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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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若如該署督所奏、該勇與逆匪句結。
蓄意不良。
本年江南大營潰敗。
實由于此。
不可不嚴為之防。
着袁甲三、翁同書、瑞昌、王有齡、慶廉、李若珠、于各該營内。
嚴密詳查。
此項勇丁。
如有逆迹顯露。
已得其通賊實據者。
除将該犯立即正法外。
并行文該逆本籍。
夷其族屬。
以儆兇頑而消反側。
其尚無通賊實據。
而平日素不安分者。
亦須分别裁汰。
嚴行驅逐。
或資遣回籍。
毋許再招入伍。
以期盡絕根株。
袁甲三等、當慎之又慎。
不可因循姑息。
緻蹈覆轍。
再本日據薛煥奏、江震所屬之平望。
前經湖州紳士趙景賢、于五月二十六日。
帶勇克複後。
因賊衆蜂聚。
聞又失陷等語。
平望克複。
瑞昌等業經奏聞。
此次因何失陷。
并進攻嘉興。
是否得手。
着瑞昌、王有齡、迅速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江蘇自省垣失陷後。
藩司一缺。
尚未簡放有人。
現在籌畫饷需。
撫恤地方。
最關緊要。
必須得一賢能素着。
克理繁劇之員。
方能勝任。
着曾國藩、薛煥、于所屬司道各員内。
秉公揀擇。
會同酌保二員。
迅速具奏。
候朕簡放。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山東巡撫文煜奏、平度州三座山等處。
請封禁開礦。
得旨。
着仍行封禁。
不時嚴查。
勿緻藏奸匿匪。
○以藉病推诿。
革山西太原鎮遊擊阿克彰阿職。
○緩徵山西臨汾、洪洞二縣。
被旱被雹新舊額賦。
○丙戌。
谕内閣、前因禦史許其光、朱潮奏、請清理刑獄各一摺。
當派肅順、文祥、會同刑部核實查辦。
茲據奏稱、查明監禁各案犯。
将情節較輕。
及無難速結之段大等四十二名。
已分别發放。
取保省釋矣。
刑部現審事件。
與彙題會審各案。
均有定限。
例義本極嚴明。
承審司員。
如果照限完結。
何緻案有留牍。
獄多系囚。
此後着該部堂官。
饬令承審司員。
務須遵例迅速審結。
不得怠玩遷延。
緻有積壓。
如有任意因循。
逾限不完者。
即着咨部照例議處。
其新分到部之員。
律例未谙。
該堂官等亦應令其潛心講求。
日久再行試令聽斷。
庶于現審各案。
方無枉縱。
如有不堪造就者。
尤當随時甄别。
以昭慎重。
至當月司員。
向有分别收禁人犯之責。
嗣後新進之員。
着随同學習當差。
俟二年後。
再行輪值當月。
以免濫行收禁之弊。
○谕軍機大臣等、據瑞昌、王有齡奏、攻克平望、及嘉興、疊獲勝仗、長興、廣德、防堵戒嚴一摺。
五月十七等日。
張玉良親督官弁。
并派令馬得昭等、分路進攻。
将嘉興城外逆匪壘卡。
一律攻毀。
埽除淨盡。
現在偪近西城劄營。
剿辦尚為得手。
着瑞昌、王有齡、督饬張玉良等、乘此聲威。
迅速進攻。
即将嘉興府城克複。
毋令賊匪久踞。
緻滋蔓延。
至平望踞賊。
經瑞昌等奏、經湖郡紳士趙景賢、于五月二十六日擊退。
将平望鎮克複。
昨據薛煥片奏、亦稱趙景賢于二十六日。
克複平望。
後因賊衆蜂聚。
聞又失陷。
平望鎮究竟是否得而複失。
着瑞昌、王有齡、确切查明。
迅速具奏。
其竄入長興之賊。
并着迎頭截擊。
痛加剿洗。
勿令賊衆闌入境内。
以緻牽掣我軍。
該将軍等、惟當力保湖郡。
進攻嘉興。
以期迅拔堅城。
肅清浙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曾國藩奏、酌拟變通進兵章程。
北路趨池州。
南路趨廣德。
中路先守徽甯。
俟布置稍定後。
即親赴淮揚。
籌辦鹽漕。
大江南北。
