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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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職。
如都司例。
○命撥張家口稅銀一萬五千兩。
接濟直隸軍饷。
○乙未。
谕内閣、崇實奏、查明撤任知府、讦告上司各款、分别定拟一摺。
前因曾望顔奏、撤任知府翁祖烈、胪列八款讦告。
當谕令崇實、秉公查辦。
茲據奏稱、查明原讦各款内。
勒索規禮一節據各州縣辦差家人。
俱堅供并無其事。
惟該署督自陝入川。
所帶人數衆多。
于丁役人等不加防範以緻浮言盈耳。
所稱盤查銀庫。
僅看銀三封。
餘概免盤。
并收受規費折乾一節。
該署督盤查藩鹽兩庫。
因銀數較多。
并不抽查。
僅看零銀三封。
實屬草率。
翁祖烈、因夔州府知府羅升棓、差解四廳經費銀六千兩。
至督署投遞。
遂疑該署督有收受規費情事。
所雲水禮折乾。
亦不能指出實據。
所稱叙嘉軍務日緊。
該署督畏葸不前一節。
上年滇匪上竄叙嘉一帶。
該署督業經奏請親往督剿。
到省後因近省土匪蠕動。
複奏請在省坐鎮。
以緻日久無功。
雖非意存畏葸。
實屬坐失事機所稱川省吏治因循。
該署督既經劄谕屬員。
乃既稱确切查明。
複雲姑寬既往一節該署督雖無私心。
實系前後詞意矛盾。
緻翁祖烈得以藉口。
所稱武備廢弛。
廣招<口固>匪滋事一節。
據崇慶州、金堂縣、稱系奉防剿局劄饬。
不盡由該署督之意。
但該署督身任總督。
豈得诿為不知。
所稱搬移防剿局。
并派陝西候補知府田良在局。
及為富順縣知縣胡汝開、鋪張勞績一節。
訊據防剿局向設藩署。
該署督改移皇華館。
以便親自稽查。
田良入局。
尚無把持等弊。
惟該員向來聲名平常。
該署督未免輕信偏任。
胡汝開以帶勇擅長。
該署督将其記功。
旋因防剿不力。
即予奏參。
尚無不合。
所稱該署督不按定期放告。
遇停刑日發交印封一節。
雖于公事認真起見。
究與定例不合。
至縱子幹預公牍。
并串通家丁在外招搖一節。
訊因該署督年老健忘。
遇公務紛纭。
往往令伊子曾捷魁存記。
批發禀件。
或令代筆。
以緻物議嘩然。
疑有賄囑關通之事。
家丁張喜、呂義、亦無串通舞弊情事。
惟該署督既信任伊子。
家丁張喜呂義等、皆系年輕浮動。
訊無招搖。
殊難憑信。
曾望顔身任總督大員。
不能整躬率屬。
種種荒謬。
又信任其子。
不能嚴加防範。
因而家人藉勢招搖。
緻招物議。
實屬咎無可辭。
前已因案革職。
暫留四川總督任。
着即行革任。
仍留于四川。
聽候另案查辦。
翁祖烈以屬員讦告上司。
雖訊非無因。
乃砌詞列款。
肆行诋毀。
此風斷不可長。
着即行革職。
永不叙用。
以示懲儆。
張喜、呂義、着杖一百。
枷号一個月。
遞回廣東、江蘇、各原籍。
折責發落。
調任成都府知府楊重雅、布政使祥奎。
鹽茶道韓錦雲、前任夔州府知府羅升棓、查無賄囑代辦臬司及緻送規費等情。
均着無庸議。
川省陋規。
現已明降谕旨。
永遠裁革。
地方官狃于積習。
難保不潛行營私。
相沿不改。
此案雖無确據。
實難保其必無。
嗣後地方大吏。
各宜自饬廉隅。
以為表率。
庶幾源清流潔。
大法小廉。
不至為屬員挾制。
讦告之風亦可永息。
務當激發天良。
痛懲前轍。
以副朕澄叙官方之至意。
○又谕、崇實奏、随營知府被控重情、并現任知府徇私舞弊、請分别嚴辦一摺。
據稱、四川撤任知府翁祖烈、呈出田良幕友邵桂芳禀詞。
控告田良、捏報冒功。
縱賊殃民。
所有各款虛實。
亟應徹底根究。
邵桂芳、于該大臣行抵川省時。
