執政,号稱“三楊”。
在“三楊”執政的時期,内閣還沒有完全為宦官控制。
不久,三楊或死或退,司禮監太監王振權勢膨脹,從此宦官随時都有颠覆内閣、左右政局的可能。
憲宗成化時,宦官汪直氣焰嚣張,以至當時的人“隻知有汪太監,不知有天子”。
武宗正德時,宦官劉瑾的氣焰更大。
北京城内外都說有兩個皇帝,一個坐皇帝,一個立皇帝;一個朱皇帝,一個劉皇帝[61]。
在劉瑾幹政的時期,大臣的奏章要寫雙份,一份送到皇帝那裡,另一份送到劉瑾的府内。
内閣大學士焦芳、曹元都是劉瑾的黨羽,焦芳甚至跑到劉瑾家内去辦事。
劉瑾更利用權勢,變亂铨法,濫改刑律,随意增加科舉的名額,命各地鎮守太監“接受民詞”,又“檢核各邊屯田,倍增其稅”[62],明中葉宦官權勢之大已到了頂峰。
明代宦官大都用廠衛作工具來鞏固他們的權位。
廠衛的機構在明中葉也有很大的擴充和發展。
成化時,宦官汪直在東廠之外又建立了西廠,西廠“所領缇騎倍東廠”[63],專門在南北兩京偵察異己,并對人民的秘密結社進行嚴厲的鎮壓。
西廠從建立到廢除,先後凡六年,冤死者相屬。
武宗正德時,劉瑾掌司禮監,命其黨馬永成掌東廠,谷大用掌西廠。
當時除恢複西廠外,又設立内行廠,内行廠的權勢更大,連東、西廠的人員也在其偵緝之列[64]明朝中葉,錦衣衛也成為一個擁有幾萬人的龐大的機構,其中有指揮、将軍、校尉、力士等職位。
宦官倚仗政治特權,貪污受賄,巧取豪奪。
王振家産有金銀60餘庫,劉瑾家産有黃金24萬錠又57800兩,銀500萬錠又1583600兩,其中大都是文武官僚所敬奉[65]。
很多勳戚拉攏宦官,内外各地的大官僚也紛紛投靠宦官,有的人甚至勾結宦官,排斥異己,争奪權位。
官僚士大夫中也有人起來與宦官作鬥争,有時效果明顯,如西廠和内行廠設置時間不長,就被裁革,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沒有結果或是反遭迫害。
土木之變 北京保衛戰 英宗正統初年,蒙古瓦剌部強盛起來,其首領脫歡統一了蒙古諸部,擁立原元朝皇室後裔脫脫不花為汗,自稱丞相。
脫歡死後,其子也先西侵哈密,東破兀良哈三衛,并自稱太師淮王,成為明朝北方嚴重的邊患。
這時明朝政府的軍政大權操縱在宦官王振之手,王振不但不布置邊防,反而接受瓦剌的賄賂,私運兵器與瓦剌貿易。
明朝的大臣如翰林院侍講劉球、兵部侍郎于謙等人,已看出瓦剌強盛,北京有被侵襲的可能,主張整頓邊防,加強軍備。
正統八年(1443年),劉球上疏指出瓦剌“包藏禍心”,應派遣禦史閱視京邊,訓練軍卒,行召募屯田之法[66]。
但劉球疏中觸犯王振,結果下獄被殺。
正統十四年(1449年)七月,也先發動瓦剌軍4路南犯,大同告警。
面對瓦剌的軍事威脅,王振調動三大營軍士共50萬人挾英宗親征。
八月初,大軍抵達大同,王振得報前線明兵屢敗,懼而未戰就打算從蔚州撤退,中途又折往宣化。
行至土木堡(今懷來縣西南),為瓦剌軍所襲,英宗被俘,王振為亂軍所殺,明軍全軍覆沒。
也先軍在沿途劫掠殺虜農民男婦達數十萬[67]很快就兵臨北京城下。
這次事件,史稱“土木之變”。
為了應付這一嚴重的事變,留守北京的明朝兵部侍郎于謙,果敢地采取了下列的緊急措施。
第一,請英宗弟郕王監國,這即是後來的景泰帝。
第二,宣布王振的罪狀,誅其餘黨。
第三,反對南遷,積極備戰,堅決保衛北京。
于謙的這些措施,得到了北京軍民一緻的支持和擁護。
當王振黨羽馬順的屍首被拖到街頭示衆時,“軍民猶争擊不已”[68]。
在北京,手工工匠在幾天之内趕制出幾萬副盔甲,并投入軍器、火炮和戰車的生産[69]。
很多居民也紛紛拿起槍刀,“赴官投報殺敵”,守城的軍士很快就增加到22萬人。
同年十月,也先驅兵直趨北京城下,于謙率兵出城迎敵,北京西郊的居民多登屋擲磚瓦助戰,喊聲動地[70]。
戰鬥延續了五日,也先被迫退兵。
在退卻途中,良鄉、清風店等地的軍民都紛紛起來邀擊瓦剌的軍隊,瓦剌軍終于被打退。
北京保衛戰的勝利,使也先不得不放棄奪取北京的計劃,不久便把英宗送回北京,與明朝議和。
明朝政府在于謙等人的策劃下,仍然積極布置邊防,又把北京的三大營改為“團營”,以便集中操練,提高軍士的戰鬥力。
此時,北方的形勢才暫時穩定下來。
英宗回北京後不久,又勾結宦官曹吉祥和宦官黨羽徐有貞、石亨等人,陰謀複辟。
景泰八年(1457年)正月,景泰帝病危,英宗和他的支持者奪取了東華門,重新登上皇帝的寶座。
英宗複辟以後,立即派人逮捕于謙,于謙遇害。
奪門有功的人俱授封賞。
不久,徐有貞與曹石集團發生矛盾被貶。
曹石權傾天下,朝野側目。
天順四年(1460年)英宗在内閣大學士李賢的幫助下,依靠錦衣衛,果斷地處置了石亨。
次年七月二日,曹吉祥在北京發動政變,當天即被平定。
此事史稱“曹石之變”。
曹石之變後,人們開始議論于謙的功績,憲宗即位後正式為于謙平反。
從此政局趨向穩定,但在這一系列的動蕩後,明朝元氣大傷。
土地兼并和農民流亡 明朝中葉,土地兼并日趨激烈,皇帝、王公、勳戚、宦官所設置的莊田數量之多,超過了以前任何時代。
弘治時,京畿的皇莊才有5座,占地1.28萬餘頃,到了正德即位,1月之間增添了7座,以後增至36座,占地共3.75萬餘頃[71]。
管理皇莊的宦官軍校每處多至三四十人,他們一到莊地,“凡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之利,靡不刮取。
而鄰近地土則輾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不僅莊内的佃戶受到沉重的剝削,連皇莊周圍的農民也一同受害[72]。
王公、勳戚、宦官掠奪土地更是普遍成風。
弘治二年(1489年)統計,順天府的各項莊田共計332座,占地3.3萬餘頃,到了正德十六年(1521年),蔓延至北直隸的莊田已達20.09萬餘頃[73]。
王公勳戚占田采取“請乞”的方式,“名曰請乞,實則強占”[74]。
更嚴重的是在請得土地之後,又把莊田外圍的沃土也一概吞沒。
如吉王請田3800頃,其侵占“比之原額,已過數倍”。
勳戚王源乞地27頃,但吞沒民産達1220頃[75]。
在占田的過程中,他們強奪農民的産業,燒毀房屋,鏟平墳墓,砍伐樹木,逼得很多人逃離家鄉[76]。
對于所屬的佃戶,向其征收每畝五分、七分至二錢的銀租,甚至任意進行人身迫害。
有的地主鄉紳,又把一部分土地投獻給勳戚王公,做他們的親随和莊頭,助纣為虐,倚勢欺壓鄉民。
皇帝大量設置莊田和王公、勳戚與地主豪紳勾結侵奪民産,已成為明朝中葉北方地區土地兼并的顯著的特點。
一般官僚地主豪紳占地的情況也很嚴重,其中南方的江浙、福建、江西等地最為突出。
在江浙,地主豪紳的土地“阡陌連亘”,或“一家而兼十家之産”,農民“佃富人田,歲輸其租”[77],每畝所得不過數鬥,而地租卻至一石二三鬥,“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
所借貸的利息又有“一倍至五倍者”[78]。
在福建,官紳和住在城市的大地主多占有大量的土地[79],他們與官府狼狽為奸,向農民“多取田租,倍增債息”[80]。
一般農民則有田無幾,大部分淪為佃戶。
在江西,土地的兼并尤為激烈,“豪右”之家多招募流民為雇工和佃戶,任意拷打吊殺。
小說《醉醒石》說明朝各地的富民,以筆杆功名出身的占十之七,以鋤頭柄起家的不過十之三。
這些以筆杆出身的官紳,居鄉橫暴、霸占田産及魚肉人民的事件,史不絕書[81]。
楊士奇的兒子楊稷在鄉貪暴生事至數十起,大學士焦芳在鄉修建住宅,役使數郡的農民。
官僚地主們不僅搶掠農民的土地,連軍衛屯田也成為他們侵占的對象。
正統時,鳳陽等處的軍官占田有多至“千餘畝者”,陝西等處的軍官占田有多至“三四十頃者”[82]。
成化、弘治間,順天、保定二府的屯田被侵占了“四萬餘頃”[83],大同、宣化二府的屯田被侵占了“無慮數十萬頃”[84]。
軍官在各地不僅“廣置莊田”、“私役屯軍”,而且還“專擅水利”、“侵奪民利”[85]。
在屯田大量被兼并的情況下,軍屯制度破壞了,軍戶也大量逃亡,他們的命運與農民同樣的悲慘。
賦稅和徭役也加重了。
原來北方“永不起科”的土地,景泰時已全部征收賦稅。
正統元年(1436年),明朝政府把江南諸省的田賦大部分折征銀兩,叫做“金花銀”,規定米麥每石折價二錢五分。
成化時又增為一兩,這就使農民的負擔比以前增加了三倍。
政府的“官田”一向租給農民耕種,但是江南某些地區的官田賦稅很重。
一般也有三五鬥,有時,農民打七鬥糧,要向政府繳納六鬥賦稅,打一石糧,要向政府繳納八鬥賦稅,無法生活,隻得把“官田民賣”。
地主富豪乘機圖利,于是又出現了“買産而不過割”和“産去稅存”的現象[86]。
明朝人有“一畝官田七鬥收,先将六鬥送皇州,止留一鬥完婚嫁,愁得人來好白頭”[87]的歌謠,深刻反映了當時農民的處境。
此外,農民在徭役方面所受的剝削,也更加苦不堪言。
裡甲、均徭和各種雜泛差役,名目日益繁多。
官吏任意加派,豪強勢家賄賂官府營私舞弊,并以“詭寄”、“飛灑”種種手法隐瞞丁口,躲避賦稅,一切役作皆放富差貧。
成化時,給事中丘弘即指出徭役之害是:“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閑人戶亦令出銀,故一裡之中,甲無一戶之閑,十年之内,人無一歲之息。
甚至一家當三五役,一戶遍三四處。
”[88]正德以後,明朝政府又把各項力差,相繼改為銀差,銀差之外,又征力差,千方百計加重農民的負擔。
明朝初年,全國土地的數額有850萬頃,到了天順七年(1463年)就隻剩下429萬餘頃,弘治十五年(1502年)實額才422萬餘頃,比明初已減少了一半。
明朝初年,全國戶口數額有1600萬戶,永樂間增至2000萬戶,到了弘治四年(1491年)隻剩下900餘萬戶,尚不足永樂時的半數。
這說明地主隐瞞土地的數量日益加多,農民被迫離開土地、輾轉流亡的數量已經十分驚人了。
在土地日益集中和賦稅徭役日益加重的過程中,農民衣不蔽體,食不果腹,供稅不足,則鬻男賣女。
但更多的農民結隊流亡,宣德時,許多地區已經出現了較多的流民,正統時,從山西流亡到南陽的人不下10餘萬戶,天順成化間,流民的數量幾至100萬、200萬戶。
有的地區人口“逃亡過半”,甚至“十者隻存其一”,所抛荒的土地“少者千百餘畝,多者一二萬頃”[89]。
流亡的農民扶老攜幼,露宿荒野,采野菜,吃樹皮,妻啼子号,輾轉千百裡,曆盡了千辛萬苦。
這些流民除去有極少一部分人進入城市或到海外謀生之外,大部分仍然淪為地主的雇工、佃戶和奴婢。
還有一些人,進入山區,從事墾佃或開礦,過着“食地利而不輸租賦”的自耕自食的生活。
明朝政府通過裡甲、關津、禁山等措施防止農民的流徙,有時甚至展開殘酷的鎮壓。
然而在流民的隊伍裡,藏有武器,有秘密結社的組織,也有自己的領導人,于是流亡的鬥争形式便發展為武裝的起義。
明中期的農民起義 明朝中葉,在全國各地先後爆發了多次的農民起義,其中規模較大的三次是正統時贛浙閩山區的農民起義,成化時鄖陽山區的農民起義和正德時從河北平原發動的農民起義。
浙江、福建、江西等地一向是南方土地兼并最激烈的地方,許多農民流亡到山區耕種或采礦為生。
正統時,福建布政使宋彰禁止流民入山私開銀礦,并多次派巡卒入山鎮壓。
正統十二年(1447年),閩浙山區的流民在葉宗留的領導下于浙江慶元、福建政和等地舉行起義。
這支農民軍從江西、福建、浙江三省交界地區轉戰各地,聲勢日強。
正統十三年(1448年),福建沙縣佃農鄧茂七,号召當地佃農不要向地主送租,而要地主親自來佃農家取租;并不許地主再向佃農勒索“冬牲”等物。
地主告知官府,官府派兵前來逮捕,茂七殺地主和官兵揭竿而起,稱“鏟平王”[90]。
這支起義軍不久就攻占了沙縣、尤縣,進攻延平,并提出了“進京誅王振”的口号。
他們與葉宗留的軍隊彼此呼應,屢敗明軍。
在葉宗留軍的掩護下,鄧茂七又連續攻下福建二十餘州縣,設官建政。
正統十四年(1449年),鄧茂七、葉宗留兩人都先後戰死,他們的部衆仍堅持頑抗,直到景泰二年(1451年),葉宗留的部下陶得二還繼續在山區進行鬥争[91]。
