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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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載垣、詣殡宮行禮。
○谕内閣、朕恭讀皇祖仁宗睿皇帝谕旨。
申明世宗憲皇帝。
高宗純皇帝成訓。
嚴禁朝臣、與諸王往來交接。
杜漸防微。
意深且遠。
朕親政以來。
諸王暨内外大臣。
率皆承事先朝。
定知恪守憲章。
靖共爾位。
第恐法制禁令。
習久漸忘。
用特重申儆谕。
嗣後除奉旨會辦事件、及因公接見外。
諸王與在廷大小臣工。
各宜懔遵聖訓。
引嫌自重。
固不得私信交通。
緻啟賄托之漸雖文墨細事亦不得有唱和之風。
其封疆大吏。
斷不準私行幹谒。
信劄往還。
在諸王守身謹慎。
恩眷克承。
而諸臣循分從公。
夙夜無忝。
庶期朝綱整肅。
臣職交修。
仰副列祖諄諄訓誡之至意。
朕于諸王大臣。
有厚望焉其令宗人府、各部院旗務衙門、并各督撫将軍等衙門、各錄一通。
敬謹懸挂用資儆惕。
○又谕、陸建瀛奏、請崇正學以黜邪教等語。
近來邪教流傳。
蔓延各省。
始不過燒香斂錢。
煽惑愚民。
漸至聚衆滋事。
總因地讨官平日化導無方。
民間父兄師長、又不能随時訓迪。
俾颛蒙服教畏刑。
不緻為邪說所惑。
我皇考曾命儒臣、恭闡聖谕廣訓黜異端以崇正學一條編撰四言韻文。
頒行各省。
啟發愚氓。
朕思性理諸書。
均為導民正軌。
着各直省督撫、會同各該學政。
轉饬地方官、及各學教官、于書院家塾教授生徒。
均令以禦纂性理精義。
聖谕廣訓為課讀講習之要。
使之家喻戶曉。
禮義廉恥油然自生斯邪教不禁而自化經正民興。
庶收實效。
各該督等、務當實力奉行。
毋得視為迂闊具文。
日久生懈則風俗人心。
蒸蒸日上朕實有厚望焉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孝德皇後之母家。
着擡入鑲黃旗。
○又谕、前據刑部具題、湖南民鄭添朗、毆死小功服叔鄭正煥一案。
内閣照例票拟雙簽。
朕詳加披閱。
該犯之小功服叔鄭正煥、行竊雖在昏夜。
而被毆不止一傷。
豈有負痛不言。
絕無聲聞相知之理。
是該犯罔知倫紀。
肆意疊毆。
斷難幸逃法網。
昨已将該犯依律斬決矣。
因思内外問刑衙門。
辦理服制命案。
往往避重就輕。
此等積習。
實堪痛恨。
在尋常鬥毆案内、情傷稍重。
秋審時尚且酌量加嚴。
拟以情實予句。
惟服制之案。
倫紀攸關。
轉得以并非有心幹犯一語。
為救生不救死之計。
豈國家明刑弼教之道乎。
嗣後刑部、及各省督撫。
于服制命案。
務須悉心研鞫。
不可意存開脫。
轉令鄉曲愚氓。
得啟幹名犯義之漸。
亦不得因有此旨。
刻意周内。
于實在可原情節。
不為研究聲叙。
緻滋冤抑。
總期毋枉毋縱。
情法兩平。
用昭明慎用刑之意。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禦史吳廷溥、奏參直隸縣令各款。
當降旨、交讷爾經額查辦。
茲據審拟覆奏。
盧龍縣知縣蔡五辰、雖無徵收緩免錢糧加徵新賦。
及控案釀命。
官親門丁詐贓各情事。
惟因起解錢糧。
提出櫃書應得銀兩。
作為解費。
緻櫃書生心。
欲向各花戶加納。
複以面價居奇。
饬差邀集公議定價。
實屬鄙吝取巧。
蔡五辰、着交部嚴加議處。
撫甯縣知縣徐天秩、承審鹽巡頭目槍斃人命一案。
