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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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設法消弭。
峨馬營兵。
以數十人斃賊二千餘名。
不為保舉。
蔣徵蒲帶兵剿賊。
動即避匿。
并未接仗。
候補直隸州知州伍雲錦、在紳士楊熙軍營、辦理糧台。
浮開兵饷。
疊經控告。
三撤三委。
并濮诒孫趨附炎熱。
綽号撲镫蛾。
與蔣徵蒲狼狽為奸。
知府史緻康、為之羽翼。
藩司祥奎、于升調等事。
惟濮诒孫是問。
緻有濮作道。
四川鬧。
濮作臬。
四川滅之謠。
請饬查辦等語。
吏治軍務。
相為表裡。
果如所奏。
則四川吏治之壞已極。
若不亟加整頓。
軍務安有起色。
着崇實、東純、按照所參各情。
并前谕查辦各款。
一并嚴密訪查。
如有端倪。
即将該員等、奏請革職拏問。
嚴行訊辦。
勿涉徇隐。
以肅法紀而儆官邪。
并着迅速具奏。
毋得遷延。
原摺片二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禦史瑞亨奏、現錢與錢票輕重懸殊、請饬嚴禁一摺。
據稱近來現錢與錢票、忽輕忽重。
民号錢鋪。
均不開票。
兵丁每月領饷換錢。
多以官号錢票易換。
而民号錢票。
竟屬寥寥。
是以官号取錢之人、自早至暮。
擁擠不散。
該鋪不能按票點錢。
有持票十數吊赴點者。
僅給一九現錢一二吊。
即或于各行鋪戶易換。
每千僅給當十現錢七八百文。
推原其故。
總因奸商私行加價。
每現錢一百吊。
加用錢票二三十吊不等。
遂緻市價時有長落等語。
京城以銀易錢。
行用錢票。
原為便民起見。
豈可任奸商漁利。
私行加價。
任意低昂。
着順天府、及五城禦史。
于銀市地方。
出示曉谕。
嚴行禁止。
并時派妥員、密為訪查。
如有前項情弊。
即将經紀人等、送交刑部。
從重治罪。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及巡城禦史。
妥為彈壓。
不得令取錢之人、滋生事端。
将此各谕令知之。
○工部尚書文彩、因病解任。
調禮部尚書綿森、為工部尚書。
理藩院尚書倭什珲布、為禮部尚書。
以工部左侍郎伊勒東阿、為理藩院尚書。
未到任前以禮部尚書倭什珲布署理。
○命翰林院編修李鴻藻、仍在上書房行走。
○以烏裡雅蘇台将軍慶如為鑲白旗漢軍都統。
○丙子。
谕内閣、前谕河南等省、辦理團練。
令在京大小官員、各就地方情形。
直抒所見。
并各舉所知。
候旨派往。
茲據尚書陳孚恩等、以江西毗連安徽、浙江、廣東等省。
拟辦團練。
酌保辦理人員。
并拟團練事宜八條呈覽。
自應一律舉行。
在籍四品銜前任翰林院修撰劉繹着賞加三品京堂銜。
作為江西督辦團練大臣。
并着吉南贛甯道沈葆桢、布政使銜甘肅安肅道劉于淳、幫辦團練事宜。
即着按照該尚書等所拟章程。
體察情形。
妥為辦理。
務須抽選壯丁。
按期操演。
毋得團而不練。
以緻有名無實。
所需器械。
即由團練處編号散給。
俟軍務告竣時。
即令繳還。
所有河南等省議定章程。
并着鈔給閱看。
酌量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夷船先後駛至海口十餘隻、并接收咪夷照會、鈔錄呈覽一摺。
業于摺内明白批示矣。
此次咪夷既有照會。
明露欲為<口英>口□佛調處之意。
是已有議撫端倪。
即可迎機善導。
該大臣拟俟<口英>口□佛照會到時。
