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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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還俗。
其天下州府村坊佛堂、普通私色、蘭若義井等,并請割屬當州府寺收管。
又伏準元和元年二月十日敕,京城及諸州府寺觀銅鐘,因有破損,須更制造者,請令州府申牒所司奏聞,敕下許以本鐘再鑄,不得更别添銅者。
其諸州府近日皆不守敕文,擅有鼓鑄,自今已後,并令申省。
臣等伏以當司公事,廢阙多年,名額空存,事皆去本,因起請再舉舊規,比類參詳依格。
○請量抽三铨注拟員阙奏(太和五年二月吏部) 請量抽太和三年終已來至今年三月四月已來得員及計人成三考阙四十五員。
伏緣去冬諸色黃衣參選者,倍多於常年,其間十七人皆是勳臣貴戚及常參官子弟,不可任遠處州縣官。
三铨以當年合用阙方員發遣之外,每選各有十馀人未得官。
今請準元和中及長慶初敕例,據現在人數,量抽前件阙,注拟畢,具所用阙聞奏。
○請權停舊錢奏(太和五年二月鹽鐵使) 湖南管内諸州百姓,私鑄造到錢。
伏緣衡、道數州,連接嶺南,山洞深邃。
百姓依模監司錢樣,競鑄造到脆惡奸錢,轉将賤價博易,與好錢相和行用。
其江西、鄂、嶽、桂、管、嶺南等道應有出銅錫處,亦慮私鑄濫錢。
并請委本道觀察使條疏禁絕。
○請諸親注拟外官詳具家狀奏(太和五年六月吏部) 準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諸親注得外官欲赴任,自今以後,每年須先奏聞者。
今請至時準敕簡勘聞奏。
其諸親已薨殁,子弟注得外官者,準前後敕合奏聞。
起自今已後,請便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給解處審勘責,仍于家狀一一具奏諸親等第,如違駁放。
○請杜将健官影占奏(太和五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屬諸使外内百司度支戶部鹽鐵在城、及諸監院畿内并諸州監牧公主邑司等将健官典所繇等,準承前例,皆令先具挾名敕牒州府,免本身色役。
自艱難已後,事或因循,多無挾名自補置,恣行影占,侵害平人。
自元和二年、長慶元年、寶曆元年、太和三年前後赦令約勒,皆令條疏及勒具挾名聞奏,所司竟未遵行,奸弊日深,須有厘革。
況聖王在上,百度惟新,内外有司,悉以奉法。
改更置制,今也其時。
臣等若又依違,蒼生何由蘇息?望合令本軍本使本司勘會,據元敕元管數額,合食衣糧資課糧料人,具挾名補置年月鄉裡,分析聞奏,此外不得更有影占。
自此之後,有逃死補替,仍每年終具替人挾名阙聞奏,其挾名限敕下三個月内聞奏畢。
左右神策六軍威遠營除請依,馀一切委本軍條疏理訖,具數聞奏。
其馀諸司諸使,并令禦史台勾當,依限申奏,仍切加訪察,勿許因循。
○請停節度等使子孫奏留本道奏(太和六年五月禦史台) 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有子孫授京城及諸州府官合赴任,奏請勾留在本道事。
伏以本置官員,藉其任守吏曹注拟,皆是職司。
況調選須有出身,合年十五已上,比及於二十以下十年,則二十五年足可以為成人矣!今則皆稱年小,奏請勾留,在於相承,習以成例。
若實年小,即不合早補身名;若實當年,又何慮為官不了?今請諸方鎮子孫,應選授及奏授官,一切勒歸本任,不得辄更奏留。
如或恩出殊常,特賜一子者,年五十已下,即任奏聽進止,庶得藩方絕塵冒之請,州府無假攝之官。
中外遵承,典章不紊。
○請嚴禁雜榷奏(太和七年四月禦史台) 伏準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兩稅外,不得妄有科配。
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停,令禦史台嚴加察訪者。
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竹練場,稅法至重,害人頗深。
伏請起今已後,應諸道自太和三年準赦文所停兩稅外,科配雜榷率等複卻置者,仰敕至後十日内,具卻置事由聞奏,仍申台司。
每有出使郎官禦史,便令嚴加察訪。
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
○請令舉薦堪為縣令錄事參軍奏(太和七年五月中書門下) 國之根本,系於生靈;人之性命,懸於守宰。
刺史猶官重事隔,莫得躬親。
親人之切,無如縣令。
況自兵興以來,仍歲災歉,百姓凋弊。
救弊之術,在於擇吏。
又錄事參軍糾察屬縣,課責下僚,一郡紀綱,藉其提舉。
若曰令吏曹注拟,無由得盡人才,真僞難知,貪廉莫辨。
準太和二年赦書,已令揀擇。
緣吏部起請,多有異同。
訪聞近年已來,所舉殆絕。
