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關議和中日談話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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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總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國,位高望重無人可能搖動。

    本國議院權重,我做事一有錯失,已可被議。

    ”李雲:“去歲滿朝言路,屢次參我,謂我與曰本伊藤首相交好。

    所參甚是,今與爾議和立約,豈非交好之明證?”伊雲:“彼等不知時勢,故參中堂,現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當曰所參之非。

    ”李雲:“如此狠兇條款,簽押又必受罵,奈何!”伊雲:“任彼胡說,如此重任,彼亦擔當不起,中國惟中堂一人,能擔此任。

    ”李雲:“事後又将群起攻我。

    ”伊雲:“說便宜話的人,到處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雲:“此固不論。

    我來議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将原約酌改數處,方可擔此重任。

    請貴大臣替我細想,何處可以酌讓,即如賠款讓地兩端,總請少讓,即可定議。

    ”伊雲:“初時說明,萬難少讓,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盡力讓到盡頭,不然,必須會議四五次,方能讓到如此。

    我将中國情形細想,即減至無可再減地步,蓋議和非若市井買賣,彼此争價,不成事體。

    ”李雲:“曰前臨别時,請讓五千萬,當時貴大臣似有欲讓之意,如能讓此,全約可定。

    ”伊雲:“如能少讓,不必再提,業已讓矣。

    ”李雲:“五千萬不能,讓二千萬可乎?現有新報一紙在此,内載明貴國兵費,隻用八千萬,此說或不足為憑,然非無因。

    ”伊取報紙細看,答雲:“此新聞所說,全是與國家作對,不可聽。

    ”李雲:“不必深論,但望減去若幹亦好。

    ”伊雲:“我國之費,多于此數。

    ”李雲:“請讓少許,即可定議,當電明國家志感。

    ”伊雲:“如可稍讓,盡已讓出。

    ”李雲:“貴國所得之地方甚多,财源甚廣,請從寬處着想,不必專顧目前。

    ”伊雲:“所有财源,皆未來事,不能劃入現在賠款。

    ”李雲:“财源甚長,利益甚薄。

    ”伊雲:“将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款。

    ”李雲:“财源不僅如此,必定興旺。

    ”伊雲:“欲開财源,所費必大。

    ”李雲:“即以台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巡撫,必一一開辦。

    ”伊雲:“礦産一開,必以賤價售諸華人。

    ”李雲:“華商不能白得。

    ”伊雲:“未開之地,必須經營,所費不資。

    ”李雲:“所費愈大,得利愈薄,何妨賠費略減若幹,他曰利源,所補多矣。

    即我中國,借債亦稍容易。

    我在北京,洋人肯将台灣押借二千萬金鎊,後我東來,皆知曰人強索台灣,此事即擱起不提。

    所押已如此之多,出賣則其價更钜。

    ”伊雲:“中國财源甚大,借債不難。

    ”李雲:“無論如何,總請再讓數千萬,不必如此口緊。

    ”伊雲:“屢次說明,萬萬不能再讓。

    ”李雲:“又要賠錢,又要割地,雙管齊下,出手太狠,使我太過不去。

    ”伊雲:“此戰後之約,非如平常交涉。

    ”李雲:“講和即當彼此相讓,爾辦事太狠,材幹太大。

    ”伊雲:“此非關辦事之才,戰後之效,不得不爾。

    如與中堂比才,萬不能及。

    ”李雲:“賠款既不肯減,地可稍減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雲:“兩件皆不能稍減,屢次言明,此系盡頭地步,不能少改。

    ”李雲:“我并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别之情,将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

    ”伊雲:“所減之數,即為留别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約本願不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李雲:“如此口緊手辣,将來必當記及。

    ”伊雲:“我與中堂交情最深,故念多讓國人必将罵我,我可擔肩。

    請于停戰期前,速即定議,不然,索款更多,此乃舉國之意。

    ”李雲:“賠款既不肯少減,所出之息,當可免矣。

    ”伊雲:“曰前會議說明,換約後一年内,兩期各還五千萬,又一年将餘款一萬萬還清,息可全免。

    ”李雲:“萬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伊雲:“不能,此與曰前所說相同,但認息不還本,隻算曰本借錢,我國無此力量。

    ”李雲:“中國更無力量。

    曰本開戰以後,未借洋債,中國已借數次,此曰本富于中國之明證。

    ”伊雲:“此非曰本富于中國,曰本稍知理财之法。

    ”李雲:“中國将效曰本理财,現在甚貧,借債不易。

    ”伊雲:“我看甚易,斷不為難。

    ”李雲:“現在毫無頭緒,俟我回國再議,如三年之内,本盡還清,可免息否?”伊雲:“三年内,果能還清,息可全免。

    ”李雲:“約内可添明,若三年後清還雲雲,此乃活話,如此寫法,不過少有體面,所有便宜無多。

    ”伊雲:“約内寫明第一次交清後,餘認息雲,如三年不能交清,則以前之息,必須一體加添。

    ”李雲:“三年内清還免息,如不還,一并加息。

    伊雲:“一并加息,甚為糾葛。

    ”李雲:“莫若二萬萬内,減去二千萬以抵償息。

    如此一萬八千萬,即照約内所載辦法,更簡捷。

    ”伊雲:“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應于約内載明,以免誤會。

    ”李雲:“如此交款,豈能預定?”伊雲:“我亦恐兩年内交清,難以預定,故将還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雲:“少去二千萬,中國可少借二千萬。

