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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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放火槍、打劫布鋪銀兩布疋、并砍傷鋪夥三人、捆縛數人一案。
其賊均未弋獲。
又涞水縣已革武生曹漢廣、膽敢嘯聚賊盜。
主使強劫。
聞拏拒捕。
種種不法等語。
畿輔重地。
亟宜除莠安良。
若如所奏、是盜賊橫行。
商民被擾。
緝捕之不力。
已可概見。
不可不急加懲創。
着卓秉恬、陸應谷、讷爾經額、嚴饬文武員弁。
迅速查拏。
從重懲辦。
如有地方官諱盜彌縫。
緝捕懈弛。
分别嚴參。
毋稍姑息。
以儆奸宄而安善良。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戶部議覆陸建瀛奏、淮鹾興利除弊。
并給事中曹履泰奏複窩單各一摺。
當交陸建瀛悉心妥議。
期為經久之計。
茲據禦史周炳鑒奏、淮南改票、未可輕行等語。
着陸建瀛按照所奏。
體察情形。
統籌全局。
總期确有把握。
計出萬全。
方為不負委任。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南河外南同知婁晉、先經楊殿邦奏參該員辦理灌塘事宜。
甚為草率。
奉旨暫行革職。
旋據福濟、陸建瀛、會同楊殿邦、楊以增。
以塘河挑工。
及灌塘事宜。
均非婁晉經手。
即經加恩開複。
嗣據楊殿邦奏稱、福濟等将婁晉聲請開複。
系屬歧誤。
請将婁晉嚴加議處。
當令福濟據實覆奏。
據稱、前請開複。
系查照舊章、會同督臣漕臣河臣商辦。
未敢歧誤。
是以仍準開複。
茲有人奏、大臣舉劾。
不應各執意見。
朕思該督等、同在工次。
自必同有見聞。
楊殿邦等、先嚴參而後請開複。
福濟所稱循照舊章。
是否确有例案。
楊殿邦既已會請開複于前。
何又獨請嚴議于後。
種種意見紛歧。
殊不可解。
着陸建瀛、楊殿邦、楊以增、即将辦理歧異之故。
明白回奏。
毋稍回護。
将此各谕令知之。
○禮部以會度中額請。
得旨。
滿洲取中六名。
蒙古取中一名。
漢軍取中五名。
直隸取中十八名。
奉天取中二名。
山東取中十五名。
山西取中七名。
河南取中十八名。
陝甘取中十六名。
江蘇取中十四名。
安徽取中十名。
浙江取中十七名。
江西取中十六名。
湖北取中八名。
湖南取中七名。
福建取中九名。
廣東取中十一名。
廣西取中六名。
四川取中八名。
雲南取中七名。
貴州取中六名。
○以雲南布政使駱秉章、為湖南巡撫。
雲南按察使張亮基、為布政使。
廣東南韶連道梁星源、為雲南按察使。
○丁巳。
以孝和睿皇後梓宮。
安奉昌陵。
隆恩殿。
遣惠親王綿愉、恭代行飨奠禮。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貸福建金門鎮标兵存營谷價銀。
○戊午。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刑部尚書阿勒清阿、保舉之直隸通永道譚廷襄、廣東惠潮嘉道張春育、吏部侍郎侯桐、保舉之江西督糧道鄒鳴鶴、戶部侍郎福濟、保舉之甘肅甘涼道李恩慶、直隸冀州直隸州知州陳稼生、刑部侍郎周祖培、保舉之廣東廣州府知府易棠、奉天錦州府知府崇祥、刑部侍郎恒春、保舉之山西解州直隸州知州陳景曾、直隸通州糧運通判畢昌緒、陝西安康縣知縣陳僅、均着各該督撫、迅即饬令來京。
交吏部帶領引見。
伺候召見。
○又谕、寶源局匠役張來太等、圖借工食銀兩。
膽敢聚衆喧鬧。
已屬不法。
迨經該地面官。
及監督大使等、到局彈壓。
複敢閉門扣留。
尤屬目無法紀。
若不大加懲治。
必緻釀成事端。
所有現獲之張來太、李有成、王景幅、趙餘年、孫大會、楊榮、田恩照、任玉、邱泳壽等、俱着交刑部嚴行審訊。
按律辦理。
○己未。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趙光奏陳時務四條請亟為整饬一摺。
據奏、吏治日壞。
武備不修。
緝捕廢弛。
虧空累積。
均切中時弊。
至所稱、将帥惟耽安逸。
養尊處優。
以營卒為厮役。
不事操防。
以空名冒錢糧。
專事肥已。
沿海水師。
率皆畏葸無能等語。
尤當痛懲其弊。
着各直省督撫提鎮、按照摺内所陳。
認真講求。
破除積習。
務使吏治蒸蒸日上。
水陸營伍。
有勇知方。
除暴安良。
力行保甲。
并遵照上年王大臣議定清查章程、彌補舊欠。
杜絕新虧。
以副朕孜孜求治之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大學士潘世恩、兵部尚書魏元烺、先後保奏前任福建台灣道降補四川蓬州知州姚瑩、才堪簡用。
請旨徵召等語。
着王植即查該員如果在籍。
并無事故。
能否來京豫備召見。
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庚申。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禦史長秀奏、外藩入貢。
請肅體制而重懷柔一摺。
藩服使臣入貢。
所有到邊、過境、到京、一切備辦供具。
定例極為周密。
