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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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本界漏網私鹽,據石鬥各有元敕,并請依舊條處分。

    如縣令若侍本此三道者,當時應緣鹽法,捉獲前件賊等,并是固違敕文。

    挾持弓刀棒杖,皆非殺人調緻,巨蠹兇惡,情狀難原。

    如或詐有生全,則必欺偷轉甚,别無其法可以畏之。

    今伏請捉獲此色賊,推勘得實,合置極刑者,并請各準奏處分。

    以前戶部侍郎判度支盧宏正奏:臣又得兩池榷茶使檢較司封郎中兼侍禦史司空輿狀,自領職以來,披尋捉鹽條制,其間有此三節,須重奏論。

    伏以鹽法條制,須是嚴刑,稍似寬容,則奸人無懼。

    招收榷課數阙,伏望聖慈許依司空輿所請,即冀私鹽杜絕,榷課增加。

     ○立二王三恪狀(開平二年十二月南郊禮儀使) 《詩》稱有客,《書》載虞賓,實因禅代之初,必行興繼之命。

    俾之助祭,式表推恩,兼垂恪敬之文,别示優崇之典。

    徵於曆代,襲用舊章。

    謹按唐朝以後魏元氏子孫韓國公為三恪,以周宇文氏子孫為介國公,隋朝楊氏子孫為阝國公,為二王後。

    今伏以國家受禅,封唐朝子孫李從為萊國公。

    今參詳合以介國公為三恪,阝國公、萊國公為二王後。

     覆論周知微奏狀(長興二年四月中書省) 周知微踐揚華省,獻納明廷,所貢谠言,深符治道。

    蓋慮細微之物,便為贓賄之名,遂緻刑章,過行深刻。

    須知撙節,務守廉隅,或是監臨之司,或因公事之際,凡關取與,便涉阿私。

    物若顯屬貨财,并宜為贓罪。

    其馀不是監臨,不因公事,不在此限。

    應推斷科條,不得有違格律。

     ○奏忌辰前後日不坐朝狀(清泰元年十一月中書門下) 二十六日明宗忌,群臣奉慰行香,固有常禮。

    恭以陛下初遇忌辰,合存降殺。

    仰惟追感,難抑孝思,固於茲時,不同常歲。

    臣等商量,請於忌辰前後各一日不坐。

     ○奏請避諱狀(天福三年二月中書門下) 《禮經》雲:“禮不諱嫌名,二名不偏諱”注雲:“嫌名謂音相近,若禹與雨、邱與區也。

    二名不偏諱,謂孔子之母名徵在,言在不稱徵,言徵不稱在。

    ”此古禮也。

    唐太宗二名并諱。

    元宗二名亦同,人姓與國諱音聲相近,是嫌名者,亦改姓氏,與古禮有異。

    廟諱平聲字,即不諱馀三聲;諱側聲,不諱平聲字。

    所諱字玉文及偏旁阙點畫,望依令式施行。

     ○奏李自倫孝義狀(天福四年正月戶部) 深州司功參軍李自倫六世義居,奉敕準格處分,按格敕節文,孝義旌表,苟存虛濫,不可褒稱。

    必在累世同居,一門和睦,尊卑有序,财食無私,遐迩欽承,鄉闾推伏。

    州縣親加按驗,狀迹殊尤,簡覆既同,準令申舉,方得旌表。

    當司當本州審到鄉老呈言等,自倫高祖訓,訓生燦,燦生财,财生忠,忠生自倫,自倫生光厚。

    六從弟兄,同居不妄。

     ○奏定高祖郊壇配坐狀(天福七年十月中書門下) 太常禮院狀申:高祖十二月二十日飨於太廟禮畢,合定逐年四季郊壇配坐,準禮例逐年勘造祠祭晝日及編附令式。

    伏請奏聞宣下者:靖祖孝安皇帝配冬至祀昊天上帝。

     ○請量留太谷令李殷狀(天福間) 殷厘務公廉,以德化下,獄無囚系,刑無鞭撲。

    薪水之事,不擾於民力;賦輿之數,不失於公程。

    三時勸農,躬行田井,幹糇曝馓,裹行而食。

    一邑熙熙,長幼有序,流者歸複,如戀父母。

    今考秩垂滿,衆情願留,敢希明恩,重令治任。

     ○張嗣宗不受代狀(開運二年開封府) 嗣宗先被百姓趙覺直論訟不公,法寺定罪,合徒一年半。

    以官收贖贖銅三十斤,府司尋科放訖。

    據新除襄邑令王允升狀申,稱張嗣宗不肯交割縣務,稱未考滿者。

     ○除宰相劉晌兼判三司拟狀 伏以劉句經國才高,正君志切,方屬體元之運,實資謀始之規。

    宜注宸衷,委司判計,漸期富庶,永贊聖明。

    臣等商量,望授依前中書侍郎兼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充集賢殿大學士兼判三司,散官勳封如故,未審可否。

    如蒙允許,望付翰林降制處分,謹錄奏聞。

     ○投宰相箋 方今兵寇在興,民力凋,所望明公弼成大化,彌綸紀綱,舉賢任能,以光庶事。

    俾萬物各得其理,百姓日用不知,損不急之官,杜私門之請,如此則刑清俗富,天下自無窮人。

    不宜專政廟堂,方行小惠。

    昔子産以己車濟人於溱洧,君子謂不知為政,不如以時修橋梁,惟明公察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