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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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準。
該國人如未經提及開礦。
該大臣等即毋庸先說。
反緻啟貪利之心。
傥若論及其事。
即着設法阻止。
并于該國運送鳥槍時。
揀派妥員嚴密偵探。
加意防範。
其炮位是否由津運送。
并着色克通額等、随時探明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辦理江南糧台署常鎮通海道江清骥奏、鎮防饷乏請饬部嚴催各省欠款。
得旨。
除改派東豫秦晉之廣東月饷、業經部駁外。
其餘應解鎮饷、有無已報啟程。
着戶部查明奏催。
又奏、撥款不敷。
請饬直隸藩庫、及長蘆鹽課、月撥銀一萬兩。
批。
所奏斷難允行。
至南台每月需銀二十餘萬。
着戶部查該台兵勇曾否造冊報部。
應參應催。
分别辦理。
○陝西巡撫譚廷襄奏、已故藩司司徒照、賠款查有溢完。
請仍給還。
得旨。
該故員身膺顯職。
雖有溢完。
亦不必給還。
○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克興阿等奏、朝陽賊匪分竄赤峰。
現已派員馳探。
得旨。
赤峰距承德雖較朝陽略近。
然系分股。
自易解散。
着偵探明确。
總期迅抵老巢。
焚其辎重。
殲其首逆。
餘匪自然易剿。
若朝邑匪尚不退。
斷不可繞赴鳳凰。
緻前後受敵。
又奏、昭烏達馬隊。
可否截留随剿。
并哲裡木馬隊。
現在并未到建。
無從催調。
批。
昭烏達馬隊、着準其截留随剿。
又批。
着總理行營王大臣會同春佑、查明各處道路遠近。
分設腰撥。
以期奏報迅速。
○以江蘇青浦等處剿賊出力。
予參将李恒嵩、以副将升用。
○甲申。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遣官祭孝德皇後殡宮。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杭州将軍瑞昌等奏、建昌總兵等缺。
請以吳再升等簡放。
得旨。
軍營所出之缺。
揀員請補。
專指副參以下而言。
提鎮從無奏請者。
所奏殊屬非是。
又奏遊擊王萬钊、楊漣濤、均未陣亡。
請銷恤典。
從之。
○黑龍江将軍特普欽等奏、請裁撤團丁歸耕。
以裕生計。
從之。
○以會剿安徽懷桐援賊出力。
賞副将楊起益、李續遠、成得升、劉長槐、巴圖魯名号。
參将袁秀林、遊擊蕭芝美、都司李星太、守備羅承典等、花翎。
千總金明德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予江蘇丹陽等處陣亡都司銜李雄科、守備高恩保、千總鄭紹增、教谕楊铨、府經曆李萃華等、二十八員。
祭葬世職。
○予浙江嘉興等處陣亡副将張應祿、參将羅熙賢、遊擊戴序武、都司林德高、守備高洪、知縣王福山等、二十三員。
祭葬世職。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休甯縣孀婦陳餘氏。
○貸黑龍江歉收地方旗丁耔種口糧。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文煜奏、古北口餘存黑龍江官兵不堪操練、可否遣撤一摺。
古北口駐劄黑龍江官兵。
除調赴山東并朝陽等處、一千五百名外。
現餘兵四百六十七名。
既據文煜查明、多系患病不堪操演。
着即全數裁撤。
交珠勒格讷管帶歸伍。
毋庸另行調撥抵補。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徐之銘奏、克複晉甯州城一摺。
内稱将辦理招撫之回務副掌教徐元吉等殺斃。
當經谕令将詳細情形查明具奏。