在福建、浙江等地的農民起義被鎮壓之後不到20年,鄖陽地區又爆發了更大規模的起義。
鄖陽地處河南、陝西、四川、湖廣4省交界之處,是一個未開墾的山區。
長期以來,許多農民流亡在這裡墾荒、采礦為生,聚集的流民達150萬以上[92]。
英宗天順八年(1464年),劉通(劉千斤)、石龍(石和尚)等人,因為反對禁山,領導流民4萬餘人在房縣海溪寺起義[93]。
成化二年(1466年),農民軍從房縣轉戰四川大昌、巫山等地,受到明軍的圍攻而失敗。
成化六年(1470年),流民又在劉通部下李原的領導下,再度起來反抗。
起義軍迅速地控制了整個荊襄地區,起義群衆達百餘萬人,許多人沒有武器,隻憑赤手空拳。
明政府調動25萬軍隊,并攜有大量的攻山火炮,對起義軍節節追逼。
李原等終因山洪暴發兵敗被俘,後送北京處死。
在鎮壓鄖陽起義的過程中,明朝政府采取了極端殘酷的手段,大肆殺戮,還把一部分流民遷往貴州充軍,但許多農民仍然不願出山。
最後明朝政府不得不開設鄖陽府并竹溪等七縣,允許農民附籍耕種。
經過農民的開發,鄖陽地區有無數的荒地變為良田沃土。
據不完全統計,僅成化十三年(1477年)即墾田達一萬四千三百餘頃[94]。
鄖陽農民起義以後,又爆發了福建佃農丘隆領導的起義和廣西大藤峽瑤、壯的起義。
到了正德時期,四川、湖廣、江西、福建以至河北、山東等地,都出現了農民起義,其中較大的是劉六(寵)、劉七(宸)的起義。
劉六、劉七的起義爆發于北京附近的霸州。
霸州莊田交錯,軍屯密布,貧苦的農民和屯軍在勳戚、宦官,管莊軍校的剝削和政府的養馬差役的壓榨下,過着極端痛苦的生活。
很多失掉土地的農民經常在平原上騎馬出沒,劫富濟貧,明朝統治階級誣稱他們為“響馬盜”。
武宗正德五年(1510年)十月,以劉六、劉七為首等34人,在霸州号召起義,不出幾月,農民軍發展到10餘萬。
起義者主要是流民、饑民、養馬戶和屯軍,也有個别知識分子如文安縣的生員趙鐩等。
農民軍分為兩支,一支由劉六、劉七領導,另一支由趙鐩、劉惠領導,他們以流動作戰的方式,轉戰于今河北、山東、山西、河南、湖北、江西、安徽和江蘇八省地區,與江西、四川的起義勢相連結。
《明實錄》記載農民軍在北方“所過鄉落,莫不椎牛供具,甚至為之持門屏以摭矢石,為鄉導以攻州縣”,又記載“凡過之處,則樂于供給”,甚至“棄家從亂者比比而是”[95]。
農民軍所過之處,對地主豪紳予以很大的打擊。
過泌陽時,即火焚焦芳的莊宅,把焦芳的衣冠放置樹上,砍之以解恨[96]。
正德六年(1511年),農民軍又先後四次進逼北京。
為了打退農民軍的進攻,明武宗不僅調集了京營的軍隊,而且把延綏宣大的邊兵也調來北京。
北京解圍以後,明朝政府又在各地對農民軍進行堵擊追剿,劉六、劉七先後戰死,農民軍終于失敗了。
嘉靖朝的政治 張居正整頓政治的措施 明中葉的一系列的農民起義,使得明朝政府在世宗嘉靖初年不得不在政治上做一些适當的改革,先後實行了減輕租銀、整頓賦役以及抑制宦官、裁撤錦衣衛校尉等等措施。
更重要的是勘查了皇莊和勳戚莊田,把一部分土地退還農民。
但是到了嘉靖中期,統治集團内部的矛盾日益尖銳,政治日益腐化,這些點滴的改革又都成為泡影了。
嘉靖時,宦官的勢力受到排斥,“閣權始專”,形成了長期的門戶之争。
内閣大學士有首輔、次輔和群輔的區别,首輔位極人臣,一切朝政都歸其調度。
為了争奪首輔的權位,大學士聯朋結黨,攀引門生,互相傾軋排擠,采用各種權術打擊競争的對方。
張璁、夏言、嚴嵩、徐階等人的出任首輔都是通過這些手段取得的。
在内閣達21年的嚴嵩,以谄媚取得世宗的信任。
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嚴嵩借收複河套為名,陷害首輔夏言,取代了夏言的地位。
嚴嵩“子為侍郎,孫為錦衣中書,賓客滿朝班,姻親盡朱紫”,又“募朝士為幹兒義子至三十餘輩”[97]。
當時一般士大夫大都“輻辏附嵩”,“天下藩臬諸司歲時問遺動以千計”[98]。
刑部員外郎楊繼盛劾嵩十大奸惡,為嵩所害。
大學士徐階的同鄉董傳策、門生張翀等也上疏劾嵩奸惡,禦史鄒應龍、林潤更以劾嵩子嚴世蕃得到徐階的支持。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嚴嵩父子事敗,徐階即代嚴嵩出任内閣的首輔。
在嚴嵩專政時,北有俺達汗的戰争威脅,東南沿海又有倭寇的騷擾。
明朝中葉,蒙古瓦剌部衰落,鞑靼部乘勢興起,鞑靼達延汗統一了蒙古各部。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達延汗死,其孫俺達汗勢力獨盛。
在這一時期内,蒙古各部曾屢次侵入内地,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俺達率軍長驅直入北京城下,明朝拜嚴嵩黨羽大同總兵仇鸾為大将軍,仇鸾“愞懦不敢戰”,率兵逡巡敵後,聽鞑靼所至焚掠。
嘉靖時,鞑靼曾三次逼京師,給明朝造成嚴重的威脅。
嚴嵩義子趙文華奉令督視海防,傾陷禦倭督臣張經,于禦倭終無實着。
在明朝内部,官僚貪污成風,勳貴官紳兼并土地有加無已。
嚴嵩在北京附近有莊田一百五十餘所,又“廣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揚州無慮數十所”[99],至于他原籍袁州一府四縣之田,7/10都被其家侵占[100]。
此外如徐階在松江占田達6萬畝[101],江西安遠葉楷占田18萬[102]。
由于貪污的盛行和龐大的軍費支出,造成明朝财政的困難,政府“每年所入二百萬之額,不能充所出之半”。
嘉靖三十年(1551年),明朝政府于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120萬,叫做“加派”。
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又在江南等地增役銀40萬,叫做“提編”。
以後又出現了箕斂、派括、算稅契、折民壯等等加派的名目[103]。
官紳地主有特權免賦免役,貧苦農民的生活更加痛苦,小規模的農民起義在各地不斷爆發。
内閣的紛争直到穆宗隆慶時仍在繼續進行。
當時内閣大學士高拱結黨排斥了徐階,以後徐階的門生張居正又于穆宗病危時與司禮監太監馮保相結,取高拱而代之。
張居正(1525&mdash1582年),字叔大,湖北江陵人,于穆宗隆慶元年(1567年)入閣,神宗萬曆元年(1573年)出任首輔,他在當時明朝統治集團中是一個比較有才幹的人。
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挽救明朝統治的危機,張居正從軍事、政治、經濟各方面進行了一些整頓,特别是着重于經濟的改革,企圖扭轉嘉、隆以來政治腐敗、邊防松弛和民窮财竭的局面。
隆慶五年(1571年),明朝政府在兵部尚書王崇古的建議下,奉行了與蒙古俺達汗之間的封貢互市政策,明蒙關系緩解,史稱“俺答封貢”。
這件事是在明穆宗和内閣大學士張居正的支持下進行的。
張居正認為這樣做不僅能使北方的農業生産暫免于戰争的破壞,更可以借此興修屯田,加強邊備。
同時他命戚繼光守薊門,李成梁鎮遼東,又在東起山海關,西至居庸關的長城上加修了“敵台”三千餘座[104]。
從此北方的邊防更加鞏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沒有發生過大戰争。
在内政方面,張居正裁撤了政治機構中的冗官冗員,整頓了郵傳和铨政。
“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号令”和“強公室,杜私門”是他的為政方針[105]。
他反對因循苟且,獎勵官吏的“急公進取”,他更希望統治集團内部的行動能夠取得一緻,以加強專制皇權的統治。
張居正的成就最突出是在經濟方面。
他曾任用著名水利學家潘季馴督修黃河,當時黃河常年泛濫,漕運破壞,農田也大量被淹沒。
潘季馴築堤塞決,使黃河不再南流入淮,于是“田廬皆盡已出,數十年棄地轉為耕桑”[106],而漕船也可直達北京,在水利上收到一定的功效。
他還任用戶部尚書張學顔整頓财政。
張學顔“撰會計錄以勾稽出納,又奏列清文(應作丈)條例”[107],在丈量土地和從事賦役改革的過程中,以他出力最多。
丈量土地和賦役改革是張居正頒行的重要的經濟政策。
張居正看到當時土地兼并和賦役負擔的不平均會給明朝統治帶來危險,他指出:“夫民之亡且亂者,鹹以貪吏剝下而上不加恤,豪強兼并而民貧失所故也。
”又指出:“私家日富,公室日貧,國匮民窮,病實在此。
”[108]為了解決這個症結性的問題,他不顧豪強地主和勳戚的反對,于萬曆六年(1578年)下令清丈全國的土地,包括勳戚的莊田和軍屯地在内。
這次丈量正如他所說的,“在小民實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為未便”[109]。
經過多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丈量的工作,共丈出土地七百餘萬頃,一部分被勳戚豪強和軍官隐沒的莊田、屯田也被清丈出來。
盡管這一田畝數額由于各地官吏都改用小弓丈量,有一定的誇張,但畢竟有計劃地清出了大批土地,使一些豪強地主多少受到了抑制。
神宗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又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把嘉靖初年已在福建、江浙等地施行的一條鞭法,推廣在全國範圍内實施。
實施一條鞭法的目的是為了均平賦役,它的主要内容是把原來按照戶、丁派役的辦法改為按照丁、糧派役,或丁六糧四,或糧六丁四,或丁糧各半,然後再與夏秋兩稅和其他雜稅合編為一條,無論稅糧、差役一律改為征銀,差役俱由政府用銀雇人充當[110]。
一條鞭法規定按照丁、糧派役,即是把一部分差役逐漸轉入地畝之中,使一部分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多少減輕一些丁役的負擔。
它又規定要把賦稅和差役合編為一,這就簡化了賦役的名目和征收的手續,使官吏不易與豪強地主通同作弊,以緻對農民任意勒索。
這些對于貧苦的農民都是有些好處的。
一條鞭又規定讓農民交納代役銀,然後由政府再用銀雇役,這種折銀制度的确立和從此被穩定下來,不僅在客觀上促進了明中葉後商品貨币經濟的繼續發展,也說明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比以前又有一定的松弛了。
在明穆宗隆慶後期至神宗萬曆初期前後約20年中,社會矛盾暫時緩和了,社會經濟又有了相對的恢複和發展。
史載明朝政府太倉的藏粟曾達到一千三百餘萬石[111],國庫積銀也有六七百萬兩之多,因而使明朝政府财政支绌的情況也有所改變。
二 明朝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變化 農業和手工業生産水平的提高 明朝中葉,農業和手工業的生産水平都超過了前代。
在農業方面,犁、鋤、杈、鐮、水車等主要工具已十分完備。
鐵工具的數量增加了,質量也有了提高,并且有更普遍的推廣。
從《農政全書》的記載看,當時的農業生産技術,不論在耕耘、選種、灌溉、施肥、園藝各方面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福建、浙江等地有了早晚稻兼作的雙季稻,在嶺南有三季稻,北方直隸地區開墾了更多的水稻田。
當時南方一般水稻畝産量到兩石或三石,有些地區到五六石。
在北方,山東、河北和陝西的關中等地,麥、豆、或谷子或黍或稷的二年三熟制已相當普遍。
從美洲引入的番薯和玉蜀黍等高産的作物在此時也開始種植了,如番薯即盛植于江浙、福建等地,這對農作物生産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在明代,河北、山東、河南、兩淮之間已普遍種植棉花,而松江更是“官民軍皂墾田凡二百萬畝,大半植棉,當不止百萬畝”[112]。
