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九百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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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去年京畿諸司本錢,并條流甄免,其東都未蒙該及者。
竊以淮寇未平,供饋尚切。
人力小弊,衣食屢空。
及納息利年深,正身既沒,子孫又盡,移徵親族旁食,無支族散徵諸保。
保人逃死,或所繇代納。
縱有嫠老孤獨,仰無所依。
立限逾年,虛系錢數。
公食屢阙,人戶不堪。
伏乞天恩同京諸司例,特甄減裁下。
○請申明舉主事例奏(元和十一年九月中書門下) 字人之官,從古所重。
遂許論薦,冀得循良。
其或不依節文,虛指事迹,既開謬舉之路,是長幸求之風。
望自今已後,所舉人事迹與節文不同,及簡勘無據,并到官後不稱職,及有負犯等事,并請量輕重坐其舉主。
輕則削奪,重則貶谪。
伏以前後敕文,雖有條約,比來铨,多務因循。
今重申明,所期畫一。
其舉人到省後,所簡勘如與節文不同,仰具事由并舉主名銜申中書門下。
如所司鹵莽,便與判成,察知事狀違越,則所司舉主同坐。
○請集百官讀皇後谥議奏(元和十一年禮院) 謹按《曾子問》:“賤不诔貴,幼不诔長。
禮也。
”古者天子稱天以诔之。
皇後之谥,則請於廟。
《江都集禮》引《白虎通》曰:“皇後何所谥之?谥之於廟。
”又曰:“皇後無外事,無為於郊。
”《傳》曰:“故雖天子,必有尊也。
準禮,賤不得诔貴,子不得爵母。
”所以必谥於廟者,谥宜受成於宗廟。
故天子谥成於郊,皇後谥成於廟。
今請準禮集百官連署谥狀訖,讀於太廟,然後上谥於兩儀殿。
既符故事,允合《禮》經。
○請改定禦史班位奏(元和十二年九月禦史台) 禦史同制除官,承前名字高下為班位先後。
為名在前,身在外,到卻在舊人上。
後先有紊,勞逸不均。
今請以上日為先後,未上不得計月數。
○請宣示申光蔡三州貢物奏(元和十二年十二月戶部) 西夷虺蜴攸居,曆年貢賦不入,有司羞之。
今則化被齊民,便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今所貢绫、生石斛等,并同日到。
其諸道貢物,舊例至今月十五日已進納訖。
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貢物,以元日陳於樂懸之南示中外。
禮畢請準式送納。
○請定錢數出入條制奏(元和十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錢物,皆系國用,至於給納,事合分明。
比來因循,都不剖析,歲終會司,無以準繩。
蓋緣根本未有綱條,所以名數易為盈縮。
伏請起自今以後,每年終各令其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錢數及所用數,分為兩狀入來年二月内聞奏,并牒中書門下。
其錢如用不盡,須具言用外馀若幹見在,如用盡及侵用來年錢并收關,并須一一具言。
其鹽鐵使所收議列具一年都收數,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庫欠錢數。
其所欠亦具監院額,緣某事欠未送到。
戶部出納,亦約此為例。
條制既定,亦絕隐欠。
如可施行,望為常典。
○議錢貨輕重奏(元和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 伏準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寮議錢貨輕重者。
今據群官楊於陵等議:“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悉以布帛絲綿任土所産物充稅,并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且免賤賣匹帛者。
”伏以群臣所議,事皆至當,深刊公私。
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府應徵兩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起元和十六年已後,并改配端匹斤兩之物為稅額,如大曆已前租庸課調,不計錢,令其折納。
使人知定制,供辦有常。
仍約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
其舊納虛估物與依虛估物回計。
如舊納實估物并見錢,即於端匹斤兩上量加估價回計。
變法在長其物價,價長則永利公私,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
比舊給用,固利而不害。
仍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
其鹽利酒利,本以榷率計錢,有殊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
但舊額中有令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
上既不專以錢為稅,人得以所産輸官,錢貨必均其重輕,隴畝自廣於蠶織,便時惠下,庶得其宜。
其土乏絲麻,或地連邊塞,風俗更異,賦入不同,亦請商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處置。
○祀風師奏(元和十五年太常禮院) 來年正月三日,皇帝有事於南郊,同日立春後醜祀風師。
按《周禮·大宗伯》,以燎祀風師。
鄭元雲:“風箕星也。
”故今禮立春後醜,於城東北就箕星之位,為壇祭之。
