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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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上假借判
〈丁受官未上,於所部假借。
科其罪,監臨不伏。
〉 命官以賢,底祿以道。
猶未莅事,胡為賄聞?無魏子之悛心,有叔魚之黩貨。
即為假借,曾不内愧於躬;式冒刑典,仍欲外闵其過。
實叨忄質之自速,非監臨之謂何?加言是丁,不可逃罪! ○對乾沒稍食判 〈乙主稍食,辄自乾沒,為方書所劾。
〉 列爵分官,用資監守,臨班掌務,必藉廉平。
其有黩貨居心,類長安之小吏;不貪為寶,殊宋國之司城。
時所未容,法宜難舍。
況主茲稍食,慢彼嚴章。
竊人之财,從已之欲。
方書職惟糾謬,用此繩違。
逐鳥居多,彈遂允。
刑之所設,本曰“懲非”,罪即不誣,任依輕典。
○對取錢授官判 〈得楊甲選以錢十萬、金三十斤求山乙得官,後被告。
大理以甲選數合留,官不越次,會恩洗滌。
甲不解任,錢金不追。
刑部斷甲解見任,徵乙金錢。
〉 學古入官,不聞黩貨。
以賢制爵,安可非材?楊甲人實妄庸,謬參調選;山乙志惟貪冒,多受金錢。
良以職謝巨源,賢慚伯起。
鴻猷載黜,是則難容!大理同拘,自贻伊戚。
承恩合免,雖則棘署守文;會赦獨徵,實亦仙台直筆。
請依省斷,竊謂為宜。
○對受囚财物判 〈丁受囚财,增其語,贓輕減罪。
省司駁議非當鬻獄。
〉 鬻獄賈直,實誡魯史;舞文巧诋,用存漢策。
小大之察,必惟其情;輕重之權,固茲無濫。
眷彼丁者,職在監臨,貨以藩身,見魯豹之裂帶;貪而速戾,同叔魚之敗官。
且無屬厭,難以末滅,省司忠告,實謂平反。
○對脫枷取絹判 〈祁陽縣尉董則,任大理獄吏,與囚脫枷,取絹兩匹。
斷除名。
〉 刑政所存,為國之本。
有倫有要,宏慎斯歸;就重就輕,哀矜無失。
董則事緣贓賄,斷被除名,黩貨於無器之時,定罪於有官之日。
問既承引,斷亦甘心,兩缣雖則難容,雙啟終須審究。
脫枷狀非枉法,準絹不至徒年,除名雖據本條,斷罪宜無覆定。
永州申上,不詳前任之文;刑部重尋,妙得無官之例。
除名之坐,未可依前,罪不合徒,何容濫罰? ○對吏犯徵贓判 〈吏人犯枉法贓,會恩免罪。
所由不徵正贓,禦史舉以非枉法。
不伏。
〉 肆眚從輕,前王以之宥罪;一成不變,君子於焉盡心。
黠吏伊何,罔知紀極。
貪藩身之貨,自底不經;沐渙汗之恩,幸而獲宥。
雖小懲大戒,既曰刑其恤哉;而免罪徵贓,尚謂罔之生也。
酌彼三尺,折以片言。
柱後為官,禦史之舉非斯當;頤中有物,所由之不伏未孚。
敢肆剛腸,輕申直筆。
○對主簿取受判 〈外州申屬縣主簿部内取受,州将不之罪也,出錢與之。
〉 束紳從官,既擔人爵;析銜命,須代天工。
不息惡木之陰,不畏貪泉之味,豈溪壑其志,山川其心。
錢且深藏,非從地出;金常密受,不畏天知。
效無彰於萬分,法宜加於三尺。
州将情為寬簡,道取敦龐。
必令上化用孚,将使下僚知恥。
若過而能改,合道期於反經;若情不自悛,罰罪當於懲惡。
請更研問,方事科條。
○對尉用官布判 〈鄖縣尉單則,将官布七百端質錢還債,經一百日。
合科何罪?〉 單則策名稽下,述職江濱,才靡效於一身,害已深於五蠹。
用公府之财,酬私門之債,虧貞節於箭岩,汨清流於鏡水。
九章彜憲,不惠奸渠;三尺明科,無舍刑故。
雖複陪填已畢,終是濫竊成愆。
指事論情,實嬰疏網;披文按法,或蔽蒙襟。
委諸兩造之司,庶盡片言之斷。
○對不奠其祿判 〈得主司納錢,不奠其祿,緻令不可覆校。
〉 正其歲會,禮有明文,錄而書之,物合定數。
莫不登於天府,計以月成。
諒比要之可遵,将奠祿而為準。
憑茲出納,乃絕奸欺;苟或差遺,自贻乾沒。
龜玉在椟,宜勤夙夜之心;刀布如泉,何忽堤防之禁?覆校斯阙,罪累非輕,忝曰“主司”,殊為曠職。
但三尺之法,期閱實以定刑;九兩之官,阙連事而同坐。
必若甲乙俱犯,上下相蒙,規攘竊以故違,自胥徒而共議。
物又全曠,情實難容,如其數則非多,訊之為誤。
有納處而可驗,恕不逮而須矜,請纾辨璧之疑,方鈞金之罰。
○對奇請他比議判 〈法司以奇請他比議為蠲除,而留台持之不宜數變,乃引聖智之所為患。
〉 政貴有常,理惟體要。
明罰敕法,取誡於先王;議獄緩死,緻誠於君子。