訊明正犯。
并非頂兇。
即案内串囑代認各情。
亦經該縣審明檢舉。
惟于事後栽贓。
未能審明幾緻罪名失出咎實難辭。
徐天秩、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俄羅斯國、懇請于伊犁等處通商令該将軍等籌議後、由理藩院核定咨覆該國茲據該國薩納特衙門來咨、稱遵照派員、于明春啟程來赴伊犁、會同定議等語。
此事曾由薩迎阿、會同奕山拟議。
現在薩迎阿來京。
奕山接任将軍。
于原議曲折。
自能深悉。
着将現在該國來咨。
鈔給閱看。
事關邊疆貿易。
奕山務必先事籌度周詳。
所有伊犁、塔爾巴哈台二處。
添設貿易一切事宜。
前據奏稱、礙難照恰克圖事例。
所見甚是。
如進卡出卡人數。
與牲畜貨物多寡。
撥兵接護。
并此外有無應行籌及之處。
着奕山等、查照前奉谕旨。
并廣咨博采。
逐細斟酌妥善。
臨時公同商搉。
定立規條。
以期垂之久遠。
彼此相安。
有利無弊。
至喀什噶爾毋庸通商一層。
前次理藩院咨文。
業将種種窒礙、并無利益情形。
委曲開導。
今該國來文、仍欲于此處添設。
喀什噶爾距内地窎遠。
商販稀少不敷易換本系實在情形。
但恐該國官員。
于到伊犁會議時。
仍複申請無已。
奕山等務必曲為譬說。
使其心折服。
自不緻再有哓渎。
此次理藩院咨覆該國文底。
亦着鈔給閱看。
此事關系綦重。
奕山等加意慎重。
于國體邊防。
必須面面顧到。
斷不可草率定議。
緻贻後患也。
慎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廣東高州土賊肆擾、委員彌縫一摺。
據稱廣東信宜縣、有匪淩十八、聚黨。
二三千人。
肆行劫掠。
該縣知縣宮步霄、率同紳勇。
捕得賊弟淩廿四。
署知府胡姓、委茂名縣知縣胡宗政查辦。
聞有如将伊弟送還即不攻城劫官之說。
該委員畏懼講和捏稱賊為良民。
旋将淩廿四送回。
并給淩十八銀四百兩。
該府據所禀僞詞通詳。
以緻賊勢猖獗。
紛紛效尤。
又據片稱、欽州平山堡、亦有汛兵通賊之事等語。
廣東匪徒蔓延。
該管各官。
宜如何認真查辦。
若如摺内所指賄賊偷安養癰贻患。
尚複成何事體。
着徐廣缙、葉名琛、按照所奏各情。
秉公訪查嚴行懲辦。
毋得稍事姑容。
将就了事。
原摺片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信宜欽州等處。
尚無賄賊情事得旨。
密行察訪。
○又谕、有人奏、廣西現調兵丁、宜加防範有四可慮等語。
國家用兵。
所以衛民。
第恐駕馭無方。
則衛民之兵。
适以害民。
摉捕賊匪。
出入民舍。
藉端搶奪。
患與賊等。
鄉勇在前。
固稱得力。
官兵在後。
宜籌策應。
至于楚兵之驕悍。
土賊之句連。
尤賴統兵大員、随時訓練。
逐處稽查。
方能有備無患。
着李星沅等、按照摺内所指各情。
悉心體察。
總期兵與民安。
勇與兵睦。
同心戮力。
綏靖邊疆。
方為不負委任。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陸建瀛奏、現辦緝捕盜賊章程。
及查無淮安府吃俸名目。
并核實保甲以清邪教之萌。
得旨。
嚴禁于已成之後。
曷若暗消于未肆之初。
全在地方大吏。
認真稽核。
平素于屬員、某為何等才。
于何缺相宜。
心存默識。
方能收指臂之效。
尤在身為表率。
務貴誠實。
勿蹈欺僞。
于奸徒小犯必懲。
于良吏微功必錄。
則上行下效。
返本還淳。
庶幾消患于未萌。