即向行館投遞呈詞。
經成都府知府楊重雅、向候補知縣鐘瀚、假稱借閱。
擅行懷去。
顯系意存寝息。
陝西候補知府田良、着革職拏問。
交崇實、東純、嚴行審辦。
并緝提邵桂芳、到案對質。
楊重雅着一并撤任嚴究。
以成信谳。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等奏、接得<口英>夷照會、極為狂悖、鈔錄呈覽。
并該夷占踞大小梁子各摺片。
又據恒福奏、夷情緊急。
請由軍機處迅即照會等語。
旋據奏報、接到口□佛夷照會呈覽。
該夷言詞狂悖。
其意将以全力攻撲大沽、及兩岸炮台。
現複占踞大小梁子。
夷勢萬分猖獗。
現由軍機處拟出照會。
已交文俊等轉達該夷。
其能否聽從罷兵。
尚未可知。
該大臣等、自當固守炮台。
悉力抵禦。
恐該夷攻撲炮台後面。
營外并無援兵。
本日已傳谕寬惠等、令派官紳帶領天津兵勇。
馳往大沽一帶救援。
并谕将天津以南州縣民團調出。
山海關馬隊。
已寄增慶等、令其飛催前進。
該大臣等、惟當激勵兵勇。
内外夾擊。
将該夷痛加剿洗。
以解炮台之危。
俟該夷少挫。
或尚易于轉圜。
傥該夷攻撲炮台。
大沽萬難固守。
該大臣仍當遵照朱谕。
帶領得力官兵。
保全津郡。
即以捍衛京師。
不可稍涉拘泥。
江蘇委員藍蔚雯、黃仲畲等、于五月二十六日。
由上海陸路啟行。
約此時當抵直境。
着恒福饬令地方官查明該員等、行抵何處。
即催令迅速前往大沽。
聽候差委。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福濟奏、甘省要政、亟宜練兵裁冗、足饷養鋒、以除糜費而防饑噪一摺。
甘肅地處窮邊。
額兵甲于直省。
歲須各省協饷甚钜。
近年撥解維艱。
于鹹豐五年、議準饷銀每兩按時價折八錢五分。
仍緩發二成先發一成。
茲據奏稱、所發饷銀實數。
祇得一半。
猶有短欠遲支。
不能按季。
士卒枵腹。
時有出伍辭糧。
陽為求饷。
陰謀鼓噪之事。
以緻曠操違令。
該管官亦無如何。
設兵無以為養。
多兵反足為害。
若不及時裁冗。
恐有尾大不掉之患。
第裁之不可大驟。
必須辦理得法。
陸續汰其老弱。
留其遺缺。
積之年餘。
可去三分之一。
然後将所留二分。
勤操練習。
悉成勁旅。
庶幾裁冗即以練兵。
糜費可除于現在。
養鋒先期足饷。
饑噪可防于未然。
即文武各官、曆年添設。
不少冗員。
亦應随時裁改。
以省枉費等語。
着樂斌、林揚祖、即按所奏情形。
悉心體察。
斟酌妥議核減。
務須兵能日贍。
饷不虛糜。
以期有備無患。
另片奏、甘省兵饷。
除地丁厘金協款外。
惟倉糧尚屬有餘。
可資搭放。
如甘涼肅等處、月放銀麥各半。
惟西甯倉多豌豆。
陳陳相因。
易緻黴變。
其他縣亦有應存三四萬石至十餘萬石者。
該管道府縣、目擊饑兵困苦。
且恐或生觊觎。
酌量準借抵放。
而藩司拘于成例。
責令籌議扣還。
上下相持。
有名無實等語。
并着該督、督同藩司、查明各州縣實儲新舊倉廒。
除應留各營例支本色外。
其餘存糧。
各就地方情形。
于現領二成饷銀之外。
酌量搭放。
并将各兵所借之糧。
統俟協撥充裕。
饷銀全領之時。
再行陸續按季扣還。
是否可行。
有無窒礙之處。
一并詳細查明。
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谕曾國藩、俟左宗棠、李元度、鮑超、張運蘭等、到齊。
分道進兵規複蘇常、茲據王有齡奏、逆匪竄入于潛後。
複東竄貴芳橋。
離臨安四十裡地方。
風山牧亭村等處。
均有賊蹤。
勢将内犯省城。
防剿均難。
請饬該大臣迅速赴援等語。
逆匪盤踞于潛。
東可達臨安、餘杭。
南可達新城、分水、桐廬。