俾其科條克叙,輕重有倫,惟齋非齊,以殺止殺。
事必謀始,則司契之義明;道先仍舊,則改作之功昧。
鄭僑鑄鼎,猶慚叔向之言;周滿作刑,稱耄呂侯之策。
科其罪,監臨不伏。
〉 命官以賢,底祿以道。
猶未莅事,胡為賄聞?無魏子之悛心,有叔魚之黩貨。
即為假借,曾不内愧於躬;式冒刑典,仍欲外闵其過。
實叨忄質之自速,非監臨之謂何?加言是丁,不可逃罪! ○對乾沒稍食判 〈乙主稍食,辄自乾沒,為方書所劾。
〉 列爵分官,用資監守,臨班掌務,必藉廉平。
其有黩貨居心,類長安之小吏;不貪為寶,殊宋國之司城。
時所未容,法宜難舍。
況主茲稍食,慢彼嚴章。
竊人之财,從已之欲。
方書職惟糾謬,用此繩違。
逐鳥居多,彈遂允。
刑之所設,本曰“懲非”,罪即不誣,任依輕典。
○對取錢授官判 〈得楊甲選以錢十萬、金三十斤求山乙得官,後被告。
大理以甲選數合留,官不越次,會恩洗滌。
甲不解任,錢金不追。
刑部斷甲解見任,徵乙金錢。
〉 學古入官,不聞黩貨。
以賢制爵,安可非材?楊甲人實妄庸,謬參調選;山乙志惟貪冒,多受金錢。
良以職謝巨源,賢慚伯起。
鴻猷載黜,是則難容!大理同拘,自贻伊戚。
承恩合免,雖則棘署守文;會赦獨徵,實亦仙台直筆。
請依省斷,竊謂為宜。
○對受囚财物判 〈丁受囚财,增其語,贓輕減罪。
省司駁議非當鬻獄。
〉 鬻獄賈直,實誡魯史;舞文巧诋,用存漢策。
小大之察,必惟其情;輕重之權,固茲無濫。
眷彼丁者,職在監臨,貨以藩身,見魯豹之裂帶;貪而速戾,同叔魚之敗官。
且無屬厭,難以末滅,省司忠告,實謂平反。
○對脫枷取絹判 〈祁陽縣尉董則,任大理獄吏,與囚脫枷,取絹兩匹。
斷除名。
〉 刑政所存,為國之本。
有倫有要,宏慎斯歸;就重就輕,哀矜無失。
董則事緣贓賄,斷被除名,黩貨於無器之時,定罪於有官之日。
問既承引,斷亦甘心,兩缣雖則難容,雙啟終須審究。
脫枷狀非枉法,準絹不至徒年,除名雖據本條,斷罪宜無覆定。
永州申上,不詳前任之文;刑部重尋,妙得無官之例。
除名之坐,未可依前,罪不合徒,何容濫罰? ○對吏犯徵贓判 〈吏人犯枉法贓,會恩免罪。
所由不徵正贓,禦史舉以非枉法。
不伏。
〉 肆眚從輕,前王以之宥罪;一成不變,君子於焉盡心。
黠吏伊何,罔知紀極。
貪藩身之貨,自底不經;沐渙汗之恩,幸而獲宥。
雖小懲大戒,既曰刑其恤哉;而免罪徵贓,尚謂罔之生也。
酌彼三尺,折以片言。
柱後為官,禦史之舉非斯當;頤中有物,所由之不伏未孚。
敢肆剛腸,輕申直筆。
○對主簿取受判 〈外州申屬縣主簿部内取受,州将不之罪也,出錢與之。
〉 束紳從官,既擔人爵;析銜命,須代天工。
不息惡木之陰,不畏貪泉之味,豈溪壑其志,山川其心。
錢且深藏,非從地出;金常密受,不畏天知。
效無彰於萬分,法宜加於三尺。
州将情為寬簡,道取敦龐。
必令上化用孚,将使下僚知恥。
若過而能改,合道期於反經;若情不自悛,罰罪當於懲惡。
請更研問,方事科條。
○對尉用官布判 〈鄖縣尉單則,将官布七百端質錢還債,經一百日。
合科何罪?〉 單則策名稽下,述職江濱,才靡效於一身,害已深於五蠹。
用公府之财,酬私門之債,虧貞節於箭岩,汨清流於鏡水。
九章彜憲,不惠奸渠;三尺明科,無舍刑故。
雖複陪填已畢,終是濫竊成愆。
指事論情,實嬰疏網;披文按法,或蔽蒙襟。
委諸兩造之司,庶盡片言之斷。
○對不奠其祿判 〈得主司納錢,不奠其祿,緻令不可覆校。
〉 正其歲會,禮有明文,錄而書之,物合定數。
莫不登於天府,計以月成。
諒比要之可遵,将奠祿而為準。
憑茲出納,乃絕奸欺;苟或差遺,自贻乾沒。
龜玉在椟,宜勤夙夜之心;刀布如泉,何忽堤防之禁?覆校斯阙,罪累非輕,忝曰“主司”,殊為曠職。
但三尺之法,期閱實以定刑;九兩之官,阙連事而同坐。
必若甲乙俱犯,上下相蒙,規攘竊以故違,自胥徒而共議。
物又全曠,情實難容,如其數則非多,訊之為誤。
有納處而可驗,恕不逮而須矜,請纾辨璧之疑,方鈞金之罰。
○對奇請他比議判 〈法司以奇請他比議為蠲除,而留台持之不宜數變,乃引聖智之所為患。
〉 政貴有常,理惟體要。
明罰敕法,取誡於先王;議獄緩死,緻誠於君子。
俾其科條克叙,輕重有倫,惟齋非齊,以殺止殺。
事必謀始,則司契之義明;道先仍舊,則改作之功昧。
鄭僑鑄鼎,猶慚叔向之言;周滿作刑,稱耄呂侯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