自宜恪守成規。
其賊均未弋獲。
又涞水縣已革武生曹漢廣、膽敢嘯聚賊盜。
主使強劫。
聞拏拒捕。
種種不法等語。
畿輔重地。
亟宜除莠安良。
若如所奏、是盜賊橫行。
商民被擾。
緝捕之不力。
已可概見。
不可不急加懲創。
着卓秉恬、陸應谷、讷爾經額、嚴饬文武員弁。
迅速查拏。
從重懲辦。
如有地方官諱盜彌縫。
緝捕懈弛。
分别嚴參。
毋稍姑息。
以儆奸宄而安善良。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各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戶部議覆陸建瀛奏、淮鹾興利除弊。
并給事中曹履泰奏複窩單各一摺。
當交陸建瀛悉心妥議。
期為經久之計。
茲據禦史周炳鑒奏、淮南改票、未可輕行等語。
着陸建瀛按照所奏。
體察情形。
統籌全局。
總期确有把握。
計出萬全。
方為不負委任。
原摺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南河外南同知婁晉、先經楊殿邦奏參該員辦理灌塘事宜。
甚為草率。
奉旨暫行革職。
旋據福濟、陸建瀛、會同楊殿邦、楊以增。
以塘河挑工。
及灌塘事宜。
均非婁晉經手。
即經加恩開複。
嗣據楊殿邦奏稱、福濟等将婁晉聲請開複。
系屬歧誤。
請将婁晉嚴加議處。
當令福濟據實覆奏。
據稱、前請開複。
系查照舊章、會同督臣漕臣河臣商辦。
未敢歧誤。
是以仍準開複。
茲有人奏、大臣舉劾。
不應各執意見。
朕思該督等、同在工次。
自必同有見聞。
楊殿邦等、先嚴參而後請開複。
福濟所稱循照舊章。
是否确有例案。
楊殿邦既已會請開複于前。
何又獨請嚴議于後。
種種意見紛歧。
殊不可解。
着陸建瀛、楊殿邦、楊以增、即将辦理歧異之故。
明白回奏。
毋稍回護。
将此各谕令知之。
○禮部以會度中額請。
得旨。
滿洲取中六名。
蒙古取中一名。
漢軍取中五名。
直隸取中十八名。
奉天取中二名。
山東取中十五名。
山西取中七名。
河南取中十八名。
陝甘取中十六名。
江蘇取中十四名。
安徽取中十名。
浙江取中十七名。
江西取中十六名。
湖北取中八名。
湖南取中七名。
福建取中九名。
廣東取中十一名。
廣西取中六名。
四川取中八名。
雲南取中七名。
貴州取中六名。
○以雲南布政使駱秉章、為湖南巡撫。
雲南按察使張亮基、為布政使。
廣東南韶連道梁星源、為雲南按察使。
○丁巳。
以孝和睿皇後梓宮。
安奉昌陵。
隆恩殿。
遣惠親王綿愉、恭代行飨奠禮。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貸福建金門鎮标兵存營谷價銀。
○戊午。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刑部尚書阿勒清阿、保舉之直隸通永道譚廷襄、廣東惠潮嘉道張春育、吏部侍郎侯桐、保舉之江西督糧道鄒鳴鶴、戶部侍郎福濟、保舉之甘肅甘涼道李恩慶、直隸冀州直隸州知州陳稼生、刑部侍郎周祖培、保舉之廣東廣州府知府易棠、奉天錦州府知府崇祥、刑部侍郎恒春、保舉之山西解州直隸州知州陳景曾、直隸通州糧運通判畢昌緒、陝西安康縣知縣陳僅、均着各該督撫、迅即饬令來京。
交吏部帶領引見。
伺候召見。
○又谕、寶源局匠役張來太等、圖借工食銀兩。
膽敢聚衆喧鬧。
已屬不法。
迨經該地面官。
及監督大使等、到局彈壓。
複敢閉門扣留。
尤屬目無法紀。
若不大加懲治。
必緻釀成事端。
所有現獲之張來太、李有成、王景幅、趙餘年、孫大會、楊榮、田恩照、任玉、邱泳壽等、俱着交刑部嚴行審訊。
按律辦理。
○己未。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供奠。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趙光奏陳時務四條請亟為整饬一摺。
據奏、吏治日壞。
武備不修。
緝捕廢弛。
虧空累積。
均切中時弊。
至所稱、将帥惟耽安逸。
養尊處優。
以營卒為厮役。
不事操防。
以空名冒錢糧。
專事肥已。
沿海水師。
率皆畏葸無能等語。
尤當痛懲其弊。
着各直省督撫提鎮、按照摺内所陳。
認真講求。
破除積習。
務使吏治蒸蒸日上。
水陸營伍。
有勇知方。
除暴安良。
力行保甲。
并遵照上年王大臣議定清查章程、彌補舊欠。
杜絕新虧。
以副朕孜孜求治之至意。
将此通谕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據大學士潘世恩、兵部尚書魏元烺、先後保奏前任福建台灣道降補四川蓬州知州姚瑩、才堪簡用。
請旨徵召等語。
着王植即查該員如果在籍。
并無事故。
能否來京豫備召見。
據實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庚申。
上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谕内閣、禦史長秀奏、外藩入貢。
請肅體制而重懷柔一摺。
藩服使臣入貢。
所有到邊、過境、到京、一切備辦供具。
定例極為周密。
自宜恪守成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