由恒福照覆該夷。
令其遵照咪夷之例。
進京換約。
并約其即赴北塘會商。
為先占以禮相待地步。
所論甚合機宜。
至所稱先在海口将條約議定一節。
殊可不必。
該夷有心求和。
有必有一番挾制。
設在海口言語不合。
複又登舟。
恃其人多船衆。
恣意要挾。
一經拒絕。
必緻兵釁再開。
尚不如照咪夷之例。
聽其來京商酌。
則人少勢孤。
或可易就範圍。
着恒福乘此機會。
即行照覆咪夷知悉。
傥<口英>口□佛二國。
如願真心和好。
前來換約。
大皇帝寬其既往。
準其援照上年咪國之例。
祇帶從人一二十名。
徑由北塘進京換約。
以示懷柔之意。
看其如何答覆。
及<口英>口□佛有無照會前來。
再行相機辦理。
再本日據文煜奏、探聞<口英>口□佛兩夷。
水陸并進。
一由金州水路赴津。
一由煙台放船。
至利津海豐地方、登陸赴津等語。
現在駐劄青縣官兵。
系專防該夷由陸分竄。
并保護天津大營後路而設。
此際斷不可輕易調動。
俟臨時再由僧格林沁斟酌緩急。
相機辦理。
該大臣本日所緻惠親王等信函。
業經由軍機大臣呈覽矣。
将此由四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文煜奏、遵辦沿海團練、派撥勇丁、分别設防、并仍饬委員開導夷人一摺。
東省沿海之蓬萊、福山等縣。
經各地方官勸辦團練。
已有萬人之多。
并經該撫将雇募勇丁。
分劄大山利津等處。
均着照議辦理。
咪夷到津以後。
經恒福派員、告以由俄酋遞來該夷信函。
并未接收。
而俄酋則稱咪夷所詫信函。
業已代為遞交。
欲以我之不覆。
激怒咪夷。
是其蕃心挑釁。
已可概見。
此時咪酋、有與恒福照會。
明露欲為<口英>口□佛調處之意。
而并不索回文。
是欲中國挽其調停。
以便肆行要挾。
恒福現未給與覆文。
本日已谕知該督等照覆咪酋。
令其告知<口英>口□佛。
傥欲換約。
須照上年咪國換約成規。
令該酋等少帶從人。
由北塘來京。
将應行斟酌各款議定後。
再行彼此互換。
惟夷情詭谲。
或因天津不售其術。
複往東省嘗試。
亦未可知。
文煜現令委員董步雲折回登州。
着即密谕該員。
如探明煙台等海口。
實有咪夷船隻。
可即設法。
告以該夷如欲為<口英>口 □佛調度在天朝厚待之夷。
原可既往不咎。
惟必須照咪國上次換約成規辦理。
其應酌撥款。
亦須俟到京後、議定方能互渙。
至俄國于代遞咪國信函。
既有假設之詞。
其于<口英>口□佛二處。
亦必以虛言播弄是非。
恐貴國與<口英>口□佛不知俄國所行之事。
信其一面之詞。
緻與中國有傷和好。
是以不能不為言明。
庶放彼此有益等語。
詳細開導。
即咪夷并未到彼。
而該委同或得見口 □佛夷。
亦可以此說向其曉谕。
仍作為董步雲已見。
将此言傳述。
不可稍露官為指使。
看其如何答覆。
即可換機辦理。
但當該夷等、不複聽俄酋播弄。
當不緻構釁無已也。
文煜定能體會此旨。
妥為辦理。
至海口夷船。
有欲分起四行之說。
如果欲由利津、海豐、等處登陸。
即着文煜、派令委員前往理阻。
不得令其深入。
亦不可先行開仗。
仍一面統帶官兵、馳赴該處。
并調集壯勇團丁。
設法防堵。
該夷傥敢不遵約束。
肆行深入。
徑赴來京及天津道路。
自應迎頭截擊。
示以兵威。
然總須辦作民團服色。
不可稍露官兵氣象。
即将來亦易于轉圜。
但不可任其肆行竄擾。
尤不可釁自我開。
緻該夷有所藉口。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欽差大臣僧格林沁等奏、夷船續到海口、并籌辦情形。
得旨。
咪夷既有照會。
即應照覆。
以免将來口實。
隻得告以中國原無必戰之心。
