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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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滬設法彙兌等語。
鎮江軍營、需饷甚急。
若待閩粵兩省撥解。
深恐緩不濟急。
自應權宜辦理。
據薛煥奏稱、已将商本銀截留十萬兩。
解往鎮江軍營。
并準該商劃抵關稅。
着文清、慶端、瑞瑸、勞崇光、耆齡、并傳谕粵海關監督毓清、一俟該商等前赴閩粵、販運茶葉等貨到關。
準其呈驗執照。
收作稅饷。
即在應解江蘇協饷銀内、扣除作抵。
惟此項銀兩、僅止十萬。
尚不敷該營、及大江水師一月饷糈。
并着該将軍等、将未解江蘇饷銀。
趕緊如數籌解。
毋得再有遲延。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文清、慶端、瑞瑸、勞崇光、耆齡、并傳谕毓清知之。
○又谕、據譚廷襄奏、曹州、東昌、遍地皆賊。
現在濮範一帶。
已派郝上庠等撥勇堵剿。
其近接直隸大名等處。
拟商令聯捷派隊出境。
由朝城進兵。
惟西北兩處兵尚少。
請饬勝保将伊綿阿一軍、派赴東昌助剿等語。
前谕勝保赴景州德州一帶防剿。
昨因賊陷曲周。
勝保派伊綿阿撥兵一千。
前往威縣剿辦。
當谕令該大臣确探賊勢趨向。
不可專防景州德州一路。
現在廣平、大名、均有賊蹤。
若令伊綿阿一軍赴東昌助剿。
則直境愈形空虛。
此時自未便分兵四援。
緻有贻誤。
着譚廷襄就現有兵力、會同民團。
将東昌曹州一帶賊匪。
設法剿辦。
務須迅速殲除。
毋令竄至直境。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勝保奏、請饬河南候補道員洪貞謙等、赴營調遣。
得旨。
汝以一奏。
即為允準。
将來再有部文。
以便搪塞。
又奏、請仍饬副都統明慶等、來營差委。
批。
仍遵前旨。
○雲南布政使陳景亮、因病解任。
以四川按察使蕭浚蘭、為雲南布政使。
四川成綿龍茂道毛震壽、為按察使。
○予江蘇金山縣境陣亡知縣洪士鏡、祭葬世職。
○丙寅。
谕内閣、據王夢齡奏、武職大員、剿匪出力、懇恩獎勵等語。
提督銜江西九江鎮總兵黃開榜、剿辦安徽盱眙軍營通賊之案。
迅速奏功。
複進攻天長、疊平賊壘。
尚屬調度得宜。
黃開榜、着照提督銜總兵、給予應得封典。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王履謙奏、浙東危急、當經谕令王有齡派兵堵剿。
并谕王履謙激勵民團。
力顧江防。
并督辦勸捐事宜。
茲據王履謙奏稱、浙省團練。
自歸王有齡督辦。
并未定有章程。
前派段光清赴紹辦團。
亦未知會。
其各處辦團紳士。
有由王有齡劄委者。
亦有甯紹台道張景渠、候補道朱琦劄委者。
畝捐一項。
本系奏明專為團練經費。
被張景渠擅自出示停止。
浙東捐款、又悉數解省。
團防經費。
一無可籌。
紹郡捐局。
自本年正月間、經王有齡改歸地方官辦理。
派委張景渠、及知府懷清等、專辦山陰會稽戶業各捐。
該員等差傳捐戶。
按照上年捐數、以十倍加捐。
職員張存浩、生員胡壽頤等、稍事遲疑。
即予管押。
并欲杖枷。
又欲将該捐戶提赴軍前。
充當頭陣。
職員李鏡人、舉人陳圭等、亦因威偪書捐。
賣田鬻産者、不一而足。
捐戶陳頴生、因差擾遷避。
該道等即饬縣查封房屋。
并查其田畝。
形同籍沒。
催捐員弁、辄持令箭拘提。
并縱令差役直入陳梁、餘偀家、内室索擾。
城鄉大震。
而江防事宜。
仍置之不問。
請饬撫臣通盤籌畫。
酌留戶業各捐幾成。
以充團防經費等語。
浙省軍務未平。
籌辦團練。
勸谕捐輸。
無非為保衛民生起見。
若如王履謙所奏。
辦理團練情形。