均可内犯省城。
若占踞嚴州。
則江西、福建、饷道不通。
援兵隔絕。
杭城亦為坐困。
省城兵勇。
雖有一萬數千。
能守而不能戰。
該撫接據探報。
并盤獲奸細。
有四眼狗陳逆、由蘇糾合賊黨五六萬。
欲竄杭湖。
又思先取徽甯之語。
省城萬分危急。
曾國藩、現已馳抵祁門。
若由此入徽。
即由淳安、嚴州、轉戰而東。
先将此股逆匪剿除。
則皖浙可以保全。
然後進兵削平江蘇諸郡縣。
庶大局可以挽回。
如曾國藩尚未能督兵前往。
即着催調張運蘭、鮑超等、迅速到齊。
兼程前進。
以顧全局。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協辦大學士湖廣總督官文等奏、湖北軍情緊急。
馬步兵勇。
無可撥赴都興阿軍營。
得旨。
近又有寄谕、仍饬籌撥。
官文等自應懔遵。
該将軍雖不甚習于步隊。
已有旨饬令另派大員。
随同都興阿管帶。
○直隸總督恒福奏、夷情緊急。
請将所請各條。
俯賜曲從。
得旨。
戰機已決。
挽回無術。
現仍拟由文俊等、轉覆該夷。
不過希其萬有一得。
以不改前年原約為釣餌也。
○命防堵山海關、正紅旗漢軍副都統增慶、将調赴山海關之吉林黑龍江官兵一千三百名。
交副都統格繃額管帶。
馳赴大沽。
聽候調遣。
○命直隸、山東、山西、陝西、各将軍、督撫、都統、副都統、将前調馬隊官兵。
派員管帶。
馳赴通州。
聽候調遣。
○命長蘆鹽政寬惠等、調防守天津官兵、并郡城練勇。
赴大沽防剿。
○以冒功糜饷。
撤四川提督占泰任、并逮問。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昨谕令寬惠、崇厚、迅派兵勇。
救援大沽後路。
本日複明降谕旨、令焦祐瀛、張之萬、回籍。
激勵民團招集義勇。
會同堵剿。
天津百姓。
素稱好義。
諒必同心協力。
踴躍争先。
所需募勇口糧。
必須豫籌接濟。
着寬惠、崇厚、不論何款、寬為籌備準焦祐瀛等、先為提用。
俾濟要需。
事竣。
由崇厚、核實報銷。
以清款目。
所有制備軍火、懸賞殺賊、一切事宜。
均着照焦祐瀛
如都司例。
○命撥張家口稅銀一萬五千兩。
接濟直隸軍饷。
○乙未。
谕内閣、崇實奏、查明撤任知府、讦告上司各款、分别定拟一摺。
前因曾望顔奏、撤任知府翁祖烈、胪列八款讦告。
當谕令崇實、秉公查辦。
茲據奏稱、查明原讦各款内。
勒索規禮一節據各州縣辦差家人。
俱堅供并無其事。
惟該署督自陝入川。
所帶人數衆多。
于丁役人等不加防範以緻浮言盈耳。
所稱盤查銀庫。
僅看銀三封。
餘概免盤。
并收受規費折乾一節。
該署督盤查藩鹽兩庫。
因銀數較多。
并不抽查。
僅看零銀三封。
實屬草率。
翁祖烈、因夔州府知府羅升棓、差解四廳經費銀六千兩。
至督署投遞。
遂疑該署督有收受規費情事。
所雲水禮折乾。
亦不能指出實據。
所稱叙嘉軍務日緊。
該署督畏葸不前一節。
上年滇匪上竄叙嘉一帶。
該署督業經奏請親往督剿。
到省後因近省土匪蠕動。
複奏請在省坐鎮。
以緻日久無功。
雖非意存畏葸。
實屬坐失事機所稱川省吏治因循。
該署督既經劄谕屬員。
乃既稱确切查明。
複雲姑寬既往一節該署督雖無私心。
實系前後詞意矛盾。
緻翁祖烈得以藉口。
所稱武備廢弛。
廣招<口固>匪滋事一節。
據崇慶州、金堂縣、稱系奉防剿局劄饬。
不盡由該署督之意。
但該署督身任總督。
豈得诿為不知。
所稱搬移防剿局。
并派陝西候補知府田良在局。
及為富順縣知縣胡汝開、鋪張勞績一節。
訊據防剿局向設藩署。
該署督改移皇華館。
以便親自稽查。
田良入局。
尚無把持等弊。
惟該員向來聲名平常。
該署督未免輕信偏任。
胡汝開以帶勇擅長。
該署督将其記功。
