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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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工部左侍郎。
刑部右侍郎文俊、為西甯辦事大臣。
降調禮部尚書麟魁、為刑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愛仁、署鑲白旗漢軍都統。
調正黃旗蒙古副都統文俊、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正黃旗護軍統領載堪。
為右翼前鋒統領。
○命江西在籍道員鐘音鴻等、聽候督辦團練大臣劉繹差委。
○丁醜。
谕内閣、耆齡奏、州縣署事太多、現饬實缺人員、各赴本任一摺。
州縣為親民之官。
實缺人員。
責無旁貸。
遇事自顧考成。
不敢不認真辦理。
至于署事人員。
每以本任有人。
一旦交卸。
即可脫身事外。
往往計一已之利害。
巧為趨避。
而于國計民生。
轉可置之不論。
且紛紛委署。
未免意存調劑。
見好屬員。
亦易開奔競之風。
現在廣東通省州縣。
署事代理。
竟有六十六員之多。
殊不足以肅吏治。
着該撫查明。
實缺各員未經到任者。
即饬各赴本任。
其部選人員、留省察看者。
照例三月期滿後。
亦饬令赴任。
以專責成。
如實系才力竭蹶。
着即據實甄别。
以免贻誤。
嗣後遇有地方緊要。
必須揀派實任人員署理者。
着仍遵定例。
通年核計。
不得過十分之二。
以示限制。
○又谕、曾國藩奏、在營出力文武各員。
恭遇覃恩。
援案懇給封典等語。
盡先副将陳發翔、盡先參将喻俊明、盡先遊擊任星元、遊擊銜盡先都司丁義方、盡先守備王吉、總兵銜副将張勝祿、副将朱南桂、蕭孚泗、副将銜參将張光明、知州淩蔭廷、打仗出力。
卓着戰功。
雖現尚未補實缺。
着準其援照奏準前案。
均按各員升銜給予封典。
以示鼓勵。
○又谕、前經降旨。
令禦史阿克敦布、将家人周二、即行交出。
茲據該禦史奏稱、家人周二、業經逐出。
已有半月之久。
不知現在何處。
顯有回護隐匿情弊。
阿克敦布、着即行解任。
仍勒令将家人周二趕緊交出。
歸案審辦。
尋奏、周二赴部投案。
訊出阿克敦布、在大通橋抽查漕糧。
有授意婪贓情弊。
應請将阿克敦布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從之。
○又谕、薛煥奏、克複松江府城、現饬乘勝進剿一摺。
江蘇松江府城。
被賊匪竄踞。
經薛煥饬令候補道張景渠等、會同直隸州州同應寶時等、約會民團。
分投進剿。
五月二十七日。
賊匪分路出巢。
圖竄上海。
官軍乘其不備。
即刻進攻。
直抵南門城下。
施放槍炮。
轟斃逆匪多名。
城内各匪慌亂。
我軍攻破城門。
應寶時、督令兵勇首先由南門殺入。
兵勇民團。
一齊擁進。
斃賊一千餘名。
當将松江府城克複。
城内餘匪。
複經兵勇乘夜□□穴□又□捕淨盡。
其圖竄上海之賊。
經各路兵勇民團。
沿途截殺。
斃賊無算。
該匪星奔四散。
悉為民團擊殺。
剿辦甚為得手。
着薛煥督饬水陸兵勇。
激勵民團。
乘此聲威。
迅複青浦。
進攻蘇州省城。
以慰朕懷。
所有此次出力之文武員弁兵勇。
并團練練董勇丁。
着薛煥查明保奏。
候朕施恩。
其前經降旨令查之失事文武員弁。
是否聞警先逃。
仍着查明從嚴參辦。
毋稍寬縱。
○又谕、前谕順天直隸辦理團練。
并令在京大小官員。
就地方情形。
各抒所見。
并各舉所知。
候旨派往。
茲據侍郎齊承彥等、公同酌保督辦幫辦各員。
開單呈覽。
