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六
關燈
小
中
大
要,恩出一時;或前後差舛;或書寫錯誤,并已下落,及改正訖。
去繁舉要,列司分門,都為五十卷。
伏請宣下施行。
○請更定禮部放榜事例奏(太和八年正月中書門下) 進士放榜舊例,禮部侍郎皆将及第人名,先呈宰相,然後放榜。
伏以委任有司,固宜精慎。
宰臣先知取舍,事匪至公。
今年已後,請便令放榜,不用先呈人名。
其及第人所試雜文,及鄉貢三代名諱,并當日送中書門下,便令定例。
○覆奏疏理諸色入仕奏(太和八年正月吏部) 準之疏理諸色入仕人等,今諸司流外令吏、府史、掌固禮生、楷書、醫工及諸軍諸使承優官典,總一千九百七十二員。
共請權減六百五十七員。
兵部奏應管左右仗千牛、仆寺、殿中省進馬、左右金吾仗長上,共一百六十一員,今三色共請減六十七中。
文簡武簡三衛,每年三铨,都請留六十人為定。
禮部奏明經、宏文館生、太廟、郊社、齋郎、掌坐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請減一百三十八人。
○請讀時令奏(太和八年二月中書門下) 今月十七日,臣等於延英奏事。
陛下以近歲陰陽不和,水旱為害,恐作事有乖於時令,施教未合於天心,問臣等讀月令因何停廢?伏以堯命羲和之官,以理四時,節授人事。
至漢丞相魏相奏雲:“陰陽者,五事之本,群生之命。
自古聖賢,不有不由者也。
”兼引高帝時相國蕭何奏雲:“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能法天地,順四時,以理國家。
身無禍夭,年壽永久。
是奉宗廟安天下之大禮也。
”顧選氣未應,災害之作,實恐由斯。
臣等商量,古者敬其事,則命以始。
請從來年正月,依《開元禮》讀時令。
陛下禦宣政殿,如朝朔之禮。
兼請太常卿先撰儀注,務於簡便,以酌時宜。
所冀簡而易從,行之可久。
○請禁斷稱冤越訴奏(太和八年二月中書門下) 準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訴事人不得越州縣台府,便經中書門下陳狀者。
近日狡猾論競,皆不待州府推斷,便來詣阙,非惟煩黩天聽,實亦頗啟幸門,請自今已後,有此類,先科越訴罪,然後推勘。
又準開元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來小有訴競,即自刑割。
自今以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依法勘當。
伏以先自毀傷,律令所禁。
近日此類稍多,不至甚傷,徒驚物聽。
請連敕榜白獸門,如進狀又耳者,準前敕處分。
又鞫谳已具,便合就行刑。
皆近歲時觊望,恩澤,或緣一人稱冤,即十數人停決。
囚系淹久,奸吏用情。
自今後同罪人并伏,雖一兩人解冤,不相連者并先科決,稱冤者依前收禁聞奏。
○先試帖經奏(太和八年十月禮部) 進士舉人,自國初以來。
試詩、賦、帖經、時務策五道,中間或暫改更,旋即仍舊。
蓋以成法可守,所取得人故也。
去年八月節文,先試帖經、口義、論議等。
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請先試帖經,通數依新格處分。
時務策五道,其中三道問經義,兩道時務。
其馀并請準太和六年以前格處分。
○請更定三考奏改并及第人數奏(太和九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今月九日,ト内面奉進止,令條流進士人數及諸色人等。
進士元格不得過二十五人,今請加至四十人;明經元格不得過一百一十人,今請減十人。
伏以國家取士,遠法前代,進士之科,得人為盛。
然於入仕,須更指揮,必使練達,固在經曆。
起來年,進士及第後三年任選,委吏部依資盡補州府參軍緊縣簿尉,官滿之後,來年許選。
三考後聽諸使府奏用,便入協律郎四衛佐。
未滿三考,不在奏改限。
如任江淮官,特與勉其綱使。
又聞每年貢士,常僅千人,據格所取,其數絕少。
強學待用,常年不試。
孤貞介士,老而無成,甚可惜之。
臣等商量,望付所司,精求行藝,起來年,添滿四十人及第,仍委禮部於所試諸色貢舉人元格數内,共減一十五人都守。
每年放出身黃衣人數,永為定制,編入常格。
庶令才人速得自效,經於下位,以緻上達。
○申論愛州刺史張丹罪狀奏(太和中刑部) 據大理寺申,準詳斷安南經略使韓約奏丹犯贓并欲謀惡事,已準法處置訖者。
伏以追攝禁勘,即是制囚,不合專擅處置。
奉三月十九日敕,宜付所司速詳斷聞奏。
今據寺申,據律文,反逆謀叛,各有本條,并無欲謀惡事之科。
又準律以贓入罪者,除正贓見在流死勿徵,據罪先勒張丹通款,估納家資,然後就刑,慮涉情故。
又張丹男宗禮、宗智等,年皆幼弱。
