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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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修總裁官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上書房總師傅文淵閣領閣事翰林院掌院學士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國史館總裁官武英殿大學士管理兵部事務加十三級紀錄十四次臣賈桢藳本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領閣事武
英殿總裁官教習庶吉士體仁閣大學士管理戶部三庫事務管理刑部事務加二十三級紀錄十六次臣周祖培總裁官太子少保管理内繙書房事務對引大臣軍機大臣鑲藍旗滿洲都統戶部尚書管理三庫事務加四級随帶加五級紀錄十二次臣寶鋆總裁官經筵講官弘德殿教習清文谙達上書房總谙達國史館總裁官正藍旗蒙古都統禮部尚書管理太常寺鴻胪寺事務加二級軍功加四級随帶加八級紀錄五次臣倭什珲布等奉敕修
鹹豐元年。
辛亥。
二月。
戊午朔。
祭大社。
大稷。
上親詣行禮。
○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改鑄安徽蒙城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王植請也。
○己未。
調雲南提督榮玉材、為貴州提督。
以甘肅涼州鎮總兵官鮑起豹、為雲南提督。
浙江台州協副将長壽、為甘肅涼州鎮總兵官。
○調浙江處州鎮總兵官德勝、為江南壽春鎮總兵官。
江南壽春鎮總兵官哈豐阿、為浙江處州鎮總兵官。
○予故貴州提督秦鐘英祭葬。
○撫恤朝鮮國遭風難夷如例。
○庚申。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此案已革密雲協領海玉、報修工程。
辄将領項内用銀六百兩、付給戶部書吏王雨田、作為使費。
希圖分案核準。
實屬以财行求。
海玉、着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已革察哈爾都統雙德、任聽海玉付給書吏銀兩。
複聞知德順欲行參奏。
措銀補還庫項。
顯系徇庇于前。
消弭于後。
已革密雲協領蘇克都亨、以管庫之員。
聽從海玉向書吏行賄。
即應以為從論。
已革密雲副都統德順、于該處修工草率。
業經查出。
辄聽屬員求情。
具結了事。
結内注寫與已無幹字樣。
實屬有意消弭。
自為開脫。
且協領缺出。
即将辦工草率之海玉升補。
并将資格尚淺之恩成升補佐領。
又于伊子私往密雲。
并不阻止。
雙德、蘇克都亨、德順、均着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雙德、德順、雖年逾七十。
不準收贖。
事犯雖在恩赦以前。
均不準其援免。
已革馬甲魁山、因革差挾嫌。
将不幹已事、牽控多款。
實屬刁健。
着銷除本身旗檔。
發近邊充軍。
到配枷号三個月。
枷滿、嚴行管束。
未獲之高二、王雨田即王潤祥、仍着嚴緝務獲。
送部究辦。
○又谕、給事中汪元方奏、請停增附捐納教職一摺。
教職有考課諸生之責。
增附生員、學業尚淺。
驟令司铎。
不足以示矜式。
着即将增附捐教一條。
永行停止。
至前項捐生、已經選補者。
應不準其濫膺保薦。
其應如何酌定限制之處。
着該部議奏。
