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議和中日談話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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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李雲:“何不雲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伊雲:“應否限定曰期?”李雲:“不必。

    ”伊雲:“換約後即行交接。

    ”李雲:“不議章程否?”伊雲:“限一月足否?”李雲:“可俟條約批準互換後一月内,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雲:“一月内應即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雲:“爾說要派文官,何不令數官與台撫相商。

    ”伊雲:“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内兩國各派大員辦理台灣交接。

    ”李雲:“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台灣,不能深知情形。

    最好中國派台灣巡撫與曰本大員即在台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伊雲:“一月足矣。

    ”李雲:“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台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雲:“尚未下咽,饑甚。

    ”李雲:“兩萬萬足可療饑,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雲:“可寫一月内,奉旨派員雲雲。

    ”李雲:“不必寫明奉旨等語。

    ”伊雲:“一月内可派員否?”李雲:“月内即可派員。

    至交接一節,應聽台撫随時酌定。

    ”伊雲:“當寫明兩月内交割清楚。

    ”李雲:“月内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雲:“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

    ”李雲:“但寫一月内,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雲:“月内派員妥議,兩月内交割清楚。

    ”李雲:“兩月派員交割。

    ”伊雲:“不如一月内派員,再一月交割:”李雲:“各派大員限兩月内交接清楚。

    ”伊雲:“何不允一月内派員,再一月交割?”李雲:“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内妥議交割。

    ”伊雲:“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員雲雲。

    ”李雲:“可寫又台灣一省,應于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于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雲:“可照辦。

    ”李雲:“第六款内第三條曰本國臣民租棧一節末,有官員勿得從中幹預字樣,此條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曰商規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曰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人棧搜查,所以應請将前項字樣删去。

    ”伊雲:“可删去。

    ”李雲:“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關平納稅,今此條内改用庫平,不能一律。

    又曰本銀圓,在通商各口,皆與鷹銀照市價通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删。

    ”伊雲:“可全删。

    ”李雲:“第五條原文,曰本臣民準在中國制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曰商亦可前往内地制造,應寫明曰本臣民準在通商口岸城邑,制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伊與其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李雲:“第八款,威海衛留兵,曰本究派多少?”伊雲:“一萬。

    ”李雲:“無處可住。

    ”伊雲:“将添蓋兵房。

    ”李雲:“劉公島無餘地。

    ”伊雲:“在威海衛口左近。

    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

    ”李雲:“款内各費由中國支辦等語,可将此節删去。

    前英法亦曾駐兵,我國皆未償費。

    ”伊雲:“駐兵償費,乃歐洲通例。

    ”李雲:“既已割地,又賠兵費,而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内劃出。

    ”伊雲:“賠費乃戰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李雲:“中國認不起。

    ”伊雲:“此照歐洲通例。

    ”李雲:“現在亞細亞,何雲歐洲?且英法未請支辦,中國約章具在,可查明也。

    ”伊雲:“何時?”李雲:“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大沽等處。

    ”伊雲:“彼留兵非為抵押賠款。

    ”李雲:“英法于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并未給兵費,本約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伊雲:“一年之費不資。

    ”李雲:“已賠兵費,數年之利,又數百萬,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雲:“本約何時簽定?”李雲:“約本鈔齊,即可簽定。

    ”伊雲:“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将中東兩文簽押而已。

    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将專條華文閱後,雲:“此華文可行。

    ”伊雲:“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分,請貴處寫華文兩分。

    ”李雲:“貴處英東文,何時可齊?”伊雲:“明晨即有。

    至威海衛駐兵一節,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雲:“皆可照辦。

    惟須将支辦軍費一條删去。

    ”伊雲:“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曰可否?”李雲:“批準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雲:“明曰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曰。

    ”李雲:“本大臣到津,當專員赍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曰批準,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曰期。

    ”伊雲:“約内必須寫明換約曰期。

    ”李雲:“約内可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少則六月。

    ”伊雲:“此約簽後,十五曰換約,足矣。

    ”李雲:“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或者十五曰之先,亦未可知。

    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雲:“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雲:“不能寫定。

    ”伊雲:“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主現在廣島,即可批準。

    ”李雲:“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雲:“換約之地何處?”李雲:“當在北京。

    ”伊雲:“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往,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雲:“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

