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四

關燈


    今請落下徵錢驅使官每貫二百文課,并更請於合給錢内四分中落一分,均攤分配。

    長慶三年得新賜錢三十二司外,更有剩錢五百四貫八百文,使得此錢均給東都台省等一十四司,用新賜錢三萬貫文,并得充足。

    諸司雖落下一分錢,緣置驅使官員,於人戶上徵錢,皆被延引。

    或人逃散失落,常不得足,雖有四分收利之名,而無三分得利之實。

    今新賜錢入日,便請更無懸欠,用即可足。

    繁劇司比有官錢出放,欠亦侵用本錢。

    今既無本錢,支料須足。

     伏緣中書門下公事,不同諸司,恐不可落下一分,及徵錢人課。

    今請每月并舊錢添至三百貫文。

    其禦史台頻得報牒稱:本錢數多,支用處廣。

    雖有諸道贓罰,公用常不充足。

    今請每月合得利錢數外,每月更添至三百貫文。

    内侍省據自司報牒稱:省内公用稍廣,利錢比於諸司最多,今請於合得錢外,亦添至三百貫文。

    兵部吏部尚書等铨一十一司,緣有舊本錢準敕放免,又有公事,今請每月共與一百五十貫文,并中書門下禦史台及兵吏部諸铨,每年共當六千八百二十九貫六百文。

    伏緣三萬貫文均給諸司已盡,臣今於新賜外更請添賜上件錢,所費不廣,所利至多,則内外諸司,永得優足。

    伏望聖恩允臣所奏,其諸司分配賜錢,若據諸司牒報見收利多少分配。

    或以人戶逃散,經恩放免,見在本錢,所存無幾。

    其間有三五司自方圓緻本,數即稍多,事例不同,難於均一,人吏得以欺隐,實數不可交尋。

    今請依長慶三年十二月九日均賜錢敕額,分配新賜錢三萬貫,事有根柢,亦得均平,酌量閑劇,皆有所據。

    其逐日錢數多少,續具子細分析聞奏。

     ○條奏鹽法狀(大中元年閏三月鹽鐵使) 據兩池榷鹽使狀,應舊鹽法敕條内,有事節未該,及準去年赦文,合再論理事件等。

     一曰:準貞元元和年敕,如有奸人損壞壕籬,及放火延燒,捉賊不獲,本令合當殿罰,皆已有條制,今見施行。

    但未該地界所繇,及無捉賊期限。

    伏以鹽池提禁,隻仰壕籬,如有放火延燒故損壞,本縣分一周年内十月度同捉得五鬥以上私鹽,先準元和十二年六月三日敕,與減一選,即所酬殊寡,難使盡心。

    若必遣縣令,須令賞罰相稱。

    伏請從今以後,其縣本界内,若五度捉得私鹽,每度捉得一鬥以上兼賊同得者,不限歲内歲外,但數足後,即與減一選。

    如累捉得,亦請累減,減至三選即止。

    如是别色現任正官員前官差攝縣令,亦準正縣令處分。

    如是散試官差攝縣令無選可減者,亦得年五度捉得私鹽并賊同得者,即請别賞見錢五十貫,累捉得亦謂累賞。

    如兩畿令及赤縣令無選可減者,在任之日,但界内捉得私鹽件數與敕文相當,檢勘别無異同,即請申中書門下下,秩滿後便與依資除官。

    如此則必悉心奉法,不失罪人。

    其馀即請各準元敕處分。

     一曰:應捉獲越界私鹽,并刮鹼盜兩池鹽賊,與劫奪犯鹽囚徒頭首關連人等,推勘是合抵死刑者,承前并各準元敕極法處分者。

    伏以本制鹽法,束勒甚嚴,近年以來,稍加寬令。

    又準會昌六年五月五日赦文,靈武、振武、天德三城封部之内,皆有良田,緣無居人,遂絕耕種。

    自今以後,天下囚徒各處死刑、情非巨蠹者,特許全生,并家口配流。

    強盜、鹽賊蹤入界,各許本州界一月内捉賊送使,如過限不到,即是私存慢易,搜索未精。

    其元敕内所罰縣令課科,便請準敕文牒本州府,當日據數徵克送使。

    又虧矢射所繇等,晝夜隻於池内檢巡。

    其壕籬外面,山林掩映,村栅相次,每有奸人興心結構,必須與村人相熟,乃敢下手,若或無人勾緻,即遠賊不敢自來。

    亦緣從來未立科條,以此沿池所由,都無禀束。

    伏請從今後,如有奸人損動壕籬,及放火延燒,并有盜竊蹤迹,其地界保社所繇村正居停主人等,如有自擒捉得賊,每捉得賊一人,推勘得實,所捉人當日以官中諸色見錢一十貫文充賞。

    如漏網及不覺察到,并請追就便各決脊杖十五。

    如推勘與賊知情,即請準所犯人條例處分。

    如是所繇及别色人等捉得,亦請準前給賞,其馀并請各準元敕處分。

     一曰:諸州府應捉搦販賣私鹽及刮鹼煎賊等。

    伏請前後敕節文,本界縣令如一周年内十度同捉獲私鹽五鬥已上者,本縣令減一選,如每年如此,即與累減者。

    伏以私鹽厚利,煎竊者多,巡院弓矢力微,州縣人煙遼。

    若非本界縣令,同立堤防,煎販之徒,無繇止絕。

    其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