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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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恩出一時;或前後差舛;或書寫錯誤,并已下落,及改正訖。

    去繁舉要,列司分門,都為五十卷。

    伏請宣下施行。

     ○請更定禮部放榜事例奏(太和八年正月中書門下) 進士放榜舊例,禮部侍郎皆将及第人名,先呈宰相,然後放榜。

    伏以委任有司,固宜精慎。

    宰臣先知取舍,事匪至公。

    今年已後,請便令放榜,不用先呈人名。

    其及第人所試雜文,及鄉貢三代名諱,并當日送中書門下,便令定例。

     ○覆奏疏理諸色入仕奏(太和八年正月吏部) 準之疏理諸色入仕人等,今諸司流外令吏、府史、掌固禮生、楷書、醫工及諸軍諸使承優官典,總一千九百七十二員。

    共請權減六百五十七員。

    兵部奏應管左右仗千牛、仆寺、殿中省進馬、左右金吾仗長上,共一百六十一員,今三色共請減六十七中。

    文簡武簡三衛,每年三铨,都請留六十人為定。

    禮部奏明經、宏文館生、太廟、郊社、齋郎、掌坐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請減一百三十八人。

     ○請讀時令奏(太和八年二月中書門下) 今月十七日,臣等於延英奏事。

    陛下以近歲陰陽不和,水旱為害,恐作事有乖於時令,施教未合於天心,問臣等讀月令因何停廢?伏以堯命羲和之官,以理四時,節授人事。

    至漢丞相魏相奏雲:“陰陽者,五事之本,群生之命。

    自古聖賢,不有不由者也。

    ”兼引高帝時相國蕭何奏雲:“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能法天地,順四時,以理國家。

    身無禍夭,年壽永久。

    是奉宗廟安天下之大禮也。

    ”顧選氣未應,災害之作,實恐由斯。

    臣等商量,古者敬其事,則命以始。

    請從來年正月,依《開元禮》讀時令。

    陛下禦宣政殿,如朝朔之禮。

    兼請太常卿先撰儀注,務於簡便,以酌時宜。

    所冀簡而易從,行之可久。

     ○請禁斷稱冤越訴奏(太和八年二月中書門下) 準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訴事人不得越州縣台府,便經中書門下陳狀者。

    近日狡猾論競,皆不待州府推斷,便來詣阙,非惟煩黩天聽,實亦頗啟幸門,請自今已後,有此類,先科越訴罪,然後推勘。

    又準開元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來小有訴競,即自刑割。

    自今以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依法勘當。

    伏以先自毀傷,律令所禁。

    近日此類稍多,不至甚傷,徒驚物聽。

    請連敕榜白獸門,如進狀又耳者,準前敕處分。

    又鞫谳已具,便合就行刑。

    皆近歲時觊望,恩澤,或緣一人稱冤,即十數人停決。

    囚系淹久,奸吏用情。

    自今後同罪人并伏,雖一兩人解冤,不相連者并先科決,稱冤者依前收禁聞奏。

     ○先試帖經奏(太和八年十月禮部) 進士舉人,自國初以來。

    試詩、賦、帖經、時務策五道,中間或暫改更,旋即仍舊。

    蓋以成法可守,所取得人故也。

    去年八月節文,先試帖經、口義、論議等。

    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請先試帖經,通數依新格處分。

    時務策五道,其中三道問經義,兩道時務。

    其馀并請準太和六年以前格處分。

     ○請更定三考奏改并及第人數奏(太和九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今月九日,ト内面奉進止,令條流進士人數及諸色人等。

    進士元格不得過二十五人,今請加至四十人;明經元格不得過一百一十人,今請減十人。

    伏以國家取士,遠法前代,進士之科,得人為盛。

    然於入仕,須更指揮,必使練達,固在經曆。

    起來年,進士及第後三年任選,委吏部依資盡補州府參軍緊縣簿尉,官滿之後,來年許選。

    三考後聽諸使府奏用,便入協律郎四衛佐。

    未滿三考,不在奏改限。

    如任江淮官,特與勉其綱使。

    又聞每年貢士,常僅千人,據格所取,其數絕少。

    強學待用,常年不試。

    孤貞介士,老而無成,甚可惜之。

    臣等商量,望付所司,精求行藝,起來年,添滿四十人及第,仍委禮部於所試諸色貢舉人元格數内,共減一十五人都守。

    每年放出身黃衣人數,永為定制,編入常格。

    庶令才人速得自效,經於下位,以緻上達。

     ○申論愛州刺史張丹罪狀奏(太和中刑部) 據大理寺申,準詳斷安南經略使韓約奏丹犯贓并欲謀惡事,已準法處置訖者。

    伏以追攝禁勘,即是制囚,不合專擅處置。

    奉三月十九日敕,宜付所司速詳斷聞奏。

    今據寺申,據律文,反逆謀叛,各有本條,并無欲謀惡事之科。

    又準律以贓入罪者,除正贓見在流死勿徵,據罪先勒張丹通款,估納家資,然後就刑,慮涉情故。

    又張丹男宗禮、宗智等,年皆幼弱。

    張丹雖微,愛州雖遠,且常領郡,則謂銜恩。

    縱合重繩,須候敕命,既歸法寺,必在正名。

    苟輕荒服之刑,是棄遠人之命。

    伏以聖朝以慎恤為理,以惠澤愛人。

    每議典刑,必行寬宥,豈使一夫不獲,吞恨九泉。

    伏請聞奏推覆,方可詳斷,所冀事狀明白,法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