又奏、淮南鹽務。
仿照淮北章程。
于儀徵設立棧房。
令商人請運一引、即納一引正雜額課。
并将錢糧責成兩淮。
緝私責成各岸。
下部知之。
○改
○谕内閣、朕恭讀皇祖仁宗睿皇帝谕旨。
申明世宗憲皇帝。
高宗純皇帝成訓。
嚴禁朝臣、與諸王往來交接。
杜漸防微。
意深且遠。
朕親政以來。
諸王暨内外大臣。
率皆承事先朝。
定知恪守憲章。
靖共爾位。
第恐法制禁令。
習久漸忘。
用特重申儆谕。
嗣後除奉旨會辦事件、及因公接見外。
諸王與在廷大小臣工。
各宜懔遵聖訓。
引嫌自重。
固不得私信交通。
緻啟賄托之漸雖文墨細事亦不得有唱和之風。
其封疆大吏。
斷不準私行幹谒。
信劄往還。
在諸王守身謹慎。
恩眷克承。
而諸臣循分從公。
夙夜無忝。
庶期朝綱整肅。
臣職交修。
仰副列祖諄諄訓誡之至意。
朕于諸王大臣。
有厚望焉其令宗人府、各部院旗務衙門、并各督撫将軍等衙門、各錄一通。
敬謹懸挂用資儆惕。
○又谕、陸建瀛奏、請崇正學以黜邪教等語。
近來邪教流傳。
蔓延各省。
始不過燒香斂錢。
煽惑愚民。
漸至聚衆滋事。
總因地讨官平日化導無方。
民間父兄師長、又不能随時訓迪。
俾颛蒙服教畏刑。
不緻為邪說所惑。
我皇考曾命儒臣、恭闡聖谕廣訓黜異端以崇正學一條編撰四言韻文。
頒行各省。
啟發愚氓。
朕思性理諸書。
均為導民正軌。
着各直省督撫、會同各該學政。
轉饬地方官、及各學教官、于書院家塾教授生徒。
均令以禦纂性理精義。
聖谕廣訓為課讀講習之要。
使之家喻戶曉。
禮義廉恥油然自生斯邪教不禁而自化經正民興。
庶收實效。
各該督等、務當實力奉行。
毋得視為迂闊具文。
日久生懈則風俗人心。
蒸蒸日上朕實有厚望焉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孝德皇後之母家。
着擡入鑲黃旗。
○又谕、前據刑部具題、湖南民鄭添朗、毆死小功服叔鄭正煥一案。
内閣照例票拟雙簽。
朕詳加披閱。
該犯之小功服叔鄭正煥、行竊雖在昏夜。
而被毆不止一傷。
豈有負痛不言。
絕無聲聞相知之理。
是該犯罔知倫紀。
肆意疊毆。
斷難幸逃法網。
昨已将該犯依律斬決矣。
因思内外問刑衙門。
辦理服制命案。
往往避重就輕。
此等積習。
實堪痛恨。
在尋常鬥毆案内、情傷稍重。
秋審時尚且酌量加嚴。
拟以情實予句。
惟服制之案。
倫紀攸關。
轉得以并非有心幹犯一語。
為救生不救死之計。
豈國家明刑弼教之道乎。
嗣後刑部、及各省督撫。
于服制命案。
務須悉心研鞫。
不可意存開脫。
轉令鄉曲愚氓。
得啟幹名犯義之漸。
亦不得因有此旨。
刻意周内。
于實在可原情節。
不為研究聲叙。
緻滋冤抑。
總期毋枉毋縱。
情法兩平。
用昭明慎用刑之意。
将此通谕知之。
○又谕、前因禦史吳廷溥、奏參直隸縣令各款。
當降旨、交讷爾經額查辦。
茲據審拟覆奏。
盧龍縣知縣蔡五辰、雖無徵收緩免錢糧加徵新賦。
及控案釀命。
官親門丁詐贓各情事。
惟因起解錢糧。
提出櫃書應得銀兩。
作為解費。
緻櫃書生心。
欲向各花戶加納。
複以面價居奇。
饬差邀集公議定價。
實屬鄙吝取巧。
蔡五辰、着交部嚴加議處。
撫甯縣知縣徐天秩、承審鹽巡頭目槍斃人命一案。
訊明正犯。
并非頂兇。
即案内串囑代認各情。
亦經該縣審明檢舉。
惟于事後栽贓。
未能審明幾緻罪名失出咎實難辭。
徐天秩、着交部議處。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俄羅斯國、懇請于伊犁等處通商令該将軍等籌議後、由理藩院核定咨覆該國茲據該國薩納特衙門來咨、稱遵照派員、于明春啟程來赴伊犁、會同定議等語。
