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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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善、黎東狗、單眼德、大鯉魚、大頭羊等名号。
為八千子弟。
與廣西賊匪句通一氣。
皆由提鎮賣缺肥己。
參遊等扣饷虐兵。
府廳州縣縱盜殃民等語。
着徐廣缙、迅速添兵勇。
克期剿捕。
并嚴饬所屬文武、激發天良。
為民除害。
務期盡數捦拏。
不準一名漏網。
以儆兇頑而安良善。
并查明文武各官。
養癰贻患實據。
嚴行參辦。
毋稍徇庇。
各摺片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齊承彥奏、請饬究洋盜巢穴。
當經降旨、令陳慶偕于審辦東省現獲洋盜案内。
嚴究沿海窩頓地方。
茲據覆奏、提訊盜犯等、供稱浙江漁山、東窰、南矶、北矶、普陀山、東頭山等處。
皆為盜匪曆年窩頓之所。
漁山經官兵搗毀。
而東窰等處。
不免乘隙出沒。
該犯等籍隸閩浙。
以捕魚為名。
潛匿該處等語。
洋盜恃有島嶼窩藏。
肆出劫擄。
大為商旅之害。
着劉韻珂、徐繼畲、吳文镕、照該撫咨開未獲各犯。
按名嚴拏。
并督饬水師弁兵。
于東窰、南矶、北矶、普陀山、東頭山各處。
嚴密摉查盜窩縱迹。
立即埽蕩平毀。
其漁山一處搗毀以後。
是否有餘匪藏匿。
并着核實查明。
務令一律肅清。
以清盜原而安行旅。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吏科給事中趙東昕、疏請嚴禁冒籍跨考等弊。
命禮部議奏。
尋奏。
原拟章程五條。
一寓籍中式之舉人、貢士、未經覆試者。
應如所請。
概不準其改籍。
至未經殿試朝考。
系在取結覆試之後。
仍準其呈改原籍。
一冒籍跨考之人。
兩籍均不準其應試。
嗣後凡因跨考斥革者。
并不準其捐複。
一起送冒考之州縣教官。
本有應得處分。
仍照舊例辦理。
一冒籍童生犯案。
先将廪保斥革審訊。
有無受賄。
分别治罪。
永遠不準捐考。
并将審音禦史、照例議處。
至改籍之進士、舉人、貢士、生員、請照監生例。
隻準頂帶榮身。
不得以原資捐考一條。
核與例意未符。
應毋庸議。
從之。
○以甘肅甯夏鎮總兵官索文、為提督。
直隸督标中軍副将雙銳、為甘肅甯夏鎮總兵官。
○以山東登州海防出力。
賞道員英桂、花翎。
餘升叙有差。
○以軍台緝捕出力。
予副參領達米林紮布等、升用有差。
○予故甘肅提督羅應鳌、祭葬。
谥簡恪。
○壬寅。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向夕。
複詣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本月十八日。
奉移皇考宣宗成皇帝梓宮。
經行道路。
理宜加倍整肅。
着傳谕管道大臣。
督率官兵。
各在該管段落駐守。
敬謹稽查。
概不準随扈執事員役車馬踐踏。
如有疏縱。
或經人參奏。
或由朕查知。
惟該管道大臣是問。
并着直隸總督讷爾經額、饬知地方官。
一體管束。
以昭嚴肅。
○又谕、兵部奏、查明武會試文批、擅用驿遞、請饬查辦等語。
江蘇銅山縣知縣、将武舉張天常等會試文移、擅寫五百裡飛遞兵部字樣。
實與定例不符。
着江蘇巡撫查明。
該縣因何濫用驿遞。