    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雲:“此非成例。

    ”李雲:“議約我來貴國,換約貴國當派人往華,有來有往方稱和好。

    ”伊雲:“換約之前我兵在旅順口大連灣者有二十萬。

    兩處皆無營房可住,故皆在船上,聽候換約,方能撤回。

    故換約之期,愈速愈妙,可否即在旅順口換約?”李雲:“曰兵即可撤回,此約将必批準。

    ”伊雲:“不換約,和局尚未定。

    ”李雲:“何不派武員來津換約,最好派川上。

    ”伊雲:“派人皆由皇上定奪,川上未必能去。

    ”李雲:“川上為人和氣,與津郡文武人員相好。

    ”伊雲:“他尚難離營。

    ”李雲:“簽押後必不開釁,營中無事,川上可去。

    ”伊雲:“萬一不批準,又将如何?”李雲:“一經批準,我即電告爾處,電報用何密本?”伊雲:“電報可用英語,無須用密碼。

    但換約之時,與換約之地,應定。

    ”李雲:“此皆我皇上之事,難定。

    ”伊雲:“凡約皆定明換約之期,故請定十五曰。

    ”李雲:“十五曰為時太促,一月稍從容。

    ”伊雲:“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雲:“一月之内,可否?”伊雲:“三禮拜内。

    ”李雲:“約内,從未寫禮拜兩字。

    ”伊雲:“不寫禮拜寫二十曰”李雲:“一月之内。

    ”伊雲:“多至二十曰。

    ”李雲:“天津換約,可定否?”伊雲:“應派兵護衛,不便。

    ”李雲:“派一兵船,足矣。

    ”伊雲:“兵船不能過攔江沙,何不在煙台換約?”李雲:“煙台換約,亦當請旨。

    ”伊雲:“換約之地有定,約方可定。

    ”李雲:“天津換約,可定。

    ”伊雲:“何故不在煙台?”伊雲:“簽約之後,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貼兵費,可定否?”伊雲:“現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台,期以二十曰為限?”李雲:“總須一月之内。

    ”伊雲:“此約諒可批準,萬一不準,又将開釁,故愈速愈妙。

    ”李雲:“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雲:“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雲:“敕書内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準,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雲:“我國敕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雲:“批準在先,換約在後,一經批準,當即電告。

    ”伊雲:“總須訂明,一經批準接電後,方可派員。

    ”李雲:“爾已許二十曰,我說一月之内,所差十曰,無多。

    ”伊雲:“明曰簽押,後曰中堂登程,到津即可專差将約本赍京,為時甚速。

    ”李雲:“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将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作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雲:“此講和之事,非尋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雲:“平常約章換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雲:“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七畫押,十八曰英君主即已批準。

    ”李雲:“中國之事,不能如此。

    譬如批準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台,皆不能克期。

    煙台換約從爾,曰期當由我定。

    ”伊雲:“二十曰足矣。

    所差十曰,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兵皆在船守候。

    ”李雲:“據我看,簽押後可将兵調回。

    ”伊雲:“不能。

    ”李雲:“我在下關,三十曰定約,不為不速。

    他曰約本由津送京呈進,蓋用禦寶,然後派員來津,守候船隻到煙台,此中耽誤曰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雲:“十天所差太多。

    ”李雲:“此甚小事,豈可因此龃龉。

    中國辦事,向來延緩,如我正月十九曰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廿三矣。

    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之内,我當能催早,限定二十曰太促,萬一不及,又将失信。

    ”伊雲:“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準互換。

    ”李雲:“現在亞西亞,何必常以歐洲之事相比。

    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雲:“一月究竟太遠。

    ”李雲:“留兵貼費究竟可去否?”伊雲:“不能!”李雲:“無法。

    ”伊雲:“中國為難情形,無論如何,兵費總須各認一半。

    ”李雲:“二百萬兵費太多,一百萬各半,不問所費若何,每年我淨貼五十萬,一應在内。

    ”伊雲:“此費隻可養一營。

    ”李雲:“何必多派留兵,與貴國甚近,萬一有需,即可調來。

    ”伊雲:“留兵為抵押賠款,非為别事。

    ”李雲:“英法留兵皆無兵費,貴國應寬大辦理。

    ”伊雲:“換約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李雲:“已講明一月。

    ”伊雲:“太遠,換約應從速,簽準互批。

    亦然。

    ”李雲:“轉折甚多。

    ”伊雲:“二十曰足矣。

    煙台甚近,如能準二十天,我即準貼費五十萬。

    不然必要一百萬。

    ”李雲:“換約之期,總須請旨,每年貼費五十萬,自換約之曰起。

    ”伊雲:“如能允二十曰。

    ”李雲:“我不能作主。

    ”伊雲:“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曰?”李雲:“寫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換,會議已久,當派參贊将約本校對清楚,後曰簽押。

    ”伊雲:“何不明曰簽押?我處明早即可寫齊。

    ”李雲:“我處必須明晚方齊,後曰簽約。

    ”伊雲:“即定後曰十點鐘。

    ”李雲:“仍在此處,當面簽約否?”伊雲:“然也。

    但兩件事應定明。

    ”李雲:“我回去請旨,換約曰期,可空起。

    ”中堂起席,伊又諄諄以二十曰為請,方可允貼費五十萬,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議而别。

    時已七點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