此事曾由薩迎阿、會同奕山拟議。
現在薩迎阿來京。
奕山接任将軍。
于原議曲折。
自能深悉。
着将現在該國來咨。
鈔給閱看。
事關邊疆貿易。
奕山務必先事籌度周詳。
所有伊犁、塔爾巴哈台二處。
添設貿易一切事宜。
前據奏稱、礙難照恰克圖事例。
所見甚是。
如進卡出卡人數。
與牲畜貨物多寡。
撥兵接護。
并此外有無應行籌及之處。
着奕山等、查照前奉谕旨。
并廣咨博采。
逐細斟酌妥善。
臨時公同商搉。
定立規條。
以期垂之久遠。
彼此相安。
有利無弊。
至喀什噶爾毋庸通商一層。
前次理藩院咨文。
業将種種窒礙、并無利益情形。
委曲開導。
今該國來文、仍欲于此處添設。
喀什噶爾距内地窎遠。
商販稀少不敷易換本系實在情形。
但恐該國官員。
于到伊犁會議時。
仍複申請無已。
奕山等務必曲為譬說。
使其心折服。
自不緻再有哓渎。
此次理藩院咨覆該國文底。
亦着鈔給閱看。
此事關系綦重。
奕山等加意慎重。
于國體邊防。
必須面面顧到。
斷不可草率定議。
緻贻後患也。
慎之。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有人奏、廣東高州土賊肆擾、委員彌縫一摺。
據稱廣東信宜縣、有匪淩十八、聚黨。
二三千人。
肆行劫掠。
該縣知縣宮步霄、率同紳勇。
捕得賊弟淩廿四。
署知府胡姓、委茂名縣知縣胡宗政查辦。
聞有如将伊弟送還即不攻城劫官之說。
該委員畏懼講和捏稱賊為良民。
旋将淩廿四送回。
并給淩十八銀四百兩。
該府據所禀僞詞通詳。
以緻賊勢猖獗。
紛紛效尤。
又據片稱、欽州平山堡、亦有汛兵通賊之事等語。
廣東匪徒蔓延。
該管各官。
宜如何認真查辦。
若如摺内所指賄賊偷安養癰贻患。
尚複成何事體。
着徐廣缙、葉名琛、按照所奏各情。
秉公訪查嚴行懲辦。
毋得稍事姑容。
将就了事。
原摺片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尋奏、信宜欽州等處。
尚無賄賊情事得旨。
密行察訪。
○又谕、有人奏、廣西現調兵丁、宜加防範有四可慮等語。
國家用兵。
所以衛民。
第恐駕馭無方。
則衛民之兵。
适以害民。
摉捕賊匪。
出入民舍。
藉端搶奪。
患與賊等。
鄉勇在前。
固稱得力。
官兵在後。
宜籌策應。
至于楚兵之驕悍。
土賊之句連。
尤賴統兵大員、随時訓練。
逐處稽查。
方能有備無患。
着李星沅等、按照摺内所指各情。
悉心體察。
總期兵與民安。
勇與兵睦。
同心戮力。
綏靖邊疆。
方為不負委任。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兩江總督陸建瀛奏、現辦緝捕盜賊章程。
及查無淮安府吃俸名目。
并核實保甲以清邪教之萌。
得旨。
嚴禁于已成之後。
曷若暗消于未肆之初。
全在地方大吏。
認真稽核。
平素于屬員、某為何等才。
于何缺相宜。
心存默識。
方能收指臂之效。
尤在身為表率。
務貴誠實。
勿蹈欺僞。
于奸徒小犯必懲。
于良吏微功必錄。
則上行下效。
返本還淳。
庶幾消患于未萌。
又奏、淮南鹽務。
仿照淮北章程。
于儀徵設立棧房。
令商人請運一引、即納一引正雜額課。
并将錢糧責成兩淮。
緝私責成各岸。
下部知之。
○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