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百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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弁。
可以管帶。
張芾亦不必親自赴浙。
至徽甯二處。
赴浙援兵。
俟入浙境後。
統歸李定太調度。
所有甯國軍饷。
已谕羅遵殿、派委妥員。
繞道起解。
不得藉口延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袁甲三奏、克複清江、截剿定遠竄匪獲勝、并馬隊不敷分撥各摺片。
定遠逆匪。
先聞清江之信。
欲由東路渡淮。
會合北撚。
竄過戴家港一帶。
經袁甲三疊次派兵。
截剿獲勝。
始由馬壩一路遁去。
是否欲撲三河。
據稱尚未探确等語。
現在清江克複。
定遠賊勢已孤。
袁甲三正當乘此銳氣。
會合翁同書一軍。
緊攻定遠。
迅速克複。
次及廬州舒桐。
期與楚軍聯絡一氣。
肅清皖境。
至袁甲三軍營馬隊甚少。
現在馳援清江。
不無疲乏。
自系實在情形。
所有山東撥去馬隊。
準其暫緩調赴勝保軍營。
惟皖豫境地毗連。
現在豫省兵力較單。
翁同書營中馬隊。
既分往六安颍上。
恐難敷抽撥。
着袁甲三随時偵探。
如果豫省。
有兵力不敷之處。
即行酌量分兵協助。
毋存畛域之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報克複清江。
并截剿定遠竄匪獲勝。
請複已革遊擊楊國正職。
得旨。
朕記楊國正、系胡興仁奏留未允。
經勝保奏請留營。
暫停發遣。
是該革員并未免罪。
驟予開複。
未免過優。
又奏、逆首龔長春、疊請納款獻城。
參領恒德、都司李紹銘、赴天長縣城受降。
未知下落。
批。
雖系該員等、易事輕進。
汝為統帥。
亦難辭疏于豫防之咎。
○予江蘇清江浦陣亡佐領富珠隆阿、委參領巴青阿等、祭葬世職。
○丙寅。
谕内閣、前因吏部具題、失察書吏冒領俸銀之工部監印司員處分。
本内有主事劉荪等三員處分。
尚須詳察核定。
降旨令吏部查明。
并将工部查送職名。
有無逾限之處。
一并查明具奏。
茲據該部奏稱、劉荪、系捐納候補人員。
恩诏内例無加級。
方騄、有恩诏加級。
應準抵事前處分。
葛桐銜、捐升知府。
應于知府上降調。
内閣照外官例票拟雙簽。
亦系照向來成案辦理等語。
所有失察各員。
除有級可抵之前任郎中吉興阿、郎中嶽興、陳士安、及恩诏加級準抵事前處分之主事方騄、均着照例準其抵銷外。
其無級可抵之主事劉荪、着降一級調用。
捐升知府分發浙江之前任主事葛桐銜、着該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再降谕旨。
其咨送職名遲逾定限之工部司員、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查取遲延之吏部委署主事隆瑞、候補主事楊兆運、均着交都察院議處。
○又谕、前因軍務未竣、推廣捐例。
節經戶部等衙門議準。
親屬同官一省。
捐免回避。
茲據吏部奏稱、行之日久。
流弊滋多。
着照所議。
即行停止。
其從前已經捐免各員。
着各督撫府尹、勒限三個月。
饬令詳細呈明。
如系指省之員。
準其另指一省。
各按原班序補。
傥系軍務省分。
不得另指無軍務省分。
以杜取巧。
業經得缺各員。
咨部以總督兼轄省分改掣。
如無總督兼轄。
及兼轄省分。
或系本籍祖籍。
即改掣鄰近省分。
均歸不入班次。
遇缺即補。
未補缺各員。
準其呈明戶部。
将捐免回避銀兩。
改為加級紀錄。
傥逾限不報。
即照隐匿例私罪議處。
不準抵銷。
以複舊制而肅官方。
○以奉天勸辦厘稅出力。
予協領成殿鳌、知府多隆武、佐領崇善、花翎。
餘升叙加銜有差。
○丁卯。
谕内閣、瑛棨奏、查明已革知縣、受傷身故、并無逃避捏禀一摺。
前因禦史王德固奏、稱已革河南武安縣知縣錢應昇、避賊捏禀。
愁急病故。
請将開複議恤之案撤銷。
當交瑛棨确查具奏。
茲據該撫查明。
該革員實系帶勇禦賊受傷。
越日身故。
尚無飾詞捏禀情事。
錢應昇、仍着開複原官。
交部照軍營受傷身故例議恤。
○又谕、裕瑞奏、查明各城大臣、告病情形一摺。