煙草在明中葉後從呂宋傳入,很快便推廣到福建、廣東以及長江流域等地,到了明末,“北土亦多種之,一畝之收,可以敵田十畝,乃至無人不用”[113]。
蠶桑業除太湖地區比以前更加發達外,浙江杭、嘉、湖三府也得到發展,其中湖州最盛。
江南、閩、廣地區的甘蔗、藍靛、杉漆以及各種油料作物的産量也都有相應的提高。
農業經濟作物種植面積的日益擴大,不僅使一些荒廢的土地充分被利用,而且更直接為手工業生産提供了原料。
在手工業方面,冶鐵、鑄鐵和制瓷業都有了一定的發展。
當時全國産鐵的地區共達一百餘處,在河北遵化、山西陽城、廣東佛山、福建尤溪等地已出現了規模較大的冶鐵、鑄鐵業。
鐵爐用鹽泥砌成,大部分已用煤炭為原料。
遵化的鐵爐深一丈二尺,每爐可熔礦砂兩千多斤。
景德鎮官窯的制瓷業,有58座,而民窯已超過了900座,民窯所燒造的薄胎純白器、青花以及各種顔色釉等都能與官窯媲美,甚至還超過官窯的水平[114]。
突出地反映了手工業生産水平和卓越技巧的是當時最發達的絲織業和棉紡織業。
在明代,“花樓機”的構造比過去更為複雜。
弘治時,福建的機匠已改用了新式的織機,叫做“改機”。
萬曆時,嘉興濮院鎮的機匠也把原有的土機改為新式的“紗綢機”。
在明末蘇州的市場上,作為商品販賣的織機就有绫、絹、紗、羅、綢、布六種之多,織出的成品更是巧變百出,花色日新[115]。
棉紡織業的生産工具比以前也大有改進,出現了腳踏紡車和裝腳的攪車。
元朝的彈弓用竹弓繩弦,到這時已改為以木為弓,以臘絲為弦。
元朝的紡車容三,這時已有容四、五的紡車。
攪車的式樣很多,專供軋花去子之用,元朝一般用兩人,這時改用一人,其生産量可當三人,句容式的攪車和太倉式的攪車一人可當四人。
在明代,棉紡織業已成為普遍的家庭副業,也是當時産量最多銷路最廣闊的手工業。
棉紡織業的發展對經濟生活具有重大的影響。
盡管棉紡織業的産品主要還是由農民一家一戶一手一足的進行操作,但是涓滴成泉,僅在松江一地每人每天可織一匹,積聚起來,就能夠“日出萬匹”。
所以明朝人有“買不盡松江布,收不盡魏塘(在嘉善縣)紗”之謠。
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 明朝中葉,男耕女織仍是社會分工的基本形式。
所以《天工開物》說農家“十室之内,必有一機”,在棉織業最稱發達的松江,也是“以織助耕”。
另一方面,随着社會生産力的提高,手工業脫離農業獨立發展的趨勢比以前更加顯著了。
在江南的某些城鎮裡,如嘉興的王江泾鎮,“多織綢收絲缟之利,居民可七千餘家,不務耕績”[116]。
濮院鎮人“以機為田、以棱為耒”[117],而吳江的盛澤、黃溪的居民更是“盡逐绫綢之利,有力者雇人織挽,貧者皆自織,而令其童稚挽花,女工不事紡績而日夕治絲”[118]。
這說明以織絹為生的機戶已愈來愈多,他們有的人已完全從農業中分離出來。
棉紡織業的情況也是一樣,在松江城郊,有些農民已把織布作為自己的專業。
在這裡有以織布為業的機戶,有專門從事棉花加工的軋花業與彈花業,有專門從事棉花加工的漿染業和踹布業,還有棉布再制品的行業如制襪業等等。
另外有些地區的農民,不少人專門從事農業經濟作物的生産,以供應手工業的需要。
如湖州的農民大多植桑養蠶。
在這裡“尺寸之堤,亦樹之桑”,“湖絲雖遍天下,而湖民身無一縷”[119]。
山東、河南一帶的農田沃壤,也是“半植木棉,乃棉花盡歸商販,民間衣物,率從貿易”[120],這些地區的農民也不完全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形态。
在這種情況下,原料産地和手工業地區的地域分工已日益明顯。
夙以絲織業發達著稱的蘇州和福州,所用的蠶絲主要仰仗湖州。
松江棉織業的原料雖然也用本地種植的棉花,但本地所産不足所需,大多數都由山東、河南運來,“北土廣樹藝而昧于織,南土精織纴而寡于藝,故棉則方舟而鬻于南,布則方舟而鬻于北”[121]。
于是棉花和棉布、蠶絲和織絹都相互成為商品,并形成了商品交換的市場。
在當時,從農業中分離出來的勞動力隻有極少人從事手工業,但是從事手工業的人口比以前确實是增加了。
除去大量從事個體經營的手工業者如鐵匠、木匠、染匠、鞋匠、銅匠、銀匠、織匠、窯匠、石匠、鑄匠、彈花匠等等“百工雜作”之外,還出現了更多的雇工。
如萬曆時期,分散在蘇州“機坊”和“染坊”裡的織工和染工就各有數千人。
景德鎮的制瓷業的傭工,“皆聚四方無籍之徒,每日不下數萬人”[122]。
石塘鎮的造紙業,“紙廠槽戶不下三十餘槽,各槽幫工不下一二千(應作十)人”[123]。
至于在各地礦廠内工作的礦工,随着民營礦業的發展,數量也日益增加。
徽州的煉鐵業每爐需工四五十人,尤溪的煉鐵業每爐需工達五七百人,這些都是與市場有緊密聯系的手工業,并且本身都具備有比較細密的分工。
如造紙業“一槽四人,扶頭一人,舂碓一人,檢擇一人,焙幹一人”[124]。
煉鐵業:“煽者、看者、上礦者、取鈎(礦)砂者、煉生者而各有其任,晝夜輪番,約四五十人,若取炭之夫、造炭之夫又不止是。
”[125]在蘇州的絲織業中,有車工、紗工、緞工、織工,在織綢時也要經過“打線、染色、改機、挑花”等等的分工。
像這種從農業分離到手工業中的勞動力日益增多和各個手工業部門分工的日益細密的情況,已标志着手工業生産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加強。
商品貨币經濟的發展 明朝中葉,農民生産的糧食首先是繳納租稅,其次是為了自給,多餘的部分才能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賣。
但一般是“收成還租之餘,僅足食用”[126],或是全部産品都被國家和地主取走,“終年勤動,也不免饑寒缧绁之苦”[127]。
在紡織業最發達的江南五府地區,農民的紡織品雖然大部分投入市場,其目的也仍然是為了“上供賦稅,下給俯仰”[128],不如此就不能負擔沉重的租稅和維持自己起碼的生活。
從城市的手工業來看,官手工業的産品主要是供給皇室的消費和國家的急需,與市場幾乎沒有任何的聯系,也根本不具備商品的性質。
一般民間手工業的産品也首先要作為貢課上繳給官府。
如湖州的絲,蘇杭的綢,都要“歲辦以供上用”[129],潞安的綢緞也是“除貢篚互市”外,才能“舟車于直省,流衍于外夷”[130]。
尤溪的煉鐵也是“除貢課外,轉市他省,以利器用甚夥”[131]。
但這些手工業又往往在官府的嚴重壓榨下得不到進一步的發展。
這一切都說明了當時的商品生産是為國家政府服務的,它們與自然經濟同屬于一個經濟的範疇,在當時的條件下,商品生産是有限度的,并且隻能作為自然經濟的補充。
盡管如此,由于生産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加強,明中葉以後商品經濟的發展确已超過了以前任何時期。
在這時,農民和手工業工人所生産的糧食、棉花、生絲、蔗糖、煙草、綢緞、棉布、紙張、染料、油料、木材、銅器、鐵器、瓷器以及其他各種手工藝品都成為重要的商品。
其中江南松江的“绫布二物衣被天下,家紡戶織,遠近流通”[132]。
蘇州的绫羅紗緞也是“産兼兩邑,而東城為盛,比屋皆工織作,轉貿四方”[133]。
景德鎮的瓷器更是“所被自燕雲而北”,“東際海,西被蜀,無所不至”,“窮荒絕域之所市者殆無虛日”[134]。
至于湖絲、潞綢、蜀錦、杭緞、江西的南豐大簍紙、福建的黑白砂糖和藍靛、廣東的錫器和鐵鍋都是“利布四方”的産品,不僅行銷國内,還有一部分行銷海外日本、南洋等地。
這些商品大部分是農村副業的産品,也有一些出自手工作坊。
随着商品數量的增多,商業資本也非常活躍,在全國出現了更多的商人,其中最多的是徽商,其次是西商、江右商,再其次是閩商、粵商、吳越商、關陝商。
他們在各地設立了會館,組織了各種商幫。
他們之中大多數都是中小商人,但也有擁資數萬、數十萬至百萬的大商人。
這些人從事的貿易活動主要是販粟、販鹽,其次是經營典當業,再次才是販絲、販綢、販布以及轉販其他各種商品。
也有一小部分商人投資于手工業,如江右商,“其貨之大者摘葉為茗,伐楮為紙,坯土為器,自行就荊湖吳越間,為國家利”[135],如閩商“貨湖絲者,往往染翠紅而歸織之”[136],而江南各地的徽杭大賈,不僅販布,而且染布、踹布,不僅貿絲,而且開車缫絲,甚至有人往來蘇州和湖州之間“貿絲織缯绮,通販貿易,竟用是起其家”[137]。
商品經濟的發展還表現在工商業城鎮的興起。
明朝中葉,各個地區工商業的發展是極不平衡的,如西北等地往往是“商賈罕至”,甚至“五谷财物無所售”,或“不能盡售”。
有的城市除定期的市集之外,“餘日則若丘墟”[138]。
但是随着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有些城市的商業也日趨繁榮了。
當時工商業發展比較顯著的城市,除去南北兩京外,大緻分布在江南、東南沿海和運河沿岸等三個地區,而其中以江南地區最為繁華。
在這裡,已經形成為五大手工業的區域,即松江的棉紡織業、蘇杭二州的絲織業、蕪湖的漿染業、鉛山的造紙業和景德鎮的制瓷業,它們之間已保持了極緊密的商業聯系。
但江南的繁華主要又集中在蘇、松、杭、嘉、湖等五府之中,這五府地區若幹鎮市的興起,在當時也是一個非常突出的特征。
這些鎮市大都是商業或擁有特種手工業的鎮市,特别是以絲織業和棉紡織業著稱的鎮市,如蘇州的盛澤鎮、震澤鎮,嘉興的濮院鎮、王江泾鎮,湖州的雙林鎮、菱湖鎮,松江的楓泾鎮、朱泾鎮、朱家角鎮,和杭州的唐栖鎮等等。
這些鎮市大都是在此時發展起來的,各鎮的人口都在顯著的增加,如盛澤鎮在明初還是一個隻有五六十戶人家的小村,随着織綢業的發展,到了明末,已成為擁有人口五萬的大鎮[139]。
湖州的雙林在明初也是一個隻有幾百人家的小村,随着缫絲業的發展,在明末也成為擁有一萬六千多人的大鎮了[140]。
這些鎮市的人口不僅是土著的居民,更多的是外來的商賈、小手工藝者和流民。
有些流民已成為被人雇傭的手工業工人。
白銀的使用更為廣泛,工商業發達的地區,“雖窮鄉亦有銀秤”[141]。
在市場上,一切商品都已用銀計價,大交易用銀,小買賣也用碎銀。
由于海外貿易的發展,在萬曆以後,西班牙銀币每年輸入國内達數百萬元之多,福建漳泉一帶,已經通行這種銀元了。
明代中
經過元末的長期戰亂,明初社會經濟十分凋敝,在全國各地,特别是在北方出現了大量的抛荒土地:有的是元朝統治者的“官田”,有的是蒙古貴族的“莊田”,有的是“廢寺田”,有的是“畏吾兒田”。
明初統治者認識到要恢複發展經濟,就要創造寬松的條件,調動農民生産的積極性。
朱元璋說過:“步急則踬,弦急則斷,民急則亂,居上之道,正當用寬。
”[1]在他看來,明朝建立後的首要任務是複興農村經濟,因為“農為國本,百需皆其所出”[2]。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農民歸耕,承認已被農民耕墾或即将開墾的土地都歸農民自有,并分别免除3年徭役或賦稅。
二年,又下令把北方各城市附近荒閑的土地分給無地的人耕種,人15畝,另給菜地2畝,“有餘力者不限頃畝”[3]。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明朝政府又發布了“額外墾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規定山東、河南、河北、陝西的農民除納稅的土地外,如有餘力繼續墾荒,墾地聽其自有,永不征稅。
這種辦法前後施行七十餘年,農村出現了大量的自耕農。
這些自耕農擁有一定數量的“無糧白地”(即不納稅的土地),生産積極性大大提高,對農業生産的恢複和迅速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
