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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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名(十六) ○請選良家女充後宮議(貞觀十三年二月) 謹按王者正位,作為人極,朝有公卿之列,室有嫔禦之序,内政修而家理,外教和而國安。

    爰自周代,洎乎漢室,名号損益,時或不同,然皆寤寐賢才,博采淑令,非唯德洽宮壺,抑亦慶流邦國。

    近代以降,情溺私寵,掖庭之選,有乖故實。

    或微賤之族,禮訓蔑聞;或刑戮之家,怨憤充積。

    而濫吹名級,入侍宮闱,即事而言,竊未為得。

    臣等伏請今日以後,後宮及東宮内職員有阙者,皆選有才行充之。

    若内無其人,則旁求於外,采擇良家,以禮聘納。

     ○定樂議(貞觀十四年) 七廟觀德,義冠於宗祀;三祖在天,式章於嚴配,緻敬之情允洽,大孝之道宜宣。

    是以八佾具陳,肅儀形於綴兆;四懸備展,被鴻徽於雅音。

    考作樂之明義,擇皇王之令典,前聖所履,莫大於茲。

     伏惟皇帝陛下天縱感通,率由宜極。

    孝理昭懿,光被於八埏;愛敬純深,追崇於百葉。

    永言錫祚,斯宏頌聲。

    鐘律革音,播铿锵於飨薦;羽成列,申蹈厲於嘗。

    爰诏典司,乃加隆稱,循聲實,敬闡尊名。

    竊以皇靈滋慶,源長委,邁吞燕之生商,轶擾龍之肇漢,盛韬光於九二,漸發迹於三分。

    高祖縮地補天,重張區宇;反魂肉骨,再造生靈。

    恢恢帝圖,與二儀而合大;赫赫皇道,共七曜以齊明。

    雖複聖迹神功,不可得而窺測;經文緯武,敢有寄於名言。

    敬備樂章,式昭彜範。

    皇祖宏農府君、宣簡公、懿王三廟樂,請同奏《長發》之舞。

    太祖景皇帝廟樂請奏《大基》之舞。

    世祖元皇帝廟樂請奏《大成》之舞。

    高祖大武皇帝廟樂請奏《大明》之舞。

    文德皇後廟樂請奏《光大》之舞。

    七廟登歌,請每室别奏。

     ○舅甥服制議(貞觀中) 舅服同姨,小功五月,而今律疏舅報於甥,服猶三月。

    謹按旁尊之服,禮無不報,已非正尊,不敢降之也。

    故甥為從母五月,從母報甥小功;甥為舅缌麻,舅亦報甥三月。

    是其義矣。

    今甥為舅使同從母之喪,則舅宜進甥以同從母之報。

    修律疏人不知禮意,舅報甥服,尚循缌麻,於例不通,理須改正。

    今請修改律疏,舅報甥亦小功。

     ○袷議(上元三年十月太常禮院) 、二禮,俱為殷祭,“”謂合食祖廟,“”謂序尊卑。

    申先君逮下之慈,成群嗣奉親之孝,事異常享,有時行之。

    然而祭不欲數,數則黩;亦不欲疏,疏則怠。

    故王者法諸天道,制祀典焉。

    嘗象時,如閏。

    五歲再閏,天道大成,宗廟法之,再為殷祭者也。

    謹按《禮記·王制》《周官·宗伯》,鄭元注解,高堂所議,并雲“國君嗣位,三年喪畢,袷於太祖。

    明年於群廟。

    自爾已後,五年再殷,一一。

    ”漢魏故事,貞觀實錄,并用此禮。

    又按《禮緯》,及《魯禮·注》雲:三年一,五年一。

    所謂五年而再殷祭也。

    又按《白虎通》及《五經通義》、許慎《異議》、何休《春秋》、賀循《祭議》,并雲三年一,何也?以為三年一閏,天道小備,五年再閏,天道大備故也。

    此則五年再殷,通計其數,一一,疊相乘矣!今太廟,各自數年,兩歧俱下,不相通計。

    或比年頻合,或同歲再序,或一之後,并為再,或五年之内,驟有三殷。

    法天象閏之期,既違其度;五歲再殷之制,數又不同,求之禮文,頗為乖失。

     說者或雲:“二禮,大小不侔,祭名有殊,年數相去。

    ”以三紀,抵九而合,以五斷,至十而周。

    有茲參差,難為通計。

    竊以“三五”之說,本出《禮緯》,五歲再殷之數,同在其篇,會通二文,非相詭也。

    蓋以後置,二周有半,數以全數,謂之三年,一閏,隻用三十二月也。

    其異稱,各随四時,秋冬為,春夏為,祭名雖異,為殷則同,譬如礻勺、祠、、嘗,其體一也。

    鄭元謂“大”小,《傳》或謂“小大”。

    肆陳之間,或有增減,通計之義,初無異同。

    蓋象天之法,相傳久矣!惟晉代陳舒有三年一殷之議,自五年、八年又十一、十四,尋其議文所引,亦以象閏。

    五年一,又奚所施?矛盾之說,固難憑也。

     夫以法天之度,既有指歸;稽古之禮,若茲昭著。

    二祭,通計明矣。

    今請以開元二十七年己卯四月,至辛巳年十月;至甲申年四月又,至丙戌年十月又;至己醜年四月又,至辛卯年十月又。

    自此五年再殷,周而複始。

    又之說,非唯一家,五歲再殷之文,既相師矣,法天象閏之理,大抵亦同。

    而後置,或近或遠,盈縮之度,有二法焉:鄭元宗高堂,則先三而後二;徐邈之義,則先二而後三。

    謹按鄭氏所注先三之法,約三五之文,存三歲五年之位以為甲年既,丁年當;己年又,壬年又;甲年又,丁年又,周而複始,以此相承。

    後去,十有八月而近;後去,三十二月而遙。

    分析不均,粗於算矣!假如攻乎異端,置於秋,則三十九月為前,二十一月為後,雖小有愈,其間尚偏,竊據本文,皆雲象閏。

    二閏相去,則平分矣;兩殷之序,何不等耶?且又三年之言,本舉全數,二周有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