自應一律辦理。
着派候補内閣學士桑春榮、作為順天直隸督辦團練大臣。
并着大順廣道聯捷、幫辦團練事宜。
即按照河南等省議定章程。
體察情形。
妥為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江蘇軍情緊急。
瑞昌等、亟盼援師進規蘇州。
谕令曾國藩酌度情形。
如所帶官軍萬人。
合之瑞昌兵勇。
足敷剿辦。
即行星馳前進。
迅圖克複各城。
茲據曾國藩奏、妥籌辦法、并酌拟變通章程一摺。
所稱中路不宜遽進溧陽。
恐其驅賊南犯。
拟俟左宗棠、李元度、鮑超、張運蘭等、先後到齊。
北路則直趨池州。
南路則直趨廣德。
中路則暫不深入。
先守徽甯要縣。
庶免抄我後路之患。
自系持重老成之見。
所有行營駐劄處所。
及随同差委之司道各員。
均着照所拟辦理。
惟江蘇臬司湯雲松、昨已降旨令其幫同龐鐘璐辦理團練事宜。
該員能否随同該署督行營差委。
着再酌量調派。
江蘇藩司一缺。
拟俟簡放有人。
即可随同該撫同駐一處。
至浙江軍務。
張玉良進攻嘉興。
雖獲小勝。
尚未克複郡城。
已命瑞昌出省督師前進。
本日據薛煥奏、松江府城。
于五月二十七日克複。
現在會督兵團。
進攻青浦。
是蘇省軍情。
亦漸有起色。
若得該署督所派援軍、分道并進。
早與瑞昌等軍會合進剿。
更可大振軍威。
迅複各城。
免緻東南财賦之區。
久遭蹂躏。
該署督務當兼權緩急。
毋得坐失機宜。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署陝西巡撫譚廷襄奏、請陝省兵馬。
兼歸巡撫節制。
得旨。
着俟樂斌抵陝。
與譚廷襄妥為商酌。
若各鎮協以下。
均由巡撫節制。
其升調缺分。
兵馬錢糧。
有無違礙之處。
一并熟商。
不可各存意見。
務期有益于地方。
籌畫妥當。
會銜具奏。
○以内閣學士清安、署工部左侍郎。
○以禦前侍衛安興阿、署正紅旗護軍統領。
○命在籍鴻胪寺少卿王兆松等、聽候順天直隸督辦團練大臣桑春榮差委。
○以川楚官軍會剿滇匪出力。
賞副将朱桂秋、蕭慶高、秦華祝、巴圖魯名号。
守備蕭德經等、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戊寅。
谕内閣、戶部奏、監督交代。
與例不符等語。
各關監督。
定例以一年為期。
其未及一年離任者。
所有徵收稅項。
交後任接徵。
扣至一年期滿。
分晰彙報。
山海關監督烏勒洪額、因前任監督未滿一年。
辄以抵任日期起算。
核與定例不符。
且關期與任期不同。
烏勒洪額、擅自更張。
殊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仍令照例接徵。
扣至一年期滿。
分晰徵收數目。
核實奏報、以符定制。
○又谕、李若珠奏、請将馬隊官兵。
撤回原營一摺。
富和、三福等、所統吉林馬隊。
及黑龍江官兵二百九十員名。
均着撤回本省。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恒福奏、夷船連樯而至、津沽防守吃重一摺。
夷船一百數十隻。
均在攔江沙外停泊。
距海口不過三四十裡。
僧格林沁、調派馬步官兵。
分劄各路。
并于埕子莊地方。
豫籌馬隊。
以備臨時截擊。
布置諒已周密。
上年<口英>夷駛至大沽海口。
毀我防具。
經僧格林沁、督兵轟擊。
大獲勝仗。
該夷未必不心存畏忌。
此次複調集兵船。
聲言水陸并進。
意圖報複。
實則以兵脅和。
勞崇光、薛煥、均探該夷有議和之意。
咪夷又欲從中調處。
是<口英>口□佛兩酋。
不專主戰。
巳可概見。
今該夷船隻。
既在攔江沙外停泊。
不可遲延多日。
即着恒福派委妥員。
詢其來意。