移民屯田是明政府發展農業經濟的另一項重要措施。
當時全國各地在在興屯,特别是在北京、淮西及沿邊地區,屯田有組織地進行。
屯田有民屯、軍屯和商屯三種,民屯和軍屯的規模較大。
洪武、永樂時,曾多次組織和調配無田的農民,包括一部分降民和罪囚從狹鄉往寬鄉屯種。
洪武三年(1370年),徙蘇、松、嘉、湖、杭農民四千餘戶住臨濠屯種,洪武四年(1371年),徙今内蒙古和山西北部一帶的“沙漠遺民”三萬二千餘戶往北平屯種,洪武十五年(1382年),徙廣東增城等地降民二萬四千餘人往泗州屯種[4]。
此外,還經常徙山東登、萊農民于東昌,徙山西澤、潞人民于北平,徙江西農民于雲南和湖廣。
民屯與一般的墾荒不同,屯民所種的是官田,他們是官家的佃戶,“官給牛種者十稅五,自備牛種者十稅三”[5]。
軍屯由衛所軍戶耕種,規定每戶給田18畝至50畝,邊地駐軍三分戍守,七分屯種,内地駐軍二分戍守,八分屯種,交納的谷物供作軍糧。
商屯又稱“開中法”,是由鹽商在邊地募人屯墾,就地交糧,向政府換“鹽引”領鹽販賣。
為了使屯田制度順利推行,明朝政府還發給屯種的軍士和農民大量的耕牛。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在江西湖廣等地共買牛二萬二千餘頭分給山東的屯種農民。
永樂二年(1404年),又在朝鮮買牛萬頭分給遼東屯田的軍士。
三年(1405年),陝西諸衛軍缺耕牛,明朝政府又把大批的耕牛運往該地,規定每百名軍士給牛40隻,使其及時耕作[6]。
此外,明朝政府又命寶源局制造農具分配給屯田之家。
有了耕牛和農具,屯田的生産就有了保證,軍糧的供應可由屯田戶負擔,朱元璋曾誇張地說:“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
”到了宣德時,史載沿邊軍士的用度,也多倚仗屯田的谷粟,很少用民力運輸。
明初大規模的移民屯田,具有很大的強制性,但客觀上調整了全國不同地區勞動力與土地配置疏密的狀況,使更多荒蕪的土地得到開發。
明朝對農業經濟作物的種植也大力提倡。
洪武初年,朱元璋下令,農民有田五畝至十畝,俱令種桑、麻、棉各半畝,地方官不督促的要處罰,不種桑的便出絹一匹,不種麻和棉的出麻布或棉布一匹。
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下令各地的農民,若有餘力開地植棉,“率蠲其稅”[7],同年又下令山東、河南地區的農民,凡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後栽種桑棗果樹的土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8]。
為了使鼓勵栽種桑棉的政令能夠更好的執行,明朝政府還把淮北的桑種20石,分發給湖廣各州郡種植[9]。
這些措施,不僅使荒廢的土地盡量被利用,擴充了農業經濟作物的種植面積,優化了農産品結構,并且也為紡織手工業提供了更多的原料,促進了明清時期絲織業和棉織業的發展。
明朝初年,政府還組織各地農民及時興修水利,許多大小的水利工程都修複了。
朱元璋下令各州縣的官吏,凡有關修水利的事都要立時呈告,并由中央政府派人監修。
據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統計,前後不到兩年,在全國範圍内共開塘堰40987處,浚河4162處,修建陂、堤、岸共5048處[10]。
洪武間,陝西的洪渠堰、四川的都江堰和廣西的靈渠都先後被修複。
甯夏衛所修渠道“灌田數萬餘頃”[11],浙江定海所浚東錢湖亦“灌田數萬頃”[12]。
這些工程的興建改變了元末水利失修、河溢成災的情況,對農業生産起了推動的作用。
永樂元年(1403年),有大批軍民在戶部尚書夏原吉的指揮下開始了對吳淞江的疏導工程。
夏原吉随處建置水閘,按時蓄洩,“蘇松農田大利”[13]。
永樂九年(1411年),又有30萬人在工部尚書宋禮的指揮下,開始了修浚會通河的工程[14]。
南北大運河的重新溝通加強了南北經濟的聯系,同時也為許多農田提供了灌溉之利。
洪武時,明政府在南京和全國各州縣設立了“預備倉”,規定府州縣各置東西南北四倉,儲糧備荒,“多者萬餘石,少者五千石”[15],遇有水旱,即用以貸給貧民。
永樂、宣德間又下令各州縣的官吏随時注意修補。
宣德七年(1432年),巡撫周忱和蘇州府知府況锺在蘇州各縣設濟農倉,以官鈔籴米儲存,共積糧29萬石,修建水利和赈貸農民之費都由此出[16]。
周忱還對江南田賦制度進行了改革,創立了“平米法”,将重賦官田與民田的加耗(指抵補損耗的附加稅糧)攤平征收,在一定程度上緩和了田賦不均和逃賦現象,使濟農倉得以長期維持,終周忱在任的二十餘年,“江南數大郡,小民不知兇荒,兩稅未嘗逋負”[17]。
明朝也推行了一些有利于工商業的措施。
明初,手工業工人分為輪班匠和住坐匠兩種。
他們除去規定時間内為官府服役外,其餘時間可以“自由趁作”,與元代一部分工匠終年拘留在官營手工作坊中勞作的情況有了很大改善。
當時政府商稅征收也有嚴格限制。
洪武、永樂時,一般的商稅是三十稅一,農具以及軍民嫁娶喪葬之物,舟車絲布之類全都免稅[18]。
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下令裁撤了全國的稅課司局354所,改由各府州縣直接征稅[19]。
這些措施不同程度地起到了保護工商業發展的作用。
明朝政府又限制官營的礦業,許可民間開采,礦稅一般是三十稅二。
這些都有利于農業、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
明初還整頓了元末以來币制混亂的狀況,錢鈔兼行,既鑄造“洪武通寶”的銅錢,又統一發行“大明寶鈔”。
不過後來寶鈔印發失控,逐漸貶值,民間流通日少,白銀日漸成為與銅錢并行的主要貨币。
明初社會生産力的提高 明初,農民的墾荒有很大的成就。
耕地的數量顯著增加。
洪武時,各州縣每年墾田,少者畝以千計,多者至20萬。
據不完全統計,從洪武元年至十六年(1368&mdash1383年),各地新墾田土共達1805216頃,約合當時全國土地數額的一半[20]。
根據明朝政府的普遍丈量和農民的繼續開墾,到了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全國的田土包括官田、民田、舊額、新墾已達8507623頃,比元末增長了4倍有餘。
永樂、宣德時,屯田面積更加擴大。
于是“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盡滇蜀,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矣”[21]。
糧食的總産量也在逐步提高,這從明朝政府稅糧的增長也可以看出。
洪武十八年(1385年),全國收入麥、米、豆、谷20889617石,到二十六年增加為32789800石,比元代差不多增長了兩倍。
洪武末年軍屯的上繳糧不過500餘萬石,永樂時已達2300餘萬石[22]。
全國各地的倉儲都極為充裕。
史載永樂時,福建、陝西某些地區的倉儲可支當地的俸饷10年、20年、30年或40年,四川長壽縣的倉儲足支當地俸饷百年[23]。
《明史·食貨志》也說:“是時宇内富庶,賦入盈羨,米粟自輸京師數百萬石外,府縣倉廪蓄積甚豐,至紅腐不可食。
”這顯然有誇張,但也反映了在某些地區有足夠的糧食儲備。
宋、元以來,棉花的種植多在湖廣、江南一帶,到了明初,山東、河南、河北等地也開始大量植棉了。
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開封、大名等地的棉花得到了豐收,産量高達1180萬斤[24]。
桑棗果木的種植也很普遍,其中果木一項已超過了10億株。
永樂時,布帛、絲絹、棉花絨和果(課)鈔已成為明朝賦稅的重要部分,據永樂十七年(1419年)統計,該年共征收布帛1206887匹、絲綿246507斤、棉花絨583324斤、果鈔15945601錠[25]。
除布帛外,其他都是當時收入的最高額。
這表明了農村家庭的副業已日益恢複,經濟作物的種植比以前增多了。
明初的官營手工業如采鐵、鑄銅、造船、制瓷、織染、軍器、制鹽等,生産規模龐大,分工細密,工匠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比元朝有所松動,手工業産品在質量上已超過了前代的水平。
南京的龍江造船廠,北京的軍器局、寶源局,遵化鐵廠,蘇州的織染局,饒州的禦窯廠所設的工場都有細緻的分工。
洪武時,官辦鐵冶的定額每年已達一千八百四十七萬餘斤[26],錢币年鑄最高量已達一億九千九百八十四萬餘文[27]。
宣德時,饒州傳造的瓷器一次達443500件[28],其他绫羅紗綢、彩緞、雕漆等消費品的制造更是不可勝數。
鄭和下西洋時所乘寶船皆為官營船廠所造,其規模不僅超過前代,在當時的世界上也是首屈一指。
現存北京大鐘寺永樂年間所造的大鐘,高5.8米,重8.4萬多斤,上鑄《金剛經》、《華嚴經》等經文20餘萬字,充分展示了明朝前期官營手工業的技術水平。
由于農業和手工業生産的發展,商業活動也更加頻繁。
明初整頓驿站,設立遞運所、急遞鋪等官方交通設施,永樂時疏通運河,都為商業發展創立了便利條件。
南、北兩京,江南蘇州、杭州,以及運河沿岸的淮安、濟甯、臨清、德州等地,“四方百貨,倍于往時”[29]。
北京不僅成為全國的都城,還是一個最大的商業城市。
宣德時,明朝政府在全國33個城市增收商稅,這些城市的工商業也日趨繁榮[30]。
明初社會生産力比以前發展了,社會矛盾也有一定的緩和。
但是,農民和手工業工人仍然沒有、也不可能擺脫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剝削。
皇帝、勳戚和一般地主繼續占有廣大的土地。
據洪武三十年(1397年)統計,全國占地7頃以上的地主共有14241戶之多[31]。
明朝的新貴6國公、28侯,早在洪武四年(1371年)就已擁有佃戶38194家了[32]。
永樂時,勳臣李增枝“于各處多立莊田,每莊蓄佃仆無慮千百戶”[33]。
永樂時,在北京的黃垡,已出現了第一個“皇莊”[34]。
明初功臣之家的佃農由皇家随田賜給,這一類佃農的身份還是很不自由的。
明朝政府把賦稅額規定得較低,一般是官田五升三合,民田三升三合。
但各地的征收實額并不一緻,如蘇州、浙西等地每畝要征至二三石[35]。
其中部分地主“大戶”,例不納糧,糧無贈耗(即附加稅),又都有免役的特權,于是官府便把賦役轉嫁到貧苦農民的頭上。
有些農民仍過着貧困的生活,一般的年景尚且不能自給,遇到災荒就不免于流亡。
永樂年間,山東鄒縣、滕縣地區的農民吃的是稗子、草根和樹皮。
宣德時,蘇州一帶的農民在重租重稅的剝削下逃亡的愈來愈多,積欠的稅糧達790萬石。
社會不安定的因素依然存在。
永樂十八年(1420年)二月,山東地區爆發了以唐賽兒為首的農民起義,農民軍據益都卸石棚寨,攻下了即墨城。
這一切都說明了在明初70年中,社會矛盾雖比元代有所緩和,但有時依然很激烈。
二 開國制度與明初政治 開國制度 明太祖即位後,一方面加快統一戰争的步伐,另一方面創制立法,建立新王朝的各項制度。
首先是完善中央和地方的官制。
中央官制最大的變化是廢除中書省和丞相。
明太祖認為皇帝怠政、中書省丞相專權是元朝衰亡的重要原因,建國後雖沿元制設中書省,但丞相多不滿員,僚屬也不全設。
洪武十三年(1380年)以謀反罪殺中書省左丞相胡惟庸,并宣布廢除中書省,從此不設宰相,由皇帝直接統領吏、戶、禮、兵、刑、工六部。
六部分割了原宰相事權,地位上升,并與中央其他權力機構分理庶務,形成牽制之局。
軍政由兵部和五軍都督府分掌,五軍都督府負責軍隊的日常管理,兵部負責武官選授和軍隊的調發;刑政由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分典,刑部受理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平反案件,使其互相牽制,一切兵刑大權都總攬于皇帝。
