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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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敬禮祀享,施為於人,皆曰‘聖’。

    ”大行皇帝虔恭郊廟,轸志黎元,教尚不嚴,化行無朕,不為聖欤?又慈惠愛人,道德博聞,皆曰“文”。

    赦三就之刑,采百氏之奧,仁恕育物,寬明緻理,不為文欤?又慈仁好與,柔質虛受,皆曰“惠”。

    溥錫貧窭,哀及鳏寡,開延納之路,容谠直之言,不為惠欤?又曰:秉德不回,慈惠愛親,皆曰“孝”。

    文以繼明,聖資統禦,服勤不替,就養無方,不為孝欤?考古谥而符德教,請上尊谥曰:“睿聖文惠孝皇帝”,廟号曰:“穆宗”。

    謹議。

     ○韓臯廟議(寶曆二年七月太常禮院) 伏奉四月二十八日敕,前同州朝邑縣尉韓約進狀,請亡父故金紫光祿大夫守尚書左仆射贈太子太保臯神主,付禮院議定聞奏者。

    謹按《禮經》:諸侯二品以上祠四廟,五品以上祠三廟。

    今據韓臯祖休,先已立先祖廟三室。

    今子孫見繼,昭穆享祭。

    臯父是衆子,官至二品,身殁後長子群官至國子監司業,已别立祢廟,神主入廟。

    今子孫承襲,自為一宗。

    臯是次子,官雖一品,身殁無升廟文,伏惟《禮記》雲:“别子為祖,繼别為宗,繼祢者為小宗。

    ”若臯子約官至五品清資,即合别置祢廟,臯神主,自列昭穆,庶合《禮經》。

     請複庾威等官議(太和元年三月都省) 定罪者必原其情,議事者必究其本。

    庾威均稅之法,情實擾人,顧其施為,必有工拙。

    工者何也?富戶業廣,以資自庇。

    産多稅薄,歸於羸弱。

    威能盡簡,并包者加籍取均,困窮者蠲減取濟。

    稅既頓異,法亦稍嚴,事歸平一人無冤訴。

    此所以威之工也。

    其拙何也?五縣土廣人奸,徵簿書即隐占居多,簡田苗即驚擾為慮。

    散亂村野,胥徒千人,雖成功於已事之時,而受於作法之始。

    豈無他術,用以周知?竟此紛纭,斯所以威之拙也。

     大凡為郡,止於四過,一者私加以稅,二者逃失黎,三者虐害平人,四者富潤私室。

    庾威改張稅額,賦不加徵,聯綿歉災,人悉安業。

    刑甚峻而下無屈,祿不厚而賞無濫,顧茲四者,威無一焉。

    而以擾人均稅,投荒黜遠,是使循常守故者得以稱功,革去奸者坐以招譴,誰能自苦,納諸刑名?勸沮之風,於斯何在? 官職黜削,本自庾威,罪既無名,官吏所宜牽複。

    台司所勘定稅本,謂有害於人,事既無私,理當免複。

    若因其案驗,舉察細微,以法吏合科條,在衆議須明本末。

    郡人遠訴,益表事情,幸遇聖明,合從昭雪。

     ○修宗廟議(光啟三年二月太常禮院) 按《春秋》“新宮災,三日哭”。

    《傳》曰:“新宮宣公廟也。

    三日哭,禮也。

    ”按國史開元五年正月二日,太廟四室摧毀。

    時神主皆存,迎奉於太極殿安置。

    元宗素服避正殿。

    寶應元年,肅宗還京師,以宗廟為賊所焚,於光順門外設次,向廟哭。

    曆檢故事,不見百官奉慰之儀。

    然上既素服避殿,百官奉慰,亦合情禮。

    竊循故事,比附參詳,恐須宗正寺具宗廟焚毀及神主失墜事由申奏。

    皇帝素服避殿,受慰訖,辍朝三日,下诏委少府監擇日依禮新造列聖神主,如此方似合宜。

    伏緣采栗須十一月,漸恐遲晚。

     ○請依李琪朔望奏對議(天成元年七月中書門下) 比令五日内殿起居,慮百司有事論奏,中外或為擁隔。

    至於朔望入閣,亦是朝廷舊儀。

    李琪自領憲綱,每循故事,備官條奏,頗葉國章。

    望依所奏。

     ○覆奏盧文紀請禦書殿最臣寮議(天成元年十月中書門下) 盧文紀踐履清華,昭彰問望,行己每聞於端悫,操心動絕於阿私。

    以為将聳效官,莫先較考,欲明書於殿最,冀顯示於勸懲。

    況将相兩途,尤為重委,慮無報國,最要聞天。

    欲迂宸毫,親書常課,誠有塵於聖德,亦是責以佐君,直道不欺,忠規可尚。

    至於所陳黜陟,并葉規繩。

    以此責成,庶求良吏,事無疑礙,理可施行。

     ○私齋不得廢大祀議(清泰元年五月中書門下) 據太常禮院申:明宗聖德和武欽孝皇帝今月二十日廟,太尉合差宰臣攝行。

    緣馮道在假,李愚十八日私忌在緻齋内;今劉句又奏見判三司事煩,請免祀事。

    今與禮官參酌,諸私忌日,遇大朝會入ト宣诏,尚赴朝參。

    今飨事大,忌屬私齋日,請比大朝會宣召例,差李愚行事。

     ○請定旌表門闾式議(天福四年七月戶部) 李自倫義居七世,準敕旌表門闾。

    先有鄧州義門王仲昭六代同居,其旌表有廳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閥閱一丈二尺,二柱相去一丈,柱端安瓦桶墨染,号為“烏頭”。

    築雙阙一丈,在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街十有五步,槐柳成列。

    今舉此為例,則令式不該。

     封母加太字議(乾元年尚書省) 今詳前後敕條,凡母皆“太”字,存殁并同。

    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進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

    故雲存殁并同。

    若是父在,據敕格無載為母加“太”字處。

    若以妻近,敕因子貴與父命官,父自有官,則妻從夫品,可以封妻,父在不合以其子加母“太”字。

    若雖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蔭,妻亦不合用子蔭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