前任英吉沙爾領隊大臣烏勒欣泰、喀什噶爾辦事大臣固慶阿克蘇辦事大臣海樸、烏什辦事大臣保恒、均着來京。
俟到京後。
由各該旗察看具奏。
○戊辰。
谕内閣、禮部奏、咨送會試箭冊遲誤、據實檢舉一摺。
正白旗漢軍舉人闵中剛、先經該旗将該舉人履曆。
造具箭冊。
咨送禮部。
書吏收文後。
并未回明該管司員。
注冊辦理。
以緻該舉人未能驗看騎射。
顯系訛索不遂。
有意蒙混。
所有禮部經手書吏、着交刑部嚴審究辦。
失察之司員、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闵中剛、着準其會試。
俟場後遇兵部考驗各項人員之便。
補行考驗。
○又谕、内務府奏、清查各州縣新編莊頭、積欠錢糧、并未完應徵租銀、分别辦理一摺。
直隸順天大興等四十九州縣。
新編莊頭。
自道光三十年、至鹹豐九年。
積欠租銀。
至二十萬四百餘兩之多。
現經該衙門派員、會同直隸順天委員、查明積欠銀錢确數。
所有佃欠。
并該州縣徵存未解各租。
着即照議。
由該總督府尹、檄饬各該州縣。
迅速傳佃追租。
勒限兩個月徵齊。
交該莊頭承領。
不準再行延宕。
至該莊頭實未完銀十四萬餘兩。
于上年仍未交齊。
并藉詞取巧。
實屬狡猾。
亟應從嚴懲辦。
所有交過一成至八成之張善通等、一百四十八名。
均着按成分限勒交。
如限滿不完。
即着命交慎刑司押追。
其交不足成數之把雙符等十八名。
即着按名鎖拏來京。
交慎刑司嚴追。
其分厘未交之袁尚忱、高成階、于成傑、高堉、四名。
着該總督府尹、密饬該州縣。
将該莊頭家産。
一并查抄備抵。
按名鎖拏來京。
加等治罪。
其承領地畝。
暫由該地主官收管。
聽候牌取。
傥胥役徇情縱放。
即将該州縣從嚴參辦。
催長文通、慧祥、吉升、承催毫無實效。
着先行摘去頂帶。
責令會拏莊頭。
如有一名漏網。
即着一律治罪。
至該衙門牌取通州等三十九州縣欠租銀、三萬七千一百五十餘兩。
屢催罔應。
實屬疲玩。
仍着該總督府尹、嚴饬該州縣。
勒限六個月。
埽數徵齊。
俟牌取委員到境。
同本年租銀。
一并兌交。
傥再延宕。
即由該衙門指名參奏。
順義等七州縣、連年分厘未徵。
着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查取曆任順義、懷柔、密雲、高陽、平谷、良鄉、安州、各州縣職名。
先行交部照例議處。
應徵租銀。
勒限六個月。
全數徵齊。
同本年租銀。
一并兌交牌取委員。
傥仍前抗違。
即着從嚴參辦
可以管帶。
張芾亦不必親自赴浙。
至徽甯二處。
赴浙援兵。
俟入浙境後。
統歸李定太調度。
所有甯國軍饷。
已谕羅遵殿、派委妥員。
繞道起解。
不得藉口延誤。
将此由六百裡各谕令知之。
○又谕、本日據袁甲三奏、克複清江、截剿定遠竄匪獲勝、并馬隊不敷分撥各摺片。
定遠逆匪。
先聞清江之信。
欲由東路渡淮。
會合北撚。
竄過戴家港一帶。
經袁甲三疊次派兵。
截剿獲勝。
始由馬壩一路遁去。
是否欲撲三河。
據稱尚未探确等語。
現在清江克複。
定遠賊勢已孤。
袁甲三正當乘此銳氣。
會合翁同書一軍。
緊攻定遠。
迅速克複。
次及廬州舒桐。
期與楚軍聯絡一氣。
肅清皖境。
至袁甲三軍營馬隊甚少。
現在馳援清江。
不無疲乏。
自系實在情形。
所有山東撥去馬隊。
準其暫緩調赴勝保軍營。
惟皖豫境地毗連。
現在豫省兵力較單。
翁同書營中馬隊。
既分往六安颍上。
恐難敷抽撥。
着袁甲三随時偵探。
如果豫省。
有兵力不敷之處。
即行酌量分兵協助。
毋存畛域之見。
将此由六百裡谕令知之。
○欽差大臣袁甲三、奏報克複清江。
并截剿定遠竄匪獲勝。
請複已革遊擊楊國正職。
得旨。
朕記楊國正、系胡興仁奏留未允。
經勝保奏請留營。
暫停發遣。
是該革員并未免罪。
驟予開複。
未免過優。
又奏、逆首龔長春、疊請納款獻城。
參領恒德、都司李紹銘、赴天長縣城受降。
未知下落。
批。
雖系該員等、易事輕進。
汝為統帥。
亦難辭疏于豫防之咎。
○予江蘇清江浦陣亡佐領富珠隆阿、委參領巴青阿等、祭葬世職。
○丙寅。
谕内閣、前因吏部具題、失察書吏冒領俸銀之工部監印司員處分。
本内有主事劉荪等三員處分。
尚須詳察核定。
降旨令吏部查明。
并将工部查送職名。
有無逾限之處。
一并查明具奏。
茲據該部奏稱、劉荪、系捐納候補人員。