在地方官制中,洪武九年(1376年)廢除了沿元制設立的行中書省,在全國設十三布政使司(俗稱省)[36]。
各省的兵、民、錢、谷分别由布政使、按察使、都指揮使管理,布政使掌民政,按察使掌刑,都指揮使掌兵,叫做“三司”。
元朝行中書省的丞相無所不統,明初則分權于三司。
明太祖為了加強監察機構的職能,在都察院下設監察禦史。
監察禦史出為巡按禦史,代皇帝巡視地方,彈劾官吏,監察民情。
此外,還設立通政司處理臣民的章奏,規定除田土、訴訟之争,一般民戶皆可上書言事。
上述對官制的調整和改革,表明了專制皇權在明初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明代又施行了比唐、宋更為完備的學校制度和科舉制度。
官辦學校分為國子學和府州縣學兩種。
國子學在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名國子監,學生通稱監生,其中品官勳貴子弟、土司子弟及外國生為官生,地方保舉的民間俊秀和府州縣學生員為民生。
洪武初年,官生人數較多,以後民生占有壓倒多數。
監生在學校結業後可直接作官或通過科舉作官。
洪武時,很多監生經過短期的學習,即調往各地“曆事”(曆事是結業後在各衙門見習的意思),有的被超擢為布政使、按察使等官吏。
府州縣學的學生叫生員。
明初規定府學生員40名,州學30名,縣學20名,皆給廪膳。
他們不能直接做官,必須參加科舉考試,或是經由“歲貢”入國子監,才可能有做官的機會。
此外,民間鄉村則有民辦社學和私塾,幾乎做到“無地而不設之學”,故史稱“明代學校之盛,唐、宋以來所不及也”[37]。
明朝科舉制度始于洪武三年(1370年),因效果不盡理想,一度停罷。
洪武十五年重開科舉,十七年頒布科舉程式。
科舉考試每三年一行,分鄉試、會試、殿試三級。
鄉試每逢子、卯、午、酉年在各省舉行,中試者為舉人。
會試于鄉試第二年在京師舉行,中試者可參加由皇帝主持的殿試,分三甲發榜,統稱進士。
一甲三人,稱進士及第,依次為狀元、榜眼、探花。
二甲若幹人,稱進士出身。
三甲若幹人稱同進士出身。
進士即可以直接做官。
科舉考試的内容有四書義、經義、論、判、诏(或诰、表)、經史時務策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四書義和經義,即從四書五經命題,四書要以朱熹的注為依據。
這樣就把知識分子的思想限制在程朱理學之内。
明朝政府還不斷擴充科舉的名額,洪武十八年(1385年)一次會試錄取至472人[38],從此有更多的庶民子弟通過考試參加到政府的機構中來。
為了加強國家的武裝力量,明太祖創設了衛所制度。
明朝的軍隊約有180萬,都編制在衛所之中,衛所遍布全國各地,大抵5600人為1衛。
1120人為1千戶所,112人為1百戶所,衛所設有衛指揮、千戶、百戶等官。
軍士皆别立戶籍,叫做軍戶,軍戶是世襲的,一經簽派為兵,就不能随意脫籍[39]明朝規定,軍戶皆由國家分給土地,令其屯田自養,平時軍士由衛所軍官負責操練、屯田,一遇國家有事,則撥歸兵部派遣的總兵官統領,這樣,兵部、都督府、總兵官都不能獨專軍權。
明代衛所有實土、非實土之分,上面提到的衛所為非實土衛所,設于府州縣境内,其屯田與民田相雜,不完全自成區域。
實土衛所設在尚未設立府州縣的邊區,擁有固定轄區,如遼東都司下的衛所,全是實土衛所。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衛所,與實土衛所、非實土衛所均不相同,長官由當地民族首領擔任,稱羁縻衛所。
洪武時期也是明朝法制建設的開創階段。
明太祖制定了多種法典、法規,包括律、令、诰、榜文、條例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大明律》和《大诰》。
《大明律》是一部綜合性刑法典,以《唐律》為藍本,但又“因時以定制,緣情以制刑”,具有自己的特點。
全書分30卷,律文460條,按六部分類編排相關律條,較之《唐律》簡核,是對傳統法典結構的一次改革。
《大明律》的特點是“重其重罪,輕其輕罪”[40]。
重罪是指危害國家的謀反及重大經濟犯罪,量刑比《唐律》要重,連坐範圍也廣。
輕罪指一般犯罪行為,懲處要比《唐律》為輕。
《大明律》還加大了對官吏和勳貴違法的打擊力度,較《唐律》新增死罪27條,大部分是針對這些人的。
至于官員貪污受賄律文中條目最多,僅受贓一項《刑律》中就單列一卷。
《大诰》是洪武中後期朱元璋親自撰寫、刊發的刑事法規,分大诰、大诰續編、大诰三編、大诰武臣4個部分,共236條。
诰文包括“官民過犯”判例,法令法規,以及朱元璋對臣民的訓戒之辭。
朱元璋頒布《大诰》是想通過“不循朕教”,“自取滅亡”的判例,張揚刑威,向臣民灌輸“趨吉避兇”之道。
由于相當多的判例采用了律外刑罰,幾成重刑恫吓。
朱元璋死後《大诰》基本不再行用。
明初經戰亂之後,戶籍散佚,賦役征調也面臨着重重困難。
為此朱元璋非常重視戶籍的重建工作。
最初是根據元朝冊籍來抄報戶籍。
洪武三年(1370年),在人口登記的基礎上創設戶帖。
洪武十四年(1381年),明朝政府在社會日趨穩定的形勢下,開始編制黃冊,詳細登記了各地居民的丁口與産業情況。
平時人口的增減、産業的變遷都要呈報政府登入黃冊備案,每年由政府審定一次[41]。
洪武二十年(1387年),明朝政府又經過普遍丈量土地,編制了魚鱗冊,詳細記載每鄉每戶土地的畝數和方圓四至,并繪制成圖[42]。
魚鱗冊與黃冊相互配合,“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43]。
明朝政府正是通過這兩種冊籍建立起一套比前代更加詳備的戶籍和賦役管理制度,在鞏固明朝專制國家經濟基礎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此外,明政府還在全國推行了裡甲制和關津制。
裡甲是以110戶為1裡,1裡又分為10甲,裡設裡長,甲設甲長。
裡甲内的人民都要互相知保,不得隐藏戶口,亦不得任意流徙。
關津制是在全國“沖要去處”分設巡檢司盤查行人,沒有政府頒行的路引不能放行,越渡者以逃民律論。
裡甲制和關津制把人民牢固束縛在土地上,強制他們屈從于專制國家的統治,不能離開鄉土一步。
明太祖在創制立法的過程中,對某些地區的豪強地主進行了打擊,他曾經籍沒蘇州、嘉興、松江、湖州等地的豪族富民的土地[44],并把他們中的幾萬戶強行遷徙到南京、臨濠地方。
又在南京抄殺了豪民一百七十餘家,這些人在京城與官府勾結,私設公堂,隐匿逃犯,這當然不為專制政權所容[45]。
為了掃除君主集權的障礙,明太祖對功臣曾兩次大肆殺戮。
洪武十三年(1380年)丞相胡惟庸一案,牽連被殺的功臣達三萬餘人。
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藍玉一案,牽連被殺的也有一萬五千餘人。
明太祖對貪官污吏也進行了嚴厲的懲罰。
洪武十八年(1385年),戶部侍郎郭桓等吞沒浙西秋糧事發,官吏數百人被處死刑,下獄的達數萬人,追贓達數百萬石[46]。
這一系列的措施,大大加強了中央政府和皇帝的權力,打擊了豪強勢力,整肅了吏治,也起了抑制兼并、緩和社會矛盾的作用。
靖難之役與永樂政局 明太祖在加強專制皇權的同時,還把他的24個兒子和1個從孫分封在全國各地。
一部分授以兵權,如燕王棣、晉王、甯王權等,命他們駐守北方,抵禦蒙古;另一部分則駐于内地各省,如周王、齊王榑等,使他們監督地方的官吏。
在諸王中,以北方諸王的勢力最大。
甯王“帶甲八萬,革車六千,所屬朵顔三衛騎兵皆骁勇善戰”[47]。
燕、晉二王更是長期在北方築城興屯,訓練兵丁,中央派來的将領如宋國公馮勝、颍國公傅友德等皆聽其節制[48],甚至“诏二王軍務大者始以聞”[49]。
為了避免權臣擅政,明太祖又規定諸王有移文中央索取奸臣和舉兵清君側的權利[50]。
但是他又怕諸王權勢日大,威脅了中央集權的統治,申明諸王“惟列爵而不臨民,分藩而不錫土”[51]。
這種分封制度雖與西漢初年的分封王國不同,但仍然會造成割據的局面,與強化專制皇權的目的背道而馳。
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明太祖死,太孫朱允墳(即建文帝)繼位,朱允墳及其大臣齊泰、黃子澄等人,鑒于北方諸王勢力太大,決定采取削藩的辦法。
當時晉王已死,他們打算先廢去一些力量較小的藩王,然後再及于擁重兵的燕王朱棣。
朱棣是朱元璋第四子,《明史》說他“智勇有大略”[52],他曾節制沿邊兵馬,并多次戰敗蒙古統治者,在邊方“屢建奇功”。
建文元年(1399年),朱棣以入京誅奸臣為名,向南京進兵,于是明朝統治集團内部的鬥争演變為武裝的沖突,這就是“靖難之役”。
經過三年的戰争,燕王棣打敗了建文帝,奪取了明朝政權,建元永樂,是為明成祖。
明成祖朱棣在鞏固專制皇權方面進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 第一,繼續執行了削藩的政策,先後把被封在北方的諸王遷徙至南方,有的被廢為庶人。
如徙谷王于長沙,徙甯王于南昌,削去代王、遼王的護衛等等。
從此分裂割據的勢力更加削弱,軍政大權再度集中于皇帝。
第二,對中央行政機構作了進一步的調整,正式設立秘書咨詢機構内閣。
内閣的成員由皇帝親自從翰林院官僚中選拔,入直文淵閣,參預機密,協助皇帝辦理政事。
内閣臣僚一般在五至七人,這是在廢除丞相後為了加強皇權的又一次改革[53]。
明成祖又重用司禮監宦官,并給予宦官“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官民隐事”等大權[54]。
在當時,宦官與内閣的權勢相抗衡,重大政務最後取決于皇帝,皇權進一步鞏固了。
洪武十五年(1382年),明朝政府在南京設立了一個保衛皇帝、并從事偵緝活動的軍事機構,叫做錦衣衛。
到了永樂十八年(1420年),又設立了“東廠”,由皇帝信任的宦官統領。
錦衣衛和東廠合稱為“廠、衛”。
廠、衛專門在南北兩京搜捕所謂“妖人”、“叛逆”和“大奸惡”[55],在廠、衛中有特設的監獄和法庭。
廠、衛的出現,标志着君主專制統治的加強。
第三,永樂十九年(1421年),明成祖把都城從南京遷到北京。
在當時的形勢下,遷都北京有利于抗擊從北邊襲來的蒙古騎兵的威脅,又能進一步控制東北地區,這對于鞏固邊防以及維護全國的統一都是有積極意義的。
永樂遷都北京後有反複,直到正統初年明朝才正式定都北京。
南京作為留都,依然保持一套中央機構,明朝實行的是兩京制。
明初,蒙古地區分為鞑靼、瓦剌和兀良哈三大部,其中以鞑靼的勢力最為強大。
永樂元年(1403年),元順帝後裔坤帖木兒為鞑靼别部首領鬼力赤所殺,鬼力赤稱可汗。
不久,阿魯台又殺鬼力赤,立本雅失裡為可汗。
他們“與瓦剌相仇殺,數往來塞下”[56]。
明朝政府對各部采取了羁縻和防禦并用的政策,在兀良哈地區設置了兀良哈三衛,封其首領為都督、指揮、千戶、百戶等官。
又先後封瓦剌部馬哈木為順甯王、太平為賢義王,把秃孛羅為安樂王,封鞑靼部阿魯台為和甯王,許各部與明朝貿易或遷來内地居住[57]。
同時明朝又積極加強北方的兵備,屯田練兵,防止他們南侵。
明成祖在位時期,兀良哈部的首領與明朝的關系極為密切,貿易也十分頻繁,彼此沒有發生過戰争,但鞑靼和瓦剌部卻經常在北邊縱兵騷擾。
從永樂八年(1410年)到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之間,明成祖曾親自率兵五次出塞,先後打敗了本雅失裡、阿魯台和馬哈木的蒙古騎兵,使鞑靼、瓦剌兩部統治者都遭受很大的挫折。