茲據張亮基奏、回民掌教馬德新等、懇請就撫。
張亮基商同先詣江右館親加曉谕。
徐之銘畏葸疑慮。
不敢前往。
密令四川從九品單功定、煽惑刁紳李祖植等、慫恿散練。
赴該前督署内懇求。
不準撫回。
并将署内什物搶毀。
殺斃通海縣知縣雷焱、旋縱兵練将舊撫之回民轟退。
又将浙江候補道馬椿齡、偪令自盡。
謀殺招撫委員福建候補知府孫鈞、疊次抄其家赀。
又稱該撫将紳民婦女留住署中。
有歸家自盡者。
屬吏家眷常相往來。
請托賄賂。
劣迹甚多。
欲令副将麟志之妻進署。
認為乾女。
麟志不肯。
懷恨将其撤任。
又因富呢雅杭阿私行饋賂。
遂互相撤換各等語。
雲南漢回互鬥。
辦理之法。
全在分别良莠。
不分漢回。
剿撫兼用。
不可稍存私見。
張亮基奏稱、亟宜乘機招撫。
系為大局起見。
徐之銘任性妄殺。
阻回民向善之機。
必緻激生他變。
況貪财漁色。
種種妄為。
實屬大負委任。
劉源灏接奉此旨。
着即迅速馳赴新任。
将徐之銘撤任。
聽候查辦。
務将被參各款。
逐一确查。
據實參奏。
不準稍涉回護。
并查明調任陝西巡撫鄧爾恒、在滇辦理回民事件。
如能持平。
即奏請署理雲南巡撫。
傥民情未能悅服。
亦即據實具奏。
毋得徇隐。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愛仁、署理藩院尚書。
○丙戌。
谕内閣。
前因王有齡奏、請派大員總司捐務。
當降旨令王履謙督辦。
嗣據王履謙奏、浙東團練事無專責。
複降旨令其幫同王有齡、辦理浙江團練。
并督辦勸捐事宜。
茲據王履謙奏、王有齡将該前副都禦史督辦之名。
改為總辦紹郡勸捐事宜。
并将奏明設立之局。
擅自裁撤。
歸地方官衙門辦理。
并未奏明。
實屬非是。
王有齡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翁同書、袁甲三、節次陳奏苗練尋仇滋事。
種種狂悖情形。
疊經谕令袁甲三可撫則撫。
否則迅速殲除。
以除巨患。
本日據袁甲三奏、苗沛霖、因蒙宿逐殺其辦事之人。
猜忌更深。
已添派博崇武、前往開導。
并據翁同書奏、苗練滋擾壽州南鄉、回撲官軍營盤各等語。
苗練屢次攻撲九裡溝雙橋集等處營盤。
并有約會廬逆用地道圍攻壽州之語。
實屬罪大惡極。
難再姑容。
袁甲三辦理此事。
毫無把握。
若再因循遷就
該國人如未經提及開礦。
該大臣等即毋庸先說。
反緻啟貪利之心。
傥若論及其事。
即着設法阻止。
并于該國運送鳥槍時。
揀派妥員嚴密偵探。
加意防範。
其炮位是否由津運送。
并着色克通額等、随時探明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辦理江南糧台署常鎮通海道江清骥奏、鎮防饷乏請饬部嚴催各省欠款。
得旨。
除改派東豫秦晉之廣東月饷、業經部駁外。
其餘應解鎮饷、有無已報啟程。
着戶部查明奏催。
又奏、撥款不敷。
請饬直隸藩庫、及長蘆鹽課、月撥銀一萬兩。
批。
所奏斷難允行。
至南台每月需銀二十餘萬。
着戶部查該台兵勇曾否造冊報部。
應參應催。
分别辦理。
○陝西巡撫譚廷襄奏、已故藩司司徒照、賠款查有溢完。
請仍給還。
得旨。
該故員身膺顯職。
雖有溢完。
亦不必給還。
○鑲黃旗滿洲副都統克興阿等奏、朝陽賊匪分竄赤峰。
現已派員馳探。
得旨。
赤峰距承德雖較朝陽略近。
然系分股。
自易解散。
着偵探明确。
總期迅抵老巢。
焚其辎重。
殲其首逆。
餘匪自然易剿。
若朝邑匪尚不退。
斷不可繞赴鳳凰。
緻前後受敵。
又奏、昭烏達馬隊。
可否截留随剿。
并哲裡木馬隊。
現在并未到建。
無從催調。
批。
昭烏達馬隊、着準其截留随剿。
又批。
着總理行營王大臣會同春佑、查明各處道路遠近。
分設腰撥。
以期奏報迅速。
○以江蘇青浦等處剿賊出力。
予參将李恒嵩、以副将升用。
○甲申。
清明節。
遣官祭永陵。
福陵。
昭陵。
昭西陵。
孝陵。
孝東陵。
景陵。
泰陵。
泰東陵。
裕陵。
昌陵。
昌西陵。
慕陵。
慕東陵。