并先行照會該酋。
令其照咪國之例。
少帶從人。
由北塘進京換約。
如該酋等給與該督照覆。
雖詞氣傲慢。
而其欲和之意。
若微露端倪。
該督即可乘此機會。
反覆開導。
令其漸就範圍。
若謂先給照會。
即示之以弱。
不知上年該夷挫敗。
其辱已甚。
此次先行委員給與<口英>口 □佛咪照會。
正見中國寬大。
并非畏懼
刑部右侍郎文俊、為西甯辦事大臣。
降調禮部尚書麟魁、為刑部右侍郎。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愛仁、署鑲白旗漢軍都統。
調正黃旗蒙古副都統文俊、為正藍旗滿洲副都統。
以正黃旗護軍統領載堪。
為右翼前鋒統領。
○命江西在籍道員鐘音鴻等、聽候督辦團練大臣劉繹差委。
○丁醜。
谕内閣、耆齡奏、州縣署事太多、現饬實缺人員、各赴本任一摺。
州縣為親民之官。
實缺人員。
責無旁貸。
遇事自顧考成。
不敢不認真辦理。
至于署事人員。
每以本任有人。
一旦交卸。
即可脫身事外。
往往計一已之利害。
巧為趨避。
而于國計民生。
轉可置之不論。
且紛紛委署。
未免意存調劑。
見好屬員。
亦易開奔競之風。
現在廣東通省州縣。
署事代理。
竟有六十六員之多。
殊不足以肅吏治。
着該撫查明。
實缺各員未經到任者。
即饬各赴本任。
其部選人員、留省察看者。
照例三月期滿後。
亦饬令赴任。
以專責成。
如實系才力竭蹶。
着即據實甄别。
以免贻誤。
嗣後遇有地方緊要。
必須揀派實任人員署理者。
着仍遵定例。
通年核計。
不得過十分之二。
以示限制。
○又谕、曾國藩奏、在營出力文武各員。
恭遇覃恩。
援案懇給封典等語。
盡先副将陳發翔、盡先參将喻俊明、盡先遊擊任星元、遊擊銜盡先都司丁義方、盡先守備王吉、總兵銜副将張勝祿、副将朱南桂、蕭孚泗、副将銜參将張光明、知州淩蔭廷、打仗出力。
卓着戰功。
雖現尚未補實缺。
着準其援照奏準前案。
均按各員升銜給予封典。
以示鼓勵。
○又谕、前經降旨。
令禦史阿克敦布、将家人周二、即行交出。
茲據該禦史奏稱、家人周二、業經逐出。
已有半月之久。
不知現在何處。
顯有回護隐匿情弊。
阿克敦布、着即行解任。
仍勒令将家人周二趕緊交出。
歸案審辦。
尋奏、周二赴部投案。
訊出阿克敦布、在大通橋抽查漕糧。
有授意婪贓情弊。
應請将阿克敦布革職。
發往新疆效力贖罪。
從之。
○又谕、薛煥奏、克複松江府城、現饬乘勝進剿一摺。
江蘇松江府城。
被賊匪竄踞。
經薛煥饬令候補道張景渠等、會同直隸州州同應寶時等、約會民團。
分投進剿。
五月二十七日。
賊匪分路出巢。
圖竄上海。
官軍乘其不備。
即刻進攻。
直抵南門城下。
施放槍炮。
轟斃逆匪多名。
城内各匪慌亂。
我軍攻破城門。
應寶時、督令兵勇首先由南門殺入。
兵勇民團。
一齊擁進。
斃賊一千餘名。
當将松江府城克複。
城内餘匪。
複經兵勇乘夜□□穴□又□捕淨盡。
其圖竄上海之賊。
經各路兵勇民團。
沿途截殺。
斃賊無算。
該匪星奔四散。
悉為民團擊殺。
剿辦甚為得手。
着薛煥督饬水陸兵勇。
激勵民團。
乘此聲威。
迅複青浦。
進攻蘇州省城。
以慰朕懷。
所有此次出力之文武員弁兵勇。
并團練練董勇丁。
着薛煥查明保奏。
候朕施恩。
其前經降旨令查之失事文武員弁。
是否聞警先逃。
仍着查明從嚴參辦。
毋稍寬縱。
○又谕、前谕順天直隸辦理團練。
并令在京大小官員。
就地方情形。
各抒所見。
并各舉所知。
候旨派往。
茲據侍郎齊承彥等、公同酌保督辦幫辦各員。
開單呈覽。
自應一律辦理。
着派候補内閣學士桑春榮、作為順天直隸督辦團練大臣。
并着大順廣道聯捷、幫辦團練事宜。
即按照河南等省議定章程。
體察情形。
妥為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江蘇軍情緊急。
瑞昌等、亟盼援師進規蘇州。
谕令曾國藩酌度情形。
如所帶官軍萬人。
合之瑞昌兵勇。
足敷剿辦。
即行星馳前進。
迅圖克複各城。
茲據曾國藩奏、妥籌辦法、并酌拟變通章程一摺。
所稱中路不宜遽進溧陽。
恐其驅賊南犯。
拟俟左宗棠、李元度、鮑超、張運蘭等、先後到齊。
北路則直趨池州。
南路則直趨廣德。
中路則暫不深入。
先守徽甯要縣。
庶免抄我後路之患。
自系持重老成之見。
所有行營駐劄處所。
及随同差委之司道各員。
均着照所拟辦理。
惟江蘇臬司湯雲松、昨已降旨令其幫同龐鐘璐辦理團練事宜。
該員能否随同該署督行營差委。
着再酌量調派。
江蘇藩司一缺。
拟俟簡放有人。
即可随同該撫同駐一處。
至浙江軍務。
張玉良進攻嘉興。
雖獲小勝。
尚未克複郡城。
已命瑞昌出省督師前進。
本日據薛煥奏、松江府城。
于五月二十七日克複。
現在會督兵團。
進攻青浦。
是蘇省軍情。
亦漸有起色。
若得該署督所派援軍、分道并進。
早與瑞昌等軍會合進剿。
更可大振軍威。
迅複各城。
免緻東南财賦之區。
久遭蹂躏。
該署督務當兼權緩急。
毋得坐失機宜。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署陝西巡撫譚廷襄奏、請陝省兵馬。
兼歸巡撫節制。
得旨。
着俟樂斌抵陝。
與譚廷襄妥為商酌。
若各鎮協以下。
均由巡撫節制。
其升調缺分。
兵馬錢糧。
有無違礙之處。
一并熟商。
不可各存意見。
務期有益于地方。
籌畫妥當。
會銜具奏。
○以内閣學士清安、署工部左侍郎。
○以禦前侍衛安興阿、署正紅旗護軍統領。
○命在籍鴻胪寺少卿王兆松等、聽候順天直隸督辦團練大臣桑春榮差委。
○以川楚官軍會剿滇匪出力。
賞副将朱桂秋、蕭慶高、秦華祝、巴圖魯名号。
守備蕭德經等、花翎。
餘加銜升叙有差。
○戊寅。
谕内閣、戶部奏、監督交代。
與例不符等語。
各關監督。
定例以一年為期。
其未及一年離任者。
所有徵收稅項。
交後任接徵。
扣至一年期滿。
分晰彙報。
山海關監督烏勒洪額、因前任監督未滿一年。
辄以抵任日期起算。
核與定例不符。
且關期與任期不同。
烏勒洪額、擅自更張。
殊屬不合。
着交部議處。
仍令照例接徵。
扣至一年期滿。
分晰徵收數目。
核實奏報、以符定制。
○又谕、李若珠奏、請将馬隊官兵。
撤回原營一摺。
富和、三福等、所統吉林馬隊。
及黑龍江官兵二百九十員名。
均着撤回本省。
以示體恤。
○谕軍機大臣等、僧格林沁、恒福奏、夷船連樯而至、津沽防守吃重一摺。
夷船一百數十隻。
均在攔江沙外停泊。
距海口不過三四十裡。
僧格林沁、調派馬步官兵。
分劄各路。
并于埕子莊地方。
豫籌馬隊。
以備臨時截擊。
布置諒已周密。
上年<口英>夷駛至大沽海口。
毀我防具。
經僧格林沁、督兵轟擊。
大獲勝仗。
該夷未必不心存畏忌。
此次複調集兵船。
聲言水陸并進。
意圖報複。
實則以兵脅和。
勞崇光、薛煥、均探該夷有議和之意。
咪夷又欲從中調處。
是<口英>口□佛兩酋。
不專主戰。
巳可概見。
今該夷船隻。
既在攔江沙外停泊。
不可遲延多日。
即着恒福派委妥員。
詢其來意。
并先行照會該酋。
令其照咪國之例。
少帶從人。
由北塘進京換約。
如該酋等給與該督照覆。
雖詞氣傲慢。
而其欲和之意。
若微露端倪。
該督即可乘此機會。
反覆開導。
令其漸就範圍。
若謂先給照會。
即示之以弱。
不知上年該夷挫敗。
其辱已甚。
此次先行委員給與<口英>口 □佛咪照會。
正見中國寬大。
并非畏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