尋奏、增附出身之教職。
拟請俟二次六年俸滿。
方準保升。
其有續經中式舉人副貢者。
照例扣滿六年。
以知縣保升。
從之。
○署廣西巡撫周天爵奏、請設局收捐米石、以裕軍儲。
從之。
○命倉場侍郎朱嶟、前赴天津。
督同司員驗收海運漕糧。
○辛酉。
谕内閣、皇考宣宗成皇帝梓宮。
永遠奉安山陵。
據欽天監奏、謹擇于鹹豐二年三月初二日。
并擇于明年四月十一日。
行釋服禮。
所有應行典禮。
及一切事宜。
着各該衙門、屆期敬謹豫備。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因地制宜。
籌滅賊匪一摺。
據稱、粵西萬山絡繹。
計惟增險嚴守。
先将各小股賊匪。
偪困一隅。
次第殲捦。
然後将大黃江、金田村、各大夥巢穴。
合兵摉捕。
其十萬山一帶、極為險峻。
進剿為難。
但須阻賊出路。
勢必内潰。
意在以守為攻。
善後之策。
亦具于此。
所言尚中肯要。
着鈔給該大臣等閱看。
按其所陳各情勢。
妥為籌辦。
又有人奏、請力行堅壁清野一摺。
曆陳從前川陝楚教匪滋事。
堡寨告成。
然後殄滅。
現在廣西剿匪。
亦惟深溝高壘。
人自為兵。
各保藩籬。
守望相助。
俾良民不至脅從。
匪徒一無接濟。
賊勢窮蹙。
而後搗穴捦渠。
算操必勝。
又片奏、團練成效。
如嘉慶年間。
明亮所稱、各州縣于大鎮市、勸民修築土堡。
環以深溝。
其餘、或十餘村為一堡。
或數十村為一堡。
長麟所稱、守我有糧有民之區。
偪賊歸入無食無人之地。
黨孤食盡。
自然竄出。
以逸兵待困賊。
不難一舉撲滅等語。
均着該大臣等、悉心酌度。
現在賊勢衆寡。
水陸險隘情形。
一面相機剿捕。
一面剀切勸谕紳耆。
廣募練勇。
互相保衛。
事易功倍。
庶殄滅之後。
不緻再留餘孽。
昨周天爵奏、大營不可為所誘動。
嚴饬州縣處處團聚。
聯絡堅守。
意亦大概相同。
并據稱、避賊良民。
多據形勝自守。
若官為倡導保護。
民志自必更堅。
兵氣亦可大振矣。
将此由四百裡谕知李星沅、周天爵、向榮、并傳谕勞崇光、吳鼎昌知之。
○予捐修廣東惠來縣文廟、官紳于元培等、加級紀錄職銜有差。
○壬戌。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有旨、令河南布政使張集馨、于道經山西時。
會同按察使孫毓溎、查辦現任陝西按察使多慧、被參各款。
茲據奏稱、多慧前在山西。
雖訊無與放債之孟春亭、結拜兄弟。
及為休緻知府李元慶、彌縫病狀。
并升調各缺。
亦無梁指各劣迹。
惟以監司大員。
違例借貸。
不知自愛。
又失察跟役向孟春亭送禮抽豐。
并于督辦清查一案。
其兄多瑞、前
辛亥。
二月。
戊午朔。
祭大社。
大稷。
上親詣行禮。
○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改鑄安徽蒙城縣知縣印信。
從巡撫王植請也。
○己未。
調雲南提督榮玉材、為貴州提督。
以甘肅涼州鎮總兵官鮑起豹、為雲南提督。
浙江台州協副将長壽、為甘肅涼州鎮總兵官。
○調浙江處州鎮總兵官德勝、為江南壽春鎮總兵官。
江南壽春鎮總兵官哈豐阿、為浙江處州鎮總兵官。
○予故貴州提督秦鐘英祭葬。
○撫恤朝鮮國遭風難夷如例。
○庚申。
遣官祭文昌帝君廟。
○谕内閣、此案已革密雲協領海玉、報修工程。
辄将領項内用銀六百兩、付給戶部書吏王雨田、作為使費。
希圖分案核準。
實屬以财行求。
海玉、着從重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已革察哈爾都統雙德、任聽海玉付給書吏銀兩。
複聞知德順欲行參奏。
措銀補還庫項。
顯系徇庇于前。
消弭于後。
