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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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使,都加考,申送至吏部。

    至選集日,不要就選場更試書判。

    吏部尚書、侍郎引詣铨曹,試時務狀一道,訪以理人之術,及自陳曆任以來課績,令其一一條對。

    但事理明切,不假詞華,取其理識優長者以為等第,便於大縣及難理處注拟。

    仍取稅五萬貫以下縣注授,即免盡占常選人阙員。

    其刺史所舉縣令、錄事、參軍,如并有人人得上下考就加爵秩者,任年考已深者便優與進改。

    其縣令、錄事、參軍,如在任績效明著,兼得上下考及陟狀者,許非時放選,仍優與處分,便委本州長吏聞薦,庶得詳其實效。

    如所舉縣令、錄事、參軍犯贓,一百貫已下者,刺史量削階秩。

    一百貫已上者,移守僻遠小郡。

    觀察使望委中書門下奏聽進止。

    其犯贓官縱累逢恩赦,亦不在收叙之限。

    所舉人中如有兩人善政、一人贓犯,亦得贖免。

    如此則長吏切於求理,須自擇才,上奉朝章,必無濫舉。

     ○請量罰薦舉不合例奏(太和七年七月中書門下) 諸道諸使停罷郎官禦史等,望令罷職後,其所任官經兩考已上,方得冬薦。

    如所任官未經考者,許以罷職後計月日成兩考,即得冬薦。

    如考數未滿便冬薦者,其所舉官量加殿罰。

    如文學才行堪獎用者,中書門下别加采擇,不在此限。

    諸州府上佐罷秩後,便求本道薦狀入城。

    令中外官員年不盈溢,聞薦繼至,除授稍難。

    其上佐考滿後,望量立年限,經二年已上,方得聞薦。

    其非時替者,更守二年,即似稍屈,望一年後許冬薦。

    如才行政績為衆所知者,望委中書門下搜訪與升獎,不在此限。

     ○請詳核刺史理績奏(太和七年七月中書門下) 應諸州刺史除授序遷,須憑顯效,若非責實,無以勸人。

    近者受代歸朝,皆望超擢,在郡理績,無繇盡知。

    或自陳制置事條,固難取信;或别求本道薦狀,多是徇情。

    将明典章,在名實。

    伏請自今已後,刺史得替,待去郡一個月後,委知州上佐及錄事參軍,各下諸縣,取耆老百姓等狀。

    如有興利除害,惠及生人,廉潔奉公,肅清風教者,各具事實申本道觀察使,簡勘得實,具以事條錄奏,不得更為文飾。

    其文狀仍與觀察判官連署,如事無可稱者,不在薦限,仍望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周訪察各申報本使錄事。

    如除授後訪知所舉不實,觀察判官分巡院及知州上佐等,并停見任一二年,不得叙用。

    如緣在郡贓私事發,别議處分。

    其觀察使奏取進止,所冀吏皆禀法,人獲安,遷擢之時,更無濫授。

     ○請斷獄依舊程限奏(太和七年七月大理寺) 準今年五月二十九日禦史台奏敕,大事限二十日,中事限十五日,小事限十日奏畢。

    刑部覆:大事限十五日,中事限十日,小事八日奏畢。

    詳台司所奏,即大理、刑部兩司俱照詳具獄,未經刑部覆。

    一則失聖朝慎恤刑獄意,二則未合以生事上黩聖聰。

    伏請依舊程限,大理寺斷了,申刑部覆同訖方奏。

     ○定五經博士爵秩奏(太和七年八月國子監) 請準今月九日德音節文,令監司於諸道搜訪名儒,置五經博士一人者。

    伏以勸學專門複古之制,博采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為考課等級,應補當司諸學生等。

    按學令儒術,以備國庠,作事之初,須有獎進。

    伏請五經博士秩比國子博士,今《左氏春秋》《禮記》《周易》《尚書》《毛詩》為“五經”,《論語》《爾雅》《孝經》等編簡既少,不可特立學官。

    更請依舊附於《中經》。

     ○請定決獄日限奏(太和七年九月禦史台) 準太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敕,大理寺決斷刑獄,大事二十日,中事十五日,小事十日奏畢。

    刑部詳覆:大事十五日,中事十日,小事八日奏畢。

    近日省寺詳斷,有逾敕限七十馀日者,抑由條奏之間,未盡事理。

    舞文之吏,得以遷延。

    往往決斷未下,瘐死獄中。

    臣請自今以後,刑獄本曹,詳覽奏狀。

    有節目未具者,大事七日内。

    小事五日内,條流事由,隻行一牒再勘本推官,三日内具事由牒報省寺。

    如情狀要節,已具省寺,不得以小小節目,移牒往來。

    四遠州府牒勘本推後,事有不具,結罪不得者,請具事由奏聞,不得更逾敕限。

     又準貞觀三年七月十七日敕,允推狀内錢物大段事狀已具,小小節目未盡,不妨詳斷者,省寺更不要移牒盤勘。

    又準名例律,二罪俱發,以重者論。

    臣深詳敕文律意,唯懼刑獄淹延,使無辜者拘系囹圄,罪惡者潛啟幸門。

    臣請敕下後,禦史台嚴加察訪。

    如或踵前廢格,知彈禦史台不舉;又省寺可斷不斷,不具可結斷事情聞奏,使結斷不得,須便牒本處,緻其稽遲。

    并請臨時量事大小,論罪按罰。

     ○請施行新編格後敕奏(太和七年十二月刑部) 先奉敕詳定前大理丞謝登《新編格後敕》六十卷者。

    臣等據謝登所進,詳諸理例,參以格式。

    或事非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