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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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故得人則河潤九裡,京師蒙其福,非材則虐流百城,黎庶受其害。

    所以漢宣雲:“與我共理者,其惟良二千石欤?”中大夫前守岚州刺史蕭執珪、通議大夫前守複州刺史盧季恂、中散大夫前守銀州刺史崔憬等,各籍階資,謬居藩牧。

    不率法度,情匪在公,憑此屍素,黩其貨賄。

    豈有奉條察之委,居道化之先,颛利無厭,貪以敗類。

    固上行而下效,豈澄源以正本,有靦面目,實虧風憲。

    雖罪無所漏,已置刑章,而情頗難容,宜從遠谪。

    執珪宜除名,配隸營府,即差使所在馳驿領送至彼,不得東西。

    季恂可恩州司馬,憬可施州司馬,并員外置同正員。

    即發遣赴任。

    仍頒於郡國,以勵在官。

     ○令州縣舉智勇诏 武有七德,所以安人禁暴;臣稱三傑,所以戰勝攻取。

    蜀乃一方之主,尚得孔明;齊為九合之君,斯繇管仲。

    況宇宙至廣,人物至多,豈乏英賢,無聞韬略。

    蓋用與不用,知與不知。

    今邊境未清,統邊須将,頃林胡蹔擾,柳城非捷。

    北虜勿驚,西軍莫振,罪繇失律,過在無謀。

    曹刿不言,甯知登轼之效,毛遂緘口,豈彰處囊之奇。

    長想古人,是思擢士。

    其有雖霑簪绂,猶晦迹於下流,或蘊智謀,尚沈名於大澤,不加精訪,何以甄收?其兩京中都,及天下諸州,官人百姓,有智合孫吳,可以運籌決勝;有勇齊贲育,可以斬将褰旗;或坐鎮行軍,足拟萬人之敵;或臨戎卻寇,堪為一堡之雄:各聽自舉,務通其實。

    仍令州縣,具以名進,所司遣立限期,随表赴集。

     ○禁差民馬诏 如聞天下有馬之家,州縣或因郵遞軍旅,即先差遣帖助,兼定戶之次。

    緣被此百姓嫌疑,多不養畜。

    遂令騎射之士,頓減曩時,益國富人,何繇可緻?自今已後,諸州百姓,不問有蔭無蔭,若能每家畜馬十匹已上。

    緣帖驿郵遞及征行,并不得遍差遣帖助。

    若要須供拟,任臨時率戶出錢市買。

    定戶及差重色役,亦不須以馬充财數。

     ○加恩征行及當番衛士诏 諸府衛士,役重人微,既每征行,又當番上。

    言念艱辛,更無是過,不稍優矜,何以存濟?自今已後,征行及當番處衛士,除公乘配手力廳事及複身以外,官人辄私抽役使,宜令禦史金吾按察使嚴加采察。

     ○禁逃亡诏 四海清晏,百年於茲,雖戶口至多,而逃亡未息,良繇牧宰之任,訓道無方,不能綏撫,令其浮惰。

    且寰宇一統,天下為家,去此就彼,孰非州縣?使其離鄉者則亦無改,成其逋薮者何以居官?遂令邦賦不入,人僞斯甚。

    政術不理,豈過於茲。

    宜令所司商量,作一招攜捉搦法奏聞。

     ○禁士女施錢佛寺诏 内典幽微,惟宗一相,大乘妙理,甯啟二門。

    聞化度寺及福先寺三陛僧創無盡藏,每年正月四日,天下士女施錢,名為護法,稱濟貧弱。

    多肆奸欺,事非真正,即宜禁斷。

    其藏錢付禦史台京兆河南府勾會知數,明為文簿,待後處分。

     ○條制番夷事宜诏 制國立軍,以為武備,安人和衆,諒在師貞,必将簡其車徒,務其蒐狝。

    不教人戰,何以訓兵?今寰宇雖甯,燧燔時警,故設備邊之政,更深用武之略。

    其劍南碛西關内隴右河東,北通燕薊,既接邊隅,是防夷狄,據山川險要,量寇賊多少,分置軍旅,足成修備。

    有事赴敵,可以拉朽摧枯,無事養人,可以拔距投石。

    而将吏非謹,甲兵不修,加之侵暴,仍且役使。

    雖則屢提綱領,然猶故忽科條,豈法有未明,将官無所畏,永言此弊,增歎於懷。

    又諸道軍城,例管夷落,舊戶久應淳熟,新降更伫綏懷。

    如聞頗失於宜,蕃情不得其所。

    若非共行割剝,何乃相繼離散。

    既往者理宜招讨,見在者須加安全。

    熟戶既是王人,章程須依國法。

    比來表奏,多附漢官,或洩其事宜,不為聞達,或換其文狀,乖違本情。

    自今已後,蕃臣應有表奏,并令自差蕃使,不須更附漢官。

    雖複化染淳風,終是情因本性。

    刑罰不中,心固不安,共有犯法應科,不得便行決罰,具狀奏聞,然後科繩。

    咨爾軍僚,勉我王事,兵必須賈勇奮力,馬必須刍牧秩養,器仗必須磨砺,糧儲必須贍積,馭蕃夷必須以威以恩,誓将士必須以罰以賞。

    辨於旗物,稱爾戈矛,使有勇而知方,将料敵而常勝。

    所謂文武并用,國之大經,團結十萬衆兵,别令訓習,分割數萬匹馬,皆有供須。

    什物備陳,行裝具足,候時而動,我武惟揚。

    俾夫涼風至白露下,将以執有罪覆昏慝,宏厥戎略,振斯天聲,清彼四方,期此一舉。

    其諸軍官吏,辄更私役兵,及侵漁一錢已上,兼失偵候,仍堕教習,倉儲或乏,器械莫修,番部不能安,窮寇不能制,有一違犯,國有嚴誅。

    事或未同,仍令所司作條件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