不可授以仗彼求和之柄。
又批。
其機雖在該夷。
先機而導。
遇機而發。
則仍操之自我。
不可隻圖其易而避其難。
又批。
該夷有心求和。
彼必有一番挾制。
理勢然也。
又批。
甚好。
此為議撫之端倪。
不可作為戰後之地步。
○以西甯辦事大臣福濟、
峨馬營兵。
以數十人斃賊二千餘名。
不為保舉。
蔣徵蒲帶兵剿賊。
動即避匿。
并未接仗。
候補直隸州知州伍雲錦、在紳士楊熙軍營、辦理糧台。
浮開兵饷。
疊經控告。
三撤三委。
并濮诒孫趨附炎熱。
綽号撲镫蛾。
與蔣徵蒲狼狽為奸。
知府史緻康、為之羽翼。
藩司祥奎、于升調等事。
惟濮诒孫是問。
緻有濮作道。
四川鬧。
濮作臬。
四川滅之謠。
請饬查辦等語。
吏治軍務。
相為表裡。
果如所奏。
則四川吏治之壞已極。
若不亟加整頓。
軍務安有起色。
着崇實、東純、按照所參各情。
并前谕查辦各款。
一并嚴密訪查。
如有端倪。
即将該員等、奏請革職拏問。
嚴行訊辦。
勿涉徇隐。
以肅法紀而儆官邪。
并着迅速具奏。
毋得遷延。
原摺片二件。
均着鈔給閱看。
将此由五百裡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禦史瑞亨奏、現錢與錢票輕重懸殊、請饬嚴禁一摺。
據稱近來現錢與錢票、忽輕忽重。
民号錢鋪。
均不開票。
兵丁每月領饷換錢。
多以官号錢票易換。
而民号錢票。
竟屬寥寥。
是以官号取錢之人、自早至暮。
擁擠不散。
該鋪不能按票點錢。
有持票十數吊赴點者。
僅給一九現錢一二吊。
即或于各行鋪戶易換。
每千僅給當十現錢七八百文。
推原其故。
總因奸商私行加價。
每現錢一百吊。
加用錢票二三十吊不等。
遂緻市價時有長落等語。
京城以銀易錢。
行用錢票。
原為便民起見。
豈可任奸商漁利。
私行加價。
任意低昂。
着順天府、及五城禦史。
于銀市地方。
出示曉谕。
嚴行禁止。
并時派妥員、密為訪查。
如有前項情弊。
即将經紀人等、送交刑部。
從重治罪。
并着步軍統領衙門、及巡城禦史。
妥為彈壓。
不得令取錢之人、滋生事端。
将此各谕令知之。
○工部尚書文彩、因病解任。
調禮部尚書綿森、為工部尚書。
理藩院尚書倭什珲布、為禮部尚書。
以工部左侍郎伊勒東阿、為理藩院尚書。
未到任前以禮部尚書倭什珲布署理。
○命翰林院編修李鴻藻、仍在上書房行走。
○以烏裡雅蘇台将軍慶如為鑲白旗漢軍都統。
○丙子。
谕内閣、前谕河南等省、辦理團練。
令在京大小官員、各就地方情形。
直抒所見。
并各舉所知。
候旨派往。
茲據尚書陳孚恩等、以江西毗連安徽、浙江、廣東等省。
拟辦團練。
酌保辦理人員。
并拟團練事宜八條呈覽。
自應一律舉行。
在籍四品銜前任翰林院修撰劉繹着賞加三品京堂銜。
作為江西督辦團練大臣。
并着吉南贛甯道沈葆桢、布政使銜甘肅安肅道劉于淳、幫辦團練事宜。
即着按照該尚書等所拟章程。
體察情形。
妥為辦理。
務須抽選壯丁。
按期操演。
毋得團而不練。
以緻有名無實。
所需器械。
即由團練處編号散給。
俟軍務告竣時。
即令繳還。
所有河南等省議定章程。
并着鈔給閱看。
酌量遵行。
○谕軍機大臣等、本日據僧格林沁等奏、夷船先後駛至海口十餘隻、并接收咪夷照會、鈔錄呈覽一摺。
業于摺内明白批示矣。
此次咪夷既有照會。
明露欲為<口英>口□佛調處之意。
是已有議撫端倪。
即可迎機善導。
該大臣拟俟<口英>口□佛照會到時。
由恒福照覆該夷。
令其遵照咪夷之例。
進京換約。
并約其即赴北塘會商。
為先占以禮相待地步。
所論甚合機宜。
至所稱先在海口将條約議定一節。
殊可不必。
該夷有心求和。
有必有一番挾制。