兼顧統籌。
尚為周妥。
惟薛煥僻處海隅。
兵力單弱。
剿辦恐難得手。
瑞昌尚在浙省。
張玉良收集潰軍。
進攻嘉興。
雖獲勝仗。
亦未收複郡城。
此時蘇常一帶。
并無重兵攻剿。
前因李若珠已患痹疾。
在江北帶兵。
未能得力。
是以命都興阿馳往督辦。
本日據該将軍奏稱、湖北無兵可撥。
尚在英山駐劄。
似此節節耽延。
将來賊勢北趨。
剿辦愈難措手。
即完善之區。
鹽漕亦不易辦。
曾國藩現授為欽差大臣。
大江南北。
水陸各軍。
均歸節制。
事權歸一。
責無旁貸。
着即饬催左宗棠、李元度、鮑超、張運蘭等到齊。
由池州、廣德、分路進兵。
規複蘇常。
其江北一帶。
尤為緊要。
應如何布置之處。
亦應悉心籌畫。
免緻臨事周張。
該大臣膺茲重任。
務當統籌全局。
迅埽逆氛。
以副委任。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命都興阿馳赴江北。
因馬步兵單。
恐其遷延日久。
有誤事機。
疊經谕令官文、胡林翼、迅饬多隆阿、舒保、将所部馬隊。
酌量調赴都興阿軍營。
與該将軍現有馬隊。
合計湊足四五百名。
并調得力兵勇三四千名。
派鎮将大員一二人管帶。
聽該将軍調遣。
茲據都興阿奏、屢次催調馬步各隊。
未經籌撥。
進止兩難。
請旨遵行等語。
江北久無統帥。
防剿吃緊。
李若珠現患痹疾。
力不能支。
将來蘇常克複後。
賊勢必至北趨。
亟宜嚴密布置。
以固江北藩籬。
朕以都興阿聲威素着。
特命克期前往。
督辦堵剿事宜。
該将軍受恩深重。
宜如何奮勉圖功。
迅速啟程。
乃至今遲延不進。
殊非朕意。
據該将軍奏稱、兵勇不敷。
鄂省官軍雖已調出多名。
而湖南添募勇丁。
不日可到。
着官文、胡林翼、仍遵前旨。
迅即添調馬隊。
并得力兵勇三四千名。
速赴都興阿軍營。
以便該将軍統帶前進。
馳赴江北督辦防剿。
勿得再行遲延。
緻誤事機。
所需饷項。
仍着官文等寬為籌備。
毋令缺乏。
本日已降旨、将曾國藩補授兩江總督。
并授為欽差大臣。
督辦江南軍務。
大江南北諸軍。
均歸節制。
都興阿與該大臣。
曾經共事。
自可協同商辦。
總之江北地方。
軍務緊要。
該将軍不得有畏難之心。
官文、胡林翼、不得存畛域之見。
惟期同心共濟。
迅埽賊氛。
朕實有厚望焉。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實授曾國藩兩江總督。
并命為欽差大臣。
督辦江南軍務。
○丁亥。
谕内閣、西拉布奏、遵旨查抄家産一摺。
已革戶部員外郎台斐音家産。
前經派令西拉布查抄。
茲據奏稱、訊有隐匿寄頓情事。
自應詳加查辦。
邦泳泰、帥順、吉磬、李升、并現在續行查封德森之妻。
及祥麟台布家産情形。
并聯昌、銳莊、隆慶、所遞原呈親供清單等件。
均着交原派王大臣審明辦理。
世襲輔國将軍宗室銳莊、禮科給事中隆慶、均着聽候傳質。
未獲之吉升、仍着嚴緝務獲。
歸案訊辦。
候選知州聯昌、着聽候傳訊。
告病同知台布、查無隐匿各情。
所封家産。
着原派王大臣訊明後酌核辦理。
所抄台斐音家産。
着交内務府收存。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黔省需饷。
四川欠解甚多。
當谕曾望顔籌銀二十萬兩。
就近撥解。
茲據劉源灏奏、粵匪竄擾黔境。
省城危急。
請饬川省籌濟饷需等語。
粵匪既入黔境。
道路紛歧。
均可旁竄川境。
現在田興恕一軍。
取道遵義。
赴援省城。
會同巴揚阿等、分投剿辦。
如将粵匪在黔撲滅。
蜀中自可無虞。
惟軍饷支绌。
系屬實在情形。
自應速籌接濟。
着東純于行抵四川。
接署督篆後。
即遵前旨先籌銀二十萬兩。
迅速解赴田興恕行營。
以資接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曾望顔奏、石逆大股入川。
恐假道黔疆。
