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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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司官吏并本人,并當勘責,各行嚴斷。
○條陳貢舉事例奏(天成四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諸道州府解送諸色舉人,須準元敕,差有才藝公正官,考試及格,然可給解。
仍具所試詩賦義目帖繇送省。
如逐州府解内不署出前件指揮事節,所司不在引試之限。
禮部貢院考試諸色帖經舉人,今後據所業經書對義之時,逐經須将生卷與熟卷中半考試,不得依往例将熟卷試問。
今後主司不得受内外官寮書題薦托舉人,及安排考試官,如或實講知有才學精博者,任具奏聞。
若受書題囑托,緻有屈人,其主司與發書人并加黜責。
其所舉人别行朝典,三铨南曹亦不得受諸色官員書題薦托選人,如違并準前指揮,應諸色落第人,此後所司具所落事繇,别張懸文榜,分明曉示。
除諸州府解送舉人外,馀有於河南府寄應及宗正寺、國子監生等,亦須準上指揮。
其中有依托朝臣者,於解内具言在某官某姓名門館。
考試及第後,并據姓名覆試。
諸色舉人至入試之時,前五日内,據所納到試紙,本司印署訖,卻送中書門下,取中書省印,印過卻付司給散,逐人就試貢院。
合請考官試官,今後選舉業精通、廉慎有守者充。
若在朝臣門館人,不得奏請。
○重定正冬朝會禮儀奏(天成四年十一月禮官) 《開元禮》:三品以上升殿,群臣在庭。
竊以九品分官,随時有異,或以卑高定分,或以清濁為資,積習是常,造次難議。
請沿近禮,依内宴列坐。
《開元禮》稱賀之後,皇帝戴通天冠,服绛紗袍,百官朝服以侍坐,解劍履於樂縣之西北。
竊以開元舊制,長安廣庭,故可以究皇儀而展帝容,陳百辟而贊群後。
今京邑親造,殿庑未更,若用前規,慮為狹隘。
議請皇帝冠烏紗巾服赭黃袍,百寮具公服,候朝堂宏廠,即舉舊儀。
二舞鼓吹熊罴之案,工師樂器等事,繇久廢無次頗甚,歲月之間,未可補修。
且請設九部之樂,權用教坊伶人。
○請禁師生稱謂奏(長興元年六月中書門下) 伏以國設高科,人貪上第,所望不小,其業須精。
實以喪亂年多,苦辛人少,半失宣尼之道,倍勞宗伯之心,不望超群,且須合格。
今逢聖運,大闡皇猷,設官共革於時訛,選士實期於歲勝。
又朝廷較藝,為擇賢才,或臣下收恩,豈成公道?時論以貢舉官為邱門、恩門,及以登第為門生。
門生者門弟子也。
顔、闵、遊、夏等,并受仲尼之訓,即是師門。
大朝所命春官,不曾教誨舉子。
舉子是國家貢士,非宗伯門徒,況又斥先聖之名,失為儒之體。
今後及第人放榜時,并須據才藝高低從上依次第安排,不得以隽科取鼎島嶽鬥之名為貴,冀從敦實,以息浮澆。
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不得自稱門生。
除賜宴外,不得辄有率斂,别謀歡會。
曾赴舉落第人,無故不得改名。
将來舉人,并依據地理遠近,於十月三旬下納文解。
如違不在收受之限。
○請定铨選事例奏(長興元年十月中書門下) 吏部流内铨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節,并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
文優者宜超二資注拟,其次者以同類官注拟。
所以勵授毫之作,亦不掩曆任之勞。
其或於理道全疏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官中比拟,仍準元敕,業文者任徵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公理判斷可否。
不當,罪在有司。
兼諸色選人,或有元通家狀,不實鄉裡名号,将來赴選者并令改正,一一署本貫屬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選限。
○請依舊格考試進士奏(長興元年十二月學士院) 伏以體物緣情,文士各推其工拙;掄材較藝,詞場素有其規程。
凡務策名,合遵常式,況聖君禦宇,奧學盈朝,倘令明示其規模,或虜衆贻其臧否。
曆代作者,垂範相傳,将期絕彼微瑕,未若舉其舊制。
伏乞下所司,依詩格賦樞,考試進士,庶令分職,互展恪勤。
○請定飨配食奏(長興元年太常禮院) 來年四月孟夏,飨於太廟。
謹按《禮》經,三年一以孟冬,五年一以孟夏。
已毀未毀之主,并合食於太祖之廟,逐廟功臣,配飨於本廟之庭。
本朝寶應元年定禮,奉景皇帝為始封之祖。
既廟号太祖,百代不遷。
每遇袷,位居東向之尊,自代祖元皇帝、高祖、太宗以下,列聖子孫,各序昭穆。