旋因防剿不力。
即予奏參。
尚無不合。
所稱該署督不按定期放告。
遇停刑日發交印封一節。
雖于公事認真起見。
究與定例不合。
至縱子幹預公牍。
并串通家丁在外招搖一節。
訊因該署督年老健忘。
遇公務紛纭。
往往令伊子曾捷魁存記。
批發禀件。
或令代筆。
以緻物議嘩然。
疑有賄囑關通之事。
家丁張喜、呂義、亦無串通舞弊情事。
惟該署督既信任伊子。
家丁張喜呂義等、皆系年輕浮動。
訊無招搖。
殊難憑信。
曾望顔身任總督大員。
不能整躬率屬。
種種荒謬。
又信任其子。
不能嚴加防範。
因而家人藉勢招搖。
緻招物議。
實屬咎無可辭。
前已因案革職。
暫留四川總督任。
着即行革任。
仍留于四川。
聽候另案查辦。
翁祖烈以屬員讦告上司。
雖訊非無因。
乃砌詞列款。
肆行诋毀。
此風斷不可長。
着即行革職。
永不叙用。
以示懲儆。
張喜、呂義、着杖一百。
枷号一個月。
遞回廣東、江蘇、各原籍。
折責發落。
調任成都府知府楊重雅、布政使祥奎。
鹽茶道韓錦雲、前任夔州府知府羅升棓、查無賄囑代辦臬司及緻送規費等情。
均着無庸議。
川省陋規。
現已明降谕旨。
永遠裁革。
地方官狃于積習。
難保不潛行營私。
相沿不改。
此案雖無确據。
實難保其必無。
嗣後地方大吏。
各宜自饬廉隅。
以為表率。
庶幾源清流潔。
大法小廉。
不至為屬員挾制。
讦告之風亦可永息。
務當激發天良。
痛懲前轍。
以副朕澄叙官方之至意。
○又谕、崇實奏、随營知府被控重情、并現任知府徇私舞弊、請分别嚴辦一摺。
據稱、四川撤任知府翁祖烈、呈出田良幕友邵桂芳禀詞。
控告田良、捏報冒功。
縱賊殃民。
所有各款虛實。
亟應徹底根究。
邵桂芳、于該大臣行抵川省時。
即向行館投遞呈詞。
經成都府知府楊重雅、向候補知縣鐘瀚、假稱借閱。
擅行懷去。
顯系意存寝息。
陝西候補知府田良、着革職拏問。
交崇實、東純、嚴行審辦。
并緝提邵桂芳、到案對質。
楊重雅着一并撤任嚴究。
以成信谳。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等奏、接得<口英>夷照會、極為狂悖、鈔錄呈覽。
并該夷占踞大小梁子各摺片。
又據恒福奏、夷情緊急。
請由軍機處迅即照會等語。
旋據奏報、接到口□佛夷照會呈覽。
該夷言詞狂悖。
其意将以全力攻撲大沽、及兩岸炮台。
現複占踞大小梁子。
夷勢萬分猖獗。
現由軍機處拟出照會。
已交文俊等轉達該夷。
其能否聽從罷兵。
尚未可知。
該大臣等、自當固守炮台。
悉力抵禦。
恐該夷攻撲炮台後面。
營外并無援兵。
本日已傳谕寬惠等、令派官紳帶領天津兵勇。
馳往大沽一帶救援。
并谕将天津以南州縣民團調出。
山海關馬隊。
已寄增慶等、令其飛催前進。
該大臣等、惟當激勵兵勇。
内外夾擊。
将該夷痛加剿洗。
以解炮台之危。
俟該夷少挫。
或尚易于轉圜。
傥該夷攻撲炮台。
大沽萬難固守。
該大臣仍當遵照朱谕。
帶領得力官兵。
保全津郡。
即以捍衛京師。
不可稍涉拘泥。
江蘇委員藍蔚雯、黃仲畲等、于五月二十六日。
由上海陸路啟行。
約此時當抵直境。
着恒福饬令地方官查明該員等、行抵何處。
即催令迅速前往大沽。
聽候差委。
将此由六百裡加緊密谕知之。
○又谕、本日福濟奏、甘省要政、亟宜練兵裁冗、足饷養鋒、以除糜費而防饑噪一摺。
甘肅地處窮邊。
額兵甲于直省。
歲須各省協饷甚钜。
近年撥解維艱。
于鹹豐五年、議準饷銀每兩按時價折八錢五分。
仍緩發二成先發一成。
茲據奏稱、所發饷銀實數。
祇得一半。
猶有短欠遲支。
不能按季。
士卒枵腹。
時有出伍辭糧。
陽為求饷。
陰謀鼓噪之事。
以緻曠操違令。
該管官亦無如何。
設兵無以為養。