已屬雜亂無章。
至勸捐委員。
欲令捐戶照上年捐數、十倍加捐。
并于捐戶張存浩等、種種威偪。
肆行騷擾。
實堪駭異。
現在賊氛偪近浙東。
若因勸捐辦理不善。
緻失人心。
必緻激成内讧。
設有疏虞。
該撫豈能當此重咎。
所有勸捐事宜。
着王有齡、遴委公正大員。
會同王履謙、妥為勸辦。
不得以貪劣之員。
濫行充數。
其前派勸捐之道員張景渠等、如有勒派情事。
即應撤委查參。
不準稍有回護。
現在江防團練。
均須經費。
所收捐項。
應如何酌留數成。
為浙東團防之用。
着王有齡通盤籌畫。
以免偏枯。
至前谕王有齡督辦團練。
并令王履謙幫辦。
原期官紳和衷。
以收衆志成城之效。
乃該撫于派委段光清、赴紹辦團。
并不知會王履謙。
且辦團練士。
任聽張景渠等、紛紛劄委。
是該撫全不以團務為重。
尤屬不成事體。
所有該省團練事宜。
着王有齡、會同王履謙、妥議章程。
督同公正官紳。
認真勸辦。
不得任聽屬員。
徇私派委。
嘉興等處地方、久稽克複。
傥因官紳不和。
以緻浙東再有失事。
朕惟該撫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有人奏、浙江巡撫王有齡、新創捐款名目。
恐有藉端婪索情弊。
降旨令張錫庚、查明據實具奏。
尚未據該學政覆奏。
茲又有人奏、王有齡随帶赴浙之江蘇道員張景渠、知府孫士達、知縣甘應槐、或結拜師生。
或系該撫私親。
到浙未及三月。
王有齡辄委張景渠、署甯紹台道、孫士達、派在瑞昌處管理文案。
甘應槐、派營務處當差。
該三員品行卑鄙。
善于逢迎。
王有齡倚為心腹。
遇事辄予保薦。
以緻文武員弁奔走其門。
物議沸騰。
又有候選知府孫淳溥、與王有齡有舊。
亦夤緣入撫署文案處。
與孫士達倚勢修怨。
紹郡紳富多被中傷。
以緻遇有地方公事。
顧慮不前。
請饬查辦等語。
巡撫為通省表率。
豈容任用私人。
緻有贻誤。
記名浙江道員張景渠、與王有齡有無拜認師生情事。
孫士達、孫淳溥、籍隸會稽。
何以辄派辦本省将軍巡撫文案。
甘應槐、有無劣迹。
張錫庚近在同城。
聞見必确。
着按照所參各款。
嚴密訪查。
據實具奏。
不準稍有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署漕運總督王夢齡等奏、遵查前任湖南藩司王藻、勸捐辦團、并無弊混。
并據呈稱情願捐繳錢二十萬串。
得旨。
認捐錢文。
着擲還。
仍令恪遵前旨。
趕緊措繳。
一面嚴查确據。
不得仍蹈姑息情面習氣。
若稍涉顧惜。
該署督運司、自問當得何罪。
又奏、旴營弁兵、戕害主将、句通發逆、分犯蔣壩等處、現經剿滅。
批。
出力之将弁兵勇。
着準其暫行存記。
彙案請獎。
○丁卯。
以神靈顯應。
頒安徽太和縣城隍廟、禦書扁額。
曰、靈昭保障。
○谕内閣、譚廷襄奏、請将防捕不力之文武員弁革職、随營協剿一摺。
山東東昌等府州屬、匪徒滋事。
邱縣、冠縣、莘縣、館陶、陽谷、觀城、堂邑等縣、城池相繼失陷。
各該地方文武。
先事既不能豫防。
臨時複不能實力堵剿。
均屬咎無可逭。
除堂邑縣典史恽士英、先期解犯赴府外。
代理邱縣知縣王準、邱縣典史張思浩、邱縣城汛千總信長貴、冠縣知縣朱瑞果、冠縣典史陳向榮、冠縣城汛千總李永哲、署莘縣知縣李杜、署莘縣城汛把總梁步雲、署館陶縣知縣周曙東、代理館陶縣典史黃芬、署館陶城汛把總翟廷鴻、署陽谷縣知縣王俊、署陽谷縣典史孫序增、陽谷城汛把總張萬成、堂邑縣知縣張逢任、代理堂邑城汛把總辛占魁、觀城縣知縣蘇汝鏡、署觀城縣典史呂輝黼、署觀城協防城汛經制外委李永森、并另案摘頂撤任、尚未交卸之莘縣典史舒日長、着一并革職。
留于各該失事地方。
随營協剿。
周曙東、是否聞警先逃。
賊退後捏報克複。
邱縣、冠縣、莘縣。
被匪闌入城池。
是否系因求緩漕糧。
該地方文武辦理不善所緻。
着該撫仍遵前旨。
查明參辦。