南北相向,合食於前。
聖朝中興,重修宗廟,今太廟見飨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莊宗七廟,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廟飨。
将來禮,若奉高祖居東向之尊,則飨不及於太祖、代祖;若以祧廟太祖居東向之位,則又違於禮意。
今所司修奉祧廟神主,及諸色法物已備,合預請參詳,事須具狀申奏。
○條陳貢舉事例奏(天成四年十月中書門下) 應諸道州府解送諸色舉人,須準元敕,差有才藝公正官,考試及格,然可給解。
仍具所試詩賦義目帖繇送省。
如逐州府解内不署出前件指揮事節,所司不在引試之限。
禮部貢院考試諸色帖經舉人,今後據所業經書對義之時,逐經須将生卷與熟卷中半考試,不得依往例将熟卷試問。
今後主司不得受内外官寮書題薦托舉人,及安排考試官,如或實講知有才學精博者,任具奏聞。
若受書題囑托,緻有屈人,其主司與發書人并加黜責。
其所舉人别行朝典,三铨南曹亦不得受諸色官員書題薦托選人,如違并準前指揮,應諸色落第人,此後所司具所落事繇,别張懸文榜,分明曉示。
除諸州府解送舉人外,馀有於河南府寄應及宗正寺、國子監生等,亦須準上指揮。
其中有依托朝臣者,於解内具言在某官某姓名門館。
考試及第後,并據姓名覆試。
諸色舉人至入試之時,前五日内,據所納到試紙,本司印署訖,卻送中書門下,取中書省印,印過卻付司給散,逐人就試貢院。
合請考官試官,今後選舉業精通、廉慎有守者充。
若在朝臣門館人,不得奏請。
○重定正冬朝會禮儀奏(天成四年十一月禮官) 《開元禮》:三品以上升殿,群臣在庭。
竊以九品分官,随時有異,或以卑高定分,或以清濁為資,積習是常,造次難議。
請沿近禮,依内宴列坐。
《開元禮》稱賀之後,皇帝戴通天冠,服绛紗袍,百官朝服以侍坐,解劍履於樂縣之西北。
竊以開元舊制,長安廣庭,故可以究皇儀而展帝容,陳百辟而贊群後。
今京邑親造,殿庑未更,若用前規,慮為狹隘。
議請皇帝冠烏紗巾服赭黃袍,百寮具公服,候朝堂宏廠,即舉舊儀。
二舞鼓吹熊罴之案,工師樂器等事,繇久廢無次頗甚,歲月之間,未可補修。
且請設九部之樂,權用教坊伶人。
○請禁師生稱謂奏(長興元年六月中書門下) 伏以國設高科,人貪上第,所望不小,其業須精。
實以喪亂年多,苦辛人少,半失宣尼之道,倍勞宗伯之心,不望超群,且須合格。
今逢聖運,大闡皇猷,設官共革於時訛,選士實期於歲勝。
又朝廷較藝,為擇賢才,或臣下收恩,豈成公道?時論以貢舉官為邱門、恩門,及以登第為門生。
門生者門弟子也。
顔、闵、遊、夏等,并受仲尼之訓,即是師門。
大朝所命春官,不曾教誨舉子。
舉子是國家貢士,非宗伯門徒,況又斥先聖之名,失為儒之體。
今後及第人放榜時,并須據才藝高低從上依次第安排,不得以隽科取鼎島嶽鬥之名為貴,冀從敦實,以息浮澆。
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不得自稱門生。
除賜宴外,不得辄有率斂,别謀歡會。
曾赴舉落第人,無故不得改名。
将來舉人,并依據地理遠近,於十月三旬下納文解。
如違不在收受之限。
○請定铨選事例奏(長興元年十月中書門下) 吏部流内铨諸色選人,先條流試判兩節,并委本官優劣等第申奏。
文優者宜超二資注拟,其次者以同類官注拟。
所以勵授毫之作,亦不掩曆任之勞。
其或於理道全疏者,以人戶少處州縣同類官中比拟,仍準元敕,業文者任徵引古今,不業文者但據公理判斷可否。
不當,罪在有司。
兼諸色選人,或有元通家狀,不實鄉裡名号,将來赴選者并令改正,一一署本貫屬鄉縣,兼無出身,一奏一除官等,宜并不加選限。
○請依舊格考試進士奏(長興元年十二月學士院) 伏以體物緣情,文士各推其工拙;掄材較藝,詞場素有其規程。
凡務策名,合遵常式,況聖君禦宇,奧學盈朝,倘令明示其規模,或虜衆贻其臧否。
曆代作者,垂範相傳,将期絕彼微瑕,未若舉其舊制。
伏乞下所司,依詩格賦樞,考試進士,庶令分職,互展恪勤。
○請定飨配食奏(長興元年太常禮院) 來年四月孟夏,飨於太廟。
謹按《禮》經,三年一以孟冬,五年一以孟夏。
已毀未毀之主,并合食於太祖之廟,逐廟功臣,配飨於本廟之庭。
本朝寶應元年定禮,奉景皇帝為始封之祖。
既廟号太祖,百代不遷。
每遇袷,位居東向之尊,自代祖元皇帝、高祖、太宗以下,列聖子孫,各序昭穆。
南北相向,合食於前。
聖朝中興,重修宗廟,今太廟見飨高祖、太宗、懿宗、昭宗、獻祖、太祖、莊宗七廟,太祖景皇帝在祧廟之數,不列廟飨。
将來禮,若奉高祖居東向之尊,則飨不及於太祖、代祖;若以祧廟太祖居東向之位,則又違於禮意。
今所司修奉祧廟神主,及諸色法物已備,合預請參詳,事須具狀申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