已革密雲協領蘇克都亨、以管庫之員。
聽從海玉向書吏行賄。
即應以為從論。
已革密雲副都統德順、于該處修工草率。
業經查出。
辄聽屬員求情。
具結了事。
結内注寫與已無幹字樣。
實屬有意消弭。
自為開脫。
且協領缺出。
即将辦工草率之海玉升補。
并将資格尚淺之恩成升補佐領。
又于伊子私往密雲。
并不阻止。
雙德、蘇克都亨、德順、均着從重發往軍台、效力贖罪。
雙德、德順、雖年逾七十。
不準收贖。
事犯雖在恩赦以前。
均不準其援免。
已革馬甲魁山、因革差挾嫌。
将不幹已事、牽控多款。
實屬刁健。
着銷除本身旗檔。
發近邊充軍。
到配枷号三個月。
枷滿、嚴行管束。
未獲之高二、王雨田即王潤祥、仍着嚴緝務獲。
送部究辦。
○又谕、給事中汪元方奏、請停增附捐納教職一摺。
教職有考課諸生之責。
增附生員、學業尚淺。
驟令司铎。
不足以示矜式。
着即将增附捐教一條。
永行停止。
至前項捐生、已經選補者。
應不準其濫膺保薦。
其應如何酌定限制之處。
着該部議奏。
尋奏、增附出身之教職。
拟請俟二次六年俸滿。
方準保升。
其有續經中式舉人副貢者。
照例扣滿六年。
以知縣保升。
從之。
○署廣西巡撫周天爵奏、請設局收捐米石、以裕軍儲。
從之。
○命倉場侍郎朱嶟、前赴天津。
督同司員驗收海運漕糧。
○辛酉。
谕内閣、皇考宣宗成皇帝梓宮。
永遠奉安山陵。
據欽天監奏、謹擇于鹹豐二年三月初二日。
并擇于明年四月十一日。
行釋服禮。
所有應行典禮。
及一切事宜。
着各該衙門、屆期敬謹豫備。
○谕軍機大臣等、有人奏、因地制宜。
籌滅賊匪一摺。
據稱、粵西萬山絡繹。
計惟增險嚴守。
先将各小股賊匪。
偪困一隅。
次第殲捦。
然後将大黃江、金田村、各大夥巢穴。
合兵摉捕。
其十萬山一帶、極為險峻。
進剿為難。
但須阻賊出路。
勢必内潰。
意在以守為攻。
善後之策。
亦具于此。
所言尚中肯要。
着鈔給該大臣等閱看。
按其所陳各情勢。
妥為籌辦。
又有人奏、請力行堅壁清野一摺。
曆陳從前川陝楚教匪滋事。
堡寨告成。
然後殄滅。
現在廣西剿匪。
亦惟深溝高壘。
人自為兵。
各保藩籬。
守望相助。
俾良民不至脅從。
匪徒一無接濟。
賊勢窮蹙。
而後搗穴捦渠。
算操必勝。
又片奏、團練成效。
如嘉慶年間。
明亮所稱、各州縣于大鎮市、勸民修築土堡。
環以深溝。
其餘、或十餘村為一堡。
或數十村為一堡。
長麟所稱、守我有糧有民之區。
偪賊歸入無食無人之地。
黨孤食盡。
自然竄出。
以逸兵待困賊。
不難一舉撲滅等語。
均着該大臣等、悉心酌度。
現在賊勢衆寡。
水陸險隘情形。
一面相機剿捕。
一面剀切勸谕紳耆。
廣募練勇。
互相保衛。
事易功倍。
庶殄滅之後。
不緻再留餘孽。
昨周天爵奏、大營不可為所誘動。
嚴饬州縣處處團聚。
聯絡堅守。
意亦大概相同。
并據稱、避賊良民。
多據形勝自守。
若官為倡導保護。
民志自必更堅。
兵氣亦可大振矣。
将此由四百裡谕知李星沅、周天爵、向榮、并傳谕勞崇光、吳鼎昌知之。
○予捐修廣東惠來縣文廟、官紳于元培等、加級紀錄職銜有差。
○壬戌。
上詣壽康宮、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前有旨、令河南布政使張集馨、于道經山西時。
會同按察使孫毓溎、查辦現任陝西按察使多慧、被參各款。
茲據奏稱、多慧前在山西。
雖訊無與放債之孟春亭、結拜兄弟。
及為休緻知府李元慶、彌縫病狀。
并升調各缺。
亦無梁指各劣迹。
惟以監司大員。
違例借貸。
不知自愛。
又失察跟役向孟春亭送禮抽豐。
并于督辦清查一案。
其兄多瑞、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