○又谕、據瑛棨奏、催饷委員在陝開捐、現在饬令撤局一摺。
貴州威甯州知州鄭選士、赴陝催饷。
在西
鎮江軍營、需饷甚急。
若待閩粵兩省撥解。
深恐緩不濟急。
自應權宜辦理。
據薛煥奏稱、已将商本銀截留十萬兩。
解往鎮江軍營。
并準該商劃抵關稅。
着文清、慶端、瑞瑸、勞崇光、耆齡、并傳谕粵海關監督毓清、一俟該商等前赴閩粵、販運茶葉等貨到關。
準其呈驗執照。
收作稅饷。
即在應解江蘇協饷銀内、扣除作抵。
惟此項銀兩、僅止十萬。
尚不敷該營、及大江水師一月饷糈。
并着該将軍等、将未解江蘇饷銀。
趕緊如數籌解。
毋得再有遲延。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谕知文清、慶端、瑞瑸、勞崇光、耆齡、并傳谕毓清知之。
○又谕、據譚廷襄奏、曹州、東昌、遍地皆賊。
現在濮範一帶。
已派郝上庠等撥勇堵剿。
其近接直隸大名等處。
拟商令聯捷派隊出境。
由朝城進兵。
惟西北兩處兵尚少。
請饬勝保将伊綿阿一軍、派赴東昌助剿等語。
前谕勝保赴景州德州一帶防剿。
昨因賊陷曲周。
勝保派伊綿阿撥兵一千。
前往威縣剿辦。
當谕令該大臣确探賊勢趨向。
不可專防景州德州一路。
現在廣平、大名、均有賊蹤。
若令伊綿阿一軍赴東昌助剿。
則直境愈形空虛。
此時自未便分兵四援。
緻有贻誤。
着譚廷襄就現有兵力、會同民團。
将東昌曹州一帶賊匪。
設法剿辦。
務須迅速殲除。
毋令竄至直境。
是為至要。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勝保奏、請饬河南候補道員洪貞謙等、赴營調遣。
得旨。
汝以一奏。
即為允準。
将來再有部文。
以便搪塞。
又奏、請仍饬副都統明慶等、來營差委。
批。
仍遵前旨。
○雲南布政使陳景亮、因病解任。
以四川按察使蕭浚蘭、為雲南布政使。
四川成綿龍茂道毛震壽、為按察使。
○予江蘇金山縣境陣亡知縣洪士鏡、祭葬世職。
○丙寅。
谕内閣、據王夢齡奏、武職大員、剿匪出力、懇恩獎勵等語。
提督銜江西九江鎮總兵黃開榜、剿辦安徽盱眙軍營通賊之案。
迅速奏功。
複進攻天長、疊平賊壘。
尚屬調度得宜。
黃開榜、着照提督銜總兵、給予應得封典。
以示獎勵。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王履謙奏、浙東危急、當經谕令王有齡派兵堵剿。
并谕王履謙激勵民團。
力顧江防。
并督辦勸捐事宜。
茲據王履謙奏稱、浙省團練。
自歸王有齡督辦。
并未定有章程。
前派段光清赴紹辦團。
亦未知會。
其各處辦團紳士。
有由王有齡劄委者。
亦有甯紹台道張景渠、候補道朱琦劄委者。
畝捐一項。
本系奏明專為團練經費。
被張景渠擅自出示停止。
浙東捐款、又悉數解省。
團防經費。
一無可籌。
紹郡捐局。
自本年正月間、經王有齡改歸地方官辦理。
派委張景渠、及知府懷清等、專辦山陰會稽戶業各捐。
該員等差傳捐戶。
按照上年捐數、以十倍加捐。
職員張存浩、生員胡壽頤等、稍事遲疑。
即予管押。
并欲杖枷。
又欲将該捐戶提赴軍前。
充當頭陣。
職員李鏡人、舉人陳圭等、亦因威偪書捐。
賣田鬻産者、不一而足。
捐戶陳頴生、因差擾遷避。
該道等即饬縣查封房屋。
并查其田畝。
形同籍沒。
催捐員弁、辄持令箭拘提。
并縱令差役直入陳梁、餘偀家、内室索擾。
城鄉大震。
而江防事宜。
仍置之不問。
請饬撫臣通盤籌畫。
酌留戶業各捐幾成。
以充團防經費等語。
浙省軍務未平。
籌辦團練。
勸谕捐輸。
無非為保衛民生起見。
若如王履謙所奏。
辦理團練情形。
已屬雜亂無章。
至勸捐委員。
欲令捐戶照上年捐數、十倍加捐。
并于捐戶張存浩等、種種威偪。
肆行騷擾。
實堪駭異。
現在賊氛偪近浙東。
若因勸捐辦理不善。
緻失人心。
必緻激成内讧。
設有疏虞。
該撫豈能當此重咎。