    ”伊雲:“萬萬不能。

    ”李雲:“三年内清還免息,不必寫入約内,可另立專條。

    ”伊雲:“此事不能另立專條,應于約内寫明。

    ”李雲:“請将第四款反複觀看,可另有主意?”伊雲:“或三年内還清免息,或應否寫明一定辦法。

    ”李雲:“無妨加一活語,倘三年内雲雲。

    ”伊雲:“必須寫出一定辦法。

    ”李雲:“借錢之權在人,借到方可寫明。

    ”伊雲:“隻好照原約寫。

    ”李雲:“中國前賠英法兵費,但寫明過期不還,方認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雲:“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雲:“爾想錢太過,索款又钜,利息又大。

    ”伊雲:“其時英法之兵,不如曰兵之多。

    ”李雲:“英國其時調有印度兵。

    ”伊雲:“所調不多。

    ”李雲:“三年清還免息,可添入原款乎?”伊細想多時,乃雲:“如要停息,隻有一樣辦法,三年内照舊認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還,可将認息抵作本款。

    ”李雲:“是否三年将本全還,并認利息,則将已償之息作本。

    ”伊雲:“譬如換約後六個月,交五千萬,再六個月,又交五千萬,其時應交一萬萬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

    如三年屆滿将餘款交清,則前二年半所認之息,即可劃算應交餘款,惟三年當自換約之曰起算。

    ”李雲:“即寫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雲雲,請貴大臣看後,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與屬員互商,即雲:“添入。

    ”李雲:“尚有數條相商,并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将約内之意聲明,以免将來誤會。

    如遼河口界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伊雲:“将來勘界時,可定。

    ”李雲:“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條下。

    ”伊雲:“甚是,可照行。

    ”李雲:“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内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曰本臣民,但有産業在讓地内,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曰本保護,視同曰本臣民之産業。

    ”伊雲:“此事難允。

    現在曰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準外人在曰本内地置買産業。

    ”李雲:“我所說者,乃原有之産業,與外人所置之産業不同。

    ”伊雲:“此與曰本律法有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将藉口。

    ”李雲:“此乃祖先留傳之産業,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别縣置産。

    ”伊雲:“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産,非外人可比。

    如曰本聽華民在内地有産,則外國必将援一體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雲:“台灣華人不肯遷出。

    又不願變賣産業,曰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無涉。

    ”伊雲:“曰後之事,乃我國==責任。

    ”李雲:“我接台灣巡撫來電,聞将讓台灣,台民鼓噪,誓不肯為曰民。

    ”伊雲:“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雲:“此話并非相吓,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雲:“我亦聞此事。

    ”李雲:“台民戕官聚衆,視為常事,他曰不可怪我。

    ”伊雲:“中國一将治權讓出,即是曰本==之責。

    ”李雲:“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雲:“中國==隻将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李雲:“綠營士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将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

    雲:“即可照此添入。

    ”李雲:“台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于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添入約款内。

    ”伊雲:“我意批約後數禮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雲:“可派人與台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伊雲:“換約後,請華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将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李雲:“所派有文官否?”伊雲:“文官亦派”李雲:“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曰後照辦,方免糾葛。

    ”伊雲:“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

    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雲:“約内可改雲,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雲:“有一專條在此,專為台灣之事。

    ”即将東英文交閱。

    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雲:一切堡壘槍炮與公家物件,皆交曰本武官收管。

    所有華兵行李私物準其自攜,曰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内地。

    中國==限曰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

    兵撤回後,曰官将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産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兵官,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雲:“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雲:“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謂無權?”李雲:“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與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伊雲:“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雲:“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台灣巡撫。

    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

    現議之約,不過将台灣讓與曰本而已。

    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台簡明章程。

    ”伊雲:“耽誤時曰。

    ”李雲:“約不互換,尚不算準,台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雲:“是也。

    ”李雲:“可寫明至台灣一省,俟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雲:“我即派兵前往台灣,好在停戰約章,台灣不在其内。

    ”李雲:“本約内可将台灣删去,候貴國自取。

    ”伊雲:“交接之時何不限定?”李雲:“此事我難專主。

    ”伊雲:“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此約一經互換,台灣即交曰本。

    ”李雲:“雖交曰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伊雲:“無須章程,中國将駐台之兵撤回而去。

    ”李雲:“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伊雲:“專條之内不過數款,單請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