永樂元年(1403年),明朝政府在今東北地區設置了建州衛和兀者衛,二年(1404年)設置奴兒幹衛,七年(1409年)又設置奴兒幹都司[58]。
建州等衛和奴兒幹都司的設立,對東北地區的開發起了很大的作用。
仁宣緻治 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七月,明成祖病死,明仁宗朱高熾即位。
第二年五月,仁宗也病卒,明宣宗即位。
仁宣兩帝一共在位11年,其間明朝統治走上了正常軌道。
宣德初,漢王朱高煦在樂安(今山東廣饒)舉兵反叛,宣宗親率大軍平叛。
平叛後各地藩王護衛相繼裁減,勢力削弱,再也不能構成對中央的威脅,皇權進一步加強。
仁宣時期文武官員的地位也有所變化,洪、永時期用人文武并進,武将在國家政治生活中有較大的發言權,仁宣時期文臣獨重,文官政治的格局完全形成,特别是内閣地位明顯上升,他們通過票拟參與議政,影響皇帝批紅。
(票拟,亦稱拟票、調貼、條旨,即代皇帝草拟對臣下章奏的處理意見,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上進。
批紅是指皇帝根據閣票用朱筆批示最終決定。
)在地方管理上,針對三司分權,互不統屬,遇重大問題造成事權不一的現象,采取中央派“巡撫”管理地方的制度。
巡撫是中央官,也是文官,他們在地方長駐久任,或督理稅糧,或總制河道,或協調地方三司,又都有監察官吏、安撫百姓的職責。
以後巡撫逐漸固定挂都察院官銜,與正統初年出現的總督共同成為位居三司之上的方面大員,進一步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仁、宣兩帝與大臣之間的關系極為融洽,君主不專斷,内閣與六部同心輔政,改變了洪、永時期大臣動辄得咎的現象。
當時明政府提倡節儉,專心内治,與民休息,使社會經濟持續繁榮。
史稱“仁宣緻治”。
第二節 明中期政治、經濟與社會變化 一 明中期的社會矛盾 宦官專政 從明英宗到武宗時期,明朝的統治已開始走向腐敗的道路,出現了宦官專政的局面。
一部分得到皇帝寵信的宦官擁有了強大的經濟勢力,他們是皇帝私産的管理人。
自己又占有大量的土地。
他們在京城内外廣置田園、莊所、馬坊、塌坊,奴役着大批佃戶、家丁、軍餘和義男,常常假借各種名義如修建寺院等,侵奪人民的田産[59]。
憲宗成化時,宦官汪直占田達二萬餘頃,武宗正德時,宦官谷大用占田亦達萬頃。
這些宦官依靠皇權恣意妄為,實際上成為皇族占田的一種形式。
明成祖為了強化君主專制政治,曾給予宦官一定的權柄,使他們成為皇帝得力的助手。
明朝又在宮内設置了宦官二十四衙門,其中以司禮監的職權為最大[60]。
司禮監代皇帝審閱奏章,傳布政令。
英宗正統以前,皇帝多上朝聽政,一遇大事,還要親臨内閣會議,對宦官的管束也很嚴,一般不能橫暴生事。
到了明朝中葉,英宗、景帝、憲宗、孝宗、武宗等人都長期不問政事,于是宦官乘機竊奪權勢,挾制内閣,從此宦官在國家權力運作中地位凸顯。
英宗正統初年,内閣大學士楊榮、楊溥和楊士奇執政,号稱“三楊”。
在“三楊”執政的時期,内閣還沒有完全為宦官控制。
不久,三楊或死或退,司禮監太監王振權勢膨脹,從此宦官随時都有颠覆内閣、左右政局的可能。
憲宗成化時,宦官汪直氣焰嚣張,以至當時的人“隻知有汪太監,不知有天子”。
武宗正德時,宦官劉瑾的氣焰更大。
北京城内外都說有兩個皇帝,一個坐皇帝,一個立皇帝;一個朱皇帝,一個劉皇帝[61]。
在劉瑾幹政的時期,大臣的奏章要寫雙份,一份送到皇帝那裡,另一份送到劉瑾的府内。
内閣大學士焦芳、曹元都是劉瑾的黨羽,焦芳甚至跑到劉瑾家内去辦事。
劉瑾更利用權勢,變亂铨法,濫改刑律,随意增加科舉的名額,命各地鎮守太監“接受民詞”,又“檢核各邊屯田,倍增其稅”[62],明中葉宦官權勢之大已到了頂峰。
明代宦官大都用廠衛作工具來鞏固他們的權位。
廠衛的機構在明中葉也有很大的擴充和發展。
成化時,宦官汪直在東廠之外又建立了西廠,西廠“所領缇騎倍東廠”[63],專門在南北兩京偵察異己,并對人民的秘密結社進行嚴厲的鎮壓。
西廠從建立到廢除,先後凡六年,冤死者相屬。
武宗正德時,劉瑾掌司禮監,命其黨馬永成掌東廠,谷大用掌西廠。
當時除恢複西廠外,又設立内行廠,内行廠的權勢更大,連東、西廠的人員也在其偵緝之列[64]明朝中葉,錦衣衛也成為一個擁有幾萬人的龐大的機構,其中有指揮、将軍、校尉、力士等職位。
宦官倚仗政治特權,貪污受賄,巧取豪奪。
王振家産有金銀60餘庫,劉瑾家産有黃金24萬錠又57800兩,銀500萬錠又1583600兩,其中大都是文武官僚所敬奉[65]。
很多勳戚拉攏宦官,内外各地的大官僚也紛紛投靠宦官,有的人甚至勾結宦官,排斥異己,争奪權位。
官僚士大夫中也有人起來與宦官作鬥争,有時效果明顯,如西廠和内行廠設置時間不長,就被裁革,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沒有結果或是反遭迫害。
土木之變 北京保衛戰 英宗正統初年,蒙古瓦剌部強盛起來,其首領脫歡統一了蒙古諸部,擁立原元朝皇室後裔脫脫不花為汗,自稱丞相。
脫歡死後,其子也先西侵哈密,東破兀良哈三衛,并自稱太師淮王,成為明朝北方嚴重的邊患。
這時明朝政府的軍政大權操縱在宦官王振之手,王振不但不布置邊防,反而接受瓦剌的賄賂,私運兵器與瓦剌貿易。
明朝的大臣如翰林院侍講劉球、兵部侍郎于謙等人,已看出瓦剌強盛,北京有被侵襲的可能,主張整頓邊防,加強軍備。
正統八年(1443年),劉球上疏指出瓦剌“包藏禍心”,應派遣禦史閱視京邊,訓練軍卒,行召募屯田之法[66]。
但劉球疏中觸犯王振,結果下獄被殺。
正統十四年(1449年)七月,也先發動瓦剌軍4路南犯,大同告警。
面對瓦剌的軍事威脅,王振調動三大營軍士共50萬人挾英宗親征。
八月初,大軍抵達大同,王振得報前線明兵屢敗,懼而未戰就打算從蔚州撤退,中途又折往宣化。
行至土木堡(今懷來縣西南),為瓦剌軍所襲,英宗被俘,王振為亂軍所殺,明軍全軍覆沒。
也先軍在沿途劫掠殺虜農民男婦達數十萬[67]很快就兵臨北京城下。
這次事件,史稱“土木之變”。
為了應付這一嚴重的事變,留守北京的明朝兵部侍郎于謙,果敢地采取了下列的緊急措施。
第一,請英宗弟郕王監國,這即是後來的景泰帝。
第二,宣布王振的罪狀,誅其餘黨。
第三,反對南遷,積極備戰,堅決保衛北京。
于謙的這些措施,得到了北京軍民一緻的支持和擁護。
當王振黨羽馬順的屍首被拖到街頭示衆時,“軍民猶争擊不已”[68]。
在北京,手工工匠在幾天之内趕制出幾萬副盔甲,并投入軍器、火炮和戰車的生産[69]。
很多居民也紛紛拿起槍刀,“赴官投報殺敵”,守城的軍士很快就增加到22萬人。
同年十月,也先驅兵直趨北京城下,于謙率兵出城迎敵,北京西郊的居民多登屋擲磚瓦助戰,喊聲動地[70]。
戰鬥延續了五日,也先被迫退兵。
在退卻途中,良鄉、清風店等地的軍民都紛紛起來邀擊瓦剌的軍隊,瓦剌軍終于被打退。
北京保衛戰的勝利,使也先不得不放棄奪取北京的計劃,不久便把英宗送回北京,與明朝議和。
明朝政府在于謙等人的策劃下,仍然積極布置邊防,又把北京的三大營改為“團營”,以便集中操練,提高軍士的戰鬥力。
此時,北方的形勢才暫時穩定下來。
英宗回北京後不久,又勾結宦官曹吉祥和宦官黨羽徐有貞、石亨等人,陰謀複辟。
景泰八年(1457年)正月,景泰帝病危,英宗和他的支持者奪取了東華門,重新登上皇帝的寶座。
英宗複辟以後,立即派人逮捕于謙,于謙遇害。
奪門有功的人俱授封賞。
不久,徐有貞與曹石集團發生矛盾被貶。
曹石權傾天下,朝野側目。
天順四年(1460年)英宗在内閣大學士李賢的幫助下,依靠錦衣衛,果斷地處置了石亨。
次年七月二日,曹吉祥在北京發動政變,當天即被平定。
此事史稱“曹石之變”。
曹石之變後,人們開始議論于謙的功績,憲宗即位後正式為于謙平反。
從此政局趨向穩定,但在這一系列的動蕩後,明朝元氣大傷。
土地兼并和農民流亡 明朝中葉,土地兼并日趨激烈,皇帝、王公、勳戚、宦官所設置的莊田數量之多,超過了以前任何時代。
弘治時,京畿的皇莊才有5座,占地1.28萬餘頃,到了正德即位,1月之間增添了7座,以後增至36座,占地共3.75萬餘頃[71]。
管理皇莊的宦官軍校每處多至三四十人,他們一到莊地,“凡民間撐駕舟車、牧放牛馬、采捕魚蝦之利,靡不刮取。
而鄰近地土則輾轉移築封堆,包打界至,見畝征銀”,不僅莊内的佃戶受到沉重的剝削,連皇莊周圍的農民也一同受害[72]。
王公、勳戚、宦官掠奪土地更是普遍成風。
弘治二年(1489年)統計,順天府的各項莊田共計332座,占地3.3萬餘頃,到了正德十六年(1521年),蔓延至北直隸的莊田已達20.09萬餘頃[73]。
王公勳戚占田采取“請乞”的方式,“名曰請乞,實則強占”[74]。
更嚴重的是在請得土地之後,又把莊田外圍的沃土也一概吞沒。
如吉王請田3800頃,其侵占“比之原額,已過數倍”。
勳戚王源乞地27頃,但吞沒民産達1220頃[75]。
在占田的過程中,他們強奪農民的産業,燒毀房屋,鏟平墳墓,砍伐樹木,逼得很多人逃離家鄉[76]。
對于所屬的佃戶,向其征收每畝五分、七分至二錢的銀租,甚至任意進行人身迫害。
有的地主鄉紳,又把一部分土地投獻給勳戚王公,做他們的親随和莊頭,助纣為虐,倚勢欺壓鄉民。
皇帝大量設置莊田和王公、勳戚與地主豪紳勾結侵奪民産,已成為明朝中葉北方地區土地兼并的顯著的特點。
一般官僚地主豪紳占地的情況也很嚴重,其中南方的江浙、福建、江西等地最為突出。
在江浙,地主豪紳的土地“阡陌連亘”,或“一家而兼十家之産”,農民“佃富人田,歲輸其租”[77],每畝所得不過數鬥,而地租卻至一石二三鬥,“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
所借貸的利息又有“一倍至五倍者”[78]。
在福建,官紳和住在城市的大地主多占有大量的土地[79],他們與官府狼狽為奸,向農民“多取田租,倍增債息”[80]。
一般農民則有田無幾,大部分淪為佃戶。
在江西,土地的兼并尤為激烈,“豪右”之家多招募流民為雇工和佃戶,任意拷打吊殺。
小說《醉醒石》說明朝各地的富民,以筆杆功名出身的占十之七,以鋤頭柄起家的不過十之三。
這些以筆杆出身的官紳,居鄉橫暴、霸占田産及魚肉人民的事件,史不絕書[81]。
楊士奇的兒子楊稷在鄉貪暴生事至數十起,大學士焦芳在鄉修建住宅,役使數郡的農民。
官僚地主們不僅搶掠農民的土地,連軍衛屯田也成為他們侵占的對象。
正統時,鳳陽等處的軍官占田有多至“千餘畝者”,陝西等處的軍官占田有多至“三四十頃者”[82]。
成化、弘治間,順天、保定二府的屯田被侵占了“四萬餘頃”[83],大同、宣化二府的屯田被侵占了“無慮數十萬頃”[84]。
軍官在各地不僅“廣置莊田”、“私役屯軍”,而且還“專擅水利”、“侵奪民利”[85]。
在屯田大量被兼并的情況下,軍屯制度破壞了,軍戶也大量逃亡,他們的命運與農民同樣的悲慘。
賦稅和徭役也加重了。
原來北方“永不起科”的土地,景泰時已全部征收賦稅。
正統元年(1436年),明朝政府把江南諸省的田賦大部分折征銀兩,叫做“金花銀”,規定米麥每石折價二錢五分。
成化時又增為一兩,這就使農民的負擔比以前增加了三倍。
政府的“官田”一向租給農民耕種,但是江南某些地區的官田賦稅很重。
一般也有三五鬥,有時,農民打七鬥糧,要向政府繳納六鬥賦稅,打一石糧,要向政府繳納八鬥賦稅,無法生活,隻得把“官田民賣”。
地主富豪乘機圖利,于是又出現了“買産而不過割”和“産去稅存”的現象[86]。
明朝人有“一畝官田七鬥收,先将六鬥送皇州,止留一鬥完婚嫁,愁得人來好白頭”[87]的歌謠,深刻反映了當時農民的處境。
此外,農民在徭役方面所受的剝削,也更加苦不堪言。
裡甲、均徭和各種雜泛差役,名目日益繁多。
官吏任意加派,豪強勢家賄賂官府營私舞弊,并以“詭寄”、“飛灑”種種手法隐瞞丁口,躲避賦稅,一切役作皆放富差貧。
成化時,給事中丘弘即指出徭役之害是:“孤寡老幼皆不免差,空閑人戶亦令出銀,故一裡之中,甲無一戶之閑,十年之内,人無一歲之息。
甚至一家當三五役,一戶遍三四處。