當谕劉源灏、田興恕、酌量緩急。
如黔省情形稍松。
即赴酉秀一帶迎剿。
嗣據劉源灏奏、各匪竄陷歸化修文等城。
若如該署督所奏、該勇與逆匪句結。
蓄意不良。
本年江南大營潰敗。
實由于此。
不可不嚴為之防。
着袁甲三、翁同書、瑞昌、王有齡、慶廉、李若珠、于各該營内。
嚴密詳查。
此項勇丁。
如有逆迹顯露。
已得其通賊實據者。
除将該犯立即正法外。
并行文該逆本籍。
夷其族屬。
以儆兇頑而消反側。
其尚無通賊實據。
而平日素不安分者。
亦須分别裁汰。
嚴行驅逐。
或資遣回籍。
毋許再招入伍。
以期盡絕根株。
袁甲三等、當慎之又慎。
不可因循姑息。
緻蹈覆轍。
再本日據薛煥奏、江震所屬之平望。
前經湖州紳士趙景賢、于五月二十六日。
帶勇克複後。
因賊衆蜂聚。
聞又失陷等語。
平望克複。
瑞昌等業經奏聞。
此次因何失陷。
并進攻嘉興。
是否得手。
着瑞昌、王有齡、迅速具奏。
将此由五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江蘇自省垣失陷後。
藩司一缺。
尚未簡放有人。
現在籌畫饷需。
撫恤地方。
最關緊要。
必須得一賢能素着。
克理繁劇之員。
方能勝任。
着曾國藩、薛煥、于所屬司道各員内。
秉公揀擇。
會同酌保二員。
迅速具奏。
候朕簡放。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山東巡撫文煜奏、平度州三座山等處。
請封禁開礦。
得旨。
着仍行封禁。
不時嚴查。
勿緻藏奸匿匪。
○以藉病推诿。
革山西太原鎮遊擊阿克彰阿職。
○緩徵山西臨汾、洪洞二縣。
被旱被雹新舊額賦。
○丙戌。
谕内閣、前因禦史許其光、朱潮奏、請清理刑獄各一摺。
當派肅順、文祥、會同刑部核實查辦。
茲據奏稱、查明監禁各案犯。
将情節較輕。
及無難速結之段大等四十二名。
已分别發放。
取保省釋矣。
刑部現審事件。
與彙題會審各案。
均有定限。
例義本極嚴明。
承審司員。
如果照限完結。
何緻案有留牍。
獄多系囚。
此後着該部堂官。
饬令承審司員。
務須遵例迅速審結。
不得怠玩遷延。
緻有積壓。
如有任意因循。
逾限不完者。
即着咨部照例議處。
其新分到部之員。
律例未谙。
該堂官等亦應令其潛心講求。
日久再行試令聽斷。
庶于現審各案。
方無枉縱。
如有不堪造就者。
尤當随時甄别。
以昭慎重。
至當月司員。
向有分别收禁人犯之責。
嗣後新進之員。
着随同學習當差。
俟二年後。
再行輪值當月。
以免濫行收禁之弊。
○谕軍機大臣等、據瑞昌、王有齡奏、攻克平望、及嘉興、疊獲勝仗、長興、廣德、防堵戒嚴一摺。
五月十七等日。
張玉良親督官弁。
并派令馬得昭等、分路進攻。
将嘉興城外逆匪壘卡。
一律攻毀。
埽除淨盡。
現在偪近西城劄營。
剿辦尚為得手。
着瑞昌、王有齡、督饬張玉良等、乘此聲威。
迅速進攻。
即将嘉興府城克複。
毋令賊匪久踞。
緻滋蔓延。
至平望踞賊。
經瑞昌等奏、經湖郡紳士趙景賢、于五月二十六日擊退。
将平望鎮克複。
昨據薛煥片奏、亦稱趙景賢于二十六日。
克複平望。
後因賊衆蜂聚。
聞又失陷。
平望鎮究竟是否得而複失。
着瑞昌、王有齡、确切查明。
迅速具奏。
其竄入長興之賊。
并着迎頭截擊。
痛加剿洗。
勿令賊衆闌入境内。
以緻牽掣我軍。
該将軍等、惟當力保湖郡。
進攻嘉興。
以期迅拔堅城。
肅清浙境。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曾國藩奏、酌拟變通進兵章程。
北路趨池州。
南路趨廣德。
中路先守徽甯。
俟布置稍定後。
即親赴淮揚。
籌辦鹽漕。
大江南北。
兼顧統籌。
尚為周妥。
惟薛煥僻處海隅。
兵力單弱。
剿辦恐難得手。
瑞昌尚在浙省。
張玉良收集潰軍。
進攻嘉興。
雖獲勝仗。
亦未收複郡城。
此時蘇常一帶。
并無重兵攻剿。
前因李若珠已患痹疾。