○遣官祭孝德皇後殡宮。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杭州将軍瑞昌等奏、建昌總兵等缺。
請以吳再升等簡放。
得旨。
軍營所出之缺。
揀員請補。
專指副參以下而言。
提鎮從無奏請者。
所奏殊屬非是。
又奏遊擊王萬钊、楊漣濤、均未陣亡。
請銷恤典。
從之。
○黑龍江将軍特普欽等奏、請裁撤團丁歸耕。
以裕生計。
從之。
○以會剿安徽懷桐援賊出力。
賞副将楊起益、李續遠、成得升、劉長槐、巴圖魯名号。
參将袁秀林、遊擊蕭芝美、都司李星太、守備羅承典等、花翎。
千總金明德等、藍翎。
餘升叙有差。
○予江蘇丹陽等處陣亡都司銜李雄科、守備高恩保、千總鄭紹增、教谕楊铨、府經曆李萃華等、二十八員。
祭葬世職。
○予浙江嘉興等處陣亡副将張應祿、參将羅熙賢、遊擊戴序武、都司林德高、守備高洪、知縣王福山等、二十三員。
祭葬世職。
○旌表守正捐軀安徽休甯縣孀婦陳餘氏。
○貸黑龍江歉收地方旗丁耔種口糧。
○乙酉。
谕軍機大臣等、文煜奏、古北口餘存黑龍江官兵不堪操練、可否遣撤一摺。
古北口駐劄黑龍江官兵。
除調赴山東并朝陽等處、一千五百名外。
現餘兵四百六十七名。
既據文煜查明、多系患病不堪操演。
着即全數裁撤。
交珠勒格讷管帶歸伍。
毋庸另行調撥抵補。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徐之銘奏、克複晉甯州城一摺。
内稱将辦理招撫之回務副掌教徐元吉等殺斃。
當經谕令将詳細情形查明具奏。
茲據張亮基奏、回民掌教馬德新等、懇請就撫。
張亮基商同先詣江右館親加曉谕。
徐之銘畏葸疑慮。
不敢前往。
密令四川從九品單功定、煽惑刁紳李祖植等、慫恿散練。
赴該前督署内懇求。
不準撫回。
并将署内什物搶毀。
殺斃通海縣知縣雷焱、旋縱兵練将舊撫之回民轟退。
又将浙江候補道馬椿齡、偪令自盡。
謀殺招撫委員福建候補知府孫鈞、疊次抄其家赀。
又稱該撫将紳民婦女留住署中。
有歸家自盡者。
屬吏家眷常相往來。
請托賄賂。
劣迹甚多。
欲令副将麟志之妻進署。
認為乾女。
麟志不肯。
懷恨将其撤任。
又因富呢雅杭阿私行饋賂。
遂互相撤換各等語。
雲南漢回互鬥。
辦理之法。
全在分别良莠。
不分漢回。
剿撫兼用。
不可稍存私見。
張亮基奏稱、亟宜乘機招撫。
系為大局起見。
徐之銘任性妄殺。
阻回民向善之機。
必緻激生他變。
況貪财漁色。
種種妄為。
實屬大負委任。
劉源灏接奉此旨。
着即迅速馳赴新任。
将徐之銘撤任。
聽候查辦。
務将被參各款。
逐一确查。
據實參奏。
不準稍涉回護。
并查明調任陝西巡撫鄧爾恒、在滇辦理回民事件。
如能持平。
即奏請署理雲南巡撫。
傥民情未能悅服。
亦即據實具奏。
毋得徇隐。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愛仁、署理藩院尚書。
○丙戌。
谕内閣。
前因王有齡奏、請派大員總司捐務。
當降旨令王履謙督辦。
嗣據王履謙奏、浙東團練事無專責。
複降旨令其幫同王有齡、辦理浙江團練。
并督辦勸捐事宜。
茲據王履謙奏、王有齡将該前副都禦史督辦之名。
改為總辦紹郡勸捐事宜。
并将奏明設立之局。
擅自裁撤。
歸地方官衙門辦理。
并未奏明。
實屬非是。
王有齡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翁同書、袁甲三、節次陳奏苗練尋仇滋事。
種種狂悖情形。
疊經谕令袁甲三可撫則撫。
否則迅速殲除。
以除巨患。
本日據袁甲三奏、苗沛霖、因蒙宿逐殺其辦事之人。
猜忌更深。
已添派博崇武、前往開導。
并據翁同書奏、苗練滋擾壽州南鄉、回撲官軍營盤各等語。
苗練屢次攻撲九裡溝雙橋集等處營盤。
并有約會廬逆用地道圍攻壽州之語。
實屬罪大惡極。
難再姑容。
袁甲三辦理此事。
毫無把握。
若再因循遷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