”[88]正德以後,明朝政府又把各項力差,相繼改為銀差,銀差之外,又征力差,千方百計加重農民的負擔。
明朝初年,全國土地的數額有850萬頃,到了天順七年(1463年)就隻剩下429萬餘頃,弘治十五年(1502年)實額才422萬餘頃,比明初已減少了一半。
明朝初年,全國戶口數額有1600萬戶,永樂間增至2000萬戶,到了弘治四年(1491年)隻剩下900餘萬戶,尚不足永樂時的半數。
這說明地主隐瞞土地的數量日益加多,農民被迫離開土地、輾轉流亡的數量已經十分驚人了。
在土地日益集中和賦稅徭役日益加重的過程中,農民衣不蔽體,食不果腹,供稅不足,則鬻男賣女。
但更多的農民結隊流亡,宣德時,許多地區已經出現了較多的流民,正統時,從山西流亡到南陽的人不下10餘萬戶,天順成化間,流民的數量幾至100萬、200萬戶。
有的地區人口“逃亡過半”,甚至“十者隻存其一”,所抛荒的土地“少者千百餘畝,多者一二萬頃”[89]。
流亡的農民扶老攜幼,露宿荒野,采野菜,吃樹皮,妻啼子号,輾轉千百裡,曆盡了千辛萬苦。
這些流民除去有極少一部分人進入城市或到海外謀生之外,大部分仍然淪為地主的雇工、佃戶和奴婢。
還有一些人,進入山區,從事墾佃或開礦,過着“食地利而不輸租賦”的自耕自食的生活。
明朝政府通過裡甲、關津、禁山等措施防止農民的流徙,有時甚至展開殘酷的鎮壓。
然而在流民的隊伍裡,藏有武器,有秘密結社的組織,也有自己的領導人,于是流亡的鬥争形式便發展為武裝的起義。
明中期的農民起義 明朝中葉,在全國各地先後爆發了多次的農民起義,其中規模較大的三次是正統時贛浙閩山區的農民起義,成化時鄖陽山區的農民起義和正德時從河北平原發動的農民起義。
浙江、福建、江西等地一向是南方土地兼并最激烈的地方,許多農民流亡到山區耕種或采礦為生。
正統時,福建布政使宋彰禁止流民入山私開銀礦,并多次派巡卒入山鎮壓。
正統十二年(1447年),閩浙山區的流民在葉宗留的領導下于浙江慶元、福建政和等地舉行起義。
這支農民軍從江西、福建、浙江三省交界地區轉戰各地,聲勢日強。
正統十三年(1448年),福建沙縣佃農鄧茂七,号召當地佃農不要向地主送租,而要地主親自來佃農家取租;并不許地主再向佃農勒索“冬牲”等物。
地主告知官府,官府派兵前來逮捕,茂七殺地主和官兵揭竿而起,稱“鏟平王”[90]。
這支起義軍不久就攻占了沙縣、尤縣,進攻延平,并提出了“進京誅王振”的口号。
他們與葉宗留的軍隊彼此呼應,屢敗明軍。
在葉宗留軍的掩護下,鄧茂七又連續攻下福建二十餘州縣,設官建政。
正統十四年(1449年),鄧茂七、葉宗留兩人都先後戰死,他們的部衆仍堅持頑抗,直到景泰二年(1451年),葉宗留的部下陶得二還繼續在山區進行鬥争[91]。
在福建、浙江等地的農民起義被鎮壓之後不到20年,鄖陽地區又爆發了更大規模的起義。
鄖陽地處河南、陝西、四川、湖廣4省交界之處,是一個未開墾的山區。
長期以來,許多農民流亡在這裡墾荒、采礦為生,聚集的流民達150萬以上[92]。
英宗天順八年(1464年),劉通(劉千斤)、石龍(石和尚)等人,因為反對禁山,領導流民4萬餘人在房縣海溪寺起義[93]。
成化二年(1466年),農民軍從房縣轉戰四川大昌、巫山等地,受到明軍的圍攻而失敗。
成化六年(1470年),流民又在劉通部下李原的領導下,再度起來反抗。
起義軍迅速地控制了整個荊襄地區,起義群衆達百餘萬人,許多人沒有武器,隻憑赤手空拳。
明政府調動25萬軍隊,并攜有大量的攻山火炮,對起義軍節節追逼。
李原等終因山洪暴發兵敗被俘,後送北京處死。
在鎮壓鄖陽起義的過程中,明朝政府采取了極端殘酷的手段,大肆殺戮,還把一部分流民遷往貴州充軍,但許多農民仍然不願出山。
最後明朝政府不得不開設鄖陽府并竹溪等七縣,允許農民附籍耕種。
經過農民的開發,鄖陽地區有無數的荒地變為良田沃土。
據不完全統計,僅成化十三年(1477年)即墾田達一萬四千三百餘頃[94]。
鄖陽農民起義以後,又爆發了福建佃農丘隆領導的起義和廣西大藤峽瑤、壯的起義。
到了正德時期,四川、湖廣、江西、福建以至河北、山東等地,都出現了農民起義,其中較大的是劉六(寵)、劉七(宸)的起義。
劉六、劉七的起義爆發于北京附近的霸州。
霸州莊田交錯,軍屯密布,貧苦的農民和屯軍在勳戚、宦官,管莊軍校的剝削和政府的養馬差役的壓榨下,過着極端痛苦的生活。
很多失掉土地的農民經常在平原上騎馬出沒,劫富濟貧,明朝統治階級誣稱他們為“響馬盜”。
武宗正德五年(1510年)十月,以劉六、劉七為首等34人,在霸州号召起義,不出幾月,農民軍發展到10餘萬。
起義者主要是流民、饑民、養馬戶和屯軍,也有個别知識分子如文安縣的生員趙鐩等。
農民軍分為兩支,一支由劉六、劉七領導,另一支由趙鐩、劉惠領導,他們以流動作戰的方式,轉戰于今河北、山東、山西、河南、湖北、江西、安徽和江蘇八省地區,與江西、四川的起義勢相連結。
《明實錄》記載農民軍在北方“所過鄉落,莫不椎牛供具,甚至為之持門屏以摭矢石,為鄉導以攻州縣”,又記載“凡過之處,則樂于供給”,甚至“棄家從亂者比比而是”[95]。
農民軍所過之處,對地主豪紳予以很大的打擊。
過泌陽時,即火焚焦芳的莊宅,把焦芳的衣冠放置樹上,砍之以解恨[96]。
正德六年(1511年),農民軍又先後四次進逼北京。
為了打退農民軍的進攻,明武宗不僅調集了京營的軍隊,而且把延綏宣大的邊兵也調來北京。
北京解圍以後,明朝政府又在各地對農民軍進行堵擊追剿,劉六、劉七先後戰死,農民軍終于失敗了。
嘉靖朝的政治 張居正整頓政治的措施 明中葉的一系列的農民起義,使得明朝政府在世宗嘉靖初年不得不在政治上做一些适當的改革,先後實行了減輕租銀、整頓賦役以及抑制宦官、裁撤錦衣衛校尉等等措施。
更重要的是勘查了皇莊和勳戚莊田,把一部分土地退還農民。
但是到了嘉靖中期,統治集團内部的矛盾日益尖銳,政治日益腐化,這些點滴的改革又都成為泡影了。
嘉靖時,宦官的勢力受到排斥,“閣權始專”,形成了長期的門戶之争。
内閣大學士有首輔、次輔和群輔的區别,首輔位極人臣,一切朝政都歸其調度。
為了争奪首輔的權位,大學士聯朋結黨,攀引門生,互相傾軋排擠,采用各種權術打擊競争的對方。
張璁、夏言、嚴嵩、徐階等人的出任首輔都是通過這些手段取得的。
在内閣達21年的嚴嵩,以谄媚取得世宗的信任。
嘉靖二十七年(1548年),嚴嵩借收複河套為名,陷害首輔夏言,取代了夏言的地位。
嚴嵩“子為侍郎,孫為錦衣中書,賓客滿朝班,姻親盡朱紫”,又“募朝士為幹兒義子至三十餘輩”[97]。
當時一般士大夫大都“輻辏附嵩”,“天下藩臬諸司歲時問遺動以千計”[98]。
刑部員外郎楊繼盛劾嵩十大奸惡,為嵩所害。
大學士徐階的同鄉董傳策、門生張翀等也上疏劾嵩奸惡,禦史鄒應龍、林潤更以劾嵩子嚴世蕃得到徐階的支持。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嚴嵩父子事敗,徐階即代嚴嵩出任内閣的首輔。
在嚴嵩專政時,北有俺達汗的戰争威脅,東南沿海又有倭寇的騷擾。
明朝中葉,蒙古瓦剌部衰落,鞑靼部乘勢興起,鞑靼達延汗統一了蒙古各部。
嘉靖二十三年(1544年)達延汗死,其孫俺達汗勢力獨盛。
在這一時期内,蒙古各部曾屢次侵入内地,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俺達率軍長驅直入北京城下,明朝拜嚴嵩黨羽大同總兵仇鸾為大将軍,仇鸾“愞懦不敢戰”,率兵逡巡敵後,聽鞑靼所至焚掠。
嘉靖時,鞑靼曾三次逼京師,給明朝造成嚴重的威脅。
嚴嵩義子趙文華奉令督視海防,傾陷禦倭督臣張經,于禦倭終無實着。
在明朝内部,官僚貪污成風,勳貴官紳兼并土地有加無已。
嚴嵩在北京附近有莊田一百五十餘所,又“廣置良田美宅于南京、揚州無慮數十所”[99],至于他原籍袁州一府四縣之田,7/10都被其家侵占[100]。
此外如徐階在松江占田達6萬畝[101],江西安遠葉楷占田18萬[102]。
由于貪污的盛行和龐大的軍費支出,造成明朝财政的困難,政府“每年所入二百萬之額,不能充所出之半”。
嘉靖三十年(1551年),明朝政府于南畿、浙江等州縣增賦120萬,叫做“加派”。
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又在江南等地增役銀40萬,叫做“提編”。
以後又出現了箕斂、派括、算稅契、折民壯等等加派的名目[103]。
官紳地主有特權免賦免役,貧苦農民的生活更加痛苦,小規模的農民起義在各地不斷爆發。
内閣的紛争直到穆宗隆慶時仍在繼續進行。
當時内閣大學士高拱結黨排斥了徐階,以後徐階的門生張居正又于穆宗病危時與司禮監太監馮保相結,取高拱而代之。
張居正(1525&mdash1582年),字叔大,湖北江陵人,于穆宗隆慶元年(1567年)入閣,神宗萬曆元年(1573年)出任首輔,他在當時明朝統治集團中是一個比較有才幹的人。
為了緩和階級矛盾,挽救明朝統治的危機,張居正從軍事、政治、經濟各方面進行了一些整頓,特别是着重于經濟的改革,企圖扭轉嘉、隆以來政治腐敗、邊防松弛和民窮财竭的局面。
隆慶五年(1571年),明朝政府在兵部尚書王崇古的建議下,奉行了與蒙古俺達汗之間的封貢互市政策,明蒙關系緩解,史稱“俺答封貢”。
這件事是在明穆宗和内閣大學士張居正的支持下進行的。
張居正認為這樣做不僅能使北方的農業生産暫免于戰争的破壞,更可以借此興修屯田,加強邊備。
同時他命戚繼光守薊門,李成梁鎮遼東,又在東起山海關,西至居庸關的長城上加修了“敵台”三千餘座[104]。
從此北方的邊防更加鞏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鞑靼沒有發生過大戰争。
在内政方面,張居正裁撤了政治機構中的冗官冗員,整頓了郵傳和铨政。
“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号令”和“強公室,杜私門”是他的為政方針[105]。
他反對因循苟且,獎勵官吏的“急公進取”,他更希望統治集團内部的行動能夠取得一緻,以加強專制皇權的統治。
張居正的成就最突出是在經濟方面。
他曾任用著名水利學家潘季馴督修黃河,當時黃河常年泛濫,漕運破壞,農田也大量被淹沒。
潘季馴築堤塞決,使黃河不再南流入淮,于是“田廬皆盡已出,數十年棄地轉為耕桑”[106],而漕船也可直達北京,在水利上收到一定的功效。
他還任用戶部尚書張學顔整頓财政。
張學顔“撰會計錄以勾稽出納,又奏列清文(應作丈)條例”[107],在丈量土地和從事賦役改革的過程中,以他出力最多。
丈量土地和賦役改革是張居正頒行的重要的經濟政策。
張居正看到當時土地兼并和賦役負擔的不平均會給明朝統治帶來危險,他指出:“夫民之亡且亂者,鹹以貪吏剝下而上不加恤,豪強兼并而民貧失所故也。
”又指出:“私家日富,公室日貧,國匮民窮,病實在此。
”[108]為了解決這個症結性的問題,他不顧豪強地主和勳戚的反對,于萬曆六年(1578年)下令清丈全國的土地,包括勳戚的莊田和軍屯地在内。
這次丈量正如他所說的,“在小民實被其惠,而于官豪之家殊為未便”[109]。
經過多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丈量的工作,共丈出土地七百餘萬頃,一部分被勳戚豪強和軍官隐沒的莊田、屯田也被清丈出來。
盡管這一田畝數額由于各地官吏都改用小弓丈量,有一定的誇張,但畢竟有計劃地清出了大批土地,使一些豪強地主多少受到了抑制。
神宗萬曆九年(1581年),張居正又在丈量土地的基礎上,把嘉靖初年已在福建、江浙等地施行的一條鞭法,推廣在全國範圍内實施。
實施一條鞭法的目的是為了均平賦役,它的主要内容是把原來按照戶、丁派役的辦法改為按照丁、糧派役,或丁六糧四,或糧六丁四,或丁糧各半,然後再與夏秋兩稅和其他雜稅合編為一條,無論稅糧、差役一律改為征銀,差役俱由政府用銀雇人充當[110]。
一條鞭法規定按照丁、糧派役,即是把一部分差役逐漸轉入地畝之中,使一部分無地或少地的農民,多少減輕一些丁役的負擔。