所有勸捐事宜。
着王有齡、遴委公正大員。
會同王履謙、妥為勸辦。
不得以貪劣之員。
濫行充數。
其前派勸捐之道員張景渠等、如有勒派情事。
即應撤委查參。
不準稍有回護。
現在江防團練。
均須經費。
所收捐項。
應如何酌留數成。
為浙東團防之用。
着王有齡通盤籌畫。
以免偏枯。
至前谕王有齡督辦團練。
并令王履謙幫辦。
原期官紳和衷。
以收衆志成城之效。
乃該撫于派委段光清、赴紹辦團。
并不知會王履謙。
且辦團練士。
任聽張景渠等、紛紛劄委。
是該撫全不以團務為重。
尤屬不成事體。
所有該省團練事宜。
着王有齡、會同王履謙、妥議章程。
督同公正官紳。
認真勸辦。
不得任聽屬員。
徇私派委。
嘉興等處地方、久稽克複。
傥因官紳不和。
以緻浙東再有失事。
朕惟該撫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谕令知之。
○又谕、前因有人奏、浙江巡撫王有齡、新創捐款名目。
恐有藉端婪索情弊。
降旨令張錫庚、查明據實具奏。
尚未據該學政覆奏。
茲又有人奏、王有齡随帶赴浙之江蘇道員張景渠、知府孫士達、知縣甘應槐、或結拜師生。
或系該撫私親。
到浙未及三月。
王有齡辄委張景渠、署甯紹台道、孫士達、派在瑞昌處管理文案。
甘應槐、派營務處當差。
該三員品行卑鄙。
善于逢迎。
王有齡倚為心腹。
遇事辄予保薦。
以緻文武員弁奔走其門。
物議沸騰。
又有候選知府孫淳溥、與王有齡有舊。
亦夤緣入撫署文案處。
與孫士達倚勢修怨。
紹郡紳富多被中傷。
以緻遇有地方公事。
顧慮不前。
請饬查辦等語。
巡撫為通省表率。
豈容任用私人。
緻有贻誤。
記名浙江道員張景渠、與王有齡有無拜認師生情事。
孫士達、孫淳溥、籍隸會稽。
何以辄派辦本省将軍巡撫文案。
甘應槐、有無劣迹。
張錫庚近在同城。
聞見必确。
着按照所參各款。
嚴密訪查。
據實具奏。
不準稍有徇隐。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署漕運總督王夢齡等奏、遵查前任湖南藩司王藻、勸捐辦團、并無弊混。
并據呈稱情願捐繳錢二十萬串。
得旨。
認捐錢文。
着擲還。
仍令恪遵前旨。
趕緊措繳。
一面嚴查确據。
不得仍蹈姑息情面習氣。
若稍涉顧惜。
該署督運司、自問當得何罪。
又奏、旴營弁兵、戕害主将、句通發逆、分犯蔣壩等處、現經剿滅。
批。
出力之将弁兵勇。
着準其暫行存記。
彙案請獎。
○丁卯。
以神靈顯應。
頒安徽太和縣城隍廟、禦書扁額。
曰、靈昭保障。
○谕内閣、譚廷襄奏、請将防捕不力之文武員弁革職、随營協剿一摺。
山東東昌等府州屬、匪徒滋事。
邱縣、冠縣、莘縣、館陶、陽谷、觀城、堂邑等縣、城池相繼失陷。
各該地方文武。
先事既不能豫防。
臨時複不能實力堵剿。
均屬咎無可逭。
除堂邑縣典史恽士英、先期解犯赴府外。
代理邱縣知縣王準、邱縣典史張思浩、邱縣城汛千總信長貴、冠縣知縣朱瑞果、冠縣典史陳向榮、冠縣城汛千總李永哲、署莘縣知縣李杜、署莘縣城汛把總梁步雲、署館陶縣知縣周曙東、代理館陶縣典史黃芬、署館陶城汛把總翟廷鴻、署陽谷縣知縣王俊、署陽谷縣典史孫序增、陽谷城汛把總張萬成、堂邑縣知縣張逢任、代理堂邑城汛把總辛占魁、觀城縣知縣蘇汝鏡、署觀城縣典史呂輝黼、署觀城協防城汛經制外委李永森、并另案摘頂撤任、尚未交卸之莘縣典史舒日長、着一并革職。
留于各該失事地方。
随營協剿。
周曙東、是否聞警先逃。
賊退後捏報克複。
邱縣、冠縣、莘縣。
被匪闌入城池。
是否系因求緩漕糧。
該地方文武辦理不善所緻。
着該撫仍遵前旨。
查明參辦。
○又谕、據瑛棨奏、催饷委員在陝開捐、現在饬令撤局一摺。
貴州威甯州知州鄭選士、赴陝催饷。
在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