《開元禮》:“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百神鹹秩。
箕星從祀之位,在壇之第三等。
” 伏以皇帝有事南郊,遍祭之義,百神鹹在。
其五方帝并日月神州以下,緣對昊天上帝皇地,尊不得申,并為從祀。
悉無上公行事并禦署祝版之儀。
風師既是星神,厭降之儀,便當陪祭。
如非遇郊祀,其時祭祀如常儀。
○請獎班肅奏(長慶元年正月宰臣) 将欲清風俗,必在厚人倫。
竊見皇甫權位盛時,班行之中,多所親附。
及得罪後,議論立變,憎嫉如仇。
俗之衰薄,一至於此!惟班肅以曾為郎官,判度支案,終始如一,獨送出城。
周行之間,多美其事。
今郡秩已罷,望授一省官,以表其行。
○平河北諸道請告廟奏(長慶元年四月中書門下) 伏以太宗平突厥、高宗平高麗,皆告陵廟。
蓋以高祖嘗蓄憤於北虜,太宗亦銳氣於東夷。
武功未終,後聖繼志
竊以淮寇未平,供饋尚切。
人力小弊,衣食屢空。
及納息利年深,正身既沒,子孫又盡,移徵親族旁食,無支族散徵諸保。
保人逃死,或所繇代納。
縱有嫠老孤獨,仰無所依。
立限逾年,虛系錢數。
公食屢阙,人戶不堪。
伏乞天恩同京諸司例,特甄減裁下。
○請申明舉主事例奏(元和十一年九月中書門下) 字人之官,從古所重。
遂許論薦,冀得循良。
其或不依節文,虛指事迹,既開謬舉之路,是長幸求之風。
望自今已後,所舉人事迹與節文不同,及簡勘無據,并到官後不稱職,及有負犯等事,并請量輕重坐其舉主。
輕則削奪,重則貶谪。
伏以前後敕文,雖有條約,比來铨,多務因循。
今重申明,所期畫一。
其舉人到省後,所簡勘如與節文不同,仰具事由并舉主名銜申中書門下。
如所司鹵莽,便與判成,察知事狀違越,則所司舉主同坐。
○請集百官讀皇後谥議奏(元和十一年禮院) 謹按《曾子問》:“賤不诔貴,幼不诔長。
禮也。
”古者天子稱天以诔之。
皇後之谥,則請於廟。
《江都集禮》引《白虎通》曰:“皇後何所谥之?谥之於廟。
”又曰:“皇後無外事,無為於郊。
”《傳》曰:“故雖天子,必有尊也。
準禮,賤不得诔貴,子不得爵母。
”所以必谥於廟者,谥宜受成於宗廟。
故天子谥成於郊,皇後谥成於廟。
今請準禮集百官連署谥狀訖,讀於太廟,然後上谥於兩儀殿。
既符故事,允合《禮》經。
○請改定禦史班位奏(元和十二年九月禦史台) 禦史同制除官,承前名字高下為班位先後。
為名在前,身在外,到卻在舊人上。
後先有紊,勞逸不均。
今請以上日為先後,未上不得計月數。
○請宣示申光蔡三州貢物奏(元和十二年十二月戶部) 西夷虺蜴攸居,曆年貢賦不入,有司羞之。
今則化被齊民,便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今所貢绫、生石斛等,并同日到。
其諸道貢物,舊例至今月十五日已進納訖。
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貢物,以元日陳於樂懸之南示中外。
禮畢請準式送納。
○請定錢數出入條制奏(元和十三年十月中書門下) 戶部度支鹽鐵三司錢物,皆系國用,至於給納,事合分明。
比來因循,都不剖析,歲終會司,無以準繩。
蓋緣根本未有綱條,所以名數易為盈縮。
伏請起自今以後,每年終各令其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錢數及所用數,分為兩狀入來年二月内聞奏,并牒中書門下。
其錢如用不盡,須具言用外馀若幹見在,如用盡及侵用來年錢并收關,并須一一具言。
其鹽鐵使所收議列具一年都收數,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庫欠錢數。
其所欠亦具監院額,緣某事欠未送到。
戶部出納,亦約此為例。
條制既定,亦絕隐欠。
如可施行,望為常典。
○議錢貨輕重奏(元和十五年八月中書門下) 伏準今年閏正月十七日敕,令百寮議錢貨輕重者。
今據群官楊於陵等議:“伏請天下兩稅榷鹽酒利等,悉以布帛絲綿任土所産物充稅,并不徵見錢,則物漸重,錢漸輕,農人且免賤賣匹帛者。
”伏以群臣所議,事皆至當,深刊公私。
請商量付度支,據諸州府應徵兩稅供上都及留州留使舊額,起元和十六年已後,并改配端匹斤兩之物為稅額,如大曆已前租庸課調,不計錢,令其折納。
使人知定制,供辦有常。
仍約元和十五年徵納布帛等估價。
其舊納虛估物與依虛估物回計。
如舊納實估物并見錢,即於端匹斤兩上量加估價回計。
變法在長其物價,價長則永利公私,初雖微有加饒,法行即當就實。
比舊給用,固利而不害。
仍作條件處置,編入旨符。
其鹽利酒利,本以榷率計錢,有殊兩稅之名,不可除去錢額。
但舊額中有令納見錢者,亦請令折納時估匹段。
上既不專以錢為稅,人得以所産輸官,錢貨必均其重輕,隴畝自廣於蠶織,便時惠下,庶得其宜。
其土乏絲麻,或地連邊塞,風俗更異,賦入不同,亦請商量,委所司裁酌,随便宜處置。
○祀風師奏(元和十五年太常禮院) 來年正月三日,皇帝有事於南郊,同日立春後醜祀風師。
按《周禮·大宗伯》,以燎祀風師。
鄭元雲:“風箕星也。
”故今禮立春後醜,於城東北就箕星之位,為壇祭之。
《開元禮》:“祀昊天上帝於圜丘,百神鹹秩。
箕星從祀之位,在壇之第三等。
” 伏以皇帝有事南郊,遍祭之義,百神鹹在。
其五方帝并日月神州以下,緣對昊天上帝皇地,尊不得申,并為從祀。
悉無上公行事并禦署祝版之儀。
風師既是星神,厭降之儀,便當陪祭。
如非遇郊祀,其時祭祀如常儀。
○請獎班肅奏(長慶元年正月宰臣) 将欲清風俗,必在厚人倫。
竊見皇甫權位盛時,班行之中,多所親附。
及得罪後,議論立變,憎嫉如仇。
俗之衰薄,一至於此!惟班肅以曾為郎官,判度支案,終始如一,獨送出城。
周行之間,多美其事。
今郡秩已罷,望授一省官,以表其行。
○平河北諸道請告廟奏(長慶元年四月中書門下) 伏以太宗平突厥、高宗平高麗,皆告陵廟。
蓋以高祖嘗蓄憤於北虜,太宗亦銳氣於東夷。
武功未終,後聖繼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