它又規定要把賦稅和差役合編為一,這就簡化了賦役的名目和征收的手續,使官吏不易與豪強地主通同作弊,以緻對農民任意勒索。
這些對于貧苦的農民都是有些好處的。
一條鞭又規定讓農民交納代役銀,然後由政府再用銀雇役,這種折銀制度的确立和從此被穩定下來,不僅在客觀上促進了明中葉後商品貨币經濟的繼續發展,也說明農民對封建國家的人身依附關系比以前又有一定的松弛了。
在明穆宗隆慶後期至神宗萬曆初期前後約20年中,社會矛盾暫時緩和了,社會經濟又有了相對的恢複和發展。
史載明朝政府太倉的藏粟曾達到一千三百餘萬石[111],國庫積銀也有六七百萬兩之多,因而使明朝政府财政支绌的情況也有所改變。
二 明朝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變化 農業和手工業生産水平的提高 明朝中葉,農業和手工業的生産水平都超過了前代。
在農業方面,犁、鋤、杈、鐮、水車等主要工具已十分完備。
鐵工具的數量增加了,質量也有了提高,并且有更普遍的推廣。
從《農政全書》的記載看,當時的農業生産技術,不論在耕耘、選種、灌溉、施肥、園藝各方面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福建、浙江等地有了早晚稻兼作的雙季稻,在嶺南有三季稻,北方直隸地區開墾了更多的水稻田。
當時南方一般水稻畝産量到兩石或三石,有些地區到五六石。
在北方,山東、河北和陝西的關中等地,麥、豆、或谷子或黍或稷的二年三熟制已相當普遍。
從美洲引入的番薯和玉蜀黍等高産的作物在此時也開始種植了,如番薯即盛植于江浙、福建等地,這對農作物生産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
在明代,河北、山東、河南、兩淮之間已普遍種植棉花,而松江更是“官民軍皂墾田凡二百萬畝,大半植棉,當不止百萬畝”[112]。
煙草在明中葉後從呂宋傳入,很快便推廣到福建、廣東以及長江流域等地,到了明末,“北土亦多種之,一畝之收,可以敵田十畝,乃至無人不用”[113]。
蠶桑業除太湖地區比以前更加發達外,浙江杭、嘉、湖三府也得到發展,其中湖州最盛。
江南、閩、廣地區的甘蔗、藍靛、杉漆以及各種油料作物的産量也都有相應的提高。
農業經濟作物種植面積的日益擴大,不僅使一些荒廢的土地充分被利用,而且更直接為手工業生産提供了原料。
在手工業方面,冶鐵、鑄鐵和制瓷業都有了一定的發展。
當時全國産鐵的地區共達一百餘處,在河北遵化、山西陽城、廣東佛山、福建尤溪等地已出現了規模較大的冶鐵、鑄鐵業。
鐵爐用鹽泥砌成,大部分已用煤炭為原料。
遵化的鐵爐深一丈二尺,每爐可熔礦砂兩千多斤。
景德鎮官窯的制瓷業,有58座,而民窯已超過了900座,民窯所燒造的薄胎純白器、青花以及各種顔色釉等都能與官窯媲美,甚至還超過官窯的水平[114]。
突出地反映了手工業生産水平和卓越技巧的是當時最發達的絲織業和棉紡織業。
在明代,“花樓機”的構造比過去更為複雜。
弘治時,福建的機匠已改用了新式的織機,叫做“改機”。
萬曆時,嘉興濮院鎮的機匠也把原有的土機改為新式的“紗綢機”。
在明末蘇州的市場上,作為商品販賣的織機就有绫、絹、紗、羅、綢、布六種之多,織出的成品更是巧變百出,花色日新[115]。
棉紡織業的生産工具比以前也大有改進,出現了腳踏紡車和裝腳的攪車。
元朝的彈弓用竹弓繩弦,到這時已改為以木為弓,以臘絲為弦。
元朝的紡車容三,這時已有容四、五的紡車。
攪車的式樣很多,專供軋花去子之用,元朝一般用兩人,這時改用一人,其生産量可當三人,句容式的攪車和太倉式的攪車一人可當四人。
在明代,棉紡織業已成為普遍的家庭副業,也是當時産量最多銷路最廣闊的手工業。
棉紡織業的發展對經濟生活具有重大的影響。
盡管棉紡織業的産品主要還是由農民一家一戶一手一足的進行操作,但是涓滴成泉,僅在松江一地每人每天可織一匹,積聚起來,就能夠“日出萬匹”。
所以明朝人有“買不盡松江布,收不盡魏塘(在嘉善縣)紗”之謠。
社會分工的進一步發展 明朝中葉,男耕女織仍是社會分工的基本形式。
所以《天工開物》說農家“十室之内,必有一機”,在棉織業最稱發達的松江,也是“以織助耕”。
另一方面,随着社會生産力的提高,手工業脫離農業獨立發展的趨勢比以前更加顯著了。
在江南的某些城鎮裡,如嘉興的王江泾鎮,“多織綢收絲缟之利,居民可七千餘家,不務耕績”[116]。
濮院鎮人“以機為田、以棱為耒”[117],而吳江的盛澤、黃溪的居民更是“盡逐绫綢之利,有力者雇人織挽,貧者皆自織,而令其童稚挽花,女工不事紡績而日夕治絲”[118]。
這說明以織絹為生的機戶已愈來愈多,他們有的人已完全從農業中分離出來。
棉紡織業的情況也是一樣,在松江城郊,有些農民已把織布作為自己的專業。
在這裡有以織布為業的機戶,有專門從事棉花加工的軋花業與彈花業,有專門從事棉花加工的漿染業和踹布業,還有棉布再制品的行業如制襪業等等。
另外有些地區的農民,不少人專門從事農業經濟作物的生産,以供應手工業的需要。
如湖州的農民大多植桑養蠶。
在這裡“尺寸之堤,亦樹之桑”,“湖絲雖遍天下,而湖民身無一縷”[119]。
山東、河南一帶的農田沃壤,也是“半植木棉,乃棉花盡歸商販,民間衣物,率從貿易”[120],這些地區的農民也不完全是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形态。
在這種情況下,原料産地和手工業地區的地域分工已日益明顯。
夙以絲織業發達著稱的蘇州和福州,所用的蠶絲主要仰仗湖州。
松江棉織業的原料雖然也用本地種植的棉花,但本地所産不足所需,大多數都由山東、河南運來,“北土廣樹藝而昧于織,南土精織纴而寡于藝,故棉則方舟而鬻于南,布則方舟而鬻于北”[121]。
于是棉花和棉布、蠶絲和織絹都相互成為商品,并形成了商品交換的市場。
在當時,從農業中分離出來的勞動力隻有極少人從事手工業,但是從事手工業的人口比以前确實是增加了。
除去大量從事個體經營的手工業者如鐵匠、木匠、染匠、鞋匠、銅匠、銀匠、織匠、窯匠、石匠、鑄匠、彈花匠等等“百工雜作”之外,還出現了更多的雇工。
如萬曆時期,分散在蘇州“機坊”和“染坊”裡的織工和染工就各有數千人。
景德鎮的制瓷業的傭工,“皆聚四方無籍之徒,每日不下數萬人”[122]。
石塘鎮的造紙業,“紙廠槽戶不下三十餘槽,各槽幫工不下一二千(應作十)人”[123]。
至于在各地礦廠内工作的礦工,随着民營礦業的發展,數量也日益增加。
徽州的煉鐵業每爐需工四五十人,尤溪的煉鐵業每爐需工達五七百人,這些都是與市場有緊密聯系的手工業,并且本身都具備有比較細密的分工。
如造紙業“一槽四人,扶頭一人,舂碓一人,檢擇一人,焙幹一人”[124]。
煉鐵業:“煽者、看者、上礦者、取鈎(礦)砂者、煉生者而各有其任,晝夜輪番,約四五十人,若取炭之夫、造炭之夫又不止是。
”[125]在蘇州的絲織業中,有車工、紗工、緞工、織工,在織綢時也要經過“打線、染色、改機、挑花”等等的分工。
像這種從農業分離到手工業中的勞動力日益增多和各個手工業部門分工的日益細密的情況,已标志着手工業生産的發展和社會分工的加強。
商品貨币經濟的發展 明朝中葉,農民生産的糧食首先是繳納租稅,其次是為了自給,多餘的部分才能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賣。
但一般是“收成還租之餘,僅足食用”[126],或是全部産品都被國家和地主取走,“終年勤動,也不免饑寒缧绁之苦”[127]。
在紡織業最發達的江南五府地區,農民的紡織品雖然大部分投入市場,其目的也仍然是為了“上供賦稅,下給俯仰”[128],不如此就不能負擔沉重的租稅和維持自己起碼的生活。
從城市的手工業來看,官手工業的産品主要是供給皇室的消費和國家的急需,與市場幾乎沒有任何的聯系,也根本不具備商品的性質。
一般民間手工業的産品也首先要作為貢課上繳給官府。
如湖州的絲,蘇杭的綢,都要“歲辦以供上用”[129],潞安的綢緞也是“除貢篚互市”外,才能“舟車于直省,流衍于外夷”[130]。
尤溪的煉鐵也是“除貢課外,轉市他省,以利器用甚夥”[131]。
但這些手工業又往往在官府的嚴重壓榨下得不到進一步的發展。
這一切都說明了當時的商品生産是為國家政府服務的,它們與自然經濟同屬于一個經濟的範疇,在當時的條件下,商品生産是有限度的,并且隻能作為自然經濟的補充。
盡管如此,由于生産力的提高和分工的加強,明中葉以後商品經濟的發展确已超過了以前任何時期。
在這時,農民和手工業工人所生産的糧食、棉花、生絲、蔗糖、煙草、綢緞、棉布、紙張、染料、油料、木材、銅器、鐵器、瓷器以及其他各種手工藝品都成為重要的商品。
其中江南松江的“绫布二物衣被天下,家紡戶織,遠近流通”[132]。
蘇州的绫羅紗緞也是“産兼兩邑,而東城為盛,比屋皆工織作,轉貿四方”[133]。
景德鎮的瓷器更是“所被自燕雲而北”,“東際海,西被蜀,無所不至”,“窮荒絕域之所市者殆無虛日”[134]。
至于湖絲、潞綢、蜀錦、杭緞、江西的南豐大簍紙、福建的黑白砂糖和藍靛、廣東的錫器和鐵鍋都是“利布四方”的産品,不僅行銷國内,還有一部分行銷海外日本、南洋等地。
這些商品大部分是農村副業的産品,也有一些出自手工作坊。
随着商品數量的增多,商業資本也非常活躍,在全國出現了更多的商人,其中最多的是徽商,其次是西商、江右商,再其次是閩商、粵商、吳越商、關陝商。
他們在各地設立了會館,組織了各種商幫。
他們之中大多數都是中小商人,但也有擁資數萬、數十萬至百萬的大商人。
這些人從事的貿易活動主要是販粟、販鹽,其次是經營典當業,再次才是販絲、販綢、販布以及轉販其他各種商品。
也有一小部分商人投資于手工業,如江右商,“其貨之大者摘葉為茗,伐楮為紙,坯土為器,自行就荊湖吳越間,為國家利”[135],如閩商“貨湖絲者,往往染翠紅而歸織之”[136],而江南各地的徽杭大賈,不僅販布,而且染布、踹布,不僅貿絲,而且開車缫絲,甚至有人往來蘇州和湖州之間“貿絲織缯绮,通販貿易,竟用是起其家”[137]。
商品經濟的發展還表現在工商業城鎮的興起。
明朝中葉,各個地區工商業的發展是極不平衡的,如西北等地往往是“商賈罕至”,甚至“五谷财物無所售”,或“不能盡售”。
有的城市除定期的市集之外,“餘日則若丘墟”[138]。
但是随着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有些城市的商業也日趨繁榮了。
當時工商業發展比較顯著的城市,除去南北兩京外,大緻分布在江南、東南沿海和運河沿岸等三個地區,而其中以江南地區最為繁華。
在這裡,已經形成為五大手工業的區域,即松江的棉紡織業、蘇杭二州的絲織業、蕪湖的漿染業、鉛山的造紙業和景德鎮的制瓷業,它們之間已保持了極緊密的商業聯系。
但江南的繁華主要又集中在蘇、松、杭、嘉、湖等五府之中,這五府地區若幹鎮市的興起,在當時也是一個非常突出的特征。
這些鎮市大都是商業或擁有特種手工業的鎮市,特别是以絲織業和棉紡織業著稱的鎮市,如蘇州的盛澤鎮、震澤鎮,嘉興的濮院鎮、王江泾鎮,湖州的雙林鎮、菱湖鎮,松江的楓泾鎮、朱泾鎮、朱家角鎮,和杭州的唐栖鎮等等。
這些鎮市大都是在此時發展起來的,各鎮的人口都在顯著的增加,如盛澤鎮在明初還是一個隻有五六十戶人家的小村,随着織綢業的發展,到了明末,已成為擁有人口五萬的大鎮[139]。
湖州的雙林在明初也是一個隻有幾百人家的小村,随着缫絲業的發展,在明末也成為擁有一萬六千多人的大鎮了[140]。
這些鎮市的人口不僅是土著的居民,更多的是外來的商賈、小手工藝者和流民。
有些流民已成為被人雇傭的手工業工人。
白銀的使用更為廣泛,工商業發達的地區,“雖窮鄉亦有銀秤”[141]。
在市場上,一切商品都已用銀計價,大交易用銀,小買賣也用碎銀。
由于海外貿易的發展,在萬曆以後,西班牙銀币每年輸入國内達數百萬元之多,福建漳泉一帶,已經通行這種銀元了。
明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