張丹雖微,愛州雖遠,且常領郡,則謂銜恩。
縱合重繩,須候敕命,既歸法寺,必在正名。
苟輕荒服之刑,是棄遠人之命。
伏以聖朝以慎恤為理,以惠澤愛人。
每議典刑,必行寬宥,豈使一夫不獲,吞恨九泉。
伏請聞奏推覆,方可詳斷,所冀事狀明白,法令施行。
去繁舉要,列司分門,都為五十卷。
伏請宣下施行。
○請更定禮部放榜事例奏(太和八年正月中書門下) 進士放榜舊例,禮部侍郎皆将及第人名,先呈宰相,然後放榜。
伏以委任有司,固宜精慎。
宰臣先知取舍,事匪至公。
今年已後,請便令放榜,不用先呈人名。
其及第人所試雜文,及鄉貢三代名諱,并當日送中書門下,便令定例。
○覆奏疏理諸色入仕奏(太和八年正月吏部) 準之疏理諸色入仕人等,今諸司流外令吏、府史、掌固禮生、楷書、醫工及諸軍諸使承優官典,總一千九百七十二員。
共請權減六百五十七員。
兵部奏應管左右仗千牛、仆寺、殿中省進馬、左右金吾仗長上,共一百六十一員,今三色共請減六十七中。
文簡武簡三衛,每年三铨,都請留六十人為定。
禮部奏明經、宏文館生、太廟、郊社、齋郎、掌坐等,共五百五十二人,今六色共請減一百三十八人。
○請讀時令奏(太和八年二月中書門下) 今月十七日,臣等於延英奏事。
陛下以近歲陰陽不和,水旱為害,恐作事有乖於時令,施教未合於天心,問臣等讀月令因何停廢?伏以堯命羲和之官,以理四時,節授人事。
至漢丞相魏相奏雲:“陰陽者,五事之本,群生之命。
自古聖賢,不有不由者也。
”兼引高帝時相國蕭何奏雲:“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能法天地,順四時,以理國家。
身無禍夭,年壽永久。
是奉宗廟安天下之大禮也。
”顧選氣未應,災害之作,實恐由斯。
臣等商量,古者敬其事,則命以始。
請從來年正月,依《開元禮》讀時令。
陛下禦宣政殿,如朝朔之禮。
兼請太常卿先撰儀注,務於簡便,以酌時宜。
所冀簡而易從,行之可久。
○請禁斷稱冤越訴奏(太和八年二月中書門下) 準貞元二十一年六月六日敕,訴事人不得越州縣台府,便經中書門下陳狀者。
近日狡猾論競,皆不待州府推斷,便來詣阙,非惟煩黩天聽,實亦頗啟幸門,請自今已後,有此類,先科越訴罪,然後推勘。
又準開元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敕,比來小有訴競,即自刑割。
自今以後,犯者先決四十,然後依法勘當。
伏以先自毀傷,律令所禁。
近日此類稍多,不至甚傷,徒驚物聽。
請連敕榜白獸門,如進狀又耳者,準前敕處分。
又鞫谳已具,便合就行刑。
皆近歲時觊望,恩澤,或緣一人稱冤,即十數人停決。
囚系淹久,奸吏用情。
自今後同罪人并伏,雖一兩人解冤,不相連者并先科決,稱冤者依前收禁聞奏。
○先試帖經奏(太和八年十月禮部) 進士舉人,自國初以來。
試詩、賦、帖經、時務策五道,中間或暫改更,旋即仍舊。
蓋以成法可守,所取得人故也。
去年八月節文,先試帖經、口義、論議等。
以臣商量,取其折衷,伏請先試帖經,通數依新格處分。
時務策五道,其中三道問經義,兩道時務。
其馀并請準太和六年以前格處分。
○請更定三考奏改并及第人數奏(太和九年十二月中書門下) 今月九日,ト内面奉進止,令條流進士人數及諸色人等。
進士元格不得過二十五人,今請加至四十人;明經元格不得過一百一十人,今請減十人。
伏以國家取士,遠法前代,進士之科,得人為盛。
然於入仕,須更指揮,必使練達,固在經曆。
起來年,進士及第後三年任選,委吏部依資盡補州府參軍緊縣簿尉,官滿之後,來年許選。
三考後聽諸使府奏用,便入協律郎四衛佐。
未滿三考,不在奏改限。
如任江淮官,特與勉其綱使。
又聞每年貢士,常僅千人,據格所取,其數絕少。
強學待用,常年不試。
孤貞介士,老而無成,甚可惜之。
臣等商量,望付所司,精求行藝,起來年,添滿四十人及第,仍委禮部於所試諸色貢舉人元格數内,共減一十五人都守。
每年放出身黃衣人數,永為定制,編入常格。
庶令才人速得自效,經於下位,以緻上達。
○申論愛州刺史張丹罪狀奏(太和中刑部) 據大理寺申,準詳斷安南經略使韓約奏丹犯贓并欲謀惡事,已準法處置訖者。
伏以追攝禁勘,即是制囚,不合專擅處置。
奉三月十九日敕,宜付所司速詳斷聞奏。
今據寺申,據律文,反逆謀叛,各有本條,并無欲謀惡事之科。
又準律以贓入罪者,除正贓見在流死勿徵,據罪先勒張丹通款,估納家資,然後就刑,慮涉情故。
又張丹男宗禮、宗智等,年皆幼弱。
張丹雖微,愛州雖遠,且常領郡,則謂銜恩。
縱合重繩,須候敕命,既歸法寺,必在正名。
苟輕荒服之刑,是棄遠人之命。
伏以聖朝以慎恤為理,以惠澤愛人。
每議典刑,必行寬宥,豈使一夫不獲,吞恨九泉。
伏請聞奏推覆,方可詳斷,所冀事狀明白,法令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