照例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哈勒吉那奏、卓紮巴地方、産生章嘉呼圖克圖呼畢勒罕奏聞一摺。
章嘉呼圖克圖。
系勳舊有為之呼圖克圖。
自涅槃以來。
已曆四載。
茲據哈勒吉那奏稱、所生幼童噶勒成楚克噜布、據紮薩克喇嘛爵木磋稱、此子似識章嘉呼圖克圖之物。
即系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等語。
朕聞之殊深欣慰。
惟此子甫經九月。
尚未能言。
從前乾隆年閑。
若有呼圖克圖呼畢勒罕出世。
均将所生數子年歲花名。
書寫簽支。
入于瓶内掣定。
着哈勒吉那、轉谕吹布臧呼圖克圖、紮薩克喇嘛爵木磋等、于該地方再為訪察二三幼童。
及此子之名。
一并具奏。
再降谕旨辦理。
○以宣宗成皇帝梓宮奉移山陵。
免經過之宛平、良鄉、涿、房山、涞水、易、六州縣來年額賦。
暨各項旗租。
并賞給平毀麥田籽種銀。
○癸卯。
以宣宗成皇帝梓宮奉移山陵。
前期三日。
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上禦太和門、恭閱孝和睿皇後冊寶。
并孝穆成皇後孝慎成皇後孝全成皇後冊寶。
行禮畢。
遣官恭送陵寝。
○還圓明園。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以宣宗成皇帝梓宮奉移山陵。
賞看守圓明園護軍、一月錢糧。
墊道步甲等、半月錢糧。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
滿洲蒙古取中四名。
漢軍取中三名。
奉天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十五名。
陝甘取中一名。
廣東取中二名。
河南取中九名。
山東取中四名。
江蘇取中一名。
安徽取中一名。
山西取中三名。
湖北取中一名。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二名。
廣西取中名。
福建取中一名。
浙江取中一名。
江西取中二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添造山東登州水師戰船炮位。
從巡撫陳慶偕請也。
為八千子弟。
與廣西賊匪句通一氣。
皆由提鎮賣缺肥己。
參遊等扣饷虐兵。
府廳州縣縱盜殃民等語。
着徐廣缙、迅速添兵勇。
克期剿捕。
并嚴饬所屬文武、激發天良。
為民除害。
務期盡數捦拏。
不準一名漏網。
以儆兇頑而安良善。
并查明文武各官。
養癰贻患實據。
嚴行參辦。
毋稍徇庇。
各摺片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四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齊承彥奏、請饬究洋盜巢穴。
當經降旨、令陳慶偕于審辦東省現獲洋盜案内。
嚴究沿海窩頓地方。
茲據覆奏、提訊盜犯等、供稱浙江漁山、東窰、南矶、北矶、普陀山、東頭山等處。
皆為盜匪曆年窩頓之所。
漁山經官兵搗毀。
而東窰等處。
不免乘隙出沒。
該犯等籍隸閩浙。
以捕魚為名。
潛匿該處等語。
洋盜恃有島嶼窩藏。
肆出劫擄。
大為商旅之害。
着劉韻珂、徐繼畲、吳文镕、照該撫咨開未獲各犯。
按名嚴拏。
并督饬水師弁兵。
于東窰、南矶、北矶、普陀山、東頭山各處。
嚴密摉查盜窩縱迹。
立即埽蕩平毀。
其漁山一處搗毀以後。
是否有餘匪藏匿。
并着核實查明。