又去年吏部舉請令郎官、禦史等舉薦堪為縣令、錄事、參軍者,雖有保任之言,殊非責成之道。
台省官假使是其親故,或素所深知,既非得於任官,未必究其事實,豈若考績效於理所,聽善惡於謠?則政之否臧,較然易辨。
臣等商量,望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於本府本道常選人中,揀勘擇堪為縣令、司錄、錄事、參軍人名,具課績才能聞薦。
其諸州先申牒觀
其天下州府村坊佛堂、普通私色、蘭若義井等,并請割屬當州府寺收管。
又伏準元和元年二月十日敕,京城及諸州府寺觀銅鐘,因有破損,須更制造者,請令州府申牒所司奏聞,敕下許以本鐘再鑄,不得更别添銅者。
其諸州府近日皆不守敕文,擅有鼓鑄,自今已後,并令申省。
臣等伏以當司公事,廢阙多年,名額空存,事皆去本,因起請再舉舊規,比類參詳依格。
○請量抽三铨注拟員阙奏(太和五年二月吏部) 請量抽太和三年終已來至今年三月四月已來得員及計人成三考阙四十五員。
伏緣去冬諸色黃衣參選者,倍多於常年,其間十七人皆是勳臣貴戚及常參官子弟,不可任遠處州縣官。
三铨以當年合用阙方員發遣之外,每選各有十馀人未得官。
今請準元和中及長慶初敕例,據現在人數,量抽前件阙,注拟畢,具所用阙聞奏。
○請權停舊錢奏(太和五年二月鹽鐵使) 湖南管内諸州百姓,私鑄造到錢。
伏緣衡、道數州,連接嶺南,山洞深邃。
百姓依模監司錢樣,競鑄造到脆惡奸錢,轉将賤價博易,與好錢相和行用。
其江西、鄂、嶽、桂、管、嶺南等道應有出銅錫處,亦慮私鑄濫錢。
并請委本道觀察使條疏禁絕。
○請諸親注拟外官詳具家狀奏(太和五年六月吏部) 準貞元十八年四月一日敕,諸親注得外官欲赴任,自今以後,每年須先奏聞者。
今請至時準敕簡勘聞奏。
其諸親已薨殁,子弟注得外官者,準前後敕合奏聞。
起自今已後,請便赴集,更不在重奏限,其給解處審勘責,仍于家狀一一具奏諸親等第,如違駁放。
○請杜将健官影占奏(太和五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屬諸使外内百司度支戶部鹽鐵在城、及諸監院畿内并諸州監牧公主邑司等将健官典所繇等,準承前例,皆令先具挾名敕牒州府,免本身色役。
自艱難已後,事或因循,多無挾名自補置,恣行影占,侵害平人。
自元和二年、長慶元年、寶曆元年、太和三年前後赦令約勒,皆令條疏及勒具挾名聞奏,所司竟未遵行,奸弊日深,須有厘革。
況聖王在上,百度惟新,内外有司,悉以奉法。
改更置制,今也其時。
臣等若又依違,蒼生何由蘇息?望合令本軍本使本司勘會,據元敕元管數額,合食衣糧資課糧料人,具挾名補置年月鄉裡,分析聞奏,此外不得更有影占。
自此之後,有逃死補替,仍每年終具替人挾名阙聞奏,其挾名限敕下三個月内聞奏畢。
左右神策六軍威遠營除請依,馀一切委本軍條疏理訖,具數聞奏。
其馀諸司諸使,并令禦史台勾當,依限申奏,仍切加訪察,勿許因循。
○請停節度等使子孫奏留本道奏(太和六年五月禦史台) 諸道節度、觀察、防禦、經略等使,有子孫授京城及諸州府官合赴任,奏請勾留在本道事。
伏以本置官員,藉其任守吏曹注拟,皆是職司。
況調選須有出身,合年十五已上,比及於二十以下十年,則二十五年足可以為成人矣!今則皆稱年小,奏請勾留,在於相承,習以成例。
若實年小,即不合早補身名;若實當年,又何慮為官不了?今請諸方鎮子孫,應選授及奏授官,一切勒歸本任,不得辄更奏留。
如或恩出殊常,特賜一子者,年五十已下,即任奏聽進止,庶得藩方絕塵冒之請,州府無假攝之官。
中外遵承,典章不紊。
○請嚴禁雜榷奏(太和七年四月禦史台) 伏準太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文,天下除兩稅外,不得妄有科配。
其擅加雜榷率,一切宜停,令禦史台嚴加察訪者。
臣昨因嶺南道擅置竹練場,稅法至重,害人頗深。
伏請起今已後,應諸道自太和三年準赦文所停兩稅外,科配雜榷率等複卻置者,仰敕至後十日内,具卻置事由聞奏,仍申台司。
每有出使郎官禦史,便令嚴加察訪。
苟有此色,本判官重加懲責,長吏奏聽進止。
○請令舉薦堪為縣令錄事參軍奏(太和七年五月中書門下) 國之根本,系於生靈;人之性命,懸於守宰。
刺史猶官重事隔,莫得躬親。
親人之切,無如縣令。
況自兵興以來,仍歲災歉,百姓凋弊。
救弊之術,在於擇吏。
又錄事參軍糾察屬縣,課責下僚,一郡紀綱,藉其提舉。
若曰令吏曹注拟,無由得盡人才,真僞難知,貪廉莫辨。
準太和二年赦書,已令揀擇。
緣吏部起請,多有異同。
訪聞近年已來,所舉殆絕。
又去年吏部舉請令郎官、禦史等舉薦堪為縣令、錄事、參軍者,雖有保任之言,殊非責成之道。
台省官假使是其親故,或素所深知,既非得於任官,未必究其事實,豈若考績效於理所,聽善惡於謠?則政之否臧,較然易辨。
臣等商量,望令京兆河南尹及天下刺史,各於本府本道常選人中,揀勘擇堪為縣令、司錄、錄事、參軍人名,具課績才能聞薦。
其諸州先申牒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