恩诏内例無加級。
方騄、有恩诏加級。
應準抵事前處分。
葛桐銜、捐升知府。
應于知府上降調。
内閣照外官例票拟雙簽。
亦系照向來成案辦理等語。
所有失察各員。
除有級可抵之前任郎中吉興阿、郎中嶽興、陳士安、及恩诏加級準抵事前處分之主事方騄、均着照例準其抵銷外。
其無級可抵之主事劉荪、着降一級調用。
捐升知府分發浙江之前任主事葛桐銜、着該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再降谕旨。
其咨送職名遲逾定限之工部司員、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查取遲延之吏部委署主事隆瑞、候補主事楊兆運、均着交都察院議處。
○又谕、前因軍務未竣、推廣捐例。
節經戶部等衙門議準。
親屬同官一省。
捐免回避。
茲據吏部奏稱、行之日久。
流弊滋多。
着照所議。
即行停止。
其從前已經捐免各員。
着各督撫府尹、勒限三個月。
饬令詳細呈明。
如系指省之員。
準其另指一省。
各按原班序補。
傥系軍務省分。
不得另指無軍務省分。
以杜取巧。
業經得缺各員。
咨部以總督兼轄省分改掣。
如無總督兼轄。
及兼轄省分。
或系本籍祖籍。
即改掣鄰近省分。
均歸不入班次。
遇缺即補。
未補缺各員。
準其呈明戶部。
将捐免回避銀兩。
改為加級紀錄。
傥逾限不報。
即照隐匿例私罪議處。
不準抵銷。
以複舊制而肅官方。
○以奉天勸辦厘稅出力。
予協領成殿鳌、知府多隆武、佐領崇善、花翎。
餘升叙加銜有差。
○丁卯。
谕内閣、瑛棨奏、查明已革知縣、受傷身故、并無逃避捏禀一摺。
前因禦史王德固奏、稱已革河南武安縣知縣錢應昇、避賊捏禀。
愁急病故。
請将開複議恤之案撤銷。
當交瑛棨确查具奏。
茲據該撫查明。
該革員實系帶勇禦賊受傷。
越日身故。
尚無飾詞捏禀情事。
錢應昇、仍着開複原官。
交部照軍營受傷身故例議恤。
○又谕、裕瑞奏、查明各城大臣、告病情形一摺。
前任英吉沙爾領隊大臣烏勒欣泰、喀什噶爾辦事大臣固慶阿克蘇辦事大臣海樸、烏什辦事大臣保恒、均着來京。
俟到京後。
由各該旗察看具奏。
○戊辰。
谕内閣、禮部奏、咨送會試箭冊遲誤、據實檢舉一摺。
正白旗漢軍舉人闵中剛、先經該旗将該舉人履曆。
造具箭冊。
咨送禮部。
書吏收文後。
并未回明該管司員。
注冊辦理。
以緻該舉人未能驗看騎射。
顯系訛索不遂。
有意蒙混。
所有禮部經手書吏、着交刑部嚴審究辦。
失察之司員、着查取職名。
交部議處。
闵中剛、着準其會試。
俟場後遇兵部考驗各項人員之便。
補行考驗。
○又谕、内務府奏、清查各州縣新編莊頭、積欠錢糧、并未完應徵租銀、分别辦理一摺。
直隸順天大興等四十九州縣。
新編莊頭。
自道光三十年、至鹹豐九年。
積欠租銀。
至二十萬四百餘兩之多。
現經該衙門派員、會同直隸順天委員、查明積欠銀錢确數。
所有佃欠。
并該州縣徵存未解各租。
着即照議。
由該總督府尹、檄饬各該州縣。
迅速傳佃追租。
勒限兩個月徵齊。
交該莊頭承領。
不準再行延宕。
至該莊頭實未完銀十四萬餘兩。
于上年仍未交齊。
并藉詞取巧。
實屬狡猾。
亟應從嚴懲辦。
所有交過一成至八成之張善通等、一百四十八名。
均着按成分限勒交。
如限滿不完。
即着命交慎刑司押追。
其交不足成數之把雙符等十八名。
即着按名鎖拏來京。
交慎刑司嚴追。
其分厘未交之袁尚忱、高成階、于成傑、高堉、四名。
着該總督府尹、密饬該州縣。
将該莊頭家産。
一并查抄備抵。
按名鎖拏來京。
加等治罪。
其承領地畝。
暫由該地主官收管。
聽候牌取。
傥胥役徇情縱放。
即将該州縣從嚴參辦。
催長文通、慧祥、吉升、承催毫無實效。
着先行摘去頂帶。
責令會拏莊頭。
如有一名漏網。
即着一律治罪。
至該衙門牌取通州等三十九州縣欠租銀、三萬七千一百五十餘兩。
屢催罔應。
實屬疲玩。
仍着該總督府尹、嚴饬該州縣。
勒限六個月。
埽數徵齊。
俟牌取委員到境。
同本年租銀。
一并兌交。
傥再延宕。
即由該衙門指名參奏。
順義等七州縣、連年分厘未徵。
着直隸總督、順天府府尹、查取曆任順義、懷柔、密雲、高陽、平谷、良鄉、安州、各州縣職名。
先行交部照例議處。
應徵租銀。
勒限六個月。
全數徵齊。
同本年租銀。
一并兌交牌取委員。
傥仍前抗違。
即着從嚴參辦