在江北帶兵。
未能得力。
是以命都興阿馳往督辦。
本日據該将軍奏稱、湖北無兵可撥。
尚在英山駐劄。
似此節節耽延。
将來賊勢北趨。
剿辦愈難措手。
即完善之區。
鹽漕亦不易辦。
曾國藩現授為欽差大臣。
大江南北。
水陸各軍。
均歸節制。
事權歸一。
責無旁貸。
着即饬催左宗棠、李元度、鮑超、張運蘭等到齊。
由池州、廣德、分路進兵。
規複蘇常。
其江北一帶。
尤為緊要。
應如何布置之處。
亦應悉心籌畫。
免緻臨事周張。
該大臣膺茲重任。
務當統籌全局。
迅埽逆氛。
以副委任。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命都興阿馳赴江北。
因馬步兵單。
恐其遷延日久。
有誤事機。
疊經谕令官文、胡林翼、迅饬多隆阿、舒保、将所部馬隊。
酌量調赴都興阿軍營。
與該将軍現有馬隊。
合計湊足四五百名。
并調得力兵勇三四千名。
派鎮将大員一二人管帶。
聽該将軍調遣。
茲據都興阿奏、屢次催調馬步各隊。
未經籌撥。
進止兩難。
請旨遵行等語。
江北久無統帥。
防剿吃緊。
李若珠現患痹疾。
力不能支。
将來蘇常克複後。
賊勢必至北趨。
亟宜嚴密布置。
以固江北藩籬。
朕以都興阿聲威素着。
特命克期前往。
督辦堵剿事宜。
該将軍受恩深重。
宜如何奮勉圖功。
迅速啟程。
乃至今遲延不進。
殊非朕意。
據該将軍奏稱、兵勇不敷。
鄂省官軍雖已調出多名。
而湖南添募勇丁。
不日可到。
着官文、胡林翼、仍遵前旨。
迅即添調馬隊。
并得力兵勇三四千名。
速赴都興阿軍營。
以便該将軍統帶前進。
馳赴江北督辦防剿。
勿得再行遲延。
緻誤事機。
所需饷項。
仍着官文等寬為籌備。
毋令缺乏。
本日已降旨、将曾國藩補授兩江總督。
并授為欽差大臣。
督辦江南軍務。
大江南北諸軍。
均歸節制。
都興阿與該大臣。
曾經共事。
自可協同商辦。
總之江北地方。
軍務緊要。
該将軍不得有畏難之心。
官文、胡林翼、不得存畛域之見。
惟期同心共濟。
迅埽賊氛。
朕實有厚望焉。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實授曾國藩兩江總督。
并命為欽差大臣。
督辦江南軍務。
○丁亥。
谕内閣、西拉布奏、遵旨查抄家産一摺。
已革戶部員外郎台斐音家産。
前經派令西拉布查抄。
茲據奏稱、訊有隐匿寄頓情事。
自應詳加查辦。
邦泳泰、帥順、吉磬、李升、并現在續行查封德森之妻。
及祥麟台布家産情形。
并聯昌、銳莊、隆慶、所遞原呈親供清單等件。
均着交原派王大臣審明辦理。
世襲輔國将軍宗室銳莊、禮科給事中隆慶、均着聽候傳質。
未獲之吉升、仍着嚴緝務獲。
歸案訊辦。
候選知州聯昌、着聽候傳訊。
告病同知台布、查無隐匿各情。
所封家産。
着原派王大臣訊明後酌核辦理。
所抄台斐音家産。
着交内務府收存。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黔省需饷。
四川欠解甚多。
當谕曾望顔籌銀二十萬兩。
就近撥解。
茲據劉源灏奏、粵匪竄擾黔境。
省城危急。
請饬川省籌濟饷需等語。
粵匪既入黔境。
道路紛歧。
均可旁竄川境。
現在田興恕一軍。
取道遵義。
赴援省城。
會同巴揚阿等、分投剿辦。
如将粵匪在黔撲滅。
蜀中自可無虞。
惟軍饷支绌。
系屬實在情形。
自應速籌接濟。
着東純于行抵四川。
接署督篆後。
即遵前旨先籌銀二十萬兩。
迅速解赴田興恕行營。
以資接濟。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前據曾望顔奏、石逆大股入川。
恐假道黔疆。
當谕劉源灏、田興恕、酌量緩急。
如黔省情形稍松。
即赴酉秀一帶迎剿。
嗣據劉源灏奏、各匪竄陷歸化修文等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