務令一律肅清。
以清盜原而安行旅。
原片着鈔給閱看。
将此谕令知之。
○吏科給事中趙東昕、疏請嚴禁冒籍跨考等弊。
命禮部議奏。
尋奏。
原拟章程五條。
一寓籍中式之舉人、貢士、未經覆試者。
應如所請。
概不準其改籍。
至未經殿試朝考。
系在取結覆試之後。
仍準其呈改原籍。
一冒籍跨考之人。
兩籍均不準其應試。
嗣後凡因跨考斥革者。
并不準其捐複。
一起送冒考之州縣教官。
本有應得處分。
仍照舊例辦理。
一冒籍童生犯案。
先将廪保斥革審訊。
有無受賄。
分别治罪。
永遠不準捐考。
并将審音禦史、照例議處。
至改籍之進士、舉人、貢士、生員、請照監生例。
隻準頂帶榮身。
不得以原資捐考一條。
核與例意未符。
應毋庸議。
從之。
○以甘肅甯夏鎮總兵官索文、為提督。
直隸督标中軍副将雙銳、為甘肅甯夏鎮總兵官。
○以山東登州海防出力。
賞道員英桂、花翎。
餘升叙有差。
○以軍台緝捕出力。
予副參領達米林紮布等、升用有差。
○予故甘肅提督羅應鳌、祭葬。
谥簡恪。
○壬寅。
上詣正大光明殿幾筵前、行月祭禮。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向夕。
複詣幾筵前供奠。
○谕内閣、本月十八日。
奉移皇考宣宗成皇帝梓宮。
經行道路。
理宜加倍整肅。
着傳谕管道大臣。
督率官兵。
各在該管段落駐守。
敬謹稽查。
概不準随扈執事員役車馬踐踏。
如有疏縱。
或經人參奏。
或由朕查知。
惟該管道大臣是問。
并着直隸總督讷爾經額、饬知地方官。
一體管束。
以昭嚴肅。
○又谕、兵部奏、查明武會試文批、擅用驿遞、請饬查辦等語。
江蘇銅山縣知縣、将武舉張天常等會試文移、擅寫五百裡飛遞兵部字樣。
實與定例不符。
着江蘇巡撫查明。
該縣因何濫用驿遞。
照例核辦。
○谕軍機大臣等、哈勒吉那奏、卓紮巴地方、産生章嘉呼圖克圖呼畢勒罕奏聞一摺。
章嘉呼圖克圖。
系勳舊有為之呼圖克圖。
自涅槃以來。
已曆四載。
茲據哈勒吉那奏稱、所生幼童噶勒成楚克噜布、據紮薩克喇嘛爵木磋稱、此子似識章嘉呼圖克圖之物。
即系呼圖克圖之呼畢勒罕等語。
朕聞之殊深欣慰。
惟此子甫經九月。
尚未能言。
從前乾隆年閑。
若有呼圖克圖呼畢勒罕出世。
均将所生數子年歲花名。
書寫簽支。
入于瓶内掣定。
着哈勒吉那、轉谕吹布臧呼圖克圖、紮薩克喇嘛爵木磋等、于該地方再為訪察二三幼童。
及此子之名。
一并具奏。
再降谕旨辦理。
○以宣宗成皇帝梓宮奉移山陵。
免經過之宛平、良鄉、涿、房山、涞水、易、六州縣來年額賦。
暨各項旗租。
并賞給平毀麥田籽種銀。
○癸卯。
以宣宗成皇帝梓宮奉移山陵。
前期三日。
遣官告祭天。
地。
太廟。
社稷。
○上禦太和門、恭閱孝和睿皇後冊寶。
并孝穆成皇後孝慎成皇後孝全成皇後冊寶。
行禮畢。
遣官恭送陵寝。
○還圓明園。
○詣永春室、問皇貴太妃安。
○以宣宗成皇帝梓宮奉移山陵。
賞看守圓明園護軍、一月錢糧。
墊道步甲等、半月錢糧。
○兵部以武會試中額請。
得旨。
滿洲蒙古取中四名。
漢軍取中三名。
奉天取中一名。
直隸取中十五名。
陝甘取中一名。
廣東取中二名。
河南取中九名。
山東取中四名。
江蘇取中一名。
安徽取中一名。
山西取中三名。
湖北取中一名。
湖南取中一名。
四川取中二名。
廣西取中名。
福建取中一名。
浙江取中一名。
江西取中二名。
雲南取中一名。
貴州取中一名。
○添造山東登州水師戰船炮位。
從巡撫陳慶偕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