多兵反足為害。
若不及時裁冗。
恐有尾大不掉之患。
第裁之不可大驟。
必須辦理得法。
陸續汰其老弱。
留其遺缺。
積之年餘。
可去三分之一。
然後将所留二分。
勤操練習。
悉成勁旅。
庶幾裁冗即以練兵。
糜費可除于現在。
養鋒先期足饷。
饑噪可防于未然。
即文武各官、曆年添設。
不少冗員。
亦應随時裁改。
以省枉費等語。
着樂斌、林揚祖、即按所奏情形。
悉心體察。
斟酌妥議核減。
務須兵能日贍。
饷不虛糜。
以期有備無患。
另片奏、甘省兵饷。
除地丁厘金協款外。
惟倉糧尚屬有餘。
可資搭放。
如甘涼肅等處、月放銀麥各半。
惟西甯倉多豌豆。
陳陳相因。
易緻黴變。
其他縣亦有應存三四萬石至十餘萬石者。
該管道府縣、目擊饑兵困苦。
且恐或生觊觎。
酌量準借抵放。
而藩司拘于成例。
責令籌議扣還。
上下相持。
有名無實等語。
并着該督、督同藩司、查明各州縣實儲新舊倉廒。
除應留各營例支本色外。
其餘存糧。
各就地方情形。
于現領二成饷銀之外。
酌量搭放。
并将各兵所借之糧。
統俟協撥充裕。
饷銀全領之時。
再行陸續按季扣還。
是否可行。
有無窒礙之處。
一并詳細查明。
妥議具奏。
将此谕令知之。
○又谕、前谕曾國藩、俟左宗棠、李元度、鮑超、張運蘭等、到齊。
分道進兵規複蘇常、茲據王有齡奏、逆匪竄入于潛後。
複東竄貴芳橋。
離臨安四十裡地方。
風山牧亭村等處。
均有賊蹤。
勢将内犯省城。
防剿均難。
請饬該大臣迅速赴援等語。
逆匪盤踞于潛。
東可達臨安、餘杭。
南可達新城、分水、桐廬。
均可内犯省城。
若占踞嚴州。
則江西、福建、饷道不通。
援兵隔絕。
杭城亦為坐困。
省城兵勇。
雖有一萬數千。
能守而不能戰。
該撫接據探報。
并盤獲奸細。
有四眼狗陳逆、由蘇糾合賊黨五六萬。
欲竄杭湖。
又思先取徽甯之語。
省城萬分危急。
曾國藩、現已馳抵祁門。
若由此入徽。
即由淳安、嚴州、轉戰而東。
先将此股逆匪剿除。
則皖浙可以保全。
然後進兵削平江蘇諸郡縣。
庶大局可以挽回。
如曾國藩尚未能督兵前往。
即着催調張運蘭、鮑超等、迅速到齊。
兼程前進。
以顧全局。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協辦大學士湖廣總督官文等奏、湖北軍情緊急。
馬步兵勇。
無可撥赴都興阿軍營。
得旨。
近又有寄谕、仍饬籌撥。
官文等自應懔遵。
該将軍雖不甚習于步隊。
已有旨饬令另派大員。
随同都興阿管帶。
○直隸總督恒福奏、夷情緊急。
請将所請各條。
俯賜曲從。
得旨。
戰機已決。
挽回無術。
現仍拟由文俊等、轉覆該夷。
不過希其萬有一得。
以不改前年原約為釣餌也。
○命防堵山海關、正紅旗漢軍副都統增慶、将調赴山海關之吉林黑龍江官兵一千三百名。
交副都統格繃額管帶。
馳赴大沽。
聽候調遣。
○命直隸、山東、山西、陝西、各将軍、督撫、都統、副都統、将前調馬隊官兵。
派員管帶。
馳赴通州。
聽候調遣。
○命長蘆鹽政寬惠等、調防守天津官兵、并郡城練勇。
赴大沽防剿。
○以冒功糜饷。
撤四川提督占泰任、并逮問。
○丙申。
谕軍機大臣等、昨谕令寬惠、崇厚、迅派兵勇。
救援大沽後路。
本日複明降谕旨、令焦祐瀛、張之萬、回籍。
激勵民團招集義勇。
會同堵剿。
天津百姓。
素稱好義。
諒必同心協力。
踴躍争先。
所需募勇口糧。
必須豫籌接濟。
着寬惠、崇厚、不論何款、寬為籌備準焦祐瀛等、先為提用。
俾濟要需。
事竣。
由崇厚、核實報銷。
以清款目。
所有制備軍火、懸賞殺賊、一切事宜。
均着照焦祐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