設在海口言語不合。
複又登舟。
恃其人多船衆。
恣意要挾。
一經拒絕。
必緻兵釁再開。
尚不如照咪夷之例。
聽其來京商酌。
則人少勢孤。
或可易就範圍。
着恒福乘此機會。
即行照覆咪夷知悉。
傥<口英>口□佛二國。
如願真心和好。
前來換約。
大皇帝寬其既往。
準其援照上年咪國之例。
祇帶從人一二十名。
徑由北塘進京換約。
以示懷柔之意。
看其如何答覆。
及<口英>口□佛有無照會前來。
再行相機辦理。
再本日據文煜奏、探聞<口英>口□佛兩夷。
水陸并進。
一由金州水路赴津。
一由煙台放船。
至利津海豐地方、登陸赴津等語。
現在駐劄青縣官兵。
系專防該夷由陸分竄。
并保護天津大營後路而設。
此際斷不可輕易調動。
俟臨時再由僧格林沁斟酌緩急。
相機辦理。
該大臣本日所緻惠親王等信函。
業經由軍機大臣呈覽矣。
将此由四百裡密谕知之。
○又谕、文煜奏、遵辦沿海團練、派撥勇丁、分别設防、并仍饬委員開導夷人一摺。
東省沿海之蓬萊、福山等縣。
經各地方官勸辦團練。
已有萬人之多。
并經該撫将雇募勇丁。
分劄大山利津等處。
均着照議辦理。
咪夷到津以後。
經恒福派員、告以由俄酋遞來該夷信函。
并未接收。
而俄酋則稱咪夷所詫信函。
業已代為遞交。
欲以我之不覆。
激怒咪夷。
是其蕃心挑釁。
已可概見。
此時咪酋、有與恒福照會。
明露欲為<口英>口□佛調處之意。
而并不索回文。
是欲中國挽其調停。
以便肆行要挾。
恒福現未給與覆文。
本日已谕知該督等照覆咪酋。
令其告知<口英>口□佛。
傥欲換約。
須照上年咪國換約成規。
令該酋等少帶從人。
由北塘來京。
将應行斟酌各款議定後。
再行彼此互換。
惟夷情詭谲。
或因天津不售其術。
複往東省嘗試。
亦未可知。
文煜現令委員董步雲折回登州。
着即密谕該員。
如探明煙台等海口。
實有咪夷船隻。
可即設法。
告以該夷如欲為<口英>口 □佛調度在天朝厚待之夷。
原可既往不咎。
惟必須照咪國上次換約成規辦理。
其應酌撥款。
亦須俟到京後、議定方能互渙。
至俄國于代遞咪國信函。
既有假設之詞。
其于<口英>口□佛二處。
亦必以虛言播弄是非。
恐貴國與<口英>口□佛不知俄國所行之事。
信其一面之詞。
緻與中國有傷和好。
是以不能不為言明。
庶放彼此有益等語。
詳細開導。
即咪夷并未到彼。
而該委同或得見口 □佛夷。
亦可以此說向其曉谕。
仍作為董步雲已見。
将此言傳述。
不可稍露官為指使。
看其如何答覆。
即可換機辦理。
但當該夷等、不複聽俄酋播弄。
當不緻構釁無已也。
文煜定能體會此旨。
妥為辦理。
至海口夷船。
有欲分起四行之說。
如果欲由利津、海豐、等處登陸。
即着文煜、派令委員前往理阻。
不得令其深入。
亦不可先行開仗。
仍一面統帶官兵、馳赴該處。
并調集壯勇團丁。
設法防堵。
該夷傥敢不遵約束。
肆行深入。
徑赴來京及天津道路。
自應迎頭截擊。
示以兵威。
然總須辦作民團服色。
不可稍露官兵氣象。
即将來亦易于轉圜。
但不可任其肆行竄擾。
尤不可釁自我開。
緻該夷有所藉口。
将此由五百裡密谕知之。
○欽差大臣僧格林沁等奏、夷船續到海口、并籌辦情形。
得旨。
咪夷既有照會。
即應照覆。
以免将來口實。
隻得告以中國原無必戰之心。
不可授以仗彼求和之柄。
又批。
其機雖在該夷。
先機而導。
遇機而發。
則仍操之自我。
不可隻圖其易而避其難。
又批。
該夷有心求和。
彼必有一番挾制。
理勢然也。
又批。
甚好。
此為議撫之端倪。
不可作為